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网上培训的通知

合集下载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6 通过储热箱及电辅助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ZL 2016 2 1459663.0 实用新型
9
组织机构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目前设有 4 个职 能部门和吉林省建科建筑职业技术培训学校;3 个中心:监理中心、工程咨询中 心和建筑防雷检测中心;2 个子公司:吉林省众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科 学研究设计院科技开发公司;7 个分院:建材与节能分院、建筑结构一分院、建 筑结构二分院、建筑结构三分院、建筑设计一分院、建筑设计二分院和地基与基 础分院;特种设备检验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办公室、被动式超低能耗研究所、 桥梁检测监测研究所和国家级民用能效测评机构。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中心”)成立于 1986 年,是由吉林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颁布吉建质字【1986】第 1 号文件中明确吉林省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中心设立在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 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认 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经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 授权为专项计量授权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吉林省气象局认证,授权 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活动,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
在近六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在完成大量的国家、省和行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 验/检测和建筑设计任务的同时,我院也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实践 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政府的不断投入和我院的自身积累,目前已经具 有较高的科技水平、较广的社会影响和精良的办公、检验/检测装备条件。
1
一、经济效益持续增长。2008 年我院的固定资产 473 万,其中房屋 84.7 万、专用设备 293 万和通用设备 95 万。截至 2018 年 6 月,我院固定资产总额高 达 4266 万,其中房屋 2420 万、专用设备 1350 万和通用设备 496 万。十年间我 院固定资产总值增长近十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开发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并提出:一、2020年3月17日后新立项的项目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规定的时间节点把握标准的应用。

2020年7月1日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进行工业项目施工图审查,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要对项目的各方主体主动进行宣传和对接,认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学习新标准。

由于疫情期间不能组织集中培训活动,我委将把培训资料上传至QQ群、微信群,各单位自行下载并组织学习。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并加强对建设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下发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绿色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一、建筑节能背景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非透光/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外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采暖空调水系统性能、空调风系统性能、采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性能检测。

此标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JG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是对室内平均温度、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外围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外窗窗口气密性能、耗电输热比、外窗外遮阳设施、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补水率、室外管网热损失率、锅炉运行效率、外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等进行节能检测。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2005版发布的节能水平为基准,结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分布情况,明确了本次修订后我国公共建筑整体节能量的提升水平。

这种基于动态基准的节能率评价方法也符合目前国际习惯做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针对居住建筑节能目标和室内设计参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建筑热工设计、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等实现节能。

二、建筑节能现状1、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将上升至35%。

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27.45%。

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

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
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 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 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吉林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2/436-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
宣贯
2008年1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 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 总则
民用 居住 房 建筑 建筑



公共
建筑
工业 厂房 建筑 仓库
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商住楼、 托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 院、小旅馆(指《旅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62-90)中四至六级的小型 旅馆 )
办公、商业、交通、金融、旅馆、 文娱、学校、体育、展览、医疗、 科学实验、电信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 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W/(m2·k)。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 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 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 计要求的方法。

计标准
面积均不超过300m2,

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是一个寒冷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因此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节能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还可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因此,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和居住需求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以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

吉林省属于寒冷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因此建筑需要在保温隔热方面做好工作。

在设计标准中,应当规定墙体、屋顶和地板的保温材料和厚度,以及窗户的隔热性能要求,确保建筑在寒冷季节能够有效保温,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建筑材料和结构也是影响节能设计的重要因素。

吉林省的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减少能源消耗。

此外,建筑结构设计应当合理,减少冷热桥效应,提高建筑整体的保温性能。

在设计标准中,应当规定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选用标准,以及建筑的整体保温性能要求,确保建筑在节能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另外,居住需求也是制定节能设计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吉林省的居民在冬季需要更多的采光和温暖,因此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住需求,保证采光和通风的同时,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

在设计标准中,应当规定建筑的采光和通风要求,以及室内温度和湿度的控制标准,确保建筑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同时,达到节能设计的要求。

综上所述,吉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材料和结构,以及居住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以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科学合理的标准指导下,吉林省的居住建筑才能够在节能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

吉林勘察设计10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的通知吉建科〔2016〕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5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以下简称《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家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于2016年3月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长春市、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凡未在2016年7月30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进行设计和审图。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其他地级城市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和延吉市的新、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

鼓励其他县(市)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JT149-2016)进行设计建造。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

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公共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扩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切实将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29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的公告第406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JT153-2016,自7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公共建筑节能75%

公共建筑节能75%

公共建筑节能75%
公共建筑节能75%是指公共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优化建筑设计和布局、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等措施,实现比常规建筑节约75%的能源消耗。

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节能措施,包括:
1. 建筑设计节能:采用合理的建筑布局、建筑设计、材料选择等措施,提高建筑本身的保温、隔热性能,降低能源消耗。

2. 采暖和空调系统节能:采用高效、低能耗的采暖和空调系统,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器等,降低能耗。

3. 照明系统节能: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同时优化照明控制系统,实现智能照明。

4. 建筑智能化管理: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对建筑内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 新能源利用:采用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公共建筑节能75%的目标是一个很高的标准,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达到。

但是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17〕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对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科学安排停车设施建设,从源头上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我厅编制了《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未按标准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三、2017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并及时上报我厅备案。

附件: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大纲(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5日——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吉财建〔2021〕51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51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8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建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1〕37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我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4项标准全面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27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17〕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17〕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17〕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

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设〔2019〕13号)要求,我厅于2019年11月至12月对全省9个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在本年度全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报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进行了抽检。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覆盖10个地区,43家勘察单位(含省外单位3家)、96家设计单位(含省外单位29家)、15家审图机构,共抽取149个工程项目,其中住宅工程项目88个(含保障房项目5个),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61个,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

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水暖、电气5检查内容分政策检查和技术检查两方面。

政策检查重点是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技术检查重点是工程勘察质量、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消防(含外保温防火)、无障碍建设、光纤到户、绿色建筑、玻璃幕墙等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吉建科〔202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吉建科〔202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吉建科〔2022〕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施工、验收阶段管理,确保“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并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全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2/T5055-2021)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将其纳入工程建设要求。

二、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要求,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验收,收集、整理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关材料,加强新建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及验收全过程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到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8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网上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13
•【字号】吉建函〔2020〕284号
•【施行日期】202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网上培训的通知
吉建函〔2020〕28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精神,提高设计、审图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22/T5034-2019)(以下简称“节能75%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受疫情影响,我厅将开展“节能75%标准”网络培训工作。

“节能75%标准”建筑、暖通、电气专业课件可在“吉林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jskj/wjxx/),也可在***************草稿箱内下载,密码:kjc12345678。

建筑、暖通专业课件为LXE文件,可在电脑、手机等客户端下载“屏幕录像专家”软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

联系人:刘杨
联系电话:*************
附件:
1.建筑专业课件
2.暖通专业课件
3.电气专业课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