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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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物美容》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19号令)发布10周年座谈会通知 [J],
2.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19号令)发布10周年座谈会[J],
3.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19号令)发布10周年座谈会通知 [J],
4.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19号令)发布10周年座谈会通知 [J],
5.关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19号令)发布10周年座谈会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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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管理
三、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和操作规范
四、医疗美容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五、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六、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七、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予以关闭。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的出台,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美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修正办法的指导下,健康医疗美容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修订为《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疗服务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是指整形美容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管
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实施前,运用医疗健康管理经验、设计智
能软件系统和先进科技手段,综合运用临床营养治疗的各类项目,开展对医疗美容行为安
全性和疗效的有效评估,以及对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可能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临床医学正规、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为确保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的安全、可靠,整形美容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医
疗美容管理团队,由专业医师、技术护士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技术更新,确保管理项目
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细则,按照下列内容开展:
(一)检查预约:确立健康档案,完成检查信息采集,清晰标明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时限;
(二)病情论证:根据调查结果,凭借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结合患者的现状、病史、生活习惯等情况,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安全控制:确定医疗美容项目的类型、次数、方式,对医疗美容行为的安全性
进行有效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控制;
(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支持,包括专业医疗营养治疗、国家认定的
医疗美容技术等,为患者提供全面护理;
(五)社会服务:开展免费或有偿咨询、培训、宣传等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患者的健
康意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023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23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3. 强化机构监督与执法措施分析《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于对违规机构的监督与执法措施,包括违规处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处理,以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整体规范性和效率,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美容项目
审批程序
现场核查
初审
合规性
卫生条件
消防安全
专家评审
决策审批
医疗美容项目审批程序
Aesthetic medicine service security
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规范
1. 核心原则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首要原则是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2. 服务程序和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在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相关检查和评估。在诊疗过程中,应按照医学原理和规范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还应确保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技能,并加强术后护理和随访工作,确保患者的健康和满意程度。
PART 04
04
医疗美容服务监管与责任
监管职责概述
1.医疗美容服务监管机构职责:政策制定、监管措施、合规监督、培训指导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监管措施以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监管机构还负责监督和评估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合规性,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紧急事件处置
1. 紧急事件的定义和分类阐述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将哪些情况定义为紧急事件,如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并根据紧急事件的性质进行分类,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置。
2. 紧急事件处置流程介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紧急事件处置流程,包括紧急事件的发生与报告、紧急救援措施的采取、紧急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等环节,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置。

医疗美容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美容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美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医疗美容服务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消费者。

第三条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宗旨是:以患者为中心,遵循医学伦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美丽需求。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技术准入、医疗风险评估、医疗纠纷处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医疗美容设备、器械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器械和药品的安全有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具备《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和隐私,提供真实、明确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美容操作规程,密切观察消费者的身体状况,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包括接诊、诊断、治疗、术后跟踪等环节,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风险评估,并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服务项目、风险、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诊断、治疗过程和术后恢复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五章医疗美容服务安全与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感染控制、药品管理、急救处理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美容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美容服务技术水平。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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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
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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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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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1 / 5。

医疗美容中心规章制度

医疗美容中心规章制度

医疗美容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美容中心的管理,保障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美容中心是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医疗美容中心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依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保障患者权益。

第四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美容中心设立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管理部门、医疗部门、护理部门等。

第七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第十条医疗美容中心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服务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根据患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美容方案,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保障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的完善,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

第十三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遵守医疗美容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医疗美容方案或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加强医疗美容师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七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确保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加强医疗美容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中心应当合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资质,保障医疗美容服务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外貌和形象,因此医疗美容服务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行业的一部分,对于其监管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国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目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美容机构和个人。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和管理该服务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章医疗美容服务机构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标准,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条件、设施设备、医务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设施等。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包括医疗美容项目的分级管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批准和备案等。

第四章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和管理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流程和管理,包括咨询、手术前评估、手术后恢复等流程和医疗美容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五章相关手续和资料
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认证手续和必备文件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规定了对于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了
法律保障,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升了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09)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09)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3
•【文号】卫医政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附件
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医疗美容啊,如今可是越来越火啦!好多人都想通过医美让自己变得更美更自信。

不过,这当中的门道可不少,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不然可容易出乱子。

就拿我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小丽,长得挺漂亮,就是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总觉得不够挺。

有一天,她被一家美容机构的广告吸引了,说是能给她一个完美的鼻子。

小丽心动了,没怎么仔细了解就去做了手术。

结果呢,手术效果不尽人意,鼻子看起来怪怪的,而且术后恢复也不好,搞得她心情糟糕透了。

这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来约束这些美容机构啊!那到底啥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呢?简单说,就是给医疗美容行业立下的规矩。

比如说,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得有合法的资质,医生得有相应的执照和经验。

不能随便找个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就给人动刀子、打针啥的。

还有啊,这些美容机构得把手术的风险、效果、费用等等都给消费者讲清楚,不能藏着掖着,忽悠人。

像小丽那样,稀里糊涂就上了手术台,能不出问题吗?另外,管理办法对使用的药品、器械也有严格要求。

必须是正规渠道来的,质量有保证的。

不能为了省钱用些假冒伪劣的东西,那可是拿消费者的健康开玩笑。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一块。

相关部门得经常去这些美容机构查查,看看他们是不是遵守规定。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狠狠处罚,给他们长长记性。

咱们消费者自己也得长点心眼。

在决定做医美之前,得多做做功课,了解清楚机构的资质、医生的水平。

别光看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被忽悠了。

总之,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保护着咱们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希望以后这方面的管理能越来越严格,让大家都能安心地变美,别再出现像小丽那样的悲剧。

让医疗美容真正成为让人放心、让人满意的服务,让每个人都能美美的,开开心心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09)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09)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3
•【文号】卫医政发[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附件
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解读首先,该办法的颁布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出现不合理、不科学的医疗美容手段和方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美容服务。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美容外科手术、美容医学、美容针灸、美容理疗等,同时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必须有相应的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以保证安全和有效性。

办法第四条从医疗美容设施的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要求、医疗美容手术的要求、医疗美容项目的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同时,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医疗美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医疗美容设施的管理、医疗美容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

此外,该条还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美容项目安全有效的要求,包括对医疗美容项目的选择、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质量评价的要求。

同时,还强调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在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告知,并与美容手术后的随访工作。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等。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对于违法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的处理办法,例如对于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患者受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医疗美容项目的安全有效要求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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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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