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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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认定和管理流程,加强本行授信管理水平,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提供本行认可的、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担保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低风险业务呈现的低风险特征为全面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信用风险可控: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国家信用、同业额度内金融机构信用等位担保,信用风险可控;

(二)操作风险可控:具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操作环节简单明晰,且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控制,操作风险可控;

(三)合规风险可控: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监管模糊地带,无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

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现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类:

1.缴存足额保证金提供担保;

2.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质押

3.本行定期存单质押;

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

5.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

(二)商业银行类

6.商业银行(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

(三)其他类

7.其他银行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

第五条其他管理要求

低风险业务除须采用前述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一)所担保主债务本息及费用的合计金额应控制在质押物至业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具体质押率依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二)低风险授信业务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应不早于所担保主债务的到期日。对于以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有明确到期日的质押物作质押的,如质押物到期日早于授信到期日,出质人应在办理出质前与本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物到期后款项应全额存入出质人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为本行授信提供担保。

第三章低风险业务认定

第六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前台业务部门可直接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相关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前台业务部门可对所涉业务的担保方式、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及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理由等进行描述,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提请审查审批。

第四章低风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八条风险评级

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无需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上报流程

低风险业务上报需要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原则上不需要经过信审会审议,流程按照我行有权审批人授权范围进行审批。

第十条限额管理

低风险授信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批,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情况、真实融资需求以及已有授信规模,合理控制单一客户低风险业务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主营收入的20% 及净资产的2倍。

第十一条业务调查、审查

(一)收集基础材料:申请低风险业务的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主要授信材料包括: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书,企业征信查询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收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出具融资/质押决议。

2.借款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若无审计报告,则须

对借款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有效核实。

3.能够证明其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4.以个人存单质押的,出质人应提供身份证以及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如出质人已婚,则应要求其配偶共同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二)调查报告撰写:前台业务部门对低风险业务调查审查时,应重点审查资金用途、基础交易、还款来源及付款、履约安排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加强对低风险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调查,审查相关贸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并可增验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

1.通过人行征信查询、外部查询系统等查询客户信用记录;

2.不得介入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不良、破产或重大诉讼、恶性违约事件;最近六个月内未出现媒体报道的外部负面信息或监管部门等处罚情形的,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涉这个接受证监会或私发机关监视、控制、协助或立案调查;

3.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融资规模要与其经营规模和结算方式相匹配;

4.应加强保证金及质押物来源审查,不得接受银行信贷资金(包括接待资金、贴现资金)、非法募集(含P2P)、有洗钱嫌疑等违规资金来源。不得接受与经营规模不匹配、获取途径可疑的银票质押;

5.核实出质人对质押物所有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所有权无任何争议;

6.以存单、债券、票据质押的,应核实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7.对于非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单、债券、票据质押,应

重点对借款人与出质人的关系,确保出质人出质意愿的真实性。出质人为第三方自然人的,还应另外核实其信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放款审查

(一)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风险管理部对贸易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增值税发票提供时间等事项应结合购销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查。

(二)质物押品保管有效性审查

风险管理部需对质物押品保管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借款人的存单、保证金账户是否已足额存入、冻结,是否已交运营管理部入库;数据是否与纸质材料一致等。

(三)放款业务操作风险审查

风险管理部按照放款管理相关规定审查放款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要素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主、从合同是否有效关联;印鉴是否核验通过;是否履行双人面签流程等。

第十三条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贷后责任主体

1.客户经理是低风险授信客户授信后的主责任人,须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授信的真实风险状况,并对授信后检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2.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是低风险授信客户授信后检查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低风险授信客户的授信后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对本部门执行授信后检查的制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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