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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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为了规范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提高存款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银行制定了《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存款证明是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客户通过存款证明可以证明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

正确完整的存款证明对于客户在贷款、租房、签证等场合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存款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存款证明业务的银行机构。

三、业务流程2.审核核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包括账户余额、账户类型等。

3.生成证明: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生成存款证明,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业务要求1.严格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2.效率和准确性:银行工作人员应高效完成客户申请,确保核对和生成存款证明的准确性。

3.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提供更优质的存款证明服务。

五、风险控制1.防范存款证明的泄露:银行应加强对存款证明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存款证明不被盗取或篡改。

2.防范存款证明的伪造:银行应采取措施防范存款证明的伪造行为,提高存款证明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六、监督检查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将定期对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存款证明业务的规范运行。

七、附件《存款证明申请表》:用于客户申请存款证明的标准表格,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和申请要求等内容。

八、其他事项根据客户的需求,银行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如活期存款证明、定期存款证明等。

具体的业务流程和要求可以参考银行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指南。

以上是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执行,保障存款证明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客户权益的保护。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和时间。

个人存款证明在个人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能够证明个人信用和经济实力,是个人进行投资、贷款等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办理流程,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针对这一业务,银行制定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业务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的办理流程。

包括客户提交申请表、银行审核客户存款情况、核实客户身份、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3.存款证明内容:规定了存款证明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人姓名、存款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等。

同时,还要注明该存款证明仅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的证明。

4.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障:规定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的审核流程和要求,确保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包括对客户身份和存款账号的核实,以及存款证明的制作和保管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是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中的操作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的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接受客户存款证明申请、核实客户身份和存款情况、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同时,还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存款证明制作:规定了存款证明的具体制作方式和要求,包括证明的格式、内容和打印方式等。

同时,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制作存款证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操作,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存款证明的保密和保管: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证证明材料的保密性。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接受在我行开户并存放有一定数额存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为证实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我行对外出具的存款证明,按申请人不同分为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

我行对外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

第四条各网点出具的存款证明,必须使用我行制式文本,不得以其他形式出具存款证明。

第五条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存款证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出具。

出具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字人或授权金额如发生变化,以总行的有效授权书为准。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担保,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存款人办理取款、转账(存)、续存等业务的凭证。

复印和涂改后的存款证明书无效。

第七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在止付期间计息方式和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存款证明业务属我行中间业务,按出具的份数收取手续费。

存款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未签发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网点对已开出的存款证明除了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外,还应详细记录“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以便于日后检查监督。

第十条办理存款证明中涉及相关人员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为申请人虚假开具存款证明,以下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对公单位在我行的保证金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四)已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或已用于质押的存款。

第十二条已出具存款证明的个人储蓄存款不得再用于质押,不得办理提前支取。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为规范和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银行制定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业务范围和对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存款证明业务。

其中,个人指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自然人等相关客户。

二、业务流程1.提出申请: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审核材料:银行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确认存款金额: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客户在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

4.出具证明:如客户的存款证明申请符合规定,银行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

5.交付证明:银行将个人存款证明交付给客户本人或经过客户授权的代理人。

三、申请要求和材料1.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银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并有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存款证明的手续。

2.申请材料: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存款证明申请表:客户需填写完整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表格;(3)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客户需按要求提交。

四、业务办理时间和费用1.办理时间:银行应当在客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2.费用标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存款证明的费用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厅公示。

五、业务风险控制2.存款金额核实: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存款金额真实有效。

3.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过程中,对资金安全、防范诈骗等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六、法律责任银行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认真执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如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正当操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管理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客户的办理时间,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银行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

银行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

银行关于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补充规定一、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定(一)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是用于证明申请人自向建设银行储蓄网点提出出具存款证明申请日之前某段时间及申请日之后至某一时间段内在我行有一定数额存款的证明。

(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由各储蓄营业网点受理,分级签发。

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个人时段存款证明,可由管辖行主管行长授权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证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个人时段存款证明,由管辖行主管行长负责签发。

(三)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人要求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申请后,应立即止付申请人的待证明存款,止付期限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设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

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即为存款的止付期。

管辖行有权签发人签发存款证明时,其存款止付期从储蓄网点接受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最终止付日未到,存款不得提前解除止付,在存款止付期日,存款利息的计付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一笔存款,原则上只能出具1份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书时,应从严掌握,必须由管辖行主管行长签发。

(五)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时,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

(六)各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要使用总行统一设计、指定厂家印刷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时段)”。

(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时段)”列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时段)”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二、出具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定(一)办理个人时段存款证明业务,必须坚持经办员(或柜员)受理、复核员(或综合柜员)复核、网点负责人审核、有权签发人审批的操作程序。

(二)储蓄网点负责人必须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存款凭证及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态等,无误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时段)”第二、三联所(柜)长处签章,并立即授权经办员(柜员)对申请人待证明存款作止付处理,存款止付期与申请人要求的止付期限相同。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本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存款人因自费留学、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或进行有关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一种存款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自本行签发存款证明书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

第四条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本行签发的存单、存折、长征卡等有效凭证。

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储蓄存款,或其他处于止付状态的储蓄存款,账户处于临时或正式挂失状态的储蓄存款,均不能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证明。

第五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存款品种范围为在本行存入的各类个人存款。

第六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中被证明人和存款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存单(折)、银行卡户名一致。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挂失、流通、质押,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折)、长征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八条存款人应到原开户机构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

第九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以一级管理行为单位,个人存款证明书由一级管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得跨机构办理。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我行开具的存单(折)、银行卡等有效存款凭证;(二)存款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四)有关可靠的资料,如邀请函、护照等。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经办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存单(折)、长征卡、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要审查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对存款作冻结止付。

银行证明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证明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证明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及《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不具有担保作用,不得转让、质押、不能作为支付款项的凭证。

客户《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及《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遗失不挂失、不退还手续费。

第二章存款证明业务第六条.业务办理机构。

开具以前时点的存款证明书需到开户网点所在支行营业部办理;开具单位当前时点、时段资信证明书需到开户网点办理;开具个人当前时点、时段资信证明书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七条,当前时点、时段证明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个人申请开具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原则上采用一证一户(多币种)的出具方式,但也可根据客户要求采取不超过7户个人存款账户信息的一证多户(多币种)和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一户多证的出具方式。

存款账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账户。

(二)单位申请开具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上的存款可以为不超过7个账户信息的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存款,在可用余额范围内可分多笔数进行开具,如涉及外币账户的则由客户到总行国际业务部开具。

存款账户必须为申请人本单位的账户。

(三)若出具止付到期日大于当前系统日期的《资信证明书》的,在确认账户余额后,开具《资信证明书》,同时系统自动冻结存款账户的开具金额,到期自动解冻;若未到期客户前来解冻,需收回资信证明书,操作相关交易后,系统自动解冻。

(四)若出具无止付到期日或出具止付到期日为当前系统日期的《资信证明书》的,账户资金必须以开具时的当前时点可用余额办理出证,以确保《资信证明书》内的资金账户余额为当前时点可用余额。

系统不对开具《资信证明书》的资金金额冻结。

(五)开具时段存款证明时,账户状态必须正常或贷方冻结,且只能在账户可用资金范围内开具证明;已借方全额冻结、质押或所有权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

(六)时点存款证明不用收回。

(七)我行开具的股票仅作为我行的投资证明,非我行的存款,不能凭股票开具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开具存款证明(一)网点审核资料无误后,在《资信证明申请书》一式三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员、复核员章。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该办法旨在规范银行机构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程序,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升服务质量,维护金融秩序。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机构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由银行机构出具的关于客户存款金额、存期以及账户状况的证明文件,是客户办理个人或企业贷款、租房、购车、学校报名等一系列事务的必备材料。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存款证明业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和互相监督。

第五条存款证明业务应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严禁非法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种类与出具条件第六条存款证明分为一般存款证明和定期存款证明两类。

第七条一般存款证明是指银行机构根据客户储蓄存款账户余额和存期出具的证明,适用于多数需求。

第八条定期存款证明是指银行机构根据客户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和存期出具的证明,适用于需要明确存期和存款金额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出具存款证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客户必须是银行机构的存款户,并在该银行机构存入一定金额的存款。

(二)存款账户必须正常运行,没有透支或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申请与出具第十条客户可以通过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申请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存款证明时,应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银行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在接到存款证明申请后,及时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证明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应在客户申请存款证明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存款证明,并交予客户。

第十四条出具存款证明应在证明文件上注明证明日期、存款金额、存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银行公章。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本行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日终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仅为存款人特定时点或时段在银行存款情况之佐证,不能作为存单及取款凭证,不能作经济担保、货款支付凭证、贷款抵押及交易往来等信用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扣划等行为而导致该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部门在时段证明存款账户冻结期间,有权再次冻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五条本行对外出具时点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可通存通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的对象限于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须转为定期存款,且定期存款须整笔止付)。

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到期自动转存。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已质押;(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八条存款人应向本行营业部经办柜员提出申请,并领取一份《**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下同)。

第九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行所辖网点签发的存款凭证。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则存款人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需要我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是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其在我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

它不能代做存款和取款凭证,也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存款人在我行存入的各储种记名式存款、均可按要求申请开具储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必须与原存款人姓名一致,不得开具与原存款金额不符的存款证明。

证明副本或复印件无效。

第二条存款人的存款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经办人根据《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其存款进行冻结止付。

冻结时间为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至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银行须另开新存款证明。

第三条储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要求撤销存款冻结限制时,应交回原存款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作废”章再为其办理解冻手续,但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储蓄存款证明为单联正本,空白“储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未加盖支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无效。

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存款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存款证明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储蓄存款证明应收取手续费,每份证明收取手续费20元。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一式两联《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储蓄机构经办员审核备案表与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并在我行业务系统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依据备案表内容冻结该存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加盖支行公章,一份储蓄专柜留存,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一份交总部业务拓展部留存。

第八条银行收取开证手续费20元,填制现金收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做收据,一联做手续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支行经办人带相关资料到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经业务拓展部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由业务拓展部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我行制式的《银行存款证明》,再由经办人加盖经办行公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的监管。

制定了本办法,以加强银行业务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三、业务管理(一)办理要求1. 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开具相应的证明。

2. 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业务流程,要求银行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银行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并且披露业务的风险提示。

(二)业务资料1. 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当进行存档管理,并且保管好客户资料。

2. 如果银行发现客户资料不真实的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客户补正。

3.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料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风险控制1. 对于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控制。

2.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3.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者的投资情况。

四、监管机制(一)内部监管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2. 银行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

3. 银行应当建立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绩考核进行绩效评价。

(二)外部监管1. 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 银行应当公布业务信息,维护客户投资者权益。

3. 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公开业务收益情况,并给予投资者投诉渠道。

五、处理措施(一)违规处理1. 对于银行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银行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2.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碰瓷、刷单等不良倾向进行严格管理。

3. 银行应当主动曝光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处罚措施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是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介绍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二、业务管理要求1. 业务受理银行应当规范业务受理流程,明确有效的审核程序。

客户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银行应当检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业务审核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客户资料,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反馈,并告知客户需要哪些资料。

3. 业务核发审核合格后,银行应当及时核发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

核发证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

4. 业务备案银行应当建立稽核和备案机制,对业务的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5.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应当设立业务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识别、分析和控制业务风险。

同时,应当对风险管理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流程规范1. 业务受理流程客户前来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五证合一”原则要求客户提供一份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 业务审核流程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应当进行申请资料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告知客户补充资料或修改申请。

3. 业务核发流程审核无误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备业务核发材料并确认客户的相关业务情况。

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领导和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成后进行签字盖章。

4. 业务备案流程业务办理完成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业务备案。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将办理过程及结果登记到相关系统中,并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5. 业务风险控制流程银行应当设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对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进行随机抽查。

如发现业务问题,应当及时外连领导和风险管理机构予以解决。

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是一种证明个人拥有一定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的文件。

在许多场合,如申请签证、贷款等,个人需要提供该证明书。

因此,银行业务人员需要对该证明书的业务管理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二、业务流程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人前往银行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银行业务人员接待客户,并核对客户身份证明、银行卡、存折等证明客户拥有一定银行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

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 填写证明书申请表银行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证明书申请表,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

业务人员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生成证明书银行业务人员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生成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业务人员签字、日期等信息。

确认打印的证明书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 移交证明书给客户银行业务人员将生成的证明书移交给客户,告知客户该证明书的用途、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客户确认无误后,在银行业务人员的辅助下离开银行。

三、业务管理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前,应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

同时,银行应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受理流程,并建立业务情况记录和档案资料。

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 业务人员培训和考试银行应为业务人员制定业务培训和考试计划。

培训内容应包括银行产品知识、客户身份识别、证明书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政策等。

业务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相关业务。

2. 业务合规管理银行应制定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合规管理规定。

包括:严格身份验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防范诈骗等。

3. 业务人员管理银行应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人员进行管理。

对业务人员的考核考评应包括业务素质、服务态度、客户投诉协调等方面。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结合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开具《证明书》,必须持有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

第四条对于已挂失的、用于质押的、被有权部门冻结或止付、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开具《证明书》。

理财产品证明书仅限于对客户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出具持有证明。

自动滚存理财产品不能出具理财产品证明书。

第五条《证明书》只能证实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额和理财产品金额,仅作为客户出示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证明,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

《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作为提取存款、转存、续存等权利凭证,复印无效,涂改无效。

第六条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冻结到期日,系统自动予以解冻。

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定期存款,若在冻结期限内到期,系统按自动转存处理。

第七条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证明书》截止日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自动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入账本金进行冻结处理并按活期计算利息。

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书》起始日为过去某一时间时,从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所证明的金额(2014.1.21咨询个金部何静雯,可以出具当天)。

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书》,起始日不早于理财产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

第九条《证明书》按份收取手续费。

其中,《理财产品证明书》参照《存款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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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 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 存款余额。

“ *** 个人存款证明书” 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我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 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
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我行开产存款
账户的累计金额;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不得超过五笔,无
论金额大小,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收手续费元第九条客户开具个人存
款证明输入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必须与存款持有人一致。

第十条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和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开具日和终止日
期为同一交易日期,帐户金额不冻结,只显示某帐户某一时点存款
情况;时段证明开具日为交易日,终止日期为交易日后某一日期,
根据证明时间段,对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从存款证明开具日到存款
证明有效时段后。

第十一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实行复核控制,到期自动解冻。

第十二条客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想要提前解冻金额,可持原证
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款凭证申请提前收回。

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原件丢失,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
款凭证到原办具网点申请重开。

柜员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重新开
具,将重新开立的存款证明留存联与原留存联合并保管。

存款证明
只能重开一次。

第十四条个人存款证明书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开具的个人存款
证明系统自动生成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按年打印,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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