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对外地车限行措施细则
深圳对外地车限行措施细则深圳市作为中国的先进城市之一,人口众多,交通压力大。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情况,保证市民出行的质量和便利性,深圳市政府制定了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措施。
以下是对深圳市对外地车限行措施细则的详细描述。
1.限行对象和范围:深圳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措施适用于所有非深圳市户籍的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公务车、运营车辆等。
2.限行时间和地点:深圳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早上8点至晚上8点。
具体限行地点包括市区的主要道路和交通枢纽,包括但不限于主干道、环线道路、立交桥等。
3.限行方式和规定:深圳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方式采用尾号限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车辆的尾号,将外地车辆分为5个尾号分段,分别为1-2、3-4、5-6、7-8、9-0。
每天限行一个尾号段的外地车辆。
(2)根据外地车辆的注册地,将深圳市划分为五个行政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每周限行一个行政区的外地车辆。
具体限行顺序为:福田区(周一)、罗湖区(周二)、南山区(周三)、宝安区(周四)、龙岗区(周五)。
(3)外地车辆在限行日期内,不得进入相应行政区内的主要道路和交通枢纽,否则将被视为违章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4.限行标志和警示措施:深圳市政府将在限行地点设置统一的限行标志,包括交通指示牌、限行交通标志、限行标线等。
并通过交通广播、电子屏幕、手机应用等途径向市民和外地车辆驾驶人提供限行信息和警示措施。
5.不限行的特殊情况: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深圳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措施:(1)国家特殊节假日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限行政策。
(2)持有相关特定证件的外地车辆,如公务车、军车、特定行业从业车辆等。
(3)紧急救援车辆、消防车辆、警车等公共安全行业车辆。
总结:深圳市对外地车辆的限行措施旨在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市民的出行效率和便利性,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市政府将通过适当的宣传和警示措施,提醒市民和外地车辆驾驶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城市和谐发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首违免罚标准
深圳首违免罚标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即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
根据该政策,深圳市内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如果是首次违规,将不会被罚款。
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和讨论。
首先,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是一项好消息。
在过去,一旦车主违反交通规则,就会被罚款。
而现在,只要是首次
违规,就可以免除罚款。
这无疑会减轻车主的负担,让他们更加自觉
地遵守交通规则,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也反映了政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
的重视。
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
高道路交通安全。
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就是政府为了提高道
路交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最后,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也需要广大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虽然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可以减轻车主的负担,但是车主
仍然需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违反交通规则。
只有广大车主自觉
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总之,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欢迎这一政策的出台,并且积极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中来,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过去,受到无法确认驾车者等因素影响,深圳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记分。
这一状况将从今年8月1日起成为历史。
市交警局昨日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时提出,今后凡是“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将全部记分。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其中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越高,记分分值越高,按照该《规定》,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将从8月1日起对“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据了解,深圳监控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警察”)取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冲红灯、超速、逆行、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等几类。
其中,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次记12分,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
为使驾驶人(包括持外地驾驶证人员)及时掌握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市交警局提醒驾驶人尽快将您手机在市交警局的“手机服务和敬告执法系统”短信服务平台注册(详见交警局互联网主页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采集应用服务平台”链接)。
注册成功后,可享受违停短信提示、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敬告式执法、违法行为及时告知、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管理信息告知、路况信息查询、车驾管信息及时告知等多项人性化执法措施和便民服务。
深圳交规最新处罚规定
深圳交规最新处罚规定深圳交规最新处罚规定深圳市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交通状况复杂,交通事故频发。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交通安全,深圳市政府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最新的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违章停车的行为,处罚力度更大。
根据最新规定,违规停车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且交警部门将加大违法停车的检查力度,对于严重阻碍交通、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将采取强制拖车措施。
此外,对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将处以罚款并暂扣驾驶证,以此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和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对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
例如,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以刑事处罚,驾驶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则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扣留驾驶证;同时,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通过举报查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此外,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例如,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行人横穿马路、无视红绿灯等违法行为,将分别被处以罚款,并在一定时间内暂扣驾驶证或者禁止行驶。
最后,对于无证驾驶、无牌行驶、无保险等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更加严厉。
无证驾驶将被依法扣留车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无牌行驶将被依法强制拖车,处以罚款;无保险的驾驶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扣留车辆,直到购买了合法的保险。
深圳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旨在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同时,这一系列规定也提醒了市民,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的交通环境。
在深圳市政府的努力下,相信这些最新的交通违法处罚规定将会起到积极的效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并提升市民的交通安全感。
但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让深圳这个美丽的城市更加安全、便利。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有什么
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有什么2022年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应当依法实行“罚当其罪、罚当其责、罚当其必”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公正、公平、严格执法,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和管理力度,采取预防、执法、宣传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危害程度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第七条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醉酒、毒驾、无证驾驶、吸烟影响前方视线驾驶等行为;(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座椅等行为;(三)危险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鲁迅路口左转弯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四)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交通安全基本规则的行为;(五)在高速公路、隧道、桥梁等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安全距离的行为;(二)疲劳驾驶、操作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骑车不按规定上路、夜间未配备灯具等行为;(四)改变、遮挡或者伪造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车辆相关证件的行为;(五)出租车、网约车等道路运输服务车辆停车、候客不当和不拒载等行为;(六)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一)不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车辆相关证件的行为;(二)损坏道路设施、乱停乱放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课件)深圳新交通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是指在深圳地区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在第一次被交通执法部门查处时,可以免除罚款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交通执法规定,该规则适用于驾驶机动车在深圳市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具体地,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罚款:
1. 第一次违章:驾驶员在深圳地区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只有第一次被交通执法部门查处时才可以享受免罚。
2. 小额违章:免罚规则仅适用于一些小额违章,如轻微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
严重的违法行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免罚规则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多次违章:如果驾驶员在过去已经有过被查处的违章记录,那么在新的违章行为中将不再享受免罚。
2. 严重违章:如果违法行为涉及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如酒驾、超速严重、醉驾等,将不会享受免罚的待遇。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是为了在第一次违章的情况下,给予驾驶员一个警示和机会,同时也激励驾驶员更加遵守交通规则。
然而,我们仍然要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秩序,确保每位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作为经济特区,交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本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条例对于违法停车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城市中,违法停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违法停车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进行拖车处理,以此来规范市民的停车行为,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其次,本条例对于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酒驾、毒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仅威胁了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酒驾、毒驾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措施,以此来震慑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本条例还对于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中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道路秩序。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罚款处罚,并可能扣留驾驶证,以此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实施,将对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提高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希望市民们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也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深圳成为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4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范本一:正式风格】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城市道路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涵盖市区所有的公共道路和一定规模的非公共道路。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安全、公正原则,注重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交通服务水平,推动交通事故减少,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加强社会共治,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道路管理的首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和交通事故伤亡,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公平公正。
坚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平等交易、平等竞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科学规划。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布局,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推动道路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便民利民。
优化交通信号设施,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满意度。
(五)环境友好。
强化环境保护,减少废气废水排放,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六)信息化管理。
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技术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水平。
……【范本二:活泼风格】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哈喽!欢迎来到深圳市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世界!说起深圳市这座年轻而富有活力的城市,肯定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繁忙的道路交通吧?没错,本条例就是为了规范这座城市的道路管理,让市民出行更加安全、方便、快捷!那么赶紧来一探究竟吧!第二章:基本原则扑通!城市道路管理就像爱情一样,需要那么几条基本原则来维系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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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