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总则部分】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穆斯林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
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穆斯林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穆斯林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穆斯林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穆斯林所接受。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清真寺内食品的安全性,保障信教群众的饮食健康。
2. 清真寺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政府及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厨师、采购员、卫生监督员等。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冷藏、冷冻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食品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卫生检查,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帽子。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充分煮熟。
五、餐具与设备卫生1. 餐具使用前后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2. 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洁和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影响食品安全。
六、环境卫生1. 清真寺厨房和餐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2. 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滋生害虫。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1.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穆斯林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清真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清真食品认证标准1. 清真食品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包括食品材料的来源、制作过程的洁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清洁等方面。
2.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清真食品认证,并定期进行清真食品认证的复审。
3. 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明示清真食品认证情况,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四、食品原材料采购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的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的清真食品认证。
2. 食品原材料的检验与入库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供应商名称、批次号、产地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查。
五、生产加工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车间的清洁卫生,禁止与非清真食品交叉生产。
2.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专用,与非清真食品的接触应加以避免,严禁混用。
3. 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助剂、添加剂等需符合清真食品认证标准,且使用前需进行审批并留存记录。
六、产品检验与质量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析,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2. 检验合格的清真食品应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以便进行产品的追溯和召回。
七、销售与服务1. 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应明码标价,并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清真食品认证标志。
2. 消费者对清真食品有任何质量问题或投诉,清真食品销售企业应积极回应并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规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经营等。
2. 对于伪造清真食品认证标志、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清真食品制度的执行由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行负责,需建立相应的制度执行档案。
河北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负责。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2. 加工制作: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3. 设备设施: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人员卫生: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食品安全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 应急处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食品安全监督1. 监督检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2. 信息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培训。
2.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穆斯林食品安全与质量,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确保清真食品的合规性,维护穆斯林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阐述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
一、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清真食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清真食品的特殊性质,其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问题,如非穆斯林生产作坊的交叉污染、虚假标识等,这对于穆斯林消费者来说是一种风险。
为了保障穆斯林的食品安全与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要求生产者和销售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清真食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护穆斯林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清真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消除清真食品市场上的不良竞争行为。
二、清真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产环境与设备要求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要求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设备清洁、储存条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有专门的设备和流程用于清真食品的加工和生产,以确保不与非清真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2.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清真食品必须使用合格的清真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必须经过相应的清真认证,以保证其符合穆斯林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要求。
制度还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把控原材料的采购过程,建立可追溯的原材料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可靠。
3. 生产工艺与质量检测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了清真食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检测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来加工清真食品,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
制度还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清真食品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检,确保清真食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4. 标识与宣传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规定了清真食品的标识和宣传要求。
清真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清真认证标志,并如实宣传清真食品的特点和优势。
清真产品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清真产品生产有关的人员。
3. 权责3.1 生产部3.1.1 负责生产人员管理及监督,以杜绝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出现;3.1.2 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在线人员提报惩处;3.1.3 负责员工在岗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伊斯兰禁忌行为。
3.2 品保部3.2.1 对原料进行管控,杜绝违反穆斯林禁忌的原料流入;3.2.2 定期对各部门记录填写的有效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3.2.3 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有违穆斯林禁忌的异常品;3.2.4 负责清真制度的维护及证照办理;3.3 管理部3.3.1 按本制度接收所采购的原物料与不合格品退回;3.3.2 各类物品应定置摆放,适当隔离,标识清楚;3.3.3 运输车辆检查,防止到货和出货的运输车辆出现异常情况;3.3.4 调查符合本公司清真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供方;4. 定义4.1 清真:Halal的中文译称,本意是“合法的”,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
4.2 禁忌:4.2.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a)猪类;b)狗、蛇、鼠、猫和猴类;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i)骡、驴类;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4.2.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清真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清真食堂,供应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的饮食服务,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清真食堂。
第三条定义1.清真食堂:指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饮食要求,供应清真餐饮服务的场合。
2.清真食品:指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食品。
3.管理部门:指企业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清真食堂管理第四条清真食堂设立1.企业应依据员工需求和管理需要设立清真食堂,并配备相应的食品准备和加工设施。
2.清真食堂应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食品供应管理1.清真食堂应供应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清真食品,并明确标示清真食品的来源和供应商。
2.清真食品的采购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3.清真食品的储存和加工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障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第六条餐饮服务管理1.清真食堂应依据员工需求订立合理的食谱,并供应多样化的清真餐饮服务。
2.清真食堂应定期对餐饮服务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了解员工对食堂服务的满意度,并依据反馈看法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七条餐具和餐桌管理1.清真食堂应供应清洁整齐的餐具和餐桌,确保员工用餐环境的乾净和卫生。
2.清真食堂应定期对餐具和餐桌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其完好无损。
第八条总体管理要求1.清真食堂的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厨师和员工,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清真食品的认得和理解。
2.清真食堂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含食品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员工培训等各方面的管理标准。
3.清真食堂的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食堂的规范运作和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指标1.食品质量:包含清真食品的品质、新鲜度、口感等方面的要求。
2.食品安全:包含清真食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过程的安全性、食品储存和保质期等方面的要求。
3.餐食多样性:包含不同口味、菜品种类和营养搭配的要求。
4.食堂环境:包含餐具和餐桌的清洁和整齐、就餐环境的卫生和舒适等方面的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清真食品制作准则所有的食品成分必须符合伊斯兰宗教法规;最好有清真食品证书或标签。
其主要成分包括:1、食品原料,如肉类:例如牛肉、羊肉、家禽和猎物等;2、汤、酱、肉汁和汤料;3、现成或加工的食品,例如肉饼、奶油冻、沙律酱和甜品料;4、油和肥肉;5、调味品或调味精;6、其他在烹饪或上菜时应用的食品或原料。
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必须封起来及单独贮存,预防被污染或处理不当。
清真食品的要求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的必备条件:1、未曾使用沾染不符合教规的餐具、用具来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清真食品;2、可以在曾准备不符合教规食品的地方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但必须先以伊斯兰宗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器具不可与非清真食品交叉使用。
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在伊斯兰教里,除了以下所列(包括他们的产品),所有食品都符合伊斯兰教规。
一、来自动物的食品1、没有遵照伊斯兰宗教法规屠宰的动物;2、猪和/或所有的副产品;3、腐肉;4、食肉动物;5、狗、蛇和猴子;6、食肉禽类,例如鹰;7、有害动物,例如老鼠;8、昆虫和/或其他可恶的动物;9、骡和驴;10、所有有毒或有害的陆地和/或水生的动物;11、血;12、两栖动物,例如青蛙、鳄鱼等。
二、植物的食品有害或能致“麻醉”的植物。
三、饮品1、酒及提纯物资;2、一切有害或能致“麻醉”的饮品。
备注:海鲜是禁止禁忌食品中的例外,伊斯兰教有几大宗教派别,因此,对于鱿鱼、蟹和贝类的规定,可能各地方的教规有所不同;伊斯兰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酒,配备食物时也请勿使用酒。
四、食物添加剂和调味品来自第一、二和三项目的食品。
注意:伊斯兰教禁止使用以下食品添加剂:1、发酵的果汁——因有酒精的存在;2、有猪肉甘油的感光乳剂;3、来自猪类及不可食其肉的动物身体的明胶。
若来自牛类的,必须取得证书;4、猪油——通常应用在糕点里;5、胃液素——从动物(通常猪)胃里抽出的酵素,在制造乳酪时用来使乳凝结;6、凝乳素——从小牛肝胃膜里抽出来的酵素,用在乳酷制造。
河南省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竞赛题目
河南省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竞赛题目一、单项选择:1、《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
A、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B、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C、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销售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日内给予批复。
A、七日B、十日C、十五日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A、清真标识牌B、清真准营证C、清真食品税务登记证4、经营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以罚款。
A、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B、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5、民族是产生的。
A、人类社会一开始B.国家出现后C.原始社会崩溃,私有财产和阶级产生后6、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A、马克思B、毛泽东C、列宁7、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是。
A、民族解放B、民族繁荣C、民族自强8、“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这一句话是提出来的。
A、江泽民B、邓小平C、毛泽东9、一再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
”。
A、毛泽东B、邓小平C、江泽民10、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须经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1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按照的要求配置。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应占大多数B、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代表名额。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一名代表C、民族代表名额严格按人口比例分配1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应担任职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冀政[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24号2007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管理。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屠宰牛羊鸡。
城乡居民屠宰用于自食的牛羊鸡除外。
自宰自食的牛羊鸡肉、内脏、血液不得销售,皮、骨、毛销售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三条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物价、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鸡定点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
设区市、县(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必须符合全省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应当满足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在数量和布局等方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河北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组织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五)组织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状况;(三)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状况;(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中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程度和趋势;(二)食品中危害因素的变化规律和可能的影响因素;(三)食品中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技术;(四)其他与食品安全监测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食品安全控制与自查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料采购、进货验收、原料储存、生产加工、产品检验、产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措施;(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控制措施;(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四)其他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河北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河北省流通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流通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 提高流通食品安全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产品追溯、人员培训等;(3)保证食品来源合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符合要求;(5)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加强对流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4)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3. 进货查验与台账记录(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食品的来源、质量、数量、保质期等进行查验;(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进货、销售、库存等情况;(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警示(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风险;(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河北省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备案)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餐饮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餐饮摊贩的责任)第四条餐饮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餐饮摊贩备案凭证》。
(备案管理)第五条餐饮摊贩备案坚持公平、简易、便民的原则。
(备案原则)第六条餐饮摊贩备案时应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并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1):(一)餐饮摊贩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二)户籍或当地居住证明(这个需要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摊主身份证件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所在地城管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四)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餐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审核餐饮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餐饮摊贩备案凭证》(见附件3)。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核发要求)第八条餐饮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应当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信息变更)第九条餐饮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餐饮摊贩备案凭证》。
(禁止性规定)第十条餐饮摊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二)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城管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清真食堂管理人员要求
清真食堂管理人员要求清真食堂管理人员要求一、领导重视、依法管理学校清真伙食是民族工作的窗口,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直接体现。
认真研究学校清真伙食工作,制定措施并监督落实,切实提高学校清真伙食的管理水平,为少数民族师生在校工作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二、明确职责,优质服务。
在清真食堂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要选派作风好、业务精的同志担任。
清真食堂厨师严把“四关”,保持特色,清真食堂或清真专灶在保证清真食品生产场所、运输、容器专用的基础上,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1)把好采购关,任何清真副食品须到主渠道或清真专营商店购买,要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建立定点供销关系,留样和入库检查制度。
(2)把好加工关,按照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由主管人员定期制订菜单,做到现炒现卖。
(3)把好出售关,使用专用餐具,要有明显的区别,所有售出的食品均要留样24小时。
(4)把好环境关,清真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操作间和就餐间的环境卫生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注意个人卫生习惯,确保清真食堂的文明、卫生环境。
清真食堂服务承诺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搞好我校少数民族的饮食服务工作。
二、本食堂所购牛羊、肉应从正规渠道清真专供,保证新鲜,符合卫生要求。
三、待客热情,服务耐心,价格公道。
四、讲究烹饪口味,注重菜肴的色香味形,不断提高菜肴质量。
五、高度重视食品卫生,规范操作,不加工不出售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六、认真做好病号学生饮食上的特殊服务。
清真食堂管理人员要求2015-11-05 14:20 | #2楼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穆斯林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与市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由国家民委主办、陕西省民委承办的首届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会议探讨了清真食品产业化发展之路。
【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清真食品更应至清至真——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J], 罗岚
2.依法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工作——市人大代表视察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J], 杨仕瑛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J], ;
4.《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J], 周来彦
5.我国将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J], 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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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民宗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促进清真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我国制定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清真食品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教会的形象。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生产管理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 原材料应当保证清真,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不符合清真标准的成分和物质。
同时,应当保持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环境卫生。
4.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销售管理1.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销售的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卫生,不得销售保质期已过或者存在疑问的清真食品。
3.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和提醒责任,将清真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信息公示于消费者可见的位置。
4. 清真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四、餐饮服务管理1.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提供的清真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菜单制度,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明确菜品的清真标志。
3.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餐厅、厨房等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卫生,严格管理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
4. 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宗教和文化习惯,不得在提供清真餐饮服务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宗教和文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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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