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_Q3c_杂质:残余溶剂的指导原则(中文版)纯净版
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殁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
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答:ICH Q3C是国际药品注册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简称ICH)发布的一系列指导原则之一。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关于制药产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建议和指导。
这些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药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的有
机溶剂残留问题,并帮助制药行业确保药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分为三个部分:
1.ICH Q3C(R6):这个文档提供了关于食品和药品制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概述和指南。
它包含了各种有机溶剂的分类、评估方法和安全性评价。
2.ICH Q3C(R8):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更新版本,添加了关于新的有机溶剂的信息,包括氯仿和四氢呋喃等。
3.ICH Q3C(R7):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进一步更新版本,修订了关于有机溶剂分类和限量的一些内容。
根据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制药企业需要进行有机溶剂残留评估,并确保其产品中的有机溶剂残留量在国际上接受的安全水平范围内。
这有助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具体的有机溶剂残留限量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制药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当地法规和准则。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新原料药中的杂质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在2002年2月7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1介绍2杂质的分类3杂质报告和控制的说明3.1有机杂质3.2无机杂质3.3溶剂4分析方法5各批次产品杂质含量的报告6规范中所列的杂质检查项目7杂质的界定8术语附件1:阈值附件2:申报表中鉴定或界定的报告杂质结果表附件3:鉴定和界定判断图新原料药中的杂质1介绍本文件旨在为那些尚未在任何地区或成员国注册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在注册时,对其杂质的含量和界定的申报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期间所用的新原料药。
本文件不涵盖生物/生物制品、肽、寡聚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和半合成产品、草药以及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分两个方面阐述:✧化学方面:包括对杂质的分类和鉴定、报告生成(report generation)、规范中杂质的检查项目以及对分析方法的简要讨论。
✧安全性方面:对用于安全性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新原料药批次中不存在或含量很低的那些杂质的界定的指南。
2杂质的分类杂质可分为下列类型:✧有机杂质(与工艺和药物有关的)✧无机杂质✧溶剂有机杂质可能会在新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和/或储存期间有所增加。
这些杂质可能是已鉴定的或者是未鉴定的、挥发性的或者非挥发性的。
包括:✧起始物✧副产物✧中间体✧降解产物✧试剂、配位体、催化剂无机杂质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它们通常是已知的和已鉴定的,包括:✧试剂、配位体、催化剂✧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无机盐✧其他物质溶剂是在新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用于制备溶液或混悬液的有机或无机液体,由于他们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较易选择控制方法(见ICH指导原则Q3C残留溶剂项下)。
不包括在本文件中的杂质为:(1)外源性污染物;不应该存在于新原料药中,可以用GMP 来控制的;(2)多晶型;(3)对映体杂质。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Quality Control Residual Solvents)是国际药品监管机构-国际药品注册、技术和质量控制委员会(ICH)发布的一项指南,用于规范药品制造过程中的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
溶剂残留物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溶剂,但在制剂中未完全蒸发或被移除的溶剂。
导言溶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包括分离、提取、结晶和纯化等步骤。
然而,溶剂中的残留物可能对人体产生毒性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在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溶剂分类ICHQCR指导原则将溶剂分为类1、类2A和类2B三类。
类1溶剂是无毒、无致畸、无致癌和生殖毒性的溶剂,如水、乙醇、甘油等。
这些溶剂的使用一般没有限制。
类2A溶剂是有潜在毒性或限制使用的溶剂,但在限定剂量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剂型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A溶剂包括氯仿、氯化甲烷、二氯甲烷等。
类2B溶剂是有潜在毒性,并且在制剂中的残留量应尽量减少的溶剂。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B溶剂包括苯、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醚等。
质量控制要求ICHQCR指导原则确定了三种质量控制要求来管理溶剂残留物。
1. 可容许残留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PDE是指人体每日接触该溶剂残留量的最大可容许量。
它可以通过毒理学评估和毒性数据来确定。
对于类1溶剂,PDE通常设置为无限大。
对于类2A和类2B 溶剂,PDE被用来确定最大可容许残留量。
2.可容许残留量限度:可容许残留量限度是指药品中残留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浓度。
它根据预期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通过使用PDE和剂量预设的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出每种溶剂的可容许残留量限度。
3.分析方法:为了确保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需要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中文版】Q3D(R2)元素杂质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协调指导原则元素杂质指导原则Q3D(R2)最终版2022年4月26日通过根据ICH进程,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提出,并提交给监管机构征求过意见。
在ICH进程第4阶段,最终草案推荐给ICH监管机构采用。
Q3D (R2)文件历史法律声明:本文件受到版权保护,除了ICH标志以外,可以持公共许可证使用、翻印、合并至其他著作中、改编、调整、翻译或传播,前提是文件中的ICH 版权在任何时候均被承认。
如果对文件进行改编、调整或翻译,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明确标明、区分或确认所作的变更或所依据的原始文件。
应避免留下“原始文件改编、调整或翻译已经获得ICH 批准或支持”的印象。
文件应照现在的样子提供,不应附带任何保证。
ICH或原文件的作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索赔、损失或使用本文件所产生的其他责任负责。
上述准许不适用于由第三方提供的内容。
因此,对于版权归属第三方的文件,必须征得版权所有人的翻印许可。
ICH协调指导原则元素杂质指导原则Q3D(R2)ICH协调指导原则目录1. 前言 (1)2. 范围 (1)3. 潜在元素杂质的安全性评估 (2)3.1 口服、注射和吸入给药途径的元素杂质的安全性评估原则 (2)3.2 其他给药途径 (3)3.3 元素杂质水平高于既定PDE值的论证 (3)3.4 注射剂 (4)4. 元素分类 (4)5. 元素杂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6)5.1 总则 (6)5.2 元素杂质的潜在来源 (6)5.3 潜在元素杂质的识别 (7)5.4 风险评估建议考虑的元素 (9)5.5 评估 (9)5.6 风险评估过程总结 (10)5.7 生物制品的特殊考虑 (11)6. 元素杂质的控制 (11)7. PDE值与浓度限度的相互转换 (12)8. 形态和其他考虑 (14)9. 分析方法 (14)10. 生命周期管理 (14)词汇表 (16)参考文献 (21)附录1: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22)附录2:元素杂质的既定PDE值 (26)附录3:各元素的安全性评估 (28)附录4:举例 (84)附录5:皮肤和透皮给药途径的元素杂质的限度 (91)元素杂质指导原则Q3D(R2)1. 前言药品中的元素杂质有多种来源;它们可能是在合成中有意添加的催化剂的残留,也可能是实际存在的杂质(如:与生产设备或包装系统相互作用产生的杂质或药品各个组分中存在的杂质)。
ICH指导原则-Q3D_Final_Business_Plan-中文版
最终商业计划Q3D:杂质:元素杂质指南2009年7月17日指导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9日批准问题及耗费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指南对药物制剂及辅料中的金属杂质作出合理的控制。
ICH Q3D指南将杂质分类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及残留溶剂。
然而ICH指南中只对有机杂质及残留溶剂作了恰当限定,对无机杂质未作限定。
在ICH Q3C中仅有以下关于无机杂质的信息描述:“通常采用药典或其他恰当的方法对无机杂质进行常规检测及定量。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对残留在新原料药中的催化剂进行评估。
应对新原料药质量标准中关于无机杂质的引入或去除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接受标准应基于药典标准中已知的安全性数据制定得出。
”从以下的限度指南中有明显的问题存在:“1. 现行药典中对于无机杂质的控制方法包括:重金属检验、炽灼残渣/硫酸盐灰分法及其他湿化学检验。
这些检验方法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无机杂质的检验,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不属于特征性检验、对现代化合成工艺过程中可能引入的低水平的残留金属催化剂及试剂难以检测到等。
在目前不具备基于风险因素的金属控制方法的情况下,其中,重金属检验往往被用于对潜在金属杂质的初筛。
2. 药典标准是参照旧版制定,而不必基于恰当的安全性数据。
采用药典常用方法,尤其是重金属检验,可检测出金属的数量并加以限制,但并未从最大毒性角度来对其中大部分金属进行考虑。
”目前,药典标准对无机杂质的控制仍存在其他的问题。
药典中对无机杂质的分析方法及标准见于通则或在辅料、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的特定章节中。
通则及辅料章节目前在PDG(药典讨论组)的讨论范畴内,但不包括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章节。
无机杂质中的某些章节在PDG 范畴内,不包括其他章节。
即使对于PDG中所考虑的通则,不同药典中的基本方法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使得统一的协调指南难以制定出来。
总的来说,与通常的分析方法及药物制剂、辅料中金属杂质的限度控制标准不一致,未对与病人安全最为相关的金属进行充分控制。
ICH_Q3c_杂质:残余溶剂的指导原则(中文版)纯净版
表 1 药物制剂中含第一类溶剂的限度(应避免使用)
溶剂
浓度限度(ppm)
备注
苯
2
致癌物
四氯化碳
4
毒性及环境公害
1,2-二氯乙烷
5
毒性
1,1-二氯乙烯
8
毒性
1,1,1-三氯乙烷
1500
环境公害
4.2 应限制的溶剂 列于表 2 的溶剂,由于其具毒性,在制剂中应予限制,规定 P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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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1 应避免的溶剂
因其具有不可接受的毒性或对环境造成公害,第一类溶剂在原料
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不应该使用。但是,为了生产一种有特殊疗
效的药品而不得不使用时,除非经过其他论证,否则应按表 1 控制,
1,1,1-三氯乙烷因会造成环境公害列人表 1,其限度 1500ppm 是
基于安全性数据而定的。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3.通则 3.1 根据危害程度对残留溶剂分类 “可耐受的日摄人量”(TDI)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纲要(IPCS)用于 描述毒性化合物接触限度的术语。“可接受的日摄人量”(ADI)是 WHO 及一些国家和国际卫生组织所用的术语。新术语“允许的日接 触量”(PDE)是本指导原则中用于定义药物中可接受的有机溶剂摄 人量,以避免与同一物质的 ADI 混淆。
N-甲基吡咯烷酮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R6)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协调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3C(R6)现行第四阶段版本2016年10月20日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根据ICH进程已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意见。
在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管理机构采纳。
Q3C(R5)文件历史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THF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NMP的PDE信息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异丙基苯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PDE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PDE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ICH协调指导原则目录第一部分:1. 引言 (1)2.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通则 (2)3.1 基于风险评估的残留溶剂的分类 (2)3.2 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2)3.3 2类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 (2)3.4 分析方法 (4)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4)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4.1 应避免的溶剂 (4)4.2 应限制的溶剂 (5)4.3 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6)4.4 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7)词汇表 (8)附录1:指导原则中包括的溶剂列表 (9)附录2:其他背景 (13)A2.1 环境领域对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监管 (13)A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3)附录3: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14)第二部分:四氢呋喃的PDE (17)第三部分: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PDE (19)第四部分:异丙基苯的PDE (21)第五部分:三乙胺的PDE和甲基异丁基酮的PDE (24)第一部分: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在1997年7月17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建议ICH的三方监管机构采纳该指导原则1. 引言本指导原则旨在建议为保证患者安全而应规定的药物中残留溶剂的可接受量。
重磅!CDE公开征求ICH《Q3C(R8):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草案意见
重磅!CDE公开征求ICH《Q3C(R8):杂质:残留溶剂的
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草案意见
ICH《Q3C(R8):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草案现进入第3阶段区域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按照ICH相关章程要求,ICH 的监管机构成员需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并反馈ICH。
上述指导原则草案的原文和译文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用中英文均可)。
为与ICH工作组统一,建议反馈意见时主要针对ICH英文原文,可具体标明原文行号,中文翻译稿可作为参考。
因时间仓促,译文质量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若对译文提出意见也可同步反馈。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
联系人:何伍任连杰。
ICH 杂质 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 C R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协调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3C(R6)现行第四阶段版本2016年10月20日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根据ICH进程已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意见。
在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管理机构采纳。
Q3C(R5)文件历史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THF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NMP的PDE信息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异丙基苯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PDE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PDE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ICH协调指导原则目录第一部分:1. 引言 (1)2.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通则 (2)3.1 基于风险评估的残留溶剂的分类 (2)3.2 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2)3.3 2类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 (2)3.4 分析方法 (4)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4)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4.1 应避免的溶剂 (4)4.2 应限制的溶剂 (5)4.3 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6)4.4 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7)词汇表 (8)附录1:指导原则中包括的溶剂列表 (9)附录2:其他背景 (13)A2.1 环境领域对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监管 (13)A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3)附录3: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14)第二部分:四氢呋喃的PDE (17)第三部分: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PDE (19)第四部分:异丙基苯的PDE (21)第五部分:三乙胺的PDE和甲基异丁基酮的PDE (24)第一部分: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在1997年7月17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建议ICH的三方监管机构采纳该指导原则1. 引言本指导原则旨在建议为保证患者安全而应规定的药物中残留溶剂的可接受量。
Q3C(R7)杂质:残留溶剂指导原则(中文翻译公开征求意见稿)
注:2005 年 11 月 机构采纳。
修订前本版本命
名为 Q3C(M):
THF
对母指导原则所含 NMP 的 PDE 信息的修订
Q3C(R2)
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每日允许暴露量(PDE):根据2000 年 7 月 20 日
注:2005 年 11 月新的毒理学数据修订 PDE。
修 订 前 本 版 本 命指导委员会经第二阶段后批准修订版,并发布以便向公众征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 或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这些溶剂在实际生产技术中不能完全除去。选择适当的溶 剂合成原料药可提高收率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溶剂有时 可能是合成工艺的关键因素。本指导原则并不针对特意用作辅料的溶剂,也不针对溶剂 化物。然而这些制剂中的溶剂也应进行评价,并论证其合理性。
异丙基苯文档的 PDE 已经作为第 IV 部分整合在核心 Q3C (R4)指导原则中,指导原则更名为 Q3C(R5)。
已对表 2、表 3 和附录 1 进行更新,以反映对异丙基苯的 PDE 进行的修订。
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 PDE 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 PDE
Q3C(R6) Q3C(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名为 Q3C(M):求意见。
NMP
Q3C(R2)
指导委员会经第四阶段后批准,并建议 ICH 的 3 个监管机2002 年 9 月 12 日
注:2005 年 11 月 构采纳。
修订前本版本命
名为 Q3C(M):
NMP
Q3C(R3)
指导委员会批准的计算公式勘误。
注:2005 年 11 月
修订前本版本命
2002 年 10 月 28 日
Q3C: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1.介绍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的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和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规范、GMP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表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的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3)较为理想。
附录1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可能使用的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的建议限度或溶剂的分类会随着。
新的安全性资料的获得而调整。
含有新溶剂的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的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或新药制剂(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中所述的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的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的残留溶剂。
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平。
ICH 指导原则文件目录(中英文)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文件目录ICH的论题主要分为四类,因此ICH根据论题的类别不同而进行相应的编码分类:1. “Q”类论题:Q代表QUALITY,指那些与化工和医药,质量保证方面的相关的论题。
Q1/Q2...Q10都属于这类。
2. “S”类论题:S代表SAFETY,指那些与实验室和动物实验,临床前研究方面的相关的论题。
3. “E”类论题:E代表EFFICACY,指那些与人类临床研究相关的课题。
4. “M”类论题:M代表MULTIDISCIPLINARY, 指那些不可单独划入以上三个分类的交叉涉及的论题。
同时M又细分为5个小类:M1: 常用医学名词(Med DRA)M2: 药政信息传递之电子标准M3: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前研究时间的安排M4: 常规技术文件(CTD)M5: 药物词典的数据要素和标准一、ICH. 质量部分(Quality)稳定性1.Quality质量2.Q1: Stability稳定性3.Q1A(R2): 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新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试验4.Q1B: Photo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5.Q1C: Stability Testing for New Dosage Forms 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6.Q1D: Bracketing and Matrixing Designs for Stability Testing of Drug Substances and Drug Products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的交叉和矩阵设计 Q1E: Evaluation of Stability Data 稳定性数据的评估7.Q1F: Stability Data Package for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s in Climatic Zones III andIV在气候带III和IV,药物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稳定性数据8.Q2: Analytical Validation分析验证9.Q2(R1):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分析程序的验证:正文及方法论10.Q3: Impurities 杂质11.Q3A(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12.Q3B(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 (Revised Guideline) 新制剂中的杂质13.Q3C(R3): Impurities: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 杂质:残留溶剂指南Impurities: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 (Maintenance) 杂质:残留溶剂指南(保留)PDE for Tetrahydrofuran (in Q3C(R3)) 四氢呋喃的日允许接触剂量PDE for N-Methylpyrrolidone (in Q3C(R3)) N-甲基吡咯烷酮的日允许接触剂量14.Q4: Pharmacopoeias药典15.Q4A: Pharmacopoeial Harmonisation 药典的协调16.Q4B: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 of Pharmacopoeial Texts for Use in the ICH Regions药典内容的评估及推荐为用于ICH地区17.Q4B Annex1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 of Pharmacopoeial Texts for Use in the ICH Regionson Residue on Ignition/Sulphated Ash General Chapter附录1 药典内容的评估及推荐为用于ICH地区关于灼烧残渣/灰分常规篇18.Q4B Annex2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 of Pharmacopoeial Texts for Use in the ICH Regionson Test for Extractable Volume of Parenteral Preparations General Chapter附录2 药典内容的评估及推荐为用于ICH地区关于注射剂可提取容量测试常规篇19.Q4B Annex3 Evaluation and Recommendation of Pharmacopoeial Texts for Use in the ICH Regionson Test for Particulate Contamination: Sub-Visible Particles General Chapter附录3 药典内容的评估及推荐为用于ICH地区关于颗粒污染物测试:不溶性微粒常规篇20.Q5: Qua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s 生物技术制品质量21.Q5A(R1): 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来源于人或者动物细胞系的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估22.Q5B: Qua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s: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Construct in Cell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r-DNA Derived Protein Products生物技术产品的质量:源于重组DNA的蛋白质产品的生产中所用的细胞中的表达构建分析23.Q5C: Qua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s: Stability Testing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生物技术产品的质量: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稳定性试验24.Q5D: 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用于生产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细胞底物的起源和特征描述25.Q5E: Comparability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 Subject to Changes inTheir Manufacturing Process基于不同生产工艺的生物技术产品/生物产品的可比较性26.Q6: Specifications规格27.Q6A: Specifications: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Drug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 (including decision trees) 质量规格: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检验程序和可接收标准:化学物质(包括决定过程)28.Q6B: Specifications: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29.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质量规格:生物技术/生物产品的检验程序和可接收标准30.Q7: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31.Q7A: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活性药物成份的GMP指南32.Q8: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药物研发33.Annex to Q8Q8附录34.Q9: Quality Risk Management质量风险管理35.Q10: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药物质量体系二、ICH.安全性部分(Safety) 致癌试验1.S1A Guideline on the Need for Carcinogenicity Studies of Pharmaceuticals 药物致癌试验的必要性2.S1B Testing for Carcinogenicity of Pharmaceuticals 药物致癌试验3.S1C(R2) Dose Selection for Carcinogenicity Studies of Pharmaceuticals药物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4.S1C’药物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的附件:补充剂量限度和有关注释遗传毒性5.S2(R1) Guidance on Genotoxicity Testing and Data Interpretation forPharmaceuticals Intended for Human Use 人用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和数据分析指导原则6.S2A药物审评遗传毒性试验的特殊性指导原则7.S2B遗传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药代8.S3A Note for Guidance on Toxicokinetics: The Assessment of Systemic Exposurein Toxicity Studies 毒代动力学指导原则:毒性研究中全身暴露的评价9.S3B Pharmacokinetics: Guidance for Repeated Dose Tissue Distribution Studies药代动力学:重复给药的组织分布研究指导原则慢性毒性10.S4Duration of Chronic Toxicity Testing in Animals (Rodent and Non RodentToxicity Testing) 动物慢性毒性试验的周期(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生殖毒性11.S5(R2) Detection of Toxicity to Reproduction for Medicinal Products andToxicity to Male Fertility (the Addendum dated November 1995 has beenincorporated into the core guideline in November 2005 )12.S5A药品的生殖毒性检测13.S5B雄性生育力毒性其他14.S6Pr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 生物技术药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15.S7A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 for Human Pharmaceuticals 人用药物的安全性药理研究16.S7B The Non-clinical Evaluation of the Potential for Delayed VentricularRepolarization (QT Interval Prolongation) by Human Pharmaceuticals人用药延迟心室复极化(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的非临床评价指导原则17.S8Immunotoxicity Studies for Human Pharmaceuticals人类药品的免疫毒性研究18.S9 Nonclinical Evaluation for Anticancer Pharmaceuticals抗癌药物的临床前评价19.S10 Photosafety Evaluation三、ICH.临床部分(Efficacy)1.E1The Extent of Population Exposure to Assess Clinical Safety for Drugs Intended for Long-Term Treatment of Non-Life-Threatening Conditions 评价临床长期给药方案的安全性2.E2A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for Expedited Reporting 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3.E2B(R3) Data Elements for Transmission of Individual Case Safety Reports个体病例安全性报告传递的数据要素4.E2C Periodic Benefit-Risk Evaluation Report 上市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5.E2D Post-Approval Safety Data Management: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for Expedited Reporting批准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6.E2E Pharmacovigilance Planning药物警戒计划7. E2F 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8.E3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9.E4Dose-Response Information to Support Drug Registration 新药注册所需量-效关系的资料10.E5(R1)Ethnic Factors in the Acceptability of Foreign Clinical Data 对国外临床研究资料的种族因素的可接受性11.E6(R1) Good Clinical Practice: Consolidated Guideline 药品临床研究规范(GCP)一致性指导原则12.E7Studies in Support of Special Populations: Geriatrics 老年人群的临床研究13.E8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14.E9Statistical Principles for Clinical Trials 临床试验统计原则15.E10Choice of Control Group and Related Issues in Clinical Trials 对照组的选择16.E11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儿童人群的临床研究17.E12按治疗分类的各类药物临床评价E12 Principles for Clinical Evaluation of New Antihypertensive Drugs18.E14The Clinical Evaluation of QT/QTc Interval Prolongation and Proarrhythmic Potential for Non-Antiarrhythmic Drugs 非抗心律失常药物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评价19.E15 Definitions for Genomic Biomarkers, Pharmacogenomics, Pharmacogenetics, Genomic Data and Sample Coding Categories20.E16 Biomarkers Related to Drug or Biotechnology Product Development: Context, Structure and Format of Qualification Submissions四、ICH.综合部分 (Multidisciplinary)1.M1医学术语Med DRA2.M2Electronic Transmission of Individual Case Safety Reports MessageSpecification (ICH ICSR DTD Version 2.1) companion document to E2B(R3)注册资料传递所需的电子代码3.M3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Tria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与临床研究有关的临床前研究的时间安排4.M4 Organisation of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Edited with Numbering and Section Header Changes, September 2002). Including the Annex : the Granularity Document(Revised November 2003).CTD(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包括CTD、CTD-Q、CTD-S、CTD-E和eCTD)药品词汇的数据要素和标准5.M4Q (R1)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Quality (Edited with Numbering and Section Header Changes, September 2002)6.M4S (R2)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Safety (Edited with Numbering and SectionHeader Changes, September 2002)7.M4E (R1)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Efficacy (Edited with Numbering and Section Header Changes, September 2002)8.M7 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 Impurities in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Reference:1.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要求》2. 3. /health/Health/yx/yao/2007-08-07/6326.html。
ICH Q3c 中文版)
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不应该使用。但是,为了生产一种有特殊疗
效的药品而不得不使用时,除非经过其他论证,否则应按表 1 控制,
1,1,1-三氯乙烷因会造成环境公害列人表 1,其限度 1500ppm 是
基于安全性数据而定的。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四氢呋喃
4.4 没有足够毒性资料的溶剂
以下溶剂(表4)在赋形剂、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中也许会被生产
商采用,但尚无足够的毒理学数据,故无PDE值,生产厂在使用时
应提供这些溶剂在制剂中残留水平的合理性论证报告。
表4 无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1,1-二乙氧基丙烷 1,1-二甲基甲烷 2,2-二甲丙烷 异辛烷 异丙醚
表 1 药物制剂中含第一类溶剂的限度(应避免使用)
溶剂
浓度限度(ppm)
备注
苯
2
致癌物
四氯化碳
4
毒性及环境公害
1,2-二氯乙烷
5
毒性
1,1-二氯乙烯
8
毒性
ICH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Q3B新药制剂中的杂质
新药制剂中的杂质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在2002年2月5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1介绍1.1本指导原则的目的1.2背景1.3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2报告的说明和讲解产物的控制3分析方法4各批次产品降解产物含量的报告5规范中所列的降解产物检查项目6降解产物的界定7术语附件1:新药制剂中降解产物的阈值附件2:申报中对降解产物进行鉴定和界定报告的实例附件3:降解产物鉴定和界定判断图新药制剂中的杂质1介绍1.1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文件为新药制剂在注册申请中,对其杂质含量和界定提供指导,制备该新药制剂所用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尚未在这些地区或成员国注册过。
1.2背景本指导原则为ICHQ3A(R)“新原料药中的杂质”指导原则的附件,“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被视为基本准则;如必要,也应遵循ICH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
1.3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本原则仅阐述新药制剂中原料药的降解产物或原料药与赋型剂和/或包装容器的反应产物(本原则统一称为“降解产物”)。
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在新药制剂中不需要监控,除非它们也属于降解产物(见ICHQ6A“规范”指导原则)本原则不包括从新药制剂的赋型剂或从包装容器渗出产生的杂质,也不包括用于临床研究开发阶段的新药制剂。
以下制剂不在本原则指导范围内:生物与生物技术产品、缩肽、寡聚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制品及其半合成品、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另外也不包括:(1)外源性污染物,不应该存在于新药制剂中,可以用GMP来控制的;(2)多晶型;(3)对映体杂质。
2报告的说明和降解产物控制申报者应对新药制剂的生产和/或稳定性考察中所发现的降解产物进行综述。
该综述应包括对制剂中可能的降解途径和因赋型剂和(或)包装容器反应所产生杂质的科学评价。
另外,申报者还要对新药制剂降解产物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研究工作进行总结,也包括研制过程中生产的批次和拟上市生产批次的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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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异丙酮 甲基四氢呋喃 石油醚 三氯乙酸 三氟乙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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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术语
遗传毒性致癌 指通过影响基因或染色体而致癌。 LOEL:lowest-observed effect level 的缩写。 能观察到反应的最低量(lowest-obserued effect leuel)是在研究 人体或动物接触某种物质时产生任何反应的频率或严重性在生物学 上显著增加的最低剂量。 修正因子 是由毒理学家评定的、由生物测定的结果转换成与人 体安全性相关的系数。 神经毒性 某种物质引起神经系统不良反应的能力。 NOEL:no-observed effect level 的缩写。 不能观察到反应的量(no-obserued effect leuel)某种物质被人体 或动物接触后,任何反应频率或严重性在生物学上无 明显增加的最高剂量。 PDE 是 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的缩写,指每日摄入药物中 残留溶剂的可接受最大摄入量。 可逆毒性 指接触某种物质时产生毒性反应,不接触时反应即消 失。 深疑为人体致癌物 某种物质没有致癌作用的流行病学表征,但 基因毒性数据阳性,对啮齿动物具致癌作用表征。 致畸作用 怀孕期间服用某一物质而产生的胎儿发育畸形。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准新原料药、准赋形剂和准 制剂。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短期(如 30 天或更短) 使用或局部使用时,允许存在的残留溶剂水平可以较高。应根据不同 的情况评判这些溶剂水平。
有关残留溶剂的背景附加说明见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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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3.3 第二类溶剂限度的选择方法 制定第二类溶剂的限度时有两种选择。 方法 1: 使用表 2 中以 ppm 为单位的浓度限度,假定日给
药量为 10g,以方程(1)计算。
方程(1)
1000 X PilE C(ppm)=
剂量
PDE:mg/天
剂量:g/天
这些限度对所有原料药、赋形剂和制剂均适用。因此,这一方法 可用于日剂量未知或未定的情况、只要在处方中所有的赋形剂和原料 药都符合方法 1 给定的限度,就可以以任何比例用于制剂。只要日剂 量不超过 10g,就无须进一步计算。服用剂量超过 10g/天,应考虑 用方法 2。
建议值。
乙睛作为残留溶剂的另一例子,曰最大给药量 5 刀 g,制剂中含
两种赋形剂,各组分及计算得到的最大残留的乙睛最见
下表:
成分
处方量
乙睛量
日(摄人)量
原料药
0.3g
800ppm
0.24mg
辅料 1
0.9g
2000ppm
1.80mg
辅料
3.8g
800ppm
3.04mg
药物制剂
5.0g
1016ppm
5.08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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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类溶剂低于方法 1 的限度,残留的第三类溶剂低于 0.5%。
如果可能存在第一类溶剂,应进行鉴定并定量。
“可能存在”系指用于工艺最后一步的溶剂和用于较前几步工艺
的溶剂经论证不能全部除尽。如果第二类溶剂高于方法 1 的限度或第
三类溶剂高于 0.5%,应鉴定并定量。
表 1 药物制剂中含第一类溶剂的限度(应避免使用)
溶剂
浓度限度(ppm)
备注
苯
2
致癌物
四氯化碳
4
毒性及环境公害
1,2-二氯乙烷
5
毒性
1,1-二氯乙烯
8
毒性
1,1,1-三氯乙烷
1500
环境公害
4.2 应限制的溶剂 列于表 2 的溶剂,由于其具毒性,在制剂中应予限制,规定 P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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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方法 2 时可将药物制剂的每种成分中残留溶剂叠加起来,每 天的总溶剂量应低于 PDE 给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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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用方法 l 和 2 来考虑制剂中的乙睛限度。乙睛
的允许日接触量是 4.1 mg/天,因此由方法 1 算出限度是 410PPm;
如现在日最大给药量是 5.0g,制剂中含两种赋形剂,制剂中的成分和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 符合产品规范、GMP 或其他基本的质量要求。制剂所含残留溶剂的 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的毒性(第一类, 表 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免 使用。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 人潜在的不良反应。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较为理想。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的全部溶剂。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约 0.1mg/天,浓度约 10ppm。所列值不能反映测定所必需的分析精
度,精度应为方法论证的一部分。
表 2 药品中第二类溶剂
溶剂
PDE(mg/天)
浓度限度(ppm)
乙晴
4.1
410
氯苯
3.6
360
氯仿
0.6
60
环氧乙烷
38.8
3880
1,2-二氯乙烯
18.7
1870
二氯甲烷
制剂生产商需要了解有关赋形剂或原料药中残留溶剂量的信息, 以符合本指导原则的标准。以下阐述了赋形剂或原料药供应商应提供 给制剂牛产商的信息的~些例子。供应商应选择以下一项:
·仅可能存在第三类溶剂,干燥失重小于 0.5%。 ·仅可能存在第 M 类溶剂,X、Y……
全部应低于方法 1 的限度。(这里供应商应将第二类溶剂用 X、 Y……来表示) ·仅可能存在第二类溶剂 X、Y……和第三类溶剂,残留的第三
包括人们认为在药物中以一般量存在时对人体无害的溶剂,但该类溶
剂中许多尚未进行长期毒性或致癌研究。急性毒性或短期毒性试验表
明这类溶剂几乎无毒、无遗传毒性。每日 50mg 或更少量无须论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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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可接受(用方法1计算。即 5000ppm 或 0.5%)。如果能够反映生产
方法 2:制剂中的每一种成分不必符合方法 1 的限度。药物中允 许的残留溶剂限度水平,可根据表 2 中 PDE mg/天及已知最大日剂 量,用方程(1)来计算。只要证明已降低至实际最低水平,便可以 认为这种限度是可接受的、该限度能说明分析方法的精度、生产能力 和生产工艺的合理变异,并能反映当前生产的标准水平。
能力和GMP的实际情况,更大的量也可接受。
表3 在 GMP或其他质量要求中应限制的第三类溶剂
醋酸
乙醇
甲乙酮
丙酮
醋酸乙酯
甲基异丁酮
苯甲醚
乙醚
2-甲基-1-丙醇
1-丁醇
甲酸乙酯
戊烷
2-丁醇
甲酸
正丙醇
醋酸丁酯
正庚烷
正戊醇
叔丁基甲基醚
醋酸异丙酯
醋酸异丁酯
醋酸甲酯
2-丙醇
异丙基苯
3-甲基-1-丁醇
醋酸丙酯
二甲亚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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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此例制剂中乙睛限度总量既不符合方法 1 也不符合方法 2。生产 厂可先测定制剂,以确定在处方工艺中能否降低已睛水平,如果不能 将乙腈水平降至允许范围,生产厂应采取措施降低制剂中的乙腈量; 若所有措施均不能降低残留溶剂的水平,厂方应提供其尝试降低残留 溶剂以符合指导原则所做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以利弊分析报告证明允 许该制剂存在的较高水平的残留溶剂。 3.4 分析方法
N-甲基吡咯烷酮
48.4
4840
硝基甲烷
0.5
50
吡啶
2.0
200
二氧噻吩烷
1.6
160
四氢萘
1.0
100
甲苯
8.9
890
1,1,2-三氯乙烯
0.8
80
二甲苯*
21.7
2170
*通常为 60% m-二甲苯,14% p-二甲苯,9% o-二甲苯和 17%乙基苯。
4.3 低毒溶剂
第三类溶剂(见表3)可能低毒,对人体危害很小。第三类溶剂
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 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应进行残留溶剂的检验。也 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的检查。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 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的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 剂中的残留溶剂。如果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的建议水平,该制 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建议水平则应进行检 测,以确定制剂制备过程中是否降低了有关溶剂的量以达到可接受水 平。果制剂生产中用到某种溶剂,也应进行测定。
6.0
600
1,2-二甲亚砜
1.0
100
N,N-二甲乙酰胺
10.9
1090
N,N-二甲基甲酰胺
8.8
880
1,4-二恶烷
3.8
380
2-乙氧基乙醇
1.6
160
乙二醇
6.2
620
甲酰胺
2.2
220
正己烷
2.9
290
甲醇
30.0
3000
2-甲氧基乙醇
0.5
50
甲基丁酮
0.5
50
甲基环己烷
11.8
1180
残留溶剂通常用色谱技术,如用 GC 法测定,如可能,对药典上 规定要检测的残留溶剂,应采用统一了的测定方法。生产厂也可选用 更合适的、经论证的方法来测定。若仅存在第三类溶剂;可用非专属 性的方法如干燥失重来检查。
残留溶剂的方法论证应遵循 ICH 指导原则:“分析方法论证:定 义和术语”及“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学”。 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