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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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1.目的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常难免会出现某种质量事故或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为达到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改进质量管理的工作及加强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3.适用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安装、试运)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重大质量事故

4.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4.1.2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4.1.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1.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4.1.5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4.1.6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4.2一般质量事故

4.2.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

4.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4.3记录事故

4.3.1返工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下。

4.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5.相关文件

5.1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国电公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技术管理制度》。

5.2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a.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b.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3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a.工程承包合同。

b.设计委托合同。

c.设备与材料购销合同。

d.监理合同。

6.职责

6.1记录事故由当事承包单位记录、处理,并抄报监理部、业主方工程部。

6.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公司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方工程部。承包单位及其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业主方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6.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5小时内向监理单位、业主工程部报告。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24h小时内写出调查报告上报省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

6.4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发生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业主上报省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有关上级机关。

6.5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6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6.7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质量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及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

7.程序

7.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应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或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停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2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7.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7.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7.4.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但处理技术措施应经质检部门会签,并将处理技术措施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7.4.2质量事故处理前事故责任单位应如实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7.4.3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承包单位核签后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代表审核后

组织实施。

7.4.4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证后实施。对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省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7.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7.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8.免责

工程质量事故中不包括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

8.1施工单位附属企业生产的各种预制构件在出场(厂)前发生的质量事故;

8.2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清洗时,发现原来设备本身已形成的质量事故;

8.3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由于使用(生产)单位操作或管理的原因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当然,由于施工原因而在使用时暴露的质量事故仍应计入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之中;

8.4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

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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