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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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和控制程序
0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以人为本,促进企业协调发展,制定本程序。

1 范围
1.1 本程序适用于DX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2 本程序所称职业病,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3 根据职业病的定义,本公司可引起急、慢性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化学因素(氨、氰化物、苯胺、甲苯、甲醇、丁醇、四氯化碳、氢氟酸、氯气、光气、溴素、二甲基甲酰胺、硫化氢等),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煤尘、焊尘)等。

涉及职业病包括:化学灼伤、化学中毒、尘肺、噪声聋等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病目录》分类进行。

2 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2.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
2.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
2.4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法监
发[2002]108号)
3 责任
3.1 行政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毒、有害岗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及其他健康检查,新员工健康检查,建立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健康档案,负责向当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急、慢性职业病;
3.2 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上岗、转岗、离岗员工健康检查的组织,负责职业禁忌症的岗位调整工作;
3.4 安全管理部负责新上岗、转岗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及相关费用的落实。

3.6 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职业卫生的管理
4.1.1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交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具体执行《新、改、扩建项目控制程序》;
4.1.2 安全管理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监测,对没达标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组织进行整改;
4.1.3 对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安全管理部应责成相关部门在其醒目位置,设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4 对可能发生严重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安全管理部应责成相关部门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1.5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原料,应当在生产场所设置危险化学品周知卡,详细介绍产品特性、主要成分、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的行为,员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4.1.6 安全管理部负责根据有毒、有害岗位的要求,按照标准配备职业防护用品,如防毒面罩、护目镜、防酸碱工作服、劳保手套、劳保鞋等,具体执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4.1.7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管理部应定期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4.1.8 安全管理部、生产车间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
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2.1 职业健康检查: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其他岗位按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
4.2.2 人力资源部将有毒、有害岗位员工新聘、在岗、离岗变动情况及时通报行政部,行政部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其他岗位新聘员工亦需及时通知行政部组织健康体检;
4.2.3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氨、苯胺、甲苯、丁醇、甲醇、氰化物、四氯化碳、氢氟酸、溴素、光气、二甲基甲酰胺、硫化氢、煤尘、焊尘、氯气、高温、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接触粉尘、高温、噪声、振动岗位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健康体检一次;
电工、高处作业每两年体检一次;
压力容器作业每三年体检一次;
其他员工每三年体检一次。

4.2.4 体检项目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

4.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3.1 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3.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3.4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4.3.5 公司应妥善保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4 职业禁忌的处理
4.4.1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4.2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4.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4.4 不得安排孕期、产期、经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4.4.5 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5 职业病的管理
4.5.1 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为:大连市大化医院职业健康检查中心;
4.5.2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新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4.5.3 员工确诊患有职业病时,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享受工伤待遇;
4.5.4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金州区卫生局,金州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5 形成的记录
DXC-00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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