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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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郑政办[2011]76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0【实施日期】2011.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一)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包揽医疗服务所带来的财政压力,激活社会活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潜力。

(三)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

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力量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形成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和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

当前,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讲社会办医政策
社会办医政策是指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服务提供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核心目标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社会办医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通过引导社会机构、组织、个体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的医疗选择。

具体的政策措施可能包括:
1. 扶持政策:政府给予社会办医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其发展前景。

2. 市场准入:简化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立和注册流程,降低审批门槛,加快审批速度,引导更多社会办医机构进入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多样性。

3. 职业培训:加强对社会办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4. 资金支持:引导社会机构、组织募集医疗发展资金,支持其投入人才、设备、药品等医疗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5.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办医机构的服务来满足公共医疗服务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刺激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6. 监管与评估:建立健全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其的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社会办医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医疗体系的均衡发展,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量和质量。

同时,也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价格的竞争性,满足不同群体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然而,社会办医政策也需要合理引导和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公开和规范。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作者:来源:《健康管理》2015年第07期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同日,发改委负责人就《措施》回答了媒体的相关提问。

请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办医发展的文件。

通过几年发展,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政策效应不断显现。

但总体上看,社会办医规模和服务量占比仍然较低,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理想等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破除体制机制藩篱,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制订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列入2015年工作要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也将这一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督导调研,实地走访了3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听取了近200位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此后,又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形成了《措施》并上报国务院印发。

当前促进社会办医有什么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力量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社会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和动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推动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既可以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优化结构,满足多元化需求,也可以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机制灵活的优势,对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倒逼效应,激发医改活力,促进医疗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同时,促进社会办医,还能够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办医要学会借力生力

社会办医要学会借力生力

社会办医要学会借力生力作者:蔡江南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2015年第09期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与以往出台的鼓励社会办医文件相比,《措施》打出了政策组合拳,提出了更细化的意见,希望能让社会办医进一步得到“松绑”,获得真心实意的扶持。

在政策环境利好的情况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也应找准“痛点”,从自身发力,挖掘发展潜力,与公立医院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哪些新政在清障铺路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允许社会办医的第一道关口,是医疗机构开办的“准生证”。

现实中,社会办医疗机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经历重重难关和手续才能获得批准。

《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规定:1.公开透明:将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

2.负面清单:非禁即入,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性审批事项。

3.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不做限制。

区域规划:即使社会办医突破了市场准入的难关,往往还会受阻于政府医疗资源区域规划,主要是医疗机构和大型设备的数量及地域布局限制。

区域规划长期以来的做法是,首先满足公立医疗机构的需要,让社会办医疗机构起拾遗补缺的作用。

《措施》在这方面也有一些重要突破:1.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规划的内容。

2.纳入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预留发展空间。

3.取消限制:在总量的规定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医保定点:是否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是影响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社会办医难以进入医保定点支付,造成了患者数量不足。

《措施》明确指出,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要求不能将医疗机构的所有者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条件,不能以定点数量已满等理由排除社会办医进入医保。

财政支持:财政历来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得不到政府资金的支持。

《措施》提出,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助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促进我市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民间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各地要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给民营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

各县(市)区应编制社会办医项目指南,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举办。

将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确保到2016年底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

二、优先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医疗服务领域优先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以下医疗服务领域: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放射影像、临床检验、医用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服务机构;境内外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性医院和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专科医院;在城市新区、郊区、海岛、卫星城市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化、政策公平、加强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主要目标。

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合理规划布局,鼓励公平竞争(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比重。

对社会资本申办的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依法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二)医疗卫生资源调整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府发[2010]2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9【实施日期】2010.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以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娄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3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动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一)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有序放开社会办医。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康复、护理及空白型、特色型、紧缺型专科方向等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医养结合形式的医疗机构和在养老机构开设配套医疗机构,在新建社区开设医务室(所)、门诊部。

(二)充分发挥社会办医在全市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要积极增加社会办医在全市医疗机构中的比重,新增床位数主要留给社会办医,在“十三五”期间,社会办医床位数占全市整个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

在娄底中心城区的医疗资源架构中,突出社会办医的作用,把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综合医院作为骨干医院列入规划中。

(三)严格控制政府举办新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新增床位。

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要在近期分别制订公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审批,严格执行公立医院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作者:张自然来源:《投资北京》2012年第04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了鼓励社会机构办医的18条政策。

这些政策带给社会资本哪些发展机遇?他们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本市两家社会资本办医并已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医院院长,请他们谈对此政策的看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了鼓励社会机构办医的18条政策。

这些政策带给社会资本哪些发展机遇?他们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本市两家社会资本办医并已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医院院长——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医疗院长王保国和和安太妇产医院院长陈凤林,请他们谈对此政策的看法。

为社会资本推开“玻璃门”《若干政策》提出要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

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王保国院长认为,目前应是办医院的好时机。

过去民营医院虽数量多,仅北京的民营医院就达数千家,但发展规模都普遍不大。

新医改政策出台,绝对是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机。

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的18条意见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好的政策和想法落地,发挥政策效力。

北京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改领域方面做了很多有前瞻性的探讨,出台的这18条意见可行性很强,有些理念和做法在全国都是超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一)明确社会办医发展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5%左右。

(二)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走专业化、高端化、精细化路子,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三)清理规范审批事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服务或由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各盟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党在新时期深化社会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解决自治区卫生资源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医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本地区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2014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全区多元办医格局形成,依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提出本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市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消除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障碍,不断优化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规模明显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总量的25%,医务人员比例不低于总量的20%。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鼓励,市场驱动。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步伐,破除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办医的活力,不断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提高服务水平。

(二)总体规划,统筹推进。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开办医疗机构的,不得限制设置。

在区域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社会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三)主体多元,协调发展。

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协调发展,重点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4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加快我省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各地按照国家及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

制订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

区域内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

大力支持我省医疗机构与省外、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或合资合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可在我省设区城市设立独资医院。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

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

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及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及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或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77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准入条件(一)清理社会办医许可。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的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适时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

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三)纳入发展规划范围。

加快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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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鲁卫医改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放开社会办医准入、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监管等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卫生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同时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截至2014年底,我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到23044家,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29.9%,比2013年增加了581家,其中,非公立医院增加到1000所,占全省医院总数的53.94%,比2013年增加了83家;非公立医院床位6.22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7.30%,同比增长9.5%;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1.1亿,占全省总诊疗人次的17.23%,同比增长6.4%。

总的看,我省社会办医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也应看到,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比较滞后,社会办医与“十二五”医改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医养融合发展与社会需
求增长不相适应,多样化健康服务亟待创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40号文件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2号),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

二、在社会办医准入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2009年新医改以来,在社会办医方面出台了不少文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条文操作性不强,有的难以落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提出:
一是在规划引导方面,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或运营;规划未公开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投资办医。

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

放宽对社会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备选库,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避免盲目投资。

二是在准入审批方面,将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大厅集中办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举办
人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得限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经营性质和执业范围。

三是在公立医院重组转型方面,要求明确辖区内政府办医数量和范围,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确保办好承担“保基本”功能的公立医院。

在此基础上,允许社会资本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统筹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城市二级医院以托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转型。

三、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为推动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向社会医疗机构流动,《意见》提出,全省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均可在省内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执业地点数量限制。

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薪酬、保险等,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

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

多点执业医师应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四、在促进资源共享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社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

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

二是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特许经营是特许方(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社会资本)自愿建立一
种契约方式,特许方将自己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标识、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方使用,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被特许方要给予特许方一定的使用费用。

三是鼓励各地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并委托社会运行,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

五、如何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一是按照国发〔2013〕40号和鲁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用电、水、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免征营业税,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优惠政策。

二是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参与实施我省医学高地“28113”工程,加强专病专科、临
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是社会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收社会医疗机构专家。

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是借助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融资问题。

六、如何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服务与监管?
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放开社会办医准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技术进行资质审核,并加强服务与监管,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

为此,《意见》提出,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举办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突出问题。

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将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

同时,社会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努力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社会信誉。

《意见》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积极引进社会办医项目,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社会办医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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