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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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鲁劳社发[2000]24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245号2000年9月12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一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1.“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的范围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的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等。
二、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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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有关银行:为提高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1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见附件1,下同)。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各银行办理网点名单及地址见附件2)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二、支付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一)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通过安装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收费窗口的个人账户刷卡专用POS机具,直接刷卡支付其近亲属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非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通过银行支取、转账方式支付其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鲁人社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3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鲁劳社〔2007〕26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合理确定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水平,现将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增加部分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自2010年6月起,职工月缴费基数为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以上至20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10元;200%以上至25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3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
自2010年1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三、部分单位实行分步参保办法。
列入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流动性强、驻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筹资,参加省级直管单位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单位管理。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门诊统筹管理。
四、妥善解决保健人员的床位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用人单位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适当解决。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shēngyù)保险和职工根本(gēnběn)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shēngyù)保险医保合并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guāny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存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本钱〞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效劳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开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

山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山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在不久的将来,山东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有望合并,“五险一金”时代将终结,精简成为“四险一金”。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再次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会有什么变化?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拿北京地区来说,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个人及单位缴存比例如下: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纳,单位缴存比例为0.8%;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存比例为10%。
全国生育险和医保将合并实施人社部、财政部新出台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对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据了解,从整体看,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是呈现结余状态的。
以财政部2015年11月公布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来看,2014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39亿元,比上年增加77亿元,增长21.3%。
当年支出363亿元,比上年增加84亿元,增长30.3%。
2014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7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77亿元。
因此从全国角度来看,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是相当于利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
中国保险费率居世界第13位“大家普遍反映保险费率过高,在世界上排第13位,企业和个人都觉得负担较重。
三中全会也明确要求要降低社会保险费。
”中财办相关人士曾表示,未来将会适当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目前,中国养老金的缴费比例远远高于周边国家,企业最迫切的呼声就是尽快降低养老金费率。
“前不久,多个研究机构对降低社保缴费比例进行了探讨。
”一位参与调研会议的人士透露,“会议最主要的内容是明确了要降低社保缴费比例,但没形成决议。
还没有定具体的缴费比例降低的程度,时间点也没有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淄劳社发[2007]95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07〕79号),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运作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7、职工本人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
2、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费用;
3、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待遇。
(三)生育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四)因生育导致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8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2、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430001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
队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
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
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5.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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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鲁医保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稳妥推进省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省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7号)等文件规定,省直医保自2022年1月起启动施行DRG付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省直与济南市“一体试点、同城同策”原则,省直医保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及分类、病组、权重、费率、基金预算清算等要求原则上与济南市保持一致。
省直医保参保人在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在非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中医优势病种外,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
二、加强医疗机构协同推进工作(一)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DRG付费组织保障。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DRG付费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组织机构;院内医保、信息、病案、医务、人事、财务、物价、药剂、设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加强与省医疗保障部门沟通,确保DRG付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编码贯标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做好编码标准常态化动态维护应用工作;加强院内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各项数据指标真实准确、完整、合理、规范、可追溯。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并到生育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停止参保手续。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2020年1月1日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申领条件及流程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山东省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的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
为了更好地了解山东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孕期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器械费用等。
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不低于80%,具体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在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生育保险报销限额。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限额为每人每次生育不低于8000元,具体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生育后,可携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费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销款项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五、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在进行生育保险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材料;其次,了解报销范围和比例,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产生误解;最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避免超过规定的报销时限。
综上所述,山东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涵盖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参保人员在生育后,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障和福利。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有所帮助。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鲁医保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2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监管稽核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查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考核、监督审计、智能审核等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医保基金支出审核;(二)建立与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三)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审核;(四)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五)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侵占、挪用医保基金;(六)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相关探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相关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
然而,当前我国医保和生育保险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并没有实现合并。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大力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合并实施已经成为当前的必然趋势。
本文将重点就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我国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了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
在生育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员工每月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上企业的补贴,来确保在发生意外或意外压力过大导致妊娠引起生育障碍等状况时,参保者能得到及时的及时救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许多员工并不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优惠政策,并不清楚自己应该向医院申诉和如何寻求帮助。
此外,一些疾病和医疗手术的费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保金也不够充足,不少医生的工作时间没有制度标准等等。
二、职工医保职工医保制度是指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应对意外、疾病等不可避免的情况。
当员工承担医疗费用时,医保制度将帮助他们减轻一定的负担。
对于职工医保,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方面进行探讨:1、参保的地区;2、参保的职工;3、参保的范围。
就参保的地区而言,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家医保和地方医保的合并,从而扩大了参保范围。
对于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主要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扩大,现已实现了大多数职工的参保。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优势1.简化流程目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是分开实施的。
对于职工来说,办理这两种保险的流程是相当复杂的,需要分别去不同部门申请。
但如果两种保险能够合并实施,将会大大简化办理保险的流程,减轻职工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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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
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
从2020年1月1
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