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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京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北京市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机遇,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更好服务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高位统筹、系统谋划、前瞻布局,以前沿技术能力供给引领新场景、创造新需求,工程化推进“技术-产品-标准-场景”联动迭代,系统构建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规模化的全链条未来产业生态,锚定六大领域,实施八大行动,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将北京打造成为世界领先的未来产业策源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前瞻布局。

着眼全球科技前沿,依托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顶级科学家团队、领军企业“X实验室”等创新力量,加快颠覆性技术突破,提升“从0到1”原始创新能力,下好未来产业战略布局先手棋。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引领作用,尊重产业和市场规律,加强产业规划、完善产业政策、提升产业服务,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先行先试,实现产学研用多主体联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城市目标,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着眼世界一流,努力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实现旅游“资源多样化、服务便利化、管理精细化、市场国际化”,力争2015年实现“一、十、百、千、亿”的发展目标,即:创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10%以上,年入境旅游收入超过100亿美元,入境游接待量超过1000万人次,国内游客达到2亿人次。

一、大力发展首都高端旅游充分发挥北京作为首都和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优势,围绕世界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结构升级,推动旅游产业向高端化发展,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会展之都和高端旅游目的地。

(一)积极鼓励高端入境旅游。

积极推进在京举办各类国际会议、论坛、展览、大型文化演出和体育赛事。

建立高端旅游促进奖励机制,对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参加海外促销和展览、申办国际会议等予以奖励。

促进旅游企业与航空、国际邮轮等公司的战略合作,深入开发高端旅游客源市场。

筹备建立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其总部、秘书处及永久会址设立在北京。

(二)研究简化出入境手续的相关政策。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争取宽松签证政策,争取在出入境口岸设立旅游团队快速通道、重大会议及活动快捷通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京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政府重大专项督查工作程序2.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3.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程序4.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督查工作程序5.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月度专报工作程序6.《督查通知单》、《督查催办单》、《督查退办单》样表(略)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13〕5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

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履行好“四个服务”职责,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
〔2023〕25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文件。

一、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

二、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9〕4号)。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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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8月28日)为加强城市公用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京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2017年底前,形成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工作原则(一)全面覆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合理配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既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专家和律师的智力资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律师互补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三)注重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智力资源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参谋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方面履行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政办发[1996]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为中央、市领导服务,为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主要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办理公文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五)负责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国务院文件以及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的催办工作。

(六)负责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负责《市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征集和处理人民建议的工作。

(八)负责联系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北京卫戍区的工作,并参与协调拥军优属方面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2•【字号】京政办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自2001年1月1日起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3•【字号】京政发[1994]72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1994年12月2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使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适应广大群众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

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一、表二)(略)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0.7万人以下的小区和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的居住区。

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

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发文字号】京发[2003]21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9.11【实施日期】200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21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首都特点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本节实际,现就进-步做好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落实“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在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二)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调整搬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改善本市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

围绕上述工作任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定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京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承担的北京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划给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3.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市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2.坚持“谁制定、谁负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

3.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

4.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三)审核范围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京政办内〔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京政办内〔2017〕5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70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编制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京政发[200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京政发[200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1999年--2002年)》(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要提出具体措施,明确量化指标,便于规范执行和考核监督。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于2000年6月底前将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于2000年下半年组织对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二000年三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16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公XXX备案第六章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规章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者规范地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统领,指引具体制度设计。

第五条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具有以下状态:(一)事项的状态已经稳定,其性质和特征明确,矛盾和问题已经充分显现,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基本形成;(二)事项所反映社会关系的规律和趋势能够认清,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准确把握;(三)各利益相关方对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认识基本统一,公众心理普遍接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京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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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六、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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