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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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承运人责任及责任限制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员、代理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免责条款
1、旅客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
2、货币、可流通证券、黄金、银器、珠宝装饰品、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但双方同意交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三)适用范围
1、悬挂缔约国国旗或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
2、运输合同在缔约国签订
四、种类
(一)纯、合同、强制、义务
(二)救助、救捞
(三)拖航、搁浅、抢险、守护、灭火、打捞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救助对象
(一)范围:船舶、属具、货物、设施、装置等各种海上财产,但一般不包括军用和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
不包括单纯对人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二、救助主体须为独立的第三人:(例外:姐妹船Art191)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二者兼有我国Art 162:不完全过失原则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Art 163
1、过失责任、连带责任原则:不得援引Art162免责
2、拖航合同中的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3、内部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
Case 14被拖物的适拖性
原告A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船务公司,原告是C公司的保险人。1993年2月20日,C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艘海鲜舫。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某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C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4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一定条件下,有有价证券的作用
(二)种类和记载事项
三、解除
(一)因法定原因(不可)解除
1、开航前
(1)船舶因军事行动有被捕或被劫夺的危险
(2)始发港或目的港被宣布封锁
(3)船舶因与承运人或旅客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
(4)船舶被征用或灭失
2、开航后
船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驶抵目地港,承运人应将旅客送至预定的中途港或就近港口或始发港,并退还全程票价减除旅客所乘区段票价。
2、互有过失Sec 1,Art 169
(1)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Sec 2,Art 169
(1)造成第三人人身身亡的:Sec 3,Art 169
(二)无过失:各方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查明的原因。
四、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一)恢复原状原则
(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三)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
(二)因双方的原因解除
1、旅客在开航前死亡或经医生证明患病不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
2、承运人无故不开航或因承运人原因致使旅客未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赔偿损失。
3、旅客在开航前,以承担一定的票价为条件而任意解除合同。
4、旅客在开航后患病不能继续乘船的:解除合同+退还未完成部分航程的运费。
5、开航后,承运人不按照约定将旅客运至目地港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船舶之间无须实际接触
3、须有当事船的过失
(三)我国《海商法》概念:Rrt 165、Art 170
1、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1)海船之间
(2)海船和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舰艇之间
2、以实际接触为原则(Art 165)、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Art 170)
3、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
6、承担拖船营运费用
7、收取拖航费注意:Art160
8、留置权Art161
9、免责权Sec2,Art162
二、被拖方
1、提供约定的适拖之被拖物——首要义务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被拖物
3、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4、保证港口安全
5、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
6、及时接受被拖物
第四节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
Case 15
2002年7月21日晚,英国籍船舶“麦蒂斯”轮驶入中国黄博港,当时航速12海里,航向自东向西。当时中国籍船舶“太丰”号也正自黄博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外相遇,当时船舶牌天气晴朗、能见度好的环境,两船的航线路线形成交叉相遇局面。“麦蒂斯”发现“太丰”号后鸣笛示意,但“太丰”号继续航行,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图。两船越驶越近,已形成紧迫局面,“麦蒂斯”连续向“太丰”号发出“紧急避碰”规则的信号,但“太丰”号毫无反应。此时,“麦蒂斯”为避免与“太丰”号碰撞,采取了向右转的避让措施,而“太丰”号向左避让,结果抢越了“麦蒂斯”的船首,两船发生碰撞。
3、给他船让路
4、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
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三、1952年统一民事管辖权公约
四、1952年统一刑事管辖权公约
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失原则(无免责条款)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过失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有过失
1、单方过失Art 168
“麦蒂斯”向“太丰”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遭到拒绝后,诉至我国海事法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拖航分类:拖带、顶推、傍拖
被拖方首要义务包括:1、约定的被拖物
2、拖航准备
(一)产生背景
1、救助标的的变化
2、海上风险的变化:救助标的本身的风险越来越大
3、“无效果、无报酬“的变化
4、“阿莫柯止地兹’(Amoco Cadiz)案
(二)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1)在成员国内提起的诉讼、仲裁
(2)水域扩大:任何水域
(3)标的范围扩大
船舶:不受形状、吨位和用途的限制
财产:任何海上财产
3、如实提供被拖物情况
4、适拖证书
5、“谨慎处理”
间接接触:浪损(WOVE Damage)
直接损失赔偿原则:1直接发生的
2紧接发生的
3合理预见的
第七章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孤独的大海上,深不可测的,是人类的虚荣。——〈英〉哈代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Art 171
二、立法沿革
三、法律性质
3、合同的约定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位于缔约国之内
(四)诉讼时效:
2年,但可延长(承运人书面声明或双方书面协议)
三、1990年议定书
“自由企业先驱”号
四、2002年议定书
第三节海上客运合同的构成
一、当事人SCCLA3、Art 108
二、客体和运送对象Sce4、Art 108
1、客体:运输行为
2、对象:旅客及行李
举证责任
1、完全过错责任制,请求人负举证责任Sec2,Art114
2、推定过错责任制:请求人不负举证责任
(1)Sec3,Art114 (2)Sec4,Art114
三、责任期间
1、旅客自带行李:登船→离船
2、其他行李:交付→交还
四、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前提是承运人负举还责任)
1、自带货币、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承运人的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
1、委托给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仍需对全和负责
2、二者均需负责时,承担连带责任
3、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追偿,总额不得超过Art117的限额
二、归责原则
完全过错责任制(Sce1.Art114)+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制(Sce3.4.Art114)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Art 107
二、特点
1、客体:运送行为
对象:旅客和行李(随同性、相对独立性)
2、承运人使用符合旅客运输法律要求的船舶
(1)载客12人以上(2)持有客船证书
3、格式合同
4、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分类
(一)租船客运与班轮客运
(二)国内客运与国际客运
第二节有关海上客运的国际公约——《雅典公约》
一、海上拖航的标的:
1、非机动船
2、漂浮物体
3、机动船舶在靠离码头或推动自航能力而需要的拖航
二、被拖物的适施性Biblioteka Baidu
由被拖方负责
本案中,海鲜舫不适拖。
三、有关承拖方不承担责任的约定的效力
Art162——过错责任原则。
是任意性规范,如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承拖方只提供施力,对被拖物及被拖物上揟载财产的收受、运送、照料、保管等环节均不负责。——与海上货运不同之处。
三、救助人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
不承担法定的或救助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的义务
四、发生在法定水域内
五、救助产生了救助效果(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要件)
例外:Art 179
第三节国际公约
一、《1910年救助公约》
原则:1、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
2、无效果、无报酬
3、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
4、报酬确定的原则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因漏水沉没。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沉没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保险公司在赔付了C公司后取得代位求偿权。1993年6月29日,原告接受了C公司的委付,于9月2日将海鲜舫残骸以6万元人民币卖出。
原告于1993年8月5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第4条规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海商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而且被告在拖航过程中有严重的过失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72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西安诉讼费用。
故损失由被施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传统概念
1、广义
船舶之间
实际接触
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
必须有损害后果
2、狭义
船舶仅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水域仅指海上或与海上初二可航水域
(二)新概念
1987年《里斯本规则》
1、船舶外延扩大:海船、内河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不可航的机器、井架、平台等非船舶。
(二)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提供约定的舱位和服务
3、按时开航、合理尽达、直达目地港
4、免费运送一定行李和儿童
二、旅客
(一)权利
1、凭票乘船并安全到达目地港
2、享受规定的免费和待遇
3、提取行李
4、赔偿请求权
(二)义务
1、支付票款
2、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
3、服从船长管理和指挥
4、及时向承运人发出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2、旅客本人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不负
3、双方共同过头:减轻
五、赔偿责任限额:Art 117
六、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Art 118
第六节订立和解除
一、订立
二、客票
(一)法律作用
1、海上客运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2、旅客已经支付票价/运费的证明文件
3、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依据
4、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被告答辩为:本案是海上拖带大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合法有效;海鲜舫处于不适拖状态,其沉没原因已经广州海事案例监督局调查,为船体潜在缺破漏进水所致;海鲜舫沉没后,被告已尽谨慎处理之责,海鲜舫事故的一切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故被告不承担海鲜舫沉没的赔偿责任。
分析案情,说明你的判断。
2、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救助了危及环境的船、货,但报酬<花费
(1)无论效果如何,可向船舶所有人要求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
(2)保护了环境,特别补偿可增至该费用的130%
二、法律特性:
1、当事人:承施方、被施方
2、对象:被施物
3、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高速依据以合同条款为主
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施方
1、提供约定的适航、适拖之拖船——首要义务(起施前和起拖时)
2、在约定的起拖日起拖
3、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4、合理尽速、正当航行、按约定时间完成
5、交付被拖物Art160
间接大前提以过失为条件
5、须有损害后果
二、种类
(一)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
(二)过错(故意、过失)碰撞与非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不明过失)碰撞
第二节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最重要的
主要贡献: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
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确立了5项规则:
1、保持正确瞭望
2、使用安全航速
四、海上客运合同的元首条款Art126
1、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的
2、降低本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的
3、对本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规定的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
第八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概念Art 155
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1)自带行李: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2)托运行李: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随船而行,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
1、收取票款
2、留置权
3、按时开航权
4、维持船上秩序和安全Art 113
5、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Art 115,115,210丧失条件;故意或明知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主要内容
(一)承运人责任及责任限制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员、代理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免责条款
1、旅客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
2、货币、可流通证券、黄金、银器、珠宝装饰品、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但双方同意交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三)适用范围
1、悬挂缔约国国旗或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
2、运输合同在缔约国签订
四、种类
(一)纯、合同、强制、义务
(二)救助、救捞
(三)拖航、搁浅、抢险、守护、灭火、打捞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救助对象
(一)范围:船舶、属具、货物、设施、装置等各种海上财产,但一般不包括军用和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
不包括单纯对人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二、救助主体须为独立的第三人:(例外:姐妹船Art191)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二者兼有我国Art 162:不完全过失原则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Art 163
1、过失责任、连带责任原则:不得援引Art162免责
2、拖航合同中的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3、内部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
Case 14被拖物的适拖性
原告A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船务公司,原告是C公司的保险人。1993年2月20日,C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艘海鲜舫。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某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C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4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一定条件下,有有价证券的作用
(二)种类和记载事项
三、解除
(一)因法定原因(不可)解除
1、开航前
(1)船舶因军事行动有被捕或被劫夺的危险
(2)始发港或目的港被宣布封锁
(3)船舶因与承运人或旅客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
(4)船舶被征用或灭失
2、开航后
船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驶抵目地港,承运人应将旅客送至预定的中途港或就近港口或始发港,并退还全程票价减除旅客所乘区段票价。
2、互有过失Sec 1,Art 169
(1)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Sec 2,Art 169
(1)造成第三人人身身亡的:Sec 3,Art 169
(二)无过失:各方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查明的原因。
四、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一)恢复原状原则
(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三)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
(二)因双方的原因解除
1、旅客在开航前死亡或经医生证明患病不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
2、承运人无故不开航或因承运人原因致使旅客未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赔偿损失。
3、旅客在开航前,以承担一定的票价为条件而任意解除合同。
4、旅客在开航后患病不能继续乘船的:解除合同+退还未完成部分航程的运费。
5、开航后,承运人不按照约定将旅客运至目地港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船舶之间无须实际接触
3、须有当事船的过失
(三)我国《海商法》概念:Rrt 165、Art 170
1、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1)海船之间
(2)海船和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舰艇之间
2、以实际接触为原则(Art 165)、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Art 170)
3、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
6、承担拖船营运费用
7、收取拖航费注意:Art160
8、留置权Art161
9、免责权Sec2,Art162
二、被拖方
1、提供约定的适拖之被拖物——首要义务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被拖物
3、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4、保证港口安全
5、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
6、及时接受被拖物
第四节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
Case 15
2002年7月21日晚,英国籍船舶“麦蒂斯”轮驶入中国黄博港,当时航速12海里,航向自东向西。当时中国籍船舶“太丰”号也正自黄博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外相遇,当时船舶牌天气晴朗、能见度好的环境,两船的航线路线形成交叉相遇局面。“麦蒂斯”发现“太丰”号后鸣笛示意,但“太丰”号继续航行,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图。两船越驶越近,已形成紧迫局面,“麦蒂斯”连续向“太丰”号发出“紧急避碰”规则的信号,但“太丰”号毫无反应。此时,“麦蒂斯”为避免与“太丰”号碰撞,采取了向右转的避让措施,而“太丰”号向左避让,结果抢越了“麦蒂斯”的船首,两船发生碰撞。
3、给他船让路
4、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
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三、1952年统一民事管辖权公约
四、1952年统一刑事管辖权公约
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失原则(无免责条款)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过失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有过失
1、单方过失Art 168
“麦蒂斯”向“太丰”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遭到拒绝后,诉至我国海事法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拖航分类:拖带、顶推、傍拖
被拖方首要义务包括:1、约定的被拖物
2、拖航准备
(一)产生背景
1、救助标的的变化
2、海上风险的变化:救助标的本身的风险越来越大
3、“无效果、无报酬“的变化
4、“阿莫柯止地兹’(Amoco Cadiz)案
(二)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1)在成员国内提起的诉讼、仲裁
(2)水域扩大:任何水域
(3)标的范围扩大
船舶:不受形状、吨位和用途的限制
财产:任何海上财产
3、如实提供被拖物情况
4、适拖证书
5、“谨慎处理”
间接接触:浪损(WOVE Damage)
直接损失赔偿原则:1直接发生的
2紧接发生的
3合理预见的
第七章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孤独的大海上,深不可测的,是人类的虚荣。——〈英〉哈代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Art 171
二、立法沿革
三、法律性质
3、合同的约定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位于缔约国之内
(四)诉讼时效:
2年,但可延长(承运人书面声明或双方书面协议)
三、1990年议定书
“自由企业先驱”号
四、2002年议定书
第三节海上客运合同的构成
一、当事人SCCLA3、Art 108
二、客体和运送对象Sce4、Art 108
1、客体:运输行为
2、对象:旅客及行李
举证责任
1、完全过错责任制,请求人负举证责任Sec2,Art114
2、推定过错责任制:请求人不负举证责任
(1)Sec3,Art114 (2)Sec4,Art114
三、责任期间
1、旅客自带行李:登船→离船
2、其他行李:交付→交还
四、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前提是承运人负举还责任)
1、自带货币、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承运人的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
1、委托给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仍需对全和负责
2、二者均需负责时,承担连带责任
3、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追偿,总额不得超过Art117的限额
二、归责原则
完全过错责任制(Sce1.Art114)+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制(Sce3.4.Art114)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Art 107
二、特点
1、客体:运送行为
对象:旅客和行李(随同性、相对独立性)
2、承运人使用符合旅客运输法律要求的船舶
(1)载客12人以上(2)持有客船证书
3、格式合同
4、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分类
(一)租船客运与班轮客运
(二)国内客运与国际客运
第二节有关海上客运的国际公约——《雅典公约》
一、海上拖航的标的:
1、非机动船
2、漂浮物体
3、机动船舶在靠离码头或推动自航能力而需要的拖航
二、被拖物的适施性Biblioteka Baidu
由被拖方负责
本案中,海鲜舫不适拖。
三、有关承拖方不承担责任的约定的效力
Art162——过错责任原则。
是任意性规范,如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承拖方只提供施力,对被拖物及被拖物上揟载财产的收受、运送、照料、保管等环节均不负责。——与海上货运不同之处。
三、救助人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
不承担法定的或救助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的义务
四、发生在法定水域内
五、救助产生了救助效果(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要件)
例外:Art 179
第三节国际公约
一、《1910年救助公约》
原则:1、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
2、无效果、无报酬
3、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
4、报酬确定的原则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因漏水沉没。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沉没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保险公司在赔付了C公司后取得代位求偿权。1993年6月29日,原告接受了C公司的委付,于9月2日将海鲜舫残骸以6万元人民币卖出。
原告于1993年8月5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第4条规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海商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而且被告在拖航过程中有严重的过失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72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西安诉讼费用。
故损失由被施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船舶碰撞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传统概念
1、广义
船舶之间
实际接触
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
必须有损害后果
2、狭义
船舶仅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水域仅指海上或与海上初二可航水域
(二)新概念
1987年《里斯本规则》
1、船舶外延扩大:海船、内河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不可航的机器、井架、平台等非船舶。
(二)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提供约定的舱位和服务
3、按时开航、合理尽达、直达目地港
4、免费运送一定行李和儿童
二、旅客
(一)权利
1、凭票乘船并安全到达目地港
2、享受规定的免费和待遇
3、提取行李
4、赔偿请求权
(二)义务
1、支付票款
2、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
3、服从船长管理和指挥
4、及时向承运人发出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2、旅客本人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不负
3、双方共同过头:减轻
五、赔偿责任限额:Art 117
六、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Art 118
第六节订立和解除
一、订立
二、客票
(一)法律作用
1、海上客运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2、旅客已经支付票价/运费的证明文件
3、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依据
4、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被告答辩为:本案是海上拖带大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合法有效;海鲜舫处于不适拖状态,其沉没原因已经广州海事案例监督局调查,为船体潜在缺破漏进水所致;海鲜舫沉没后,被告已尽谨慎处理之责,海鲜舫事故的一切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故被告不承担海鲜舫沉没的赔偿责任。
分析案情,说明你的判断。
2、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救助了危及环境的船、货,但报酬<花费
(1)无论效果如何,可向船舶所有人要求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
(2)保护了环境,特别补偿可增至该费用的130%
二、法律特性:
1、当事人:承施方、被施方
2、对象:被施物
3、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高速依据以合同条款为主
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施方
1、提供约定的适航、适拖之拖船——首要义务(起施前和起拖时)
2、在约定的起拖日起拖
3、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4、合理尽速、正当航行、按约定时间完成
5、交付被拖物Art160
间接大前提以过失为条件
5、须有损害后果
二、种类
(一)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
(二)过错(故意、过失)碰撞与非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不明过失)碰撞
第二节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最重要的
主要贡献: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
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确立了5项规则:
1、保持正确瞭望
2、使用安全航速
四、海上客运合同的元首条款Art126
1、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的
2、降低本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的
3、对本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规定的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
第八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概念Art 155
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1)自带行李: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2)托运行李: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随船而行,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
1、收取票款
2、留置权
3、按时开航权
4、维持船上秩序和安全Art 113
5、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Art 115,115,210丧失条件;故意或明知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