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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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得为特定请求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平等原则之间的关联:
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平等原则是指无论债权发生或成立的先后顺序如何,都以同等顺序存在,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相对性的延伸
3.债权的效力:即债权在债的关系中起的作用
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①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②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③债权的保持力,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
其中请求力和执行力属积极效力,保持力属消极效力
4.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
以债的效力为标准划分
完全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效力。当债务人不滤芯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诉讼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请求公权力的援助和救助。
不完全债务又称无责任债务或自然债务,其履行与否视当事人的意思为定,完全听凭自然,法律不加干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当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时,其履行有效,债务人不能够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5.简述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力
按份之债指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
(一)其成立条件包括:①给付必须是可分的,即当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的时候,其性质或价值不会受到伤害②在债的关系成立的时候,债权或债务的份额已经确定
(二)法律效力:①按份债权的请求权以确定的份额为限②按份债务的承担责任也以确定的份额为限,对超出范围的请求权具有抗辩权
6.简述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指债权人为多数,且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多数且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的债务。在连带之债中,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的全部履行而消灭。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②合伙③共同侵权④担保⑤代理中出现授权不明
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具体表现为:①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给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②被请求的债务人既不能以还有其他债务人为理由而相互推委,也不能以其只承担债务中的一定份额为理由而拒绝履行全部债务③在债务全部履行之前,全体债务人仍然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④连带之债因全部履行而消灭,该履行人可以是一人,数人或全体债务人⑤连带之债的律法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内部效力:①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该种关系为按份债务②债务人在清偿了债务之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该种权利为求偿权,或追偿权。求偿权的主体为已经清偿债务的债务人③债务人份额通过其约定、出资比例、过错程度确定或进行平分
7.甲乙丙成立个人合伙,开办布匹加工业务,其中甲出自1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4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对购货方丁造成9万
元的损失。对丁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假设甲承担了全部损失,可否向其他人追偿?如何追偿?
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履行全部债务,即偿还9万元损失的责任。甲因承担了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其具有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的求偿权。甲可请求其他债务人依据其份额进行偿还,份额可依据约定、出资比例、过错程度等原则进行确定。
8.简述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为非确定性概念,其透过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对其作出解释。它的价值体现在:合同
是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依照具体情形公平衡量双方的利益,被社会上一般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国的表述为“履行合同应依照信义原则为之”,德国的表述为“债务人负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而为给付的义务”,瑞士的表述为“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力度取决于主流的法学思潮如何看待法典和法官的关系,若要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必须在法学方法论层面对法官创造性解释的正当性给予肯定。
▲诚实信用原则有关法律规定:
A.民通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B.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C.合同法第42条:(前合同义务/订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D.合同法第60条:(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合同法92条:(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F.合同法第125条:(解释适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
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传统民法学用来解释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子
(一)在合同订立方面:甲向乙转卖房屋,隐瞒了房屋南面即将建高楼的事实,导致乙购房一年后采光不良
(二)在合同履行方面:甲与乙约定在12点整还债款,债务人吃到20分钟
(三)在合同解除方面:甲向乙借款,还款时货币严重贬值
9.论契约自由原则
由法国民法典奠定的三大原则亦是现代民法界认可的三大重要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在不同的立法体例,对于契约自由原则有不同的表述(法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七月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魏玛宪法:经济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契约自由原则所支配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契约自由的具体内容有:(whether, who, which, what, how)
①缔约的自由: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决定,和自由竞争相关
③类型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订立何种类型的合同
④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方式的自由: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等(有限制,如要式行为)
▲契约自由的正当性依据
①从经济学层面: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认为,只要经济力量的作用能够不受国家力量的阻碍而自由地
发展,普遍的繁荣兴盛就会自然成就。基于市场的自发性调节,比依靠行政性指令计划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能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
②从哲学或伦理学层面:契约自由的正当性体现在对个体生命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契约自由所受到的限制可以理解为民法对社会变迁所引发的问题的回应
①原因:从实现契约自由所需具备的社会现实条件谈起,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需具有平等的
实力,否则契约自由只能是强势群体的自由,弱势群体往往只能处于强势群体的支配与压迫之下
②具体内容:
A.针对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的限制
强制缔约义务:法律规定使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或个人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一般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供电、供水、公共行业)
当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与其缔约
B.针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
对契约自由原则所做出的合理的限制,并不是对契约自由原理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强化和保护(如最低工资的限制,最高工作时间的限制,水电价格需经国家认可)
▲契约自由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契约自由的具体内容会因为历史和地区的差异有所不同,契约自由也会受到许多配套规则的限制,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