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
自愿原则
自主决策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交易对象和条件,建立或变更民事 法律关系。
禁止强迫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的自愿决策,强迫其进行不自愿的民事 活动。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点来处理 他们之间的纠纷。
救济弱者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以实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为行政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如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等原则,对行的关系
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如物权、合同、侵权等制度,为市场 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与经济法在调 整市场经济关系时具有互补性。
05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
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制定和实 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
02
民法典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 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 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确保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 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
03
民法典的核心内容
物权制度
01
02
03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 有权,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 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外 界能够察知,以维护交易 安全。
合同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2020年5⽉28⽇,经第⼗三届全国⼈⼤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民法典时代。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
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债编?⾝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较,图⽰如下: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
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是出于⽴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个耗费时⽇的艰巨⼯作。
民法典于最后⼀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格权编的规范关联⼈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
此种体系构成⽋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上的问题。
为处理⾝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合同法规定的⽅法: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民法典了解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民法典了解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内容架构和影响力等方面来了解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地位。
一、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实施是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我国民法典起源于20世纪初的民主主义革命,旨在逐步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经过几次宪法修改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我国终于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全面的民法典。
二、内容架构民法典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它由7个部分组成:总则、物权、合同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和侵权责任。
每个部分都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1. 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其他部分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2. 物权物权部分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等财产权益的保护。
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
3. 合同权合同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财产交易的发展。
4. 人身权人身权部分主要涉及人身自由、人格权利等个人权益的保护。
它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5.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的法律程序和条款。
它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6. 继承权继承权部分规定了公民的继承行为和相关程序。
它确保了财产的合理分配,并保障了家族财富的传承。
7.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它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影响力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对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民法典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
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
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范式民法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的应用
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读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目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二、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典体系模式?三、对外国范式民法典的分别考察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体系的设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近代自然法法典编纂运动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1]基于此种信念,18世纪末叶以来所谓“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各种法典,不同于在此之前的那些将既存的法加以集成、并试图对其进行改革的所谓“Reformationen”,它是指具有新社会的设计图之法典。
这种法典的基础是自然法,并且是有计划地、观点出发合理地编纂而成的。
[2]显然,自然法理论“摈弃经院式方法,把法的系统化提高到颇高的程度。
它以科学为榜样,以一种公理的、完全辑的方式表达它的法律观”。
[3]按照莱布尼茨的设想,可以将普通罗马法建立在精练、系统的理性法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法典化。
[4]此后,理性法学派认为,用定理或共同的高级概念将各法律命题结合起来,通过一种完整而无缺漏的演绎,就可达到几乎近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逻辑性体系。
[5]这一理论为当时的欧洲法学和立法活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以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谓法学阶梯式编纂模式,并非纯粹的罗马法后代,因为理性法在法国所引起的兴趣虽然小于在德国的情况,但它尤其在体系观念上确实影响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 [6]b5E2RGbCAP由此可见,在自然法理论中,体系的意义应该在于为“力求公布一部一切时代与所有各族人民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法的正义规定”, [7]在理论上提供实现的可能性。
这一理想在学理和立法中的不同程度的实现,极大地鼓舞了当时各国的自然法法典编纂活动。
p1EanqFDPw潘德克吞法学在扬弃理性法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萨维尼的从理性法理论中形成概念和体系的方法,以罗马法作为分析的原始材料,并通过继承其实体的社会伦理,为其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1-15浏览次数:9612字体大小:大中小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这就是说,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
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如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要归入物权法,保证制度要归入合同法。
再如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要归入民法典的债和合同制度之中,但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要归入总则,涉及物权的规则要编入物权法中。
采纳这样一种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则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综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一)罗马式。
该体系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剔除其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在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这种模式也不无优点,但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的这种罗马式模式。
仅仅只是对该法典第三编,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在谈到该编时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
中国民典法内容
中国民典法内容摘要:一、中国民典法的概述二、中国民典法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制度2.民事权益保护3.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4.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三、中国民典法的意义和影响四、民典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举例五、展望民典法的发展和完善正文:一、中国民典法的概述中国民典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民法典的制定旨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关系,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中国民典法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制度民典法对民事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
2.民事权益保护民典法规定了民事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对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民典法设定了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3.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民典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系统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同时,明确了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典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民法典还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三、中国民典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助于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四、民典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举例在日常生活中,民典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权利保障,如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民事活动中,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为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纠纷等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民法典介绍
中国民法典介绍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现行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
以下是对中国民法典的一些主要特点和内容的介绍:1.立法目的:《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结构组成:民法典由七编、附则组成,具体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部分,涵盖了公民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
3.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典之中,指导和规范民事行为。
4.物权编:规定了各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5.合同编:详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涵盖了各类合同形式和类型。
6.人格权编:首次在中国法律中独立成编,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7.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自由、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等家庭法律关系。
8.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丧失、继承方式、遗产分割和遗嘱等内容。
9.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和免除责任的情形,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0.适用范围:民法典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与经济发展。
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各类民事事务的法律框架、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体系及其特点进行论述。
一、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典构成:1、通则部分:包括《婚姻家庭篇》、《继承篇》等。
2、物权部分:包括《担保物权篇》、《用益物权篇》等。
3、合同部分:包括《买卖合同篇》、《租赁合同篇》等。
4、侵权责任部分:包括《侵权责任篇》、《产品责任篇》等。
民法典的特点:1、理性化、系统化、规范化: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内容主要依靠学者、法官和律师等多方面的权威人士进行总结和把握,全面系统地理性化、规范化地对民事事务进行阐述和规范,增强了民事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管控性。
2、基于人权的保障: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各分部分所关注的问题,都与人权的保障有关,目的在于实现公民自由、平等和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3、注重市场经济和私人自治原则:民法典的各篇章中关于交易、契约等经济活动的明确规定,特别注重私人自治原则,即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等,使法治体系更加市场化,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4、中国特色:民法典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方面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强化属地自治、各种多元化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等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二、民法典的特点。
1、法律统一性。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其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民事主体,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关系中的许多基本原则和规则,其针对的对象不仅是生活中的个人和家庭,也包括了商业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同时又对人际关系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社会公正的维护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法治与社会公正性的统一。
民法典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民、企业的利益,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增强经济活力和社会公正性。
同时,由于民法典的规定是以管制法律为前提的,因此也能充分地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正确性和公正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前世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封建社会时 期,法律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仪、伦理和人治。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 特点是注重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正义,以及强调家族和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随 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重要文化底 蕴。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民法典的起草和制 定。这一时期,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开始逐渐形成,并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虽 然这一时期的民法典并未完全体现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但为中国民法典体系构 造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与西方民法典体系构造相比,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也存在一些不足之 处。例如,在私法自治方面,中国的民法典虽然强调了自愿原则,但在实践中仍 然存在一些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方面,中国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多种 侵权行为,但在具体认定和赔偿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结论
总体来说,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该体系构造体现了公平、正 义、自愿等基本原则,本土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交易 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与西方民法典体系构造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 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增加 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多种新型用益物权。此外,法典还对婚姻 家庭制度进行了重要修订,放宽了婚姻登记条件,承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 并对其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些修订不仅符合现代法 治精神,更为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研究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推动 其与时俱进、优化创新。同时也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 素养,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多元化、个性化和统一化也在不断深入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于201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更新换代建立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民事关系,凝聚推进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体系是中国当前民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诉讼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法规组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归纳总结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我国民法体系的总体框架,是民法典体系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民法典体系的核心法规,赋予了民法典体系更多的活力和定位。
其他各项法律和法规则及解释,也分别关注民法典体系中不同领域的实践要求,并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落实民法典体系基本原则。
此外,民法典体系中也反映了我国近代以来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变迁,包括社会关系多元化、市场经济参与的不断增加、国家主权的重要性的强调以及司法自主的深入提升等。
通过民法典体系,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中国近代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及其实施的实践意义。
据悉,我国民法典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体系,不断完善与创新。
它不仅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变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实践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调节了公民间的冲突,为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民主法治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保障。
它不仅是我国民法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当今社会秩序和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第一章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性中国民法典是指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的法典。
作为全国性法律的民法典,它对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落实法治的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体制设计是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二章民法典立法的历史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
1911年,清政府发布了《大清民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的框架体系。
直到2018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正式生效。
同年12月28日,该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基本原则必须坚持。
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必须根据中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结合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和制定,确保民法典条文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民法典立法的体制设计民法典的立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民法典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宪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等多个方面。
其中,宪制法律为我国法律的根本,规定了制定和修订民法典的原则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代表国家制定了关于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对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条文审核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也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核心部分。
第五章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复杂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各级立法机关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和观点,并制定包含关键要素的具有实质性条文;同时,需要高价召集专家进行研究,并征询各界人士和公民的意见。
此外,合适的程序还需要根据制定和修改民法典的宪制法律来设计和制定。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我国民法典是国家最高法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结构是整个民法典体系的脊梁,其设计良好与否决定了整个民法典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从整个结构来看,中国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六大部分,以下将详细分析其内部构成和联系。
一、民法典总则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端,涉及着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它为整个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民法典总则包括六大章节,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时效。
其中“基本原则”是总则的骨干部分,概括了民法的几个重要原则,如依法平等、自由意志、公平原则、保护人格尊严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的民法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们对自己或他人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第二部分,主要是规定物权的种类、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情况,肯定了民事主体在把握和保障自身物权价值方面的权利。
民法典的这一部分包括六章,构成了对物权的全面性规定。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规定人们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明确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签订合同的规则和程序、合同的内容、效力和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等。
它也是整个民法典的一个核心部分,具有极强的实用性。
合同法包括五章内容。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明确了在侵害行为下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侵权责任法包括五章内容,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赔偿侵权行为损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是国家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五、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规范了个人在家庭领域的行为。
它分为五章内容,其中第一章是有关结婚的法律规定,规定了结婚条件、程序等,为合法婚姻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章是关于夫妻、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架构
民法典架构民法典是中国大陆的一部基本法律,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事法规之一。
作为我国的“民法总章”,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依据和保护体系,旨在建立一个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问题的基础法律制度。
一、总则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适用、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善意原则等内容,旨在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各条规定提供基本框架。
该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性质、来源、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物权部分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民事法律标准,旨在维护人们的财产权利。
该部分明确了物权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规定,为我国物权法整体建设奠定基础。
三、合同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终止等内容,旨在规范市场行为。
该部分详细规定了各种合同类型的法律标准,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人格权与人格权侵害人格权与人格权侵害部分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该部分重点规定了各种人格权侵害行为的法律标准和承担责任的规定,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合法性、维持、解除和分配财产等内容,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该部分详细规定了各种婚姻关系和家庭财产分配的法律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继承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人的法定顺序和继承财产的要求,旨在维护公民的遗产权利。
该部分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分配财产的规律,为公民在遗产纷争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典架构体系完备、科学合理,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然而,在实际适用中,也需要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和公民共同努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法律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民法典中国法律体系的里程碑
民法典中国法律体系的里程碑民法典——中国法律体系的里程碑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里程碑意义,并讨论其对个人权益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第一部分:民法典的定义和历史意义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它单独对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立法,并以制定综合性的民法典来确立民事法律体系。
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完善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它标志着中国法律建设的重大进步,具有以下方面的里程碑意义:1. 统一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制定为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提供了重要基础。
以过去零散、不完整的民事法律为基础,民法典编纂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
它将零散的制度规则统一整合起来,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一致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保障个人权益民法典是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通过规定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确保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无论是在经济交易、婚姻家庭关系还是侵权赔偿等方面,民法典都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框架。
3.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合同法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对企业经营的依法监管等内容,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它不仅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还为经济合作、技术创新和资本流动等提供了法治环境。
4.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它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第二部分:民法典的建设与发展民法典的建设需要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并且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法律的进步与时代的同步。
民法典与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典与民事法律体系近日,中国迎来了一部历史性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本文将从民法典与民事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系统整合以及民法典对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典与民事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总纲,具有统领和引领作用。
它由典章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组成,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规范,是各类民事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从体系结构上看,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顶层构建,下设各具体领域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比如,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合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是在民法典指引下制定的,与民法典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民法典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系统整合以往,我国的民事法律零散而不完备,存在着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重叠与不协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进行归纳梳理,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实现了系统整合。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为现行民事法律做出了梳理和整合,还填补了现有法律的空白和缺陷。
通过对民事权益的确权、保护原则和适用条件的明确,民法典为各个民事法律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效弥补了以往的缺失。
此外,民法典还使得民事法律在适用和实践中更加统一。
以往法律规定的重叠和交叉,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而民法典的出台,使得不同领域的民事法律具备了相似的适用标准和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民法典对社会的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民法典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了我国对法治的高度重视。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为社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法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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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现在很多学者认为,法典化非常成功的地方就是使它做到了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3、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准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也就是要带着体系化的观念去适用法律。
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法的知识。
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里面,只有在有一部体系化法典的情况下,才更有助于我们司法审判人员用一种体系化的观念去分析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从多视野的角度来观察分析每一个个案,并且准确的适用民法规则。
我们今天讨论请求权体系,这是我们学习民法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但是怎么形成请求权的体系,只有在有法典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对这个体系理解的更为深刻,更为透彻。
在我们没有法典的情况下,让我们讲这种体系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
实际上在德国民法典出台以后,拉伦茨这些学者就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请求权体系。
但这个体系完全是从法典里面准备出来的。
所以今天我们和德国人讨论民法,任何一个案例他都会给你把这个BGB条款列出很多来,这些条款可能分别涉及到各个部分,总则的有哪些条款给你列出来,债法的有多少条款给你列出来,物权的有多少,或其它方面的;这就是体系化以后使得任何一个法律人,他考虑任何一个问题不是单纯的从一个法律着手,而是从各个方面的规定来考虑。
这就是体系化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所以我始终相信只有在法典化的情况下,或者只有通过法典才能够使我们法律职业者,他们的法律素养我想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个问题:我们在思考民法典体系的时候,应当注意些什么?有些学者认为,我们既然要借鉴德国的总则,那么我们就要把整个德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来全盘的借鉴,甚至照搬;因为总则和分则的体系是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整个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它是潘德克学派精心设计的一个产物,不能够只取其中的一项,而不考虑另外一项,弄不好就象有的学者说的“四不象”,所以任何创新都是一种标新立异。
这个看法我是不赞成的,这就是我们要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德国的模式。
首先我认为,不管这个德国的模式如何是高度理性化的产物,或者是高度抽象的产物,但它毕竟是一百多年前的产物、是一百多年前的发展。
按照现在很多人的考证,德国民法典的这个体例实际上最初是由萨维尼在十九世纪中叶时完成的,然后由他的学生把这些继承下来。
如果要推算到萨维尼的话,实际上是一百几十年前的体系结构,拿到今天我们仍然要一点不变的来继承、来照搬,我觉得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毕竟这一百多年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因此我们的法典体系理所当然也要随着这个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发展变化。
比如说,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人格权这一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
民法典的制定者中一些人甚至不知道这个人格权究竟是什么。
大多数人认为,人格权就是指的是人格。
所以,德国民法典基本上没有人格权制度,现在有时候我们说德国民法典有各个条款,比如说象姓名,是不是对人格权的规定,其实在当时他们来看,认为这些都是属于人格的范畴,还不是把它作为人格权来规定的。
但是这一百多年来、特别从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已经迅速发展成为民事权利中一个重要权利。
德国不仅仅通过判例创设了大量的具体的人格权,而且通过判例也创设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现在和德国学者讨论,没有一个人不认为人格权在德国民法典里面的重要性。
但是很遗憾德国本来是一个大陆法国家,但是人格权是一个例外,它纯粹是一个判例法。
现在和他们讨论人格权的话,他们教授和你介绍的所谓人格权制度都是学者根据判例总结出来的理论。
所以很多教授认为,如果今天在写德国民法典人格权可能就要单独设立一编。
所以,我极力主张人格权要单独设立一编。
很多学者表示不理解,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从德国法里面找不到任何理由。
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是把德国的体系当作一个论证问题的论据,本身把它当作一个可以发展、可以变化的一个体系和模式,我们把它看作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东西,我觉得这种思维方式,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德国法典本身也在发展,我在和一些德国教授讨论时候说,有可能在我们的民法典当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他们说将来德国民法有可能要学习中国民法。
德国他们自己也在发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德国债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条文已经改的面目全非了。
我记得当年讨论合同法的时候,我是极力呼吁我们不要完全照搬德国的瑕疵担保和履行不能制度,还有很多学者提出异议,后来我为这个问题还写过两篇文章强烈呼吁我们不能够学习德国法搞瑕疵担保和履行不能这样的概念。
后来我们的合同法最后没有采用这两个概念。
今年1月1日,德国完全改变了这两个制度。
他们也意识到一百多年前的东西确实现在来看,很多东西需要发展。
既然德国法也在发展,为什么我们不能够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我始终认为我们的民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大的国家,我们要制订一部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典,如果我们还要照搬德国的民法,我认为这是毫无出息的,对于人类的法律文明可能是无所作为的。
我们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完全去照搬别人的模式,我觉得这有什么出息;当然我们不能标新立异,但是我们一定要创建有中国特色,我们自己的东西。
其次,我们在构建体系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民商合一。
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这两种体制,可以说在今天仍然有很激烈的争论,我在日本和德国见到一些民法的学者都坚持民商合一,和商法的学者讨论他们都是主张民商分离;看来这个问题会长期的争论下去。
但是有一个现象我想和大家要解释的就是,如果我们看一看最近十几年来所颁布的民法典,大概颁布了十五部新的民法典,这十五部民法典所有的都是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体制。
所以也可以这么讲,民商合一是一个总的发展潮流和趋势。
德国有一个很著名的学者,他专门研究了民商合一的原意,他谈的一个观点就是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已经丧失了,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他认为在市场中对立的不再是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对立,既然不是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对立,所以商法作为一种特殊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价值。
今天在市场中对立的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工人和劳资双方之间的对立等等,所以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劳工的法律等等,这些法律和民法配套,这是今天我们这个社会一个新的现象。
所以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他认为它的作用现在越来越突出,而商法它应该和民法结合起来。
这个说法不一定完全正确,但确实有它一定的道理;我觉得这个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总体上我是主张我们所坚持的模式是民商合一,如果我们采用民商合一这个观点来制订我们的民法典,那么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认识就有极大的改变。
我们在构建民法典体系的时候要注意区分民法典与单行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考虑哪一些一定要纳入民法典,哪一些应该通过单独的立法来解决,这里面争议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
我始终认为知识产权应该通过单行立法去解决,不能纳入民法典。
当然从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情况来看有几种模式,有的国家象意大利他们把知识产权全部纳入到了民法典中规定了,越南是确认知识产权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总则里面规定,有的是在客体里面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我觉得后两种模式可能好一点,如果要把整个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会带来很多的麻烦。
知识产权既有实体又有程序,发展变化很快,我们必须要注意民法典它主要还是确定一些基本的规则,换句话说是确定一些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大多是经过我们长期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
这些规则当它抽象为法典的规则以后,它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尽管说不能够修改,但是我们至少不能朝夕修改。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法典,它的严肃性就丧失了。
但是象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领域,尽管知识产权出现了很多新的一些权益,如果都反映到法典的话,一旦我们把它包含进来以后,可能我们就要经常的修改。
比如说现在很多新的问题象地理标志,甚至我到欧洲看到,麦当劳里面的形象设计,地板用什么颜色来铺,周围采取什么样的设计,这些都可以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曾出现一个宾馆门口的装潢的模式被别人用了,也可以告他侵害知识产权;这个范围越来越宽,这些如果我们把它纳入到法典中,将来究竟怎么办?象现在民间文学作品怎么保护?谁也说不清楚,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如果要保护权利人怎么确定,谁来成为权利人,一旦真的有了权利人,是不是使用民间文学作品都要获得许可,都要缴税,谁来收这个税?赔偿向谁来赔?等等这些问题都无法解决。
更何况这样的法律它本身就是一个公法和私法结合的产物,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比如专利商标都要通过登记产生,它是和行政法规是密切的结合在一起的,民法典怎么去包含大量的行政法规范。
如果我们不包括的话,怎么解释这些权利是怎么产生的。
还有国内的和国际的规范,实体和程序的规范都是交织在一起,所以我不主张把它纳入到民法典,这就要我们认真的思考整个法典和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包括象劳动法、证券法等等都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些国家象公司法和劳动法意大利民法典是把它放入到法典当中的,一部法典如果把这样单行法都包含在里面,可能几万条都写不尽,这样修改起来更麻烦,我想简直成了一个大杂烩了,我是不赞成这样一种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