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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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15]16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5.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9]27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控制新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进一步强化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政策法规,依法办事,严把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下同),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凡按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三、对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改变使用功能或排污状况的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同类名录制订并公布。

四、未在分类管理名录内的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下称申报表)。

申报表的格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按管理权限对申报表作出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

创新农村环境管 理体 制机 制 ,按 照统筹 城乡发 展 、建设 宜居 城 乡的要求 ,建 立
各 级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协 调 机 制 ,形 成 统 一 领 导 、统 筹 规 划 、分 工 负 责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机制 。 4 、政 府 主导 ,公 众 参 与 。
发挥各级政府 主导 作用 ,落实农 村 环境保 护 的责 任 。充分 运用 法 律 、行政 、经 济和宣传手段 ,增强农 村环境保护 意识 ,调 动发 挥社 会 各方 面 的积极 性 ,引导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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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选择 3 个 市 、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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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 第 2 期 8


基 本 完 成全 省 建 制 镇 集 中式 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的 划 定 ; 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 以 县 域 为 单 位 ,完 成 全 省 3 6 自然 村综 合 整 治 建 设 ; O/的 9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所 有 建 制 镇 基 本 建 成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 1 年 第 2 期 01 8
定 资 产投 资计 划 的建 设 项 目要 加 强 审 核 ,严 禁 多 渠道 、重 复 申报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
第 五章


第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厅 负 责 解 释 。
导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要 加 大 污 染 治 理 和 生 态 修 复 力 度 ,坚 持 环 境 优 先 战 略 ,全 面 推

粤交基函【2021】606 号文

粤交基函【2021】606 号文

粤交基函【2021】606 号文一、加强规划立项阶段的环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1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项目建设均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和项目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规划阶段,即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公众参与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合理评估项目选线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评价意见,进一步优化线路选线,尽可能使得环境敏感区所受不良影响程度最低。

(二)立项可研阶段,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作为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比选因素的一部分,合理确定可行性工程方案,做到环境友好,除了在高速公路出行功能上满足沿线群众要求之外,在生态环境上也做到与周边环境和谐。

同时做好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专项评估工作,充分做好与公路沿线城镇规划的衔接。

(三)为促进高速公路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开展了规划环评审查。

目前《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已落实环评审查意见,下一阶段我厅将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继续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的优化调整建议。

二、严把项目的环评审批关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在公路项目环评审查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存在“五个不批情形”及相关审批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对予以批准的项目,对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严格要求,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粤环[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防止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通知(粤环〔2012〕53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近期,我省陆续发生多个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动工建设的情况,部分建设单位甚至被环保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华能汕头海门电厂一期工程3号4号机组、广东粤电惠来电厂3号4号机组扩建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观音山森林公园段、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二期2号线变更、揭阳潮汕机场变更、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等。

我省多个重大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的情况引起了环保部的关注,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造成不良影响。

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坚决遏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件频发的态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巡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擅自变更等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粤环〔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范围(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开展重点企业VOCs达标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

到2017年底,全省VOCs 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3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

二、重点行业整治要点(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全省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粤环[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粤环〔2012〕8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一)化学药品、农药制造(单纯分装、复配除外);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二)金属冶炼(不含废金属冶炼等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金属矿山及砷矿开发、电石、铁合金、焦炭、氰化法提炼产品、铅蓄电池生产、水泥熟料制造、日产500吨及以上玻璃制造、拆船;(三)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热电站;(四)炼油、沥青、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及其它年产10万吨及以上基本化学原料生产;(五)化学制浆、鞣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六)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七)机场,危险化学品专用码头;(八)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九)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泥粉磨站、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八、本名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粤环[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二、考核监管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粤办函〔2017〕70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

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

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

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

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

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

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

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分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0•【文号】环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粤环[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我厅决定在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现将《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二,请各市按方案的时限要求实施(如对试点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6月30日之前反馈,经我厅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请各市将辖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吨以上或认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重点产生单位名单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据此拟定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名录。

各市分管该项工作的局(委)领导及联系人一并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全省首批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企业名单(共132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及电话:许冠英****************************刘理祥********************************.cn附件一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和危险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和非法转移处置的现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5月目录1 编制的目的意义、必要性、依据及过程 (1)1.1 编制的目的意义 (1)1.2 编制的必要性 (1)1.3 编制依据 (2)1.4 编制过程 (2)2 国家及省内外开展情况 (3)2.1 国家开展的情况 (3)2.2 外省开展的情况 (4)2.3 省内开展的情况 (5)3 编制主要内容说明 (6)3.1 总则 (6)3.2 组织实施 (6)3.3 工作内容 (6)3.4 监督管理 (7)4 其他问题说明 (7)4.1 有关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说明 (7)4.2 有关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7)4.3 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说明 (8)1 编制的目的意义、必要性、依据及过程1.1 编制的目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建成后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而项目建设期间主要依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管。

实践证明,在项目建设期间如果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环保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因此,对项目建设期间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工程环境监理势在必行。

我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且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由于缺乏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我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支持和保障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环境监理机构也难以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缺乏完善的环境监理管理依据。

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各自职责要求不明晰,这些将直接导致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操作缺乏依据,容易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间接影响日后我省工程环境监理行业的长远发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1 / 7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

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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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粤环[2012]77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粤环〔2012〕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
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环评批复未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一年内,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坚持“热情服务企业”和“依法严格执法”并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你局(委)须每季度整理一次辖区内环境保护部
及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台帐和档案,每年10月31日前,你局(委)应汇总辖区内环保部及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情况,并于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书面汇报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情况,以及你局(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络方式等信息。

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安全隐患的,须及时专报。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要根据环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规程》进行办理,符合省政府第169号令下放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由你局(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三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自投入试生产(运行)超过一年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你局(委)调查取证后移送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或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你局(委)须依法予以查处。

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须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情况开展后督察。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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