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贤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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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贤联谊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街道乡贤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联谊会是非独立法人地位及非盈利的会员自发组织,由会长、秘书长、会员组成.联谊会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联谊会旨在广泛联络在街道工作的同乡,为同乡交流搭建平台,以此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互通有无,互补长短,互助急难,互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家乡发展.
第四条联谊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且在街道工作的乡贤乡友可自愿申请,也可经已入会会员推荐,经联谊会大会通过后加入乡贤联谊会.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推举联谊会会长、秘书长;
2.参加联谊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获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源;
3.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5.其他服务和联谊会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
2.积极按时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联谊会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每届至少举行2次全体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联谊会和会员的重大事项;
3.发起组织联谊会相关活动;
4.构建会员联系网络确定有关联络人,确保联谊会与会员之间沟通顺畅;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长的工作职责:
1.执行联谊会决议;
2.决定活动时间及活动主题;
3.提交需要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4.安排组织联谊会各项活动.
第十条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1.负责各项活动的执行.
2.负责联谊会的日常事务管理,信息收集、传递,交流平台维护,通知会员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等;
3.秘书长因故不在时可指定其他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谊会积极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家乡提供捐资助学、招商引资等各种帮助,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联谊会积极开展与其他地区联谊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1.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2.一年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第十四条联谊会章程修改需经半数以上联谊会成员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