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之相关建议-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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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发展
融资租赁产业
之
相关建议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
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以融资租赁、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金投资等金融法律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关注着中国金融业与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始终关注着金融理念和金融产品的嬗变与创新,同时也密切关注着国内各地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化。
作为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我们曾于2011年9月向商务部提出有关“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建议,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经过会商研究,于2011年12月出台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同时,我们还先后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以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等部门接触,为上述地区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我们欣喜地注意到,在“十二五”规划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梅山保税港区”)坚持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的开放战略,以自由贸易园区为方向,以梅山产业集聚区建设为主线,着力推进“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培育,实现梅山保税港区跨越式发展,在全国保税港区发展中走在前列,为建设对外开放国际门户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十二五”规划还提到,梅山保税港区以保税租赁业务试点为突破口,推进与国有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重点开展船舶、飞机等大型装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探索构建保税港区融资租赁市场。
我们十分认同梅山保税港区在“十二五”规划中的战略定位以及对未来保税港区内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深刻认识。在此,我们结合参与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针对梅山保税港区如何因地制宜地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做了分析研究,并就贵管委会如何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提出相关建议,敬请参考。
目前,本所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正在进行组建租赁资产登记机构和租赁资产交易机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出具较为全面、具有建设性及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意见。如管委会有意,届时本所将与管委会进行进一步探讨并争取提出针对性意见。
目录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产业概述 (1)
一、融资租赁概述及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
二、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
(一)以“融物”代替“融资”,凸显融资功能 (2)
(二)多样化多渠道的投资功能 (2)
(三)扩大销售,实现对厂商产品的促销功能 (3)
(四)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功能 (3)
第二部分国内融资租赁市场的现状及区域比较 (4)
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现状 (4)
(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加 (4)
(二)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增长 (4)
(三)融资租赁服务领域拓宽 (5)
二、国内重点区域发展融资租赁的现状比较分析 (5)
(一)天津及东疆保税港区 (6)
(二)上海及上海综合保税区 (8)
(三)国内其他地区 (9)
第三部分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可行性分析 (11)
一、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对梅山保税港区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 (11)
(一)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将有利于梅山保税港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1)
(二)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将有利于促进保税港区金融服务功能完善 (12)
(三)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将有利于加快梅山保税港区基础设施建设 (13)
(四)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将有利于梅山保税港区核心产业加速发展 (14)
(五)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将有利于梅山保税港区企业多渠道融资 (15)
二、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的可行性分析 (16)
(一)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具有的优势 (16)
(二)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待解决的困难与不足 (18)
(三)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同时面临着多重挑战 (19)
(四)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业拥有的良好机遇 (20)
第四部分梅山保税港区发展融资租赁产业的初步建议 (22)
一、明确融资租赁产业的定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二、积极出台优惠的财税政策,做好“筑巢引凤”工作 (24)
三、设立租赁产业投资基金,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工作 (25)
四、积极协调各部门,发挥行政服务优势,开辟绿色服务通道 (26)
五、积极借助外部资源及力量,加强合作交流 (27)
六、确立建设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的目标,逐步完善融资租赁产业体系 (28)
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第一部分融资租赁产业概述
一、融资租赁概述及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同时兼备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防范金融风险的特点与功能。
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融资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全球近5%到30%的固定资产投资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完成,许多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营业额已经占到GDP的20%到30%。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发展,但截至目前,无论从租赁渗透率还是从租赁交易额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与发达国家市场都存在着巨大差距,融资租赁促进设备销售进而拉动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而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说明我国融资租赁业蕴含机遇,发展前景广阔。
我国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模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其中,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模式是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采取的交易模式,约占我国全部融资租赁交易的95%以上。
根据审批及监管部门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分为三类,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以及省级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和监管,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国税总局和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在上述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总量约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