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古时期欧洲市民的法律地位。
第三讲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 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
所谓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 在一定的领域内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 殊的优待。
2、分类和适用范围
从缔约双方承担的给惠义务来看,可分为单方面的和相互的 最惠国待遇。
从受惠的条件来看,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最惠国待遇。
适用范围:
(1)国家之间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的待遇; (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通过 的待遇; (3)彼此之间自然人和法人在对方定居、外国人的法律地 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以及商务代表团的特 权与豁免; (5)外国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6)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等。
所谓不歧视待遇,亦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 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 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 和法人。
如1962年《中朝通商航海条约》第7条第1款规定:“缔约任 何一方对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入或向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输出 ,都不应当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不适用的任何限制或禁止。 ”
第三讲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所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 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 封建制时期——差别待遇 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一方面力图扩大本国人在外国的特权, 另一方面则极力限制外国人在其本国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方面,它们坚持取消帝国主义国 家在本国的特权,另一方面,主张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经济往来。
罗马公民法
罗马公民法罗马公民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个人权利和责任的基础,对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是关于罗马公民法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法律地位:罗马公民法赋予罗马公民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拥有人身自由、财产权、婚姻和家庭权益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成为罗马公民享有特权和受到保护的基础。
2. 法定婚姻:罗马公民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有着详细的规定。
根据罗马法,婚姻是基于男女自愿关系的合法结合。
公民享有关闭婚姻圈的权利,也享有离婚的自由。
此外,婚姻还建立起了孩子的合法血缘关系,以确保子女的继承权等。
3. 法定继承:罗马公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法律程序,并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罗马法,公民有权制定遗嘱来分配财产,也有权相互遗赠财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按份额继承财产。
4. 债权和债务:罗马公民法对债权和债务关系有着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罗马法,债权人有权追讨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这种法律关系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5. 市民权与奴隶:罗马公民法规定了市民身份的获得和丧失方式,以及奴隶的地位和权利限制。
根据罗马法,出生在合法婚姻中的孩子被认为是正式的罗马公民,而奴隶则被视为私人财产,没有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罗马公民法也为一些奴隶提供了法律机会和逃脱奴役的途径。
综上所述,罗马公民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
罗马公民法对婚姻、财产继承、债务关系以及奴隶制度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为古罗马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些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中古时期的欧洲》 知识清单
《中古时期的欧洲》知识清单一、政治1、封建制度中古时期的欧洲,封建制度是其政治的主要特征。
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力紧密结合。
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骑士等,他们则向国王效忠并承担军事义务。
这种层层分封的体系,形成了金字塔般的等级结构,从国王到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再到骑士。
在封建关系中,领主和附庸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领主给予附庸土地,附庸则要为领主服兵役、提供劳役和缴纳贡赋。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地方势力过大,容易导致封建割据和政治不稳定。
2、教会的权力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教会拥有巨大的权力,不仅在精神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还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影响力。
教会可以干预政治事务,甚至能够影响国王的决策。
教皇的权威在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国王。
同时,教会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通过收取什一税等方式积累了巨额的财富。
3、城市自治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逐渐兴起。
一些城市通过斗争获得了自治权。
城市自治使得城市居民能够制定自己的法律和政策,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城市自治运动反映了市民阶层对政治权利的渴望,也为后来欧洲的政治变革奠定了基础。
二、经济1、庄园经济庄园是中古欧洲农村的基本经济单位。
一个庄园通常包括领主的自营地和农奴的份地。
农奴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以劳役的形式向领主缴纳租税。
庄园内部自给自足,生产粮食、蔬菜、肉类、纺织品等各种生活必需品。
这种经济模式相对封闭,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商业和手工业城市的兴起带动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商人们组建了行会,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成员的利益。
远程贸易逐渐恢复和发展,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商业中心,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
货币经济也开始逐渐取代实物交换。
3、经济制度中古欧洲实行的是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三、文化1、基督教文化基督教是中古欧洲文化的核心。
教会垄断了教育,学校主要教授宗教课程。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是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相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 括性的一般问题;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 的某些事项。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
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 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背景:国际经济新秩序,马太效应。 国际经济新秩序:不同经济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所 有国家在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获得共同 利益与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保证目前和将来在和 平与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其法律基 础:由七十七国集团起草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 秩序宣言》、《行动纲领》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场竞争中要求”机会均等“的一种思想,而这种 思 想是最惠国待遇的灵魂所在。
分类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单方面享受最惠国待 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 民以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最 惠国待遇应以最惠国(第三国)给予施惠国同样 的权利为条件。 A(施惠国) (最惠国)B C(受惠国)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念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封建社会
国民待遇制度含义及产生
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 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产生:封建社会,我国唐朝:《唐六典》记载 例如:日本,阿倍仲麻吕(晁衡)
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内立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1编第11条规定: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 同样的民事权利。--------国内立法关于该原则的 最早规定。 1869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 《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6年《意大利民 法典》第1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 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高中历史中外历史纲要下新教材习题答案
(2) 罗马与秦汉的交往:中国曾经派甘英出使大秦而未
果ꎮ 166 年ꎬ大秦安敦王朝派出的使者到达了东汉ꎬ与中国建
立了直接联系ꎮ 双方的主要交往方式有贸易交流、派遣使者
以及互换特产等ꎬ丰富了两国人民的生活ꎮ
◆学习拓展
答案 古代世界的大国为了加强统治ꎬ修建了以都城为中心ꎬ
通向四面八方的大道ꎮ 这些大道促进了帝国经济的发展和文
教材习题答案
第 1 课 文明的产生与早期发展
◆学思之窗
第一单元 古代文明的产生与发展
答案 表现了法老在埃及的至上权威ꎬ掌握着政治、经济和军
体现了种姓制度等级森严、贵贱分明、职业世袭、法律地位不
平等的特点ꎮ
◆问题探究
答案 (1) 孔子的思想:①主张“ 仁” ꎬ维护“ 礼” ꎻ②“ 为政以
德” ꎬ提倡以德治国ꎬ以礼教化ꎬ同时要改良政治ꎬ主张制度因
时而变ꎻ③教育思想上主张“ 有教无类” “ 因材施教” ꎻ④天命
观上主张“ 敬鬼神而远之” ꎮ
足的水源ꎬ有利于农业灌溉ꎮ
◆学思之窗
答案 不同种姓人的地位与身体的部位一一对应ꎮ 第一等级
◆思考点
答案 字母文字具有书写简捷、易于记忆、有固定顺序和每个
字母都有固定读音等优点ꎬ所以会广泛流行ꎮ
◆问题探究
答案 ( 1) 罗 马 与 安 息 的 交 往: 罗 马 与 安 息 有 直 接 的 贸 易
此“ 郑和以后ꎬ竟无第二之郑和” ꎮ
两者航海的影响差别如此之大ꎬ究其根源在于支撑东西
方航海活动的经济形态存在着巨大差异ꎮ
◆学习拓展
答案 理解: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史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结
果ꎬ经济发展促使各地联系加强ꎬ人类历史日益成为真正意义
中古时期的欧洲
练一练
B
练一练
2
C
完 结
•
感
感
谢 阅 读
谢 阅
读
产生:封君封臣制度是社会动荡和自然经济的产物,8世纪后逐渐 与封土联系在一起。
内容:①地方领主为其家族和亲兵提供土地作为给养。
②授予土地者为封君,领取土地者为封臣。
③ 封臣必须效忠封君,主要义务是服兵役。
特点:王室权利自上而下转移,小人物自下而上臣服。
结果:土地被层层分封,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事实上的占有者,享
• 演变:
•
兴起:13世纪上半期,被蒙古征服,成为金帐汗国的臣属。在反抗蒙古统治过程中, 莫斯科公国逐
渐兴起。16世纪初,以莫斯科公国为中心的统一国家建立,并向外扩张。1547年,伊凡四世正式加冕为沙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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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颁布新法典,改组中央机关,镇压大贵族。
• 伊凡四世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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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巩固强化了中央集权,到17世纪末,俄罗斯成为地跨欧亚两洲的庞大帝国。
农奴制度:
农奴:在法律上是自由人,被固着于土地,需要自 备工具为领主服一定时间的劳役,向领主缴纳租税。 自由农民:为领主服一定时间的劳役,向领主缴纳 租税。
领主:主持庄园法庭审理庄园内的各种案件,维护 庄园的秩序。
二、中古西欧的王权、城市与教会 1.王权加强 背景:①国王被视为最高的领主,拥有高于一般封臣的权力。
• 背景:①城市位于封建主的土地上,主要居民是手 工业者和商人,以工商业为基本谋生的手段。
•
②封建主对待农奴的方式对待城市市民,对
市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 方式:与封建主谈判、金钱赎买、武装暴动。
• 影响: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一些城市兴办大学, 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提供了条件。
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评价
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评价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评价一、引言公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民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古罗马公民法的演变为万民法,是一段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进程。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评估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过程,并对其评价进行探讨。
二、古罗马公民法的基础古罗马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帝国,公民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核心,起到了维护公民权利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罗马公民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特别是在去年共和国末期和帝国初期,公民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公民法的核心是以个人为中心,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的完整性,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三、古罗马公民法向万民法的演变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大,公民法面临着新的挑战。
帝国的领土扩展和各个地区的并入,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和习俗的差异,而公民法无法适应这种多样性。
这就促使了古罗马公民法向万民法的演变。
1. 公民权利的扩展公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以罗马公民为中心,但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战争和征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罗马帝国。
为了适应这种多元化的人口,公民权利开始向非罗马人扩展,使更多的人能够共享与罗马公民相似的权利。
2. 法律的普及万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的普及,即将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范围推广给更多的人。
此举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了解和遵守法律,使法律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和稳定的实施。
3. 罗马法的适用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罗马法的适用。
罗马法是一种以罗马公民为基础的法律传统,但在万民法演变过程中,罗马法开始适用于所有居住在罗马帝国领土内的人,而不仅仅局限于罗马公民。
四、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评价古罗马公民法向万民法的演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然的,它为罗马帝国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关于古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评价:1. 保护人权和实现公正古罗马公民法向万民法的演变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法律保护。
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二单元《中古时期的世界》检测题(含答案)
《中古时期的世界》检测题一、单选题1.司马迁在《史记》中把张骞的事迹称为“凿空”。
这里对“凿空”的理解最准确的是()A.将佛教文化介绍到中原地区B.开辟中原与西域的交通要道C.代表中央政府管辖西域地区D.解除匈奴对西汉王朝的威胁2.从历史发展趋势看,10-11世纪西欧各地兴起的众多城市A.增强了领主力量B.助长了教会的扩张C.壮大了割据势力D.促进了国王的统一事业3.中世纪的西欧是在多种文明的交流、碰撞中发展起来的。
创造这些文明的人包括①蒙古人②罗马人③日耳曼人④土耳其人A.②③B.③④C.①②D.①②③④4.受中国政治文明影响较深,曾模仿中国建立中央集权体制的政权是A.阿拉伯帝国B.奥斯曼帝国C.笈多帝国D.高丽王朝5.他们在数学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创造了从1到9的数字,发明了“0”。
他们是A.古代埃及人B.古代阿拉伯人C.古代希腊人D.古代印度人6.7世纪,穆罕默德顺应阿拉伯社会的发展趋势,创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国家的地点是A.亚历山大B.麦加C.麦地那D.巴格达7.它从公元前4世纪的铁器时代至公元1世纪之间由于非洲之角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限制进出红海的船只的门户通道。
4世纪时,在国王埃扎纳统治下进行文字改革,创制了一直沿用至今的埃塞俄比亚文字。
埃扎纳所统治的国家是( )A.桑海B.津巴布韦C.阿克苏姆D.印加8.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特征之一,以下对其认识最全面的是A.直接造成印度社会阶层的隔离B.有利于印度社会的稳定和发展C.对印度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D.对佛教的产生发展有一定影响9.如果你穿越到中古时期的西欧庄园,可能看不到的现象是A.封建庄园大小不一B.农奴为领主无偿耕种C.农民为领主无偿耕种D.领主主持庄园法庭,审理庄园内的各种案件10.希腊早期城邦主要靠自给农业、放牧和捕鱼为生,公元前8 世纪,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走向海外殖民,并促成农产品的高度商品化,导致这一变化出现的主要原因是A.人地矛盾的凸显B.重商主义的盛行C.人文思想的滥觞D.航海技术的发展11.“中世纪西欧城市向封建领主纳税,封建主放弃对城市的统治权和司法权…城市管理人员由市民选举产生。
欧洲简史欧洲的人权与平等保障
欧洲简史欧洲的人权与平等保障欧洲简史:欧洲的人权与平等保障在欧洲历史的长河中,人权与平等一直是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治思想,到近代启蒙运动的人权宣言,欧洲大陆一直致力于推动人权与平等的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历史阶段探讨欧洲人权与平等保障的演进。
1. 古希腊罗马时期:法治与公民权利的起源古希腊罗马时期是欧洲文明的起源,也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
在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出现为公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基础。
古希腊城邦的居民具有公民身份,享有选举权和言论自由。
而罗马时期,法律的创制与执行为社会注入了秩序和公平。
著名的《罗马法大全》成为了后世法律体系的基础,奠定了法治的基石。
2. 宗教改革与个人自由的崛起宗教改革运动是欧洲16世纪重要的社会运动之一,它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追求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丁·路德等改革者反对教会的专制统治,主张个人的信仰自由。
这在当时是一种颠覆传统的观念,为后来对人权与平等的讨论奠定了基础。
3. 启蒙运动与人权宣言18世纪的欧洲,被称为启蒙时代。
启蒙思想家强调人类的理性和平等,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宣言和论述。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论人类理性与政府》等著作,揭示了人们天赋的平等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
此后,法国大革命爆发,人权宣言正式问世,为后来的宪政建设奠定了基础。
人权与平等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
4. 二战后的人权保障上世纪40年代,二战结束后,欧洲各国认识到人权依然脆弱。
为了防止重复发生类似纳粹暴行的悲剧,欧洲人权保障迎来了新的时代。
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在欧洲理事会成立,确立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公正审判等。
此后,欧洲人权法院成立,成为保障人权的最高司法机构。
欧洲联盟的成立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和平等的保障。
5. 当代挑战:移民与多元文化的冲突然而,当代欧洲面临着移民和多元文化的挑战。
移民激增引发了社会和文化的冲突,造成了一些人权和平等的问题。
《中古时期的欧洲》 知识清单
《中古时期的欧洲》知识清单中古时期的欧洲,通常指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 476 年)到东罗马帝国灭亡(公元 1453 年)这段时间。
这是欧洲历史上一个独特而重要的时期,充满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变革。
政治方面,封建制度成为主流。
在这一制度下,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骑士等,他们则向国王效忠并提供军事服务。
这种层层分封的模式,形成了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
国王的权力并非绝对,常常受到贵族们的制约。
比如,在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使得封建主的势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宗教在中古时期的欧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基督教成为统治阶级的精神支柱,教会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其权力甚至有时超越了国王。
教皇被视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对欧洲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教会可以征税、干预司法,甚至能够决定国王的废立。
经济上,庄园经济是主要的生产方式。
一个庄园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世界,里面有农田、牧场、果园、作坊等。
农民们依附于领主,为领主耕种土地,同时换取领主的保护和一小块份地以维持生计。
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逐渐兴起。
城市通过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逐渐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
在文化方面,教会垄断了教育,拉丁语是宗教和学术的通用语言。
不过,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文化成就。
比如,《罗兰之歌》等英雄史诗,反映了当时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状况。
哥特式建筑风格在教堂建筑中盛行,其高耸入云的尖顶和华丽的装饰,展现了宗教的威严和神秘。
社会阶层方面,分为贵族、教士、农民和市民等。
贵族依靠土地和特权享受优越的生活;教士在精神领域具有崇高地位;农民辛勤劳作,承受着沉重的负担;市民则在城市的发展中逐渐崛起,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
政治制度的演变也是中古时期欧洲的重要特点。
加洛林王朝的兴起与衰落,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与纷争,都反映了当时政治格局的复杂多变。
同时,一些国家通过加强中央集权,逐渐走向强大。
《中古时期的欧洲》 知识清单
《中古时期的欧洲》知识清单一、政治方面1、封建制度中古时期的欧洲,封建制度是政治的主要特征。
领主将土地分封给附庸,附庸则对领主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和其他义务。
这种层层分封的制度形成了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从国王到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再到骑士和普通农民。
在封建制度下,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征税权等。
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对上级领主履行义务,如提供军队和贡赋。
2、基督教会的影响力基督教会在中古时期的欧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教会不仅在精神领域占据统治地位,还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
教会的神职人员,如教皇、大主教、主教等,在政治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教皇甚至可以影响国王的决策和王位的继承。
教会还通过宗教裁判所等机构,对不符合教义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其正统地位。
3、城市自治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一些城市逐渐兴起。
为了摆脱封建领主的控制,城市居民展开了争取自治的斗争。
他们通过向领主缴纳赎金或武力抗争等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自治城市拥有自己的市政府、法律和税收制度。
二、经济方面1、农业农业是中古时期欧洲的主要经济基础。
实行的是三圃制,即把耕地分为三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一块轮作,以保持土地的肥力。
农民大多依附于领主的土地,向领主缴纳实物地租或劳役地租。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农民逐渐获得了自由,成为自耕农。
2、手工业和商业手工业逐渐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各种行业的工匠,如铁匠、木匠、织工等。
他们的产品不仅满足了本地的需求,还通过贸易远销其他地区。
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定期的集市和长途贸易。
货币的使用逐渐普及,促进了经济的交流。
3、行会制度为了保护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利益,行会应运而生。
行会规定了产品的质量、价格、劳动时间等,限制了内部的竞争,并对外来者进行排斥。
三、社会方面1、等级结构社会分为三个等级:教士、贵族和平民。
教士和贵族处于社会的上层,享有特权和优越的生活条件。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_兼与明清时期雇工和工商业者比较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市民社会角色的转化和地位变迁问题是目前历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
学者们普遍认为,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发生、发展紧密相连,推动了新的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的革命性改变[1]。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认为始于10世纪后期及11世纪。
毋庸置疑,生产力的发展是当时城市兴起的根本原因。
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同时又使得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大大加强,为农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中的分支行业开始脱离农村的家庭副业和庄园手工业形态,逐渐集中到城市之中。
而手工业在“进城”之后,又产生了城乡交流和向外开拓市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随着贸易的日益扩展和深入,西欧地区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经济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对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经济造成了强大的冲击。
同时,这种经济上的历史性变革也引起了西欧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
中世纪的西欧城市并非仅仅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经济、社会、政治、宗教和法律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复合体。
手工业者和商人作为城市兴起的主要推动者,通过自愿的方式定居在封建城堡或教会城镇的围墙内[2],开始以一种非官方的形式去适应新兴的社会生活,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市镇机构。
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又逐渐改变着民众的生活观念,例如:集市贸易中的平等原则被引入城市生活中,在商品交换中,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是作为商品的私有者、交易者出现的;封建主们无论是向集市上的交易者购买商品,还是把自己庄园内的剩余产品运到市场上去卖给需要者,都不得不承认对方的独立意志和平等身份。
因此,大批农奴、自由农和小贵族纷纷抛弃传统的庄园而奔向城镇,由封闭的生活方式转为开放的生活方式,由被奴役的地位转为拥有较多人身自由的地位,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级”出现了,西方历史也开始了一个“市民的传记时代”[3]。
第七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几项制度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一)概念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 予在内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 方面,与内国公民、企业和商船一样享有的同等 待遇。 (二)国民待遇的特点: 1、国民待遇一般实行互惠原则 2、国民待遇的授予经常规定特定范围 3、国民待遇的适用都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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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历史简况
一、奴隶制时期 外国人大多数处于无权的地位。
二、封建制时期 这一时期,无论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是实行外
国人低于内国人的差别待遇。 三、资本主义时期
虽然资产阶级提出了所谓“契约自由”、“意 思自治”和“国民待遇”等,但是实质上背离了其 法律赋予外国人平等待遇的原则。
状况 2、理解国民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3、理解最惠国待遇的四种形式及其例外 4、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间的区别 5、优惠待遇的概念及其与国民待遇之间的关系 6、非歧视待遇的概念及其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
间的关系 7、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及特点 8、了解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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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一)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依照条约之规定, 将它已给予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优惠待遇, 同样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最惠国待遇较之国民待遇,具有以下四个特 点:
1.方式不同; 2.范围不同; 3.标准不同; 4.后果不同。
(一)概念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制 成品、半制成品时在关税贸易上给予后者普遍的、 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
(二)特点: 1.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
中世纪欧洲平民管理制度
中世纪欧洲平民管理制度中世纪欧洲平民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欧洲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平民在农业、手工业和贸易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古罗马法律体系对平民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障,例如《民法大全》规定了平民的财产权和家庭权利等。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衰亡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平民地位的下降。
随着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和基督教的传播,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平民管理制度也随之而生。
在中世纪欧洲,平民管理制度主要由封建制度和教会教规两大部分组成。
封建制度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组织形式,由封建领主和农奴构成。
在这一制度下,封建领主拥有土地和权力,而农奴则需要向封建领主劳动和纳税。
封建领主对农奴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他们通过设置法令和规定、建立管理机构等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地位和利益。
教会教规则是中世纪欧洲的另一个平民管理制度,教会在中世纪欧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制定教规、管理教会财产和建立教会法庭等方式来管理平民。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领主通过设置法令和规定来管理农奴。
这些法令和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和严格的,它们包括了对农奴的劳动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规定。
例如,封建领主会规定农奴们每周需要劳动多少时间、何种作物需要种植、何时需要缴纳税赋等。
同时,封建领主还会对农奴的婚姻、家庭、教育等方面进行管理,以确保他们对农奴的控制。
此外,封建领主还会建立管理机构来维护他们的权威,例如设立村庄议会、雇佣打手等。
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封建领主对农奴的控制和利益。
教会教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设置教规和建立教会法庭来管理平民。
教会的教规对平民的生活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禁止偷窃、谋杀、通奸等。
教会还会通过设立教会法庭来处理平民之间的纠纷和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教会的权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世纪欧洲的平民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严格的系统。
封建制度和教会教规作为平民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法令和规定,建立了严密的管理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平民。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真会玩!犹太人是“王室仆人”,没有独立财产权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真会玩!犹太人是“王室仆人”,没有独立财产权「犹太人不拥有属于自身之物,他所获得的并非他自己的,而是国王的;犹太人并非为自己而活,而为他人而活,故不为自己而获得,而为他人而获得」。
英国法律专家布拉克(Bracton)如此定义犹太人的法律地位,将之视为王室的仆人,也的确,「仆人之所得非为自身,而是为他的主人」。
理论上犹太人之财产即国王之财产,国王需要时可以随意剥夺;任何人向犹太人借贷实则向国王借贷;当债主死亡时,这债务便归入国库去。
将犹太人列作仆人身份是11、12世纪的发明。
不过早在694年便有这样的先兆:托雷多会议将全西班牙的犹太人(西哥特王国在比利牛斯山以北的领土不算)降为奴隶。
这次会议的动机主要是财政和政治方面的,一为了让国王能向犹太人征税,二为了压制他们的反叛行为。
虽然7世纪曾有这么一件事,而日后阿拉贡和卡斯提尔的法律也进一步阐明此例,但并无任何理由认为这是12世纪时「犹太人是王室奴仆,专属于王室财富」的原因。
如果说这种政制有一个单一来源的话那便是法兰克朝廷,在虔诚路易时曾立法保留国王通过「犹太法庭」(magister judaerum)亲自审理犹太人案件的权力。
这可以看做是法兰克国王,尤其是路易一向对犹太人的热心,且很可能出于保护犹太人遭受法兰克封臣的禁令欺凌。
犹太人的历史早就证明,特别对待是危险的,虽然一开始是一种特权,但日后却往往变成压迫的道具。
对犹太人的保护和司法权在10世纪时从国王手中转移到伯爵,11世纪时又从伯爵手中转移到地方领主。
马孔伯爵便是犹太人的宗主,调停犹太人与基督徒的关系,对犹太人行使司法权,且在他们去世时收回其地产。
巴塞罗那伯爵也如是,985年阿曼索(Almanzor)围城后死去的犹太人的地产均被伯爵收回;而在1022年一名犹太人被控与基督徒女人通奸,之后伯爵剥夺了他的财产。
根据《巴塞罗那习惯法》(Usatges of Barcelona),犹太人的地产不依照当地自由人的传统,而是任由伯爵处置。
外国人民事地位(五)
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目的和要求]:明确赋予外国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掌握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制度;了解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内国对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为前提,这就是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是由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加以调整的。
从性质上说,这类规范应属实体规范的范畴,但它却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和适用外国法的前提。
因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应成为国际私法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外国学者又称之为“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或“外国人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外国人在内国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能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是外国人在内国得以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前提。
所谓“外国人”,一般是指依一国国籍法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国际私法所说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
应该指出的是,依属人法成立的外国法人同外国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较大差异的。
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内国大体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某个方面的民事权利可能对外国人(特别是外国法人)予以限制;在特殊情况下,经一国法律的特别许可,内国人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却可以享有。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赋予内国的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特点。
外国人在内国逐步取得与内国人大体相同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一) 奴隶制时期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国家和法律,故不存在内外国人之分,也无所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罗马公民法
罗马公民法
在古罗马,公民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罗马公
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为罗马帝国的大规模扩张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民
法的制定也为后世的法律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公民法的制定始于公元前451年,当时罗马共和国已经成为意大
利半岛的主宰。
公民法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其利益,并确保他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自由和独立。
公
民法规定了各种重要的法律条款,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所有权、契约、家庭关系和继承等。
公民法规定了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罗马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可以参与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决策。
此外,公民法保护了罗马
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公民们可以拥有财产和进行商业活动,受法
律的保护,不受欺诈和剥削。
公民法还规定了父亲对家庭成员的权力
和责任,以及家庭继承权的分配。
公民法的制定对罗马帝国的大规模扩张起了重要的作用。
这项法
律规定使得罗马公民在全帝国中都享有同等权利,不论他们是在罗马
城内还是在边远的领土上。
这种法律一致性和对罗马公民的保护使得
罗马帝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
公民法的制定对后世的法律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许多现代国家
的法律制度从罗马的公民法中受到了启发,建立了保护公民权利的制
度和机制。
综上所述,罗马公民法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和法律价值的法律规定。
它为罗马帝国的强大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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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古时期欧洲市民的法律地位。
中古时期欧洲的市民法律地位因地区和城市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特点。
以下是对中古时期欧洲市民法律地位的概述:
1.自治权:中世纪欧洲的市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和特权。
市民通常组成专门的市政机构,例如市政厅或市议会,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和法律条款,管理市政事务。
市民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地方事务、参与政治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社区。
2.财产权:市民在财产权方面享有一定的保护和权益。
他们有
权拥有和继承财产,包括土地、商业资产和房屋等。
市民的财产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使其能够进行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
3.法律地位的差异:尽管市民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益,但在权
力和地位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许多地区,市民地位的高低常常与社会地位和财富相关。
高级市民(patricians)通常是富裕的商业家族,享有更大的权力和特权;而低级市民(burghers)则通常是普通人,权益相对较低。
4.法律特权:市民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权,例如商业保护、
私人财产安全和合同执行的保障。
这些特权使市民能够自由从事商业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和享受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
5.法律的限制:市民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权利。
尽管市民享有某些自治权和特权,但他们仍然受到封建制度的限制和地主的监管。
此外,女性、劳工和非市民等群体的法律地位往往较弱。
需要指出的是,中世纪欧洲的市民法律地位因国家、城市和社会等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群体的市民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中古时期欧洲的市民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财产权和一些特权,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仍受到限制,与现代公民权利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