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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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应由公司全体员工遵守。

2. 术语与定义•电离辐射: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波, 可通过与物质相互作用使其电离或产生化学和生物效应的辐射。

•工作人员:指企业职能部门的在职员工。

•辐射监测设备:指用于监测和测量电离辐射水平的设备。

•辐射防护设备:指用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设备。

•剂量限值:指对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内能接受的最大辐射剂量限制。

3. 电离辐射防护法规3.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方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作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与电离辐射相关的工作。

2.依照国家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定期对辐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限值。

3.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国家订立的辐射剂量限值,并在必需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行业标准和规定依据行业标准和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进行辐射监测: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在工作场合设置合适的辐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

2.工作场合安全措施: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供应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不受到电离辐射的损害。

3.辐射剂量掌控: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确保其在剂量限值范围内。

对于超出剂量限值的情况,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防护。

4.培训和教育: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为工作人员供应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辐射防护的紧要性、辐射剂量限值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的方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标准
3、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是为了 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 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4、事故照射accident exposure 指 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及公众非自 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5、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是 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而不一定发 生的照射,在最优化分析中应将潜在 照射考虑在内。
除污染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污染核素的理化性质和污染物的 性质选择适当的去污剂和去污方法;
(2) 尽早清除以防污染扩散 (3)防止去污过程中使污染面扩大; (4)除污后要做安全监测,控制在规定值 以下。
三、放射危险标志物
图7-4是国际通用的电离辐射标志物,常用于放射性实 验室和作为放射货物运输的标志。
2、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 生电离辐射的设备装置,其放射性活度大于 封闭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或不加任何 防护措施,放射源表面的当量剂量率高于 0.04mSv·h-1;或工作位置的当量剂量率高于 2.5μSv·h-1;或间断性工作的年有效剂量高 于5mSv。
3、使用电子加速器和操作产生电子束 的装置,其电子束能量大于5KeV,且工作 位置的当量剂量率符合第2条所列的数值。
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的标准包括 基本标准、次级标 准。
1、基本标准阐述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并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辐射以外的各类 照射的基本限值;
2、次级标准则是依据基本标准作出的 应用性规定。
辐射防护的目的
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非随机性效应)的发生,限制 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 可以接受的水平。
头部
50
腰椎
35
腹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05
电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电离辐射事故分类与特点
核设施事故
涉及核燃料、核反应堆等设施 的事故,具有大剂量辐射释放
的风险。
放射性物质泄露
放射性物质在生产、运输、使 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的事故,可 能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医疗事故
涉及放射性设备或放射性药物 的医疗事故,可能对病人和医 务人员造成辐射伤害。
THANKS
感谢观看
实时监测与评估
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 事故情况和辐射影响。
应急响应程序与救援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电离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 急响应程序。
现场隔离与控制
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控制,防止辐 射物质扩散。
人员疏散与安置
及时疏散受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医疗救治与辐射防护
对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并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辐射源和技术不断涌现,需要不断更新和完 善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确保全球范围 内的辐射源安全和电离辐射防护。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加强公众对电离辐射和辐射源安全的认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 度,共同维护人类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制定了有关辐射剂量和效应的推荐值
国家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各国根据国际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电离辐射防护标 准和规范
中国国家原子能法规定了电离辐射防 护和安全标准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实践正当性
确保电离辐射的应用利大于弊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
机构间辐射安全协调委员会还有以下组织: UNSCEAR、ICRP、ICRU、IRPA、ISO、 IEC、CEC
IBSS 是国际放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
5.3 把 “ 电离辐射防护 ” 与“ 辐射源安全 ” 并

电离辐射防护扩展为
防护与安全
(protection and safety )
放射防护技术要求 与管理要求并重
可忽略
剂量水平
>10 2 一般天然本底水平
>10 一般天然本底水平
1~ 10mSv
( 平均天然本底水平 )
<10ˉ1 一般天然本底水平
<10ˉ2 一般天然本底水平
以 IAEA 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
安全丛书 序号(年份)
9号(1962), (1967), (1982)
115号(1996) (1994曾先出
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 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
● 应急责任 ● 应急计划 ● 应急准备与响应 ●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29 种活动:
生产制造—— 有关放射性物质的 开采、选冶、处理,
各种辐射源的 设计、制造、建造、装配
销售流通—— 各种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辐射源的 采购、
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
• 对于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如果探
视人员是儿童时,则不超过1mSv。
公 众 限 值(续)
皮肤表面污染是一种非均匀照射,可 以把受照剂量最高的局部100cm2面积上的 平均值,与皮肤剂量限值相比较;当皮肤 受照面积小于100cm2时,可以用受照剂量 最高区域的平均值,与皮肤剂量限值相比 较
公 众 限 值(续)
安装使用—— 各种辐射源的 接受、设置、定位、调试、
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际合作项目:如国际核安全合作项目(INSC)、国际核安全倡议(INSI)等,加强各国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技术进步:随 着科技的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标准将不断提

法规完善:政 府将加强对电 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的 监管,制定更 加完善的法规
国际合作:加 强国际间的合 作,共同应对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2007年,ICRP发布了ICRP 103号建议书,提出了 “辐射防护系统”的概念,强调辐射防护的全面性 和系统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了一系列电离辐射防 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了一系列电离辐 射防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剂量 辐射防护个人剂量限制原则:个人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剂量限制原则:辐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监测原则: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1928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成立,标志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开始
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评估方法:定期检查、监测和评估
监管内容:辐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 和处置
评估标准:辐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 可靠性
评估结果:对辐射源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提出改进措施
监管与评估的互动:监管机构对评估结 果进行审查,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实 施
保护公众健康:减少电离辐射对人 体健康的影响
明度和信任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未 来发展
挑战:新技术和新 应用可能会带来新 的辐射源和辐射风 险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辐射防护标准:确定了不同场所和不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的限制值,包括工作场所的限制值、公众暴露的限制值以及急救和救援工作人员的限制值等。

2. 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了辐射源的分类、标志、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辐射防护措施标准:明确了在不同工作场所中,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如屏蔽、远离源头、限制暴露时间等,以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

4. 辐射监测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环境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5. 辐射事故应急标准: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一般由国家辐射防护监管机构或国际辐射防护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进行更新和修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3.1适用3.1.1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基本标准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二 ○ ○七年六月
发布方式
• 2002年10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GB 18871-2002 • 代替
– GB 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 GB 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
状态。这也就是为什么“辐射防护标准”改为“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原因。
在这里,辐射源不是通常说的“放射源”(即密
封放射源),而是指任何可发射电离辐射的装置
与物质。例如核设施、含有放射源的装置、加速
器、X 射线机和含显著的痕量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师ww培w.emribj.5com
• 有关辐射源安全的内容贯穿在基本标准的各章中 。而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作为专门的一 章,系统地论述了潜在照射的控制问题,即如何 防止和减小意外照射。明确了注册者和许可证持 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即源的 安全)负责,对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操作的安全负 全部责任。即使把运行操作任务委托给其他方进 行,但仍然要负责保证源的所有运行操作符合标 准的要求。对设计和运行操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 。对设计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源的选址或定 位,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后果的缓解和设计的改进 。对运行操作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源的盘查 ,异常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事件处理准则 及运行操作经验的反馈。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和管 理作了专门规定。提出了审查的重点,提交的程 序以及重新和补充安全评价的要求。
2007-6-1
全训国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ww培w.emribj.1c1om
主要章节
• 前言 1. 范围 2. 定义 3. 一般要求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010-03-11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010-03-11

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
动的行动水平;③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
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其他天然照
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① 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②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辐射防护要求
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
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 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 的值;
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 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 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 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 限值。
③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照射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 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 照射。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 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 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
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 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 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 记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 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33.1a)b)c)d)a)b)c)a)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排除40K之外。

3.3a)b)a)b)c)d)e)f)g)a)b),1)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4)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5)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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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是指能够使原子或分子失去电子而产生离子的辐射,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X射线等。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电离辐射,因此了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长期接触电离辐射会导致细胞变异、癌症甚至基因突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其次,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时间、距离和屏蔽。

在接触电离辐射时,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并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如穿戴防护服、使用防护屏障等。

这些原则可以有效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另外,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指在使用放射性物质、设备或参与辐射作业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个人防护、辐射监测、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确保辐射作业的安全进行。

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加强对辐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辐射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总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保障人们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辐射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促进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电离辐射是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电磁波,可以从原子或分子中去掉一个或多个电子。

这种辐射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订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和规定来保护人类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一、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是全球电离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机构,其对电离辐射防护的建议被广泛采纳。

以下是一些ICRP的建议:1. 建议采纳贝可勒尔为测量放射性浓度的单位,同时规定最高接触剂量限值不超过1毫西弗。

2. 建议采纳有效剂量来评估人体汲取电离辐射的情形。

有效剂量是各组织器官等效剂量的加权平均值,以考虑各组织对辐射的敏感度和暴露的位置。

3. 建议在辐射保护决策和规定中考虑可能存在的基因遗传效应。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局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中国政府为保障公民对电离辐射的安全,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该规范是国家放射性监测网络的核心文件,规定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根本要求和方法。

它包括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组织管理、测量方法、样品采集、数据评价以及传输处理等方面。

2. 《放射性污染掌控标准》该标准是规定必需实行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以避开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遵从该标准进行掌控,可使人员的常规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剂量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如必需操作时,可实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人员辐射剂量不超过200毫西弗。

3. 《工作场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是规定电离辐射职业暴露的范围、受体分类、剂量限值、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监测等方面的标准。

依照该标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中的职业暴露剂量应当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4. 《辐射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当今中国电离辐射领域中最具权威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针对全部辐射源,包括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引起的电磁辐射等,规定了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和放行一系列方面的管理要求,以起到防范和减轻辐射危害的作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精品文档,超值下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3.1适用3.1.1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3.1适用3.1.1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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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为核设施退役和 事故后大面积污染处置提供了依据
• 持续照射 持续照射是指没有任何不间断人类活动予 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 这种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缓慢。 缓慢 •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是基本标准中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最后一章,包括责任、补救行动计划、补 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和持续照射情况的行 动水平或剂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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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辐射)源 在本标准中,是指使人员受照 (辐射) 射的一切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 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人员受照射的一切 物质或实体(见J1.2)。这里,“物质和实 物质和实 体”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实 体”可以是一个密封源,一台工业γ照相设备, 也可以是一个大型的核设施,如核电厂。 • 在本标准的应用中,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 在本标准的应用中, 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 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都可以视为一个单一 的源。例如,当一个设施将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源 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时,相对于公众照射来 说,即可视该设施整体为一个单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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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 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 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 适用于 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 不适用于 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 对人员可能 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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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实践和干预 本标准遵照ICRP-60 号出版物的做 法,将影响个人辐射照射的各种情况分为实践和干预 实践和干预 两大类。这两类情况的性质不同,需要遵循的防护体 系也不同。 • 在原国家标准中,“实践”被定义为“伴有辐射照射 的人类活动”,显然,该定义将现在区分出的“干预” 也涵盖在其中。在本标准中则不同,这里实践 实践专指使 实践 人们受到的总辐射危险增加的人类活动(见J1.4), 干预则指旨在减小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的人类活动 干预 (见J1.5)。所谓“总辐射危险增加 总辐射危险增加”,是指受到的 总辐射危险增加 受到的 辐射照射增加,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 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或者受到 辐射照射增加 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 受到 照射的人数增加;引起这种增加的原因 原因,可以是因 照射的人数增加 原因 实践引入了新的照射源 新的照射源,引入了新的照射途径 扩 新的照射途径,扩 新的照射源 新的照射途径 大了受照人员范围,或者改变了现有源的照射途径 大了受照人员范围 改变了现有源的照射途径 网络。“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 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则是指由失去控 网络 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 指由失去控 制的源或者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源所造成的辐射危险。 制的源或者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源所造成的辐射危险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特性
电离辐射具有穿透性和能量沉积 性,能够穿透物质并在物质中产 生电离作用,对生物体具有潜在 的危害性。
电离辐射的来源与分类
01
02
03
天然来源
天然放射性物质如铀、钍 、钾等存在于地球上,释 放出电离辐射。
人为来源
人类通过核能利用、医学 影像、工业检测等途径产 生电离辐射。
分类
根据辐射类型,电离辐射 可分为带电粒子和不带电 粒子,如α粒子、β粒子、 质子、中子等。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制定具体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依据。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一
加强电离辐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 环境安全。该政策强调了政府对电离 辐射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监测、应 急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确保公众 健康和环境安全。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
IAEA发布了一系列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包括基本安全标准、辐射防护基础标准、核设施安全标准等,为全球范围 内的电离辐射防护提供了指导和建议。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标准
ICRU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电离辐射测量和剂量单位的建议和报告,为国际上电离辐射防护和剂量测量提供了统一 的标准。
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
制定辐射防护计划
明确辐射防护的目标、原则、措施和实施方案。
培训与教育
提高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危害的认识,掌握正确 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定期检查与维护
确保辐射防护设备与器材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 并处理潜在问题。
辐射防护效果的评估与监测
辐射监测计划
制定定期监测辐射剂量和强度的计划,确保辐射水平在可接受范 围内。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是用于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是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的一些重要方面:
1. 辐射限值:规定了人体能够承受的辐射剂量限制。

这些限值根据不同放射性源和辐射类型进行了分类,包括职业性暴露和公众暴露。

2. 辐射剂量测量:确保对辐射剂量进行准确测量,并确保各种辐射测量设备的准确性。

3. 工作场所监测:对核设施、医疗机构和其他可能存在辐射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以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安全限值。

4. 工作场所设计和材料选择:确保工作场所的设计、布局和材料选择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暴露。

5. 个人防护装备: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衣、手套和防护眼镜,以减少辐射接触。

6. 训练和教育:提供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7. 废物和泄漏处理:制定适当的废物管理和泄漏处理措施,以防止辐射释放到环境中。

8. 紧急响应计划:建立紧急响应计划,以应对辐射事故和灾难。

包括事故预防和事故响应措施。

这些基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受到电离辐射的危害,并减少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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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第二类单位可设于市区)。

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中的应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计数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和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器贯穿件等。

非密封放射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核燃料:含有易裂变核素的材料放在反应堆内能使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得以实现。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指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或这些设施中的任何一种。

核安全: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许可证条件:指国家核安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中所规定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运行状态: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这两类状态的统称。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具有和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包括其功能丧失可能是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过量辐射照射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以及用以缓解事故可能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

安全重要活动:指涉及或影响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功能或质量的任何活动,例如厂址选择和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储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实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装料、修改及退役等。

密封屏障系统:指有一道或多道独立的实体屏障连同相应的辅助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能有效地限制或防止正常或异常条件下放射性物质向工作场所或环境的释放。

核临界安全:含易裂变材料的系统的肯定不能维持自持链式核反应的状态或保证这种状态的措施。

单元:进行核临界安全设计或管理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易裂变材料系统。

核临界事故:由于链式反应的失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辅助设施与系统:指保持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所必需的公用与支持性设备与系统,包括水、点、汽、气等的供应措施与系统,以及通讯系统等。

放射源:能发射电离辐射的装置或物质。

放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放射工作的人员。

医疗照射:为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目的,而使病人或受检者接受的照射。

放射防护评价:根据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和标准对放射防护的质量与效能所做的评价。

放射损害:放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和其他影响。

随机性效应:在放射防护中发生几率(而非其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的效应。

这种效应被认为不存在剂量的阈值。

非随机性效应: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的生物效应。

这种效应可能存在剂量的阈值。

如眼晶体的白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等。

躯体效应:放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的有害效应。

遗传效应:放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裔的有害效应。

剂量:吸收剂量的简称。

剂量当量(H):组织中某点处的剂量当量H 是D、Q和N的乘积,H=D*Q*N式中:D是吸收剂量,Q是品质因数,N是其他修正因数的乘积。

目前指定N值为1。

剂量当量H只限于辐射防护中应用。

有效剂量当量:当所考虑的效应是随机效应时,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乘积的总和,即:H E=ΣW T H T,W T 是权重因子案例分析要点•设计是否合理•安全设备是否正常维修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工作是否经过正规的批准•辐射监测(场所与个人)•人员资格•合格的防护人员•规章制度的完善与遵守•防护与保安措施(现场操作与贮存,保管) •意外情况的报告•事故应急的准备与正确实施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管理不善的事故最多,管理不善界定为:缺乏对设备的维护、维修,安全职责不清,防护规程不完善和缺乏检查等2、丢源事故中,很多属于对源管理职责不清和缺乏检查(或对检查结果的处理)不严肃3、领导失职表现为: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用临时工不教育,长期不明确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不作安全检查4、操作人员过失表现为:操作人员不小心或按计划和规程执行中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事故5、技术事故:以设备意外为主,突出在测井中,源被卡在井中无法打捞案例一1.对于辐照和仪器刻度的射线装置,在设计、加工、安装时要保证质量,特别要确保放射源升降自如,防止卡源。

2.对辐照装置或刻度装置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上报,并根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4.进行故障排除时,操作人员应使用长柄工具,操作时远离放射源,尽量缩短操作时间,并携带剂量报警器,控制受照剂量。

案例二1.首先,该制造厂在选择Inconel 690这种新型焊丝的合格供方时,只考虑价格因素,而忽略了质量因素,如供方业绩、良好的质量史和成功的经验等。

选择了价格较低而缺乏生产经验的B厂。

其次,该制造厂没有严格按源地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按常规第一次见证发现不合格,说明此种焊丝的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性较大,第二次既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又未派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导致这批不合格的焊材被使用,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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