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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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价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二

资产评价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二
2.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
3.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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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
四、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1.建立起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制度 2.建立了会员管理体系 3.建立了后续教育培训体系 4.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 5.建立了行业职业质量自律监管制度
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 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刑法 》
第一,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二,对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中评估机构选聘以及评估机构执业提出要求;第三,对评 估机构、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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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是综合性的评估准则体 系,包括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 资产等各类别资产的评估准则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高度重视程序性准 则与专业性准则
4.规定了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国有 咨产评估和管理程序
5.规定了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 格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6.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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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4.机构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 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 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 以回避。
• 本条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有关回 避原则和利益冲突原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 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 行误导和欺诈。 • 本条从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人关系的角度出发,重申注册资产评 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 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释义概要
•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师职业 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 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 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 1.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 • 2.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 • 3.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
•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 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 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 不正当利益。 • [释义] • 资产评估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根据国 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委托方协商的结果, 委托方应当支付评估机构一定的服务费。 为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公正 性,本准则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 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 外的不正当利益。
• 本条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要求注册资产评 估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充分披露评估 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 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 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 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 的评估报告。 • 本条是关于评估师充分披露的要求。
• 一、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业。 • 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起执行联合评估业 务。 • 三、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由于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执业资格、 所在区域等不同,在执业过程中应注册资产评 估师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注册资产评估师 提供技术支持。 • 四、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评估业务中的评 估对象在不同时间发表过专业意见。 • 五、曾经或正在执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 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
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
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
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
评估师争揽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
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
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
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
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
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
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
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
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合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朴重,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朴重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者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者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合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翼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独立性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是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下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

第一,真实性。

评估结果应真实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实际价值。

评估师需要以客观的态度,根据客观、可靠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第二,公正性。

评估师应当在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

评估师应密切关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全面性。

评估过程应对被评估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

评估师需要充分了解被评估资产的特点、用途、市场环境等相关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无误。

第四,独立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的立场。

评估师需独立地对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表明自己的独立意见。

第五,可比性。

评估结果应具有可比性,以便不同人员、不同时间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比较。

评估师需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不同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地说明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六,及时性。

评估师应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并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

评估师应遵守评估任务的时间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第七,保密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评估师应对获得的评估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不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全面性、独立性、可比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这些准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2-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2-25 14:26 财政部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财企[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委(办):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抄送:国资委,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XX6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XX6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2016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应做到:(1)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4)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5)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6)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7)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8)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义务等要求。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1.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1)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①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②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要避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与被评估资产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②要保持在社会公众面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形式上的独立)③要在委托方配合的具体过程中把握好独立性,不能片面理解独立性。

独立性应表现为:在广泛与委托方接触和自己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委托方的意见,经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后,独立对评估业务做出判断的意见。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及时衔接,吸收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行业监管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和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对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等26项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这些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现状自2001年7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来,经过新增和修订,我国正在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有28项。

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流程及领域、符合国情、与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这些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资产评估行业法律、市场和专业环境的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要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和基本准则修订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奠定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资产评估法》规范了我国资产评估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结合评估程序对资产评估提出了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及自律管理,修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落实和细化。

《资产评估法》还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联资产评估集团

附件2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加强评估准则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体现市场环境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建议稿内容,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准则现状基本准则是评估师开展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所遵守的操作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于2004年2月由财政部颁布。

两项基本准则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需求,明确了评估业务责任框架,规定了评估业务操作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评估准则在基本理念、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趋同。

两项基本准则施行多年来,得到了国内评估界、委托方和政府部门的普遍认可,在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两项基本准则发布实施10多年来,评估行业的法律、市场、专业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国际评估准则也经历多次修订。

两项基本准则的修订非常必要。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法》结合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实际,解决了评估行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行业未来健康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资产评估法》提出了基本的评估程序要求,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为贯彻落实评估法精神,财政部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订。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课件【新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课件【新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独立性准则,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独立性准则的必要性对评估独立性的研究在满足政府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信力、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维护行业权益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资产评估的属性决定了独立评估的重要性资产评估业务包含注册资产评估师、信息提供责任方(一般为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和报告使用者。

信息提供责任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报告使用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第三方,执行客观公允的评估程序、提出客观公允的评估结论,作为信息提供责任方与报告使用者的沟通桥梁,增强报告使用者与信息提供责任方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资产评估第三方独立身份就变得很重要。

(二)评估程序的规范履行需要独立性大量事实证明,真正影响评估业务正常进行的,往往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水平,而是职业谨慎性和受到各方面影响的独立性立场。

独立性一方面要求评估师不得主动去依附外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当外来力量可能影响到注册评估师独立执行评估程序、发表评估意见时,注册评估师应具备足够的职业敏感性抵御这种干扰。

(三)监管部门对独立性的关注度上升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对评估师的独立性特别关注。

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号令)中强调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相关各方不得影响评估师的独立性。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73号令)也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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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
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任何暗示,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信所
作假设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披露限制条件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允许或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
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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