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案例分析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
许霆案案例分析ppt课件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三、侵占罪。 高艳东认为应将许霆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法
律原理和社会道德。他提出,在许霆案中,能够成为实 行行为的举动包括两个方面: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 拿钱。许霆还可能有事后的消极行为:拒不返还从出款 口拿的钱、拒不偿还少扣余额。显然,‘拒不返还,拒 不偿还’只能成为侵占罪的评价内容。在取款机出错时, 银行虽然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事实上无法占有出款口的 资金,且该资金并非出于银行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属 于遗忘物。因此,“从出款口拿钱”就只能评价为侵占 行为。
四、不构成犯罪 田文昌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提出了目前热议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热议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许霆案以其骇人听闻的作案手法和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程度而震惊了整个社会。
许霆是中国河南省一名普通的失业青年,他通过QQ群、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建立了一张广泛的社交网络,与大量女性建立起联系。
随后,他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这些女性的信任,谎称自己是一名有钱人,以投资、经商等为诱饵,进而引诱这些女性与其见面。
然而,一旦与这些女性见面后,许霆便转变为狠心的骗子和强奸犯。
他对这些女性实施了残忍的暴力行为,将她们锁在自己的屋子里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和侮辱。
他以各种借口不给女性提供饮食和卫生条件,使她们在长时间的拘禁中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折磨。
这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公愤和愤怒。
人们对于案件中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怒和愤慨,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感到震惊和惋惜。
同时,人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表示支持和赞扬。
在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迅速制定了抓捕计划,并成功将许霆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也引起了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学术研究和辩论,为法律界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研究成果。
他们强调了公司对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应对这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建议。
许霆案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警示。
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还要用行动为案件中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总之,许霆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震撼。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的黑暗面,并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促进法律进步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06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许霆案”。
许霆,一名20岁的青年,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随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争议“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争议点: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 刑罚过重:无期徒刑的刑罚是否过于严厉,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许霆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社会舆论普遍对其表示同情,认为其并非恶意盗窃。
三、法律进步针对“许霆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法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和完善,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1. 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有助于正确处理类似案件。
2. 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九)》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盗窃罪的刑罚,使刑罚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刑法修正案(九)》对盗窃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盗窃罪的必要条件,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尊重。
四、案例分析“许霆案”从发生到解决,是我国法律进步的生动案例。
以下是具体分析:1. 案件曝光后,社会各界对许霆表示同情,呼吁对其进行宽大处理。
这反映了我国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许霆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刑法修正案(九)》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刑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五、启示“许霆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 法律制度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法律与道德要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机械104班XXX 1003010414一、案情及判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许霆案引起的极大争议许霆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以往引起关注的案件的关注点有些不同,以前引起关注的焦点集中案件的定性上,而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是量刑部分——人们普遍觉得量刑过重了,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这一次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难得的在同一个案件上有了和谐统一的观点: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是过于严厉了。
许霆案案例分析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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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
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选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发生一起 atm 机取款案。
许霆在取款时发现atm 机出现故障,可以无限制地取款。
许霆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评析(一)许霆行为的定性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1. 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明知 atm 机出现故障,仍多次取款,企图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其次,许霆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
他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最后,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意外事件有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在本案中,atm 机出现故障属于意外事件,许霆无法预见。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已经发现 atm 机出现故障,但仍然多次取款。
这表明许霆并非无法预见 atm 机故障,而是故意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意外事件。
(二)许霆量刑的合理性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关于量刑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许霆盗窃金额巨大;二是许霆主观恶性较大;三是许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浅谈定罪量刑——以许霆案为例
浅谈定罪量刑——以许霆案为例定罪量刑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正确地定罪量刑可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制止罪犯的犯罪行为,警示社会其他人不要犯罪。
最近,一个叫做许霆的网红因“极端网暴”事件被判刑。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定罪量刑的讨论,其中有些人认为判决过重,有些人则认为应该更加严厉。
那么,究竟什么是定罪量刑?如何评估一个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如何正确地定罪量刑呢?首先,我们来看看许霆案。
许霆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据报道,许霆多次恐吓并敲诈知名财经媒体人士、百万富翁陈德容,索要巨额财物,直到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那么,如何评估许霆的罪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背景等。
首先,犯罪主体是许霆,他是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其次,犯罪行为是许霆多次恐吓并敲诈知名财经媒体人士、百万富翁陈德容,索要巨额财物。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谴责。
第三,犯罪后果是许霆成功敲诈勒索了陈德容数百万元的巨额财物。
虽然陈德容获得了部分赔偿,但是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部分,目前尚未得到追回。
第四,犯罪社会危害性是许霆通过网络敲诈勒索建立了非法的“需求”和“供给”以及独立的暴力犯罪组织,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犯罪背景是许霆没有明显的犯罪前科,但是他的社交媒体影响力巨大,其行为可能会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模仿效应。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可以明确许霆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定罪量刑的准则是什么?首先,刑法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即罪与罚相当、不得加重或减轻刑罚、量刑应当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影响、危害等因素。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
许霆案的法理探析2019-09-11曾经在我国轰动⼀时的许霆案,其意义显然已经超越了个案本⾝,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个典型案例,对于民主法治的意义,引⼈深思,发⼈深省。
因此,透过许霆案的表⾯,去探究案例背后的法理问题,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且更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法的滞后性的权衡法应该保持⼀定的稳定性,不会朝令⼣改。
因此,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盾似乎不可避免,这也必然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的出现。
回到本案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的,处⽆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1998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基于此,⼴州中级⼈民法院的⼀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判的审判风格完全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可是为什么⼀审判决结果⼀出,却引起轩然⼤波呢?⼀⽅⾯是当⼤多数⼈在⾯对如此诱惑时很难理智的进⾏抉择。
另⼀⽅⾯,公众为许霆因为区区17.5万元就要接受⽆期徒刑惩罚,付出⼀⽣为代价⽽觉得不公。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些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往往千万乃⾄上亿,却判罚要⽐许霆轻得多。
这让公众⼼⽬中的那杆公正之秤失去了平衡。
这必然值得我们深思,在许霆案发⽣的2007年,97刑法已经沿⽤了⼗个春秋,⼗年的社会和经济飞速发展,公众的思维⽅式和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最后⼀道防线的刑罚也应与时俱进,如再以⼗年前的经济标准来衡量今天的⾏为,我们很难由衷的说这⼀判决合情合理。
虽然我们⼀直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但过度的稳定必然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法律的滞后是以牺牲个案的实质公正为代价的。
对此,⼀些⼈建议参照各地上年的⼈均收⼊制定数额浮动变化的标准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更进⼀步,尽管可能在短期之内⽆法实现,但是就犯罪的成⽴问题真正像国外那样⽴法定性、司法定量,由司法者在具体案件的裁量中确定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具体标准,应该是⼀个治本的⽅案。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许霆案”案例分析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
案件概述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审判决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决
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相关法律条文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2)盗窃金融机构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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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该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案件。
许霆案的发生背景是一个家庭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在这
个背景下,许霆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行,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做出了对许霆的判决,认定其犯有某某罪名,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对许霆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
包括了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社会背景和影响。
许霆案作为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了家庭关系、财产纠纷、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
在许霆案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是对许霆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反思的问题。
总的来说,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
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
同时,也可以引发我们对于家庭关系、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希望通过对许霆案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