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及其最新进展
监理确定
1995-1996
(一)广州管线普查的特点
• 领导重视 • 内外业一体化—广州市95规程 • 推行监理制度 • 建立管线数据库
领导重视
成立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戴治国(副市长) 副组长:赵正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区广权(市建委主任) 戴 逢(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组 员: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各管线权属单位组成。
669.12
7833.88
管线图/幅
备注
4180 番禺01-08测区;花
2171 都01-04测区;573976 69测区;修测01区 2578 、开发区、白云机
场等。 4627
741 2008年是番禺3个测 区,1个测区是番禺
720 区局负责。
修补测,拆除/废弃 767 /修改管线113.36公
里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电信局\市电力工业总公司\各区供电局\市 电缆管理所\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白云国际机场\广 州军区司令部通讯部\广州港务局
---调绘工作开展较为充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线办)设在规划局 ---统一组织协调调绘、普查、监理、入库、归档与验收
2009-08-13 11:26
2003版国家行业规程吸取了穗95规程的精华。
10
技术准备
物探Leabharlann 物探监调查
理
探查
测量
测
量
控制测量
监 理
管线探查手薄
管线点测量 地形图测量
探查草图
质量检查
数据处理
计
算
综管专
机
合线业断
监
管成管面
理
线果线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穗建规字〔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6号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8日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确保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过现场调查、测量所获取的地下管线种类、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及高程)、规格、性质和材质等相关属性信息的电子数据文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含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后,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开展现场详查,与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对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穗建质[2008]93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7-10-1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6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文化管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穗建技[2012]143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12]1433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工程勘探及地下工程实施管理,确保地铁运行安全,根据市领导指示,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
现具体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工程勘探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工程勘探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勘探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勘探作业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勘探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勘探工作。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阶段,对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项目,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要求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对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之前,应到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核查工程范围是否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
如项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施工方案报市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备案,对纳入市建设科技委办审查范围的基坑工程应按规定报审。
技术审查通过之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同时做好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
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监测、做好信息化施工。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工程监理单位要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应有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日期:2003-12-10(1996年10月2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治理,保证市政设施完好,促进都市经济和社会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都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都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修理、使用和爱护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治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治理部门负责治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治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治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修理。
第六条市政设施能够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治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修理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和都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进展规划。
市市政治理部门依照市政设施进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打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都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打算,配套进行。
第九条都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治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都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广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广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广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在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下面是一些与广州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调查工作1. 首先,将根据规划和设计文件,调查地下管线的类型、走向、材料等信息。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探测方法和设备,包括地磁法、电磁法、地雷法等。
3. 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具体工作范围和管线走向的精确位置。
二、探测工作1. 在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前,需要在工作区域周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进行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 根据调查结果,选择合适的探测方法进行管线探测。
在进行探测时,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设备指示,进行精确的探测和记录。
3. 在探测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破坏地下管线,特别是对于电力线、燃气管道等有高风险的管线,需要谨慎操作。
4. 对于已探测到的管线,需要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以便后续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三、安全措施1. 在进行探测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对于带电管线、有毒气体等高风险地下管线探测,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专业人员,在探测前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3. 对于施工人员应按照规程要求,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等。
四、数据处理与报告1. 在完成管线探测工作后,需要对探测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确定管线的精确位置和相关参数。
2. 数据处理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程,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验证。
3. 在数据处理完成后,需要撰写探测报告,包括探测范围、管线位置、类型、材料等信息,并附上相应的图纸和数据。
五、质量监督与管理1. 建立规范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对参与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3. 加强对地下管线探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穗建质[2014]7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四、因特殊原因监测数据不能在监测现场实时上传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告知项目安全监督员,并将监测结果通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员,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
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广州市地下管线精细化管理专项方案及管理机制
广州市地下管线精细化管理专项方案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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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第一部分
广州市地下管线精细化管理 专项方案
l 工作目标(3点) l 工作任务(12项)
关于管线“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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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政策文件
l 2018年12月29日,市委党校文件指出要 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管理;
l 2019年3月15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以“绣花”功夫提高城市管理服务 水平;
二、加强管线智能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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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线智能化管理
通过埋设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管线监测仪器与设备,针 对重点区域的燃气管道的泄漏和腐蚀实时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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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智慧水务信息系统
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全市联动、纵横协同的的排水业务体系; 基于大数据,建设实现查询统计、分析预警、状态模拟、维护更新、信息共享、辅助 决策为一体的决策辅助应用体系。
l 2019年8月29日,市住建局印发管线精 细化管理专项方案的通知
三大工作目标
√健全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推行管线信息共建共享,力争用 三年时间构建全面、准确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5G+物联网等智能化手段,提高管线建设、运营维护管 理水平。
√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对市政管网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科学管理,全 面反映地下管线结构的安全状态,加强管道渗漏的诊断智能分析、爆 管事件的动态预报。
11.“四网融合”的规模推广与应用,在全市适合区
域的微改造老旧小区、新建小区中推广。
三、加强对管线安全隐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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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要对给排水、燃气、电力管线制定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各管 线权属单位强化隐患整改措施,力争用5-10年时间改造完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数码集团公司、广州金冠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务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19号),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建市政〔2018〕185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项目管线迁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公共〔2018〕1824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建设项目“真开工”创造有利条件,切实提高工程推进效率,破除管线相关痛点堵点,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我委组织建设了“广州市地下管线开挖及会签管理系统”(下称“管线会签系统”),并于2018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宣贯培训会议,现就管线会签系统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管线会签系统(网址:https://gxhq.gzcc.gov.cn:80/),各建设单位可凭会签系统出具的会签结果向各市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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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地下管线工程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