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项目编制要求及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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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及自治区本级

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及自治区本级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资源保护工程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资源保护工程,是指纳入自治区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 以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与保护为主体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包括经水利部或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实施的、由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安排和自治区本级水利经费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保护水源地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为目标,通过实施水源地点、面污染源治理、水源地涵养保护、人工湿地、植物浮床、隔离防护、小型引水工程、废水截流渠系、农村小型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等措施,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达标和水生态系统安全。

第四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其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按《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治区水利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由水利厅经费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由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水资源保护工程。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设区市本级、县级为单位编制水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或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

水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审批。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工程以单个水源地为单元进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水利水电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水资源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工程概预算应参照自治区水利厅桂水基(2007 )38号文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具体编制大纲见附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投资在2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投资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的,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第八条经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要改变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投资变化较大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其它属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项目各参建单位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项目投资额较大需分年度安排资金的,应当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水利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审批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分期分批安排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申请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水利厅部门预算要求编制上报,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同意后,纳入自治区水利厅年度部门预算。

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有关水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的计划

表、项目设计批文送自治区水利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各市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

补助申请,编制并下达自治区水资源保护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体系和制度,严格计划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建设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的,须按程序包原批准单位批复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在当年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年度项目。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实行财政补助的投资机制,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计划投资的80%,其余资金由设区市、县解决。

第十七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保护土建工程、水源地的生物、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水质水量监测设备购置及安装等。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工程财务报表。每期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核算,提交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设区市本级实施项目的法人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实施项目的法人单位和责任主体均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建设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应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自治区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建设时限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严格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资源保护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保护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单位自验、不定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下达的计划应在当年内完成建设内容,当年年底前项目责任主体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提出自验报告。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自治区水利厅在接到申请验收,自治区水利厅在接到申请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不定期检查由水利厅或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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