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难度明显增加,行政应诉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分工(二)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被告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
(三)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不服省政府原级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省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五)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力,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鄂政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我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行政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
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关系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的大局,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成效,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和关键作用。
(二)强化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强,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近年来,市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
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
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
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
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
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2023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行政复议水平,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初现成效。
现对照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方案》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认真自查,报告如下:一、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一)受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化。
市级各行政部门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格式文书进行了清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均主动在行政文书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了行政复议权利、期限及复议机关。
二是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
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档案室;在行政复议科外墙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和办案流程图、在室内张贴办公接待制度;在行政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大厅设置了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受理环节规范化。
法制办指定了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100%;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开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复议申请平台,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按照《行政复议法》等26、27条,建有转送制度。
四是行政复议与信访联系规范化。
联合市信访局发布了《荆州市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规则》(试行),建立健全了市本级行政复议与信访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了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互转机制;与信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复议、信访案件情况。
五是对不予受理行为监督规范化。
凡是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予以先受理,依法受理率达100%。
(二)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答复书规范化。
本级政府所有案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制作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当事人均按照法律期限和要求提交了答复和证据材料,答复内容具有针对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的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充分认识政府立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努力建设法治湖北,要求“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力求体现湖北特色,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必须始终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与推进政府立法工作,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政府各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设定价值目标来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二)切实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鄂政办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2013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督查机构。
成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务督查室主任、省政府督查专员、聘任督查专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
主要负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鄂政发、鄂政办发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以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交办件督办工作。
三、改进督查方式。
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落实。
督查工作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事一督”。
四、强化督查实效。
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督查通报、督查约谈、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加强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政府专项督查、部门督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内部的各项督办工作,整合督查专员、政务督查、重点项目督查等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督查工作格局。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引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必要性、关键措施和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必要性1.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制是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能够有效解决行政机关过失、滥用职权等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纠正行政错误。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诚信和公信力。
3.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加强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关键措施2.1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健全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为行政复议提供有力支持。
2.规范行政复议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
2.2 提高行政应诉效率1.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行政应诉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行政案件的电子立卷、电子调取和电子送达等功能,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
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
2.3 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公信力1.完善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公民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的诉求。
2.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公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督机构,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正执行法律。
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推动作用1.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实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加强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从制度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依法决策;(三)科学决策;(四)民主决策;(五)注重效能;(六)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省政府工作报告;(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省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菜篮子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十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下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意见
下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意见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效能,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度1.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体系。
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渠道,及时公开有关法律法规、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队伍建设1.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干部队伍建设。
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干部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能力,增强办案能力和水平。
2.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优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流程1.简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程序。
对于简单、明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要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效率;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公正、公平。
2.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调解化解。
要优化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各方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宣传1.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宣传报道。
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成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增强社会监督,倒逼工作开展。
2.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以上是关于下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希望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1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实际,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总结政府立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政府立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探讨政府立法发展的趋势和步骤,科学规划政府立法工作、严格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突出地方特色、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执 院 依 法 传 唤 的
行 政 机关 负 责 人 或 者 其委 托 的 工
由拒
行 人 民 法 院生 效 裁 判 不 到 位 等 问 题依 然 存 在
,
行 政 应 诉 能 力 不 强 作 人 员 不 得 无 正 当 理
。
不到庭
,
或 者未 经 法庭
有 的 还较 为 突 出
“
各地区
、
积 六
、
积极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裁 判
自
被 诉 行政
、
极支 持人 民法 院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起机 关 要 依 法
。
觉履 行人 民 法院 生效 判决
裁定 和
诉权利
,
接 受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对调 解 书
、
各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
。
部 门 要从 协 调 推 进 度
,
四 个全 面
”
战 略 布 局 的 高 五
配 合人 民法 院做 好 开庭 审 理 工作 。 被 诉
、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对 于 依 法 及 时 有 行 政 机 关 出 庭 应 诉 人 员 要 熟 悉 法 律 规 定
7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 宁 夏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偿
。
、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报 》
20
1
6
.
No
.
1
7
补偿 损失 的 判决
,
要 积 极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质 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自然资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不断加强法治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仍处于量大多发态势,案件总量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排名靠前,案件审理中也发现,自然资源系统内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群众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的合法诉求存在“推拖绕”等问题;法治意识薄弱,行政行为不规范,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业务工作与政治相融合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尊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诉求,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鄂政办电〔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5至7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了《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国家信访局向我省反馈了执法检查情况,指出了我省在《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查找《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条例》的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
主要是对《条例》认识不够深刻、学习不够系统、规定不够熟悉、把握不够全面。
二是信访工作责任还需进一步落实。
主要是个别地方和一些政府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力度不大。
三是执行《条例》还需进一步规范。
主要是受理边界不明晰,受理层级规定落实不到位,答复告知不规范,诉讼和信访分离把关不严,办理超过法定期限,复查复核主体不适当,办理程序不统一,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
四是信访突出问题还需进一步化解。
信访突出问题相对集中,一些矛盾没有得到有效预防,一些积案化解力度不够。
五是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主要是对违法信访行为处置不到位,处置违法信访行为工作衔接不顺畅,存在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
六是考核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考核指标设置不够合理,缺乏让群众参与监督和评判的渠道和机制,存在考核流于形式、过度考核等现象。
七是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
主要是缺少相应配套制度,有的配套制度与《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
各地、各部门要逐条对照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改进不足,提升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鄂州政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06〕3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复议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加强层级监督、内部纠错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抓好。
(一)以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
对于经审查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向分管市长、区长汇报,经分管市长、区长审核后,由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市长、区长可主持召开市、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程序报分管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长(主任)签发;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分管局长(主任)签发。
(三)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
作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Z1
【摘要】赣府厅发[2016]83号2016年12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一)
【总页数】4页(P69-72)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民政府;江西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D625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09〕22号) [J],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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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6〕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
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创新行政复议机制。
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障公平公正。
已经开展整合行政复议职责试点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