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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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交往的逐渐增多,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为了克服我国国内法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分歧所造成的贸易障碍,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运输与保险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事先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作为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到了较好的补充和解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出现后,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谈判时间,节省了业务费用,促进交易尽快达成;反映了商品的价格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虽然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必须弄清楚每一个贸易术语的真正含义,避免因理解出现偏差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的发生。特别是要做好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衔接:

(一)选择贸易术语要考虑的运输因素

第一,视运输方式选择使用贸易术语。虽然贸易术语只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同的贸易术语适应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在《2000通则》中,有6种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送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从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不采用适合的FCA、CPT、CIP术语而使用不当的FOB、CER、CIF术语,还会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扩大了我方的风险范围,从货交

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

第二,视运输条件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第三,视运费水平和运价变动情况使用贸易术语。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因而出口宜采用C组术语,进口宜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宜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第四,视装运港条件使用贸易术语。对于在装运港交货的四种术语,当装卸港条件较差或费用较高时,若用承租船运输,则因运费、装卸费也会因此而增加,应回避运输及装卸责任,即出口用FAS或FOB Liner Terms、FOB Under Tackle 的术语变形,进口用CFR (CIF)Liner Terms、CFR(CIF)Ex Tackle、CFR(CIF)Landed的术语变形;若以班轮运输,则因会加收港口附加费使运费增加,也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AS、FOB,进口用CFR、CIF。

(二)选择贸易术语要考虑的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因此,在实际业务中E、D两组术语较少采用,而F、C两组术语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就保险而言,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备发生买方拒收时的货损可取得补偿,在出口业务中宜采用CIF、CIP术语,由自己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手续。

二、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贸易术语和保险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贸易合同的签订仅仅是交易的开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贸易合同的履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进行货物运输。如果能及时交货、装运和接货,完成货物运输,即国际运输为贸易提供优质服务,才可以保证贸易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贸易的发展。由于货物运输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买卖合同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地规定,这就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加以辅助。因此,运输合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委托运输货物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涉及买卖双方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免责、赔偿金额限制、改航、换装、改变目的港、甲板货物、危险货物、延迟提货、货物包装、共同海损、法律等条款。

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密切相关。由于国际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运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为履行贸易合同提供便利;而贸易合同的订立也必须考虑运输合同的内容,使两者相结合。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陆、空、江、邮等。为了合理地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合同的托运方必须考虑买卖合同中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使运输方式与贸易术语相一致,避免造成麻烦。

因此,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商品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其性质和特点更加复杂,为此,国际贸易更需要国际运输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

三、保险合同与贸易术语和运输合同的关系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在贸易中凭侥幸心理或是认为货物在运输中不会出现风险等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意外损失时,就会打乱某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本身的义务,同时也会影响对方的权利。于是,要求由保险人来承担灾害事故造成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双方商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义务。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是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的书面协定。由投保人同保险人双方之间订立。投保人或为买方,或为卖方,或为他们的代理人。保险条件、保险率等则根据贸易价格的不同,由订约双方议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碰到风险而造成的意外损失,不是买卖双方自身所能控制的。一旦发生损失,会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卖方会因此而收不到货款,买方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可见,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而且还会影响到诸如银行、承运人、工厂企业等各方的利益。可见,保险在货物运输当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而且,由于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风险、损失、费用和险别之间就会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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