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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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反诉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被告享有抗辩的权利,审判机构一般会给予被告答辩期限,庭审中亦会给予被告就原告的诉请、事实、理由等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同时被告亦享有反诉的权利,可以向原告提出新的主张,那么什么情况下抗辩即可,什么情况下需要提起反诉呢?
抗辩的作用和目的是使本诉不能成立,是被告基于原告的权利主张而为的一种防御和对抗手段,一般主张原告诉请及事实和理由错误,阻止、延缓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实现,给予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否定性立场和观点,一般抗辩需进一步的举证证明抗辩观点、事实、理由的成立。
反诉是独立的一种诉,提起反诉的目的和作用是抵消、吞并本诉或者实现被告的其他权利。
本诉撤回后反诉仍可继续审理,但是就本诉的抗辩则不再存在,反诉作为单独的诉需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与本诉一样会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审理,抗辩仅仅是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对抗观点,可以进一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实体法《民法典》中涉及到的抗辩权主要规定为: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对抗继续履行的请求、六百八十七条先诉抗辩权对抗未经债务人履行要求的请求、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利、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订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对成果的主张。
程序法关于抗辩和反诉的主要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结合上述规定及审判实际可见,抗辩权主要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进行阻却,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的对抗,并未向原告提出行为请求主张予以对抗抵消吞并;反诉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与本诉当事人范围相同、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的事实。
我们结合具体的抗辩权来分析什么情况下属于抗辩什么情况下属于反诉,例如上述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件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支付货款的,未约定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顺序的,则被告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原告未交付货物对抗支付货款的请求。
但是在发生原告要求支付货款但是被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情况下,被告提出了一个对于原告而言的一个有别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结合反诉的构成要件来看,该违约金的主张与本诉买卖合同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诉诉讼请求支付货款与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有因果关系,没有按时付款的原因系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显然该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应当按照反诉予以提出,而非仅仅止步于抗辩权的行使。
再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被告以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是以付款条件不成就而主张的抗辩,但是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要求原告进行赔偿的,则符合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就该损失赔偿作为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更能够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能够在法院的裁判文书裁决项中进行裁决,应当作为反诉予以提出。
由此可见,抗辩止步于对抗,紧紧围绕本诉的事实、理由、诉请进行,反诉则是向原告提出了新的请求,在发生了向原告提出了主张的情况下,需通过反诉要件进行验证,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需提出反诉而不能仅仅止步于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