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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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标签:婚姻无效制度现行制度缺陷未来完善思考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时间上来讲,具体可以溯源到2001年4月28日。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正,在婚姻法“结婚”一章中,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法自颁布之日起的缺少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

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勾勒出了无效婚姻制度框架结构和立法导向。

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规定了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即要先去婚姻的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之一,才可宣告婚姻无效。

(二)外国的婚姻无效制度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

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二战后,比较有代表眭的无效婚姻立法,如美国于1970年,经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第207至209条,就规定了美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此外,1971年,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全面修改的基础之上,英国完成了对本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改革,并颁布了1971年《婚姻无效法》;1973年,英国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直至现在,此法律依然适用并且是目前全英国法院,处理所有婚姻无效案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一)请求权主体过于狭窄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从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

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若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那么,当当事人一方收到胁迫且当事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受到胁迫之时,那么,又有谁能够作为请求权的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而受到胁迫,此处应当强调的是,胁迫绝对不仅仅限制于收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受制于在道德上的道德绑架以及受到舆论一边倒的导向而间接导致的心理上的某种特殊的胁迫,亦应当属于“受胁迫”所囊括和涵盖的范围。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当时,教会法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 婚姻是无效的,因此教会具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力。后来,这一制度逐渐被世俗 法律所接受,并成为现代无效婚姻制度的基础。
在中国,无效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提升法律位阶
制定专门的《婚姻法》或《 家庭法》,将无效婚姻制度 统一规定在其中,提高法律 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允许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 主体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请,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无 效婚姻。
完善无效事由列举
将所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 情况纳入法律规定,如近亲 结婚、重婚等,确保无效婚 姻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排除了其他主体 ,如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导致一些无效婚姻不能得到 及时处理。
无效事由列举不全
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事由不够全面,未能涵盖所有可 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如近亲结婚、重婚等。
法律后果处理不当
对于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法律规 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处理结果不尽合理。
改进法律后果处理
完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问题的处理规定,确保处理 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
05
结论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总结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保障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提 高了婚姻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践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不仅为当 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也为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更 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过于粗糙、过于原则化,对 于一些情形并未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等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 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有二种:一 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在唐代,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即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子 只能有一个丈夫。同时,结婚还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即婚姻 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由媒人介绍才能成立。另外,结婚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 条件,男子不得早于15岁结婚,女子不得早于13岁结婚。
四、总结
四、总结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对其内容 和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并提高 了女性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其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 我们现代人来说,应从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在唐代,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互相扶助等。同时,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 休妻、弃妻、抢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离婚的规定
2、离婚的规定
在唐代,离婚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有一方 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擅自离婚。同时,离婚还须遵守“七出”与“三不去” 的原则。“七出”是指妻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可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离婚:有 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使结婚制度更加系统性和完整性。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反之,如果不在立法上通过无效婚姻的规定来说明违法结合的后果,对于本应该确定无效的婚姻不理不睬,在发生纠纷时一律按离婚程序处理,就会使有关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会使结婚制度欠缺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导致一些人民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与不遵守后果一样,着显然不利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另外在婚姻法缺乏无效制度的情况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容易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发展。

从法理上来讲,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还事物本来真实的面目。

无效和撤销本身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2}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使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许多违法婚姻的出现,而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时又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难于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违法当事人,致使违法婚姻成为我国婚姻家庭中突出问题,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双方有近亲属关系、双方均没有意愿结婚、有重婚行为等。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婚姻关系并不被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成为无效婚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的无效认定并不是非常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这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2. 裁判统一性不足。

由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并不完善,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导致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建议及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1. 进一步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认定权力的滥用和不合理的判决。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加强司法人员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和判断,保证判决的公正和一致。

3. 完善相关制度。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证无效婚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判决。

4.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于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民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减少无效婚姻案件的发生和争议。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前言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一些违法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法律必须对无效婚姻明确加以禁止,使违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明确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有助于广大公民分清是非,防止和减少违法婚姻,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婚姻的质量。

同时也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便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划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从而更好的贯彻执行婚姻法。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目录摘要 (1)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1)1.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1)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 (2)1.2.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2)1.2.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2.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3)2.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立法缺陷 (3)2.2.无效婚姻的范围过宽,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窄 (4)2.3.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确认程序的立法缺陷 (4)2.3.1.对宣告可撤销婚姻机关的规定不合理 (4)2.3.2.请求可撤销婚姻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 (5)2.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界限不明 (5)2.5.没有明确规定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6)3.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7)3.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立法完善 (7)3.2.减少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地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8)3.2.1.重婚和近亲属结婚应规定为无效婚姻 (8)3.2.2.早婚和疾病婚应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8)3.3.对无效婚姻制度确认程序的立法完善 (9)3.3.1.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应统一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宣告 (9)3.3.2.建议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10)3.4.明确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10)3.5.婚姻法应明确规定无效婚姻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 (11)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

202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contents •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对策•结论目录01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特征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制止和制裁。

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特征1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23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主要是在一些宗教或习惯法中规定。

古代社会教会法和世俗法均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两者存在矛盾和冲突。

中世纪欧洲无效婚姻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趋于完善和规范化。

近现代无效婚姻的类型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婚姻关系。

法定无效婚姻当然无效婚姻相对无效婚姻绝对无效婚姻指依照法律规定因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宣告而无效的婚姻。

指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时,法院不主动宣告其无效的婚姻。

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02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人权保障原则无效婚姻制度旨在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当婚姻关系存在严重侵犯个体权利的行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

尊重个体选择无效婚姻制度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权,对婚姻关系中的强迫、诱骗、包办等行为予以否定,保障个体在婚姻中的自愿和自主。

无效婚姻制度与人权保障无效婚姻制度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制裁,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维护社会公德无效婚姻制度对于防止和消除婚姻关系中的不良习气具有积极作用,如近亲结婚、重婚、早婚等,有利于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防止不良习气无效婚姻制度与公序良俗道德评价作用无效婚姻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否定和制裁,起到道德评价的作用。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家庭和谐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的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无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

《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

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

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1、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

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

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四、结语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真实性与保护公序良俗的重要途径。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落地。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相关内容。

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存在的一些事实,使得婚姻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被视为无效。

本文着重阐述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并探讨了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空间。

关键词:婚姻无效;法律规定;种类;原因;问题;改进空间Introduction婚姻无效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存在的一些事实,使得婚姻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被视为无效。

婚姻无效的种类很多,包括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严重的亲属关系结婚、已婚状态下再次结婚等。

婚姻无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婚姻无效的种类和原因各不相同,但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指的是当事人在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如未成年人结婚。

未成年人在心智、意志、认知等方面均不具备成年人的能力,无法独立做出自己的决策,因此未成年人结婚视为无效婚姻。

2.严重的亲属关系结婚亲属关系指的是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如亲兄弟姐妹、父女、母子等关系。

严重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不仅对婚姻双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是无效婚姻。

3.已有配偶在婚姻状态下再次结婚已有配偶在婚姻状态下再次结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第一次的婚姻是合法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次结婚视为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空间尽管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成形已久,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由于各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不一致,导致婚姻无效的界定标准和程序不统一。

其次,婚姻无效的审理程序繁琐、耗时,往往会令当事人遭受很大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改进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应当加强协调,完善婚姻无效的定义和审理程序,从而保证婚姻无效制度的正确有效。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婚姻制度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其中也包括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实施的背景出发,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完善的路径和方式。

一、民法典实施的背景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立法的总章,也是我国实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重要一步。

民法典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加完善和规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的实施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从制度层面来看,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和效力,但在具体的适用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

对于一些被迫结婚、未成年结婚、虚假通婚等情况,现行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某些人可以进行恶意利用的空间,给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到背景复杂、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法院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不完全统一,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漏洞可钻的机会,使得一些无效婚姻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

3. 未能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无效婚姻情况下,往往受害方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婚姻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之一就是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

无效婚姻制度指的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因为某种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从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在研究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

婚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在制定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时,要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兼顾法律的严格性和传统道德的尊重。

接下来,我们需要在研究中对无效婚姻的范围进行明确。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绝对无效是指婚姻基本不存在,无效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解除。

相对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认为是无效的,但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解除。

在研究中,我们需要明确无效婚姻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何种情况下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并对每种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我们还需要在研究中对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和效力进行详细规定。

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应该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无效婚姻的解除对第三方的权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解除程序中要充分考虑第三方的权益保护。

在无效婚姻解除后,对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和债权关系,也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时,我们还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做法。

无效婚姻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各国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我们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而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婚姻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无效婚姻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将对我国的社会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在旧的《婚姻法》中虽然也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原有法律已经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无效婚姻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并不够明确,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往往导致各地法院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就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2. 异地认证难题在我国,婚姻是一个地域性法律事务,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婚姻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各地法院对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了在异地认证时的诸多问题,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 社会现实需求不适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和理念也在不断变化,但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社会的步伐,导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处理。

三、现行法律的不足1. 规定过于笼统2. 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在一些具体情况下,现行法律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导致了无效婚姻认定的模糊性,使得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障。

3. 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方向针对目前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未来的完善方向主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调整:在新的民法典中,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过于笼统,同时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规定更为细致、合理和严密。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一、引言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为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婚姻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的空间。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社会等多个角度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类型和判定标准。

三、从法律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裁。

对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法律将宣告其无效,从而恢复婚姻关系的正常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详细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此外,对于无效婚姻的后果和处理方式,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四、从道德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道德角度来看,无效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承诺和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夫妻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和裂痕,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

然而,如果频繁使用无效婚姻制度,可能会导致人们对婚姻关系的信任降低,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五、从社会角度看无效婚姻制度从社会角度来看,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另一方面,如果频繁使用无效婚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此外,无效婚姻制度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子女、财产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六、结论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为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序良俗提供了法律保障。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种类无效婚姻是指因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满足法定婚龄的婚姻,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2、未经离婚手续和登记,即在一方原有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3、有近亲婚姻,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同一继母或同一养父母的子女之间的婚姻。

4、重婚,即为有配偶者的男女在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

5、恶意欺诈婚姻,即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结婚时的真实情况被误解。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无效婚姻的确认难度大。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但如何认定和确认无效婚姻却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因为婚姻关系的完整性和家庭利益的维护导致对无效婚姻的定性和处理十分谨慎,所以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

2、无效婚姻的制度未能完全满足当代社会需要。

现今,人们结婚不仅观念多元化、婚姻形式多样化,还涌现出空间分居、同居等新型生活方式,但这些新生事物并未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得到认可和规范。

3、无效婚姻的权利保障不足。

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相当多的夫妻都会陷入无法挽回的人生困境,如家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社会资格影响等,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尚未有可操作的、完整的、具有保障性的规定。

三、如何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1、更加科学、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

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全面、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以确保无效婚姻的认定具备充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鉴定、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等,以提高无效婚姻确认质量。

2、法律制度手段广泛应用。

除了对已有的无效婚姻种类加以规范,还可酌情增设其他新型无效婚姻的种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

3、强化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制。

无效婚姻确认后,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福利保障等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目录二、我国如今实施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 (3)第三章、中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1、无效婚姻的范围 (6)2、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6)3、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7)4、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 (7)5、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7)第四章、完善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些思考 (8)1、严格界定无效婚姻的范围 (8)2、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3、同居关系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9)4、规范和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5、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10)参考文献: (10)(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的含义是:由于存在法定的情形或缺少婚姻成立要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违背法定的构成要件抑或是不遵从结婚的法定程序,于是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二)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无效的婚姻可追溯到古时候的儒家文化。

古人遵循三纲五常。

因此,违背无效婚姻的做法就会被人们所唾弃。

从法律上看,建立夫妻关系必须是要在不违背封建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否则夫妻关系失效,双方也会受到惩罚,“嫁娶违律”源于唐律《唐律疏议——户婚》,其中包含如下规定:不可强取为婚;不可同姓、良贱同婚;不可在守丧期限再婚等。

在《大清民律草案》中,提出双轨制,即可撤销婚姻制度和无效婚姻制度同时采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未提到与无效婚姻制度相关的规定。

在1986年,无效婚姻制度再一次登上法律的舞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列入《婚姻登记办法》。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展了无效婚姻,但其中的条例依然不够健全。

直到21世纪初,新修改的婚姻法才使无效婚姻制度相对健全,它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律效力、届满期限、实施程序、法定理由都做了一个较全面的规定。

(三)国外无效婚姻的发展历程在古巴比伦的法制建设中,以《汉穆拉比法典》最为权威和官方。

其中就有无效婚姻的明确记录。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婚姻制度也正面临着一些调整和完善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并不存在或存在着某种致使婚姻无效的缺陷、障碍、条件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填于婚姻法律关系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虽然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瑕疵。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该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婚姻必须是自愿缔结的,因此,如果因重婚、被迫结婚、恐吓或欺骗等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这些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2、如果婚姻关系中双方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或无力行为等情况,则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3、另外,婚姻关系中双方有严重疾病(如艾滋病、梅毒等)或智力缺陷等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虽然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已显得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和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具体来说,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近亲、一方有配偶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实施时常常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比如,亲属关系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属于近亲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2、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缺乏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据情况分析和处理,极易导致对于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而自行撤销婚姻的情况,相关法律并未给予较为详细的认定和判断。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民法典的制定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供了契机和基础。

本文将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背景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和建议。

1.1 婚姻关系的不可撤销性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而不可撤销的关系,离婚一直被视作不可取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离婚现象逐渐增多,婚姻关系的不可撤销性也在受到挑战。

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1.2 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有禁止婚姻的情形、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以及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往往存在解释困难和适用难题,导致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2.1 明确无效婚姻的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人们的合法权益,应明确无效婚姻的范围。

具体而言,可以明确无效婚姻包括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有禁止婚姻的情形、虚假意思表示、婚姻的采购等情形。

这样,可以更好地防止无效婚姻的发生,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2.2 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为了更好地认定无效婚姻,应完善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

可以设立相关的司法机构或专门的法庭,负责处理无效婚姻的认定工作。

还可以制定相关的证据规则,明确无效婚姻认定所需的证据标准和证据形式。

这样,可以更加规范和便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工作的进行。

2.3 加强无效婚姻的追究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应加强无效婚姻的追究机制。

可以对故意隐瞒实情或虚假意思表示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还可以加大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加强机构审查和行为监管,以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2.4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无效婚姻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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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顾慧莉(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摘 要]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律规范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空白。

与无效婚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各国大多将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成立制度的一部分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现存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对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起到很重要的补充作用,但仍然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该文就无效婚姻制度的现行规定以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535(2007)04-0047-03On Void Marriage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Gu Huili(Wuzhou University, Wuzhou 543002, China )Abstract: V oid marriage system is added into the marriage law amended in 2001, which fills in gap that void marriage system is not treated in the marriage laws before. Laws concerning void marriage system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rriage system and are the means as well needed for the marriage conditions and all the formalities to go through. In most countries of the world void marriage system is expressively prescribed as a part of the of the marriage establishment system. Though the prevailing void marriage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rriage law system, there is deficiency to be improved.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prevailing regulation of void marriage and its deficiency.Key words: V oid marriage;V oid marriage system;Law deficiency;Law lmprovement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在形式上分为当然无效与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凡具有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无须经由任何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

宣告无效是指虽然具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但必须以诉主张,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上,尽管《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的《法国民法典》, 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可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无效婚姻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第28款才开始涉及无效婚姻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稿日期:2007-06-11第17卷 第4期 梧 州 学 院 学 报 No.4 V ol.172007年8月 JOURNAL OF WUZHOU UNIVERSITY Aug.2007我国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始于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显然,这一规定对无效婚姻采取了宣告无效制度,但对于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具体的宣告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无具体规定,无效婚姻的事由也不够完备。

[1](二)我国无效婚姻的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其次是在婚姻问题上重司法解释,轻视法律的权威性,以至于对违法婚姻处理存在操作上的困惑,只能以离婚裁判合法的婚姻的同时,裁判违法婚姻。

事实上违法婚姻不适宜离婚裁判。

结婚和离婚是相互的,结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又相应承担义务,换言之,结婚产生的是责任;因婚姻关系破裂,以离婚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违法婚姻却是非婚姻关系,只能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或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婚姻,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婚姻法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生育权、继承权、同居权、抚养权等。

[2]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

”这一规定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大体一致,在任何国家,婚姻无效的事由都是与婚姻的法定要件相适应的,一些国家将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只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它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

违反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数国家都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违反有婚姻束缚者不得结婚的规定者其婚姻无效。

而在我国,虽然直到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才明确列举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但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都是以禁止重婚作为婚姻法实施的重要任务的。

2.近亲属结婚严重违反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其婚姻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违反近亲结婚限制者婚姻无效。

如《比利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无效之诉。

而在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都是禁止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男女结婚的。

虽然1950年《婚姻法》在近亲属结婚方面未明确指出是几代以内近亲属被禁止结婚的,只提了“从习惯”,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严格主张禁止近亲属结婚的。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的婚姻法律明确指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疾病婚是指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没有治愈的,其婚姻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凡一方或双方患有精神病的,其婚姻无效。

如《瑞士民法典》第120条第2款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而无判断能力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两种:⑴患麻风病尚未治愈的人不得结婚;⑵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种。

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

法学理论界学者大多认为,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被认为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比如:艾滋病、严重的性病等。

4.未达适婚年龄也是婚姻无效的重要原因。

在国外,未达适婚年龄及未成年人结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均可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

如《意大利民2007年第4期梧州学院学报第17卷法典》117条将此列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在我国,凡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其婚姻无效,但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如发现或宣告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根据《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三、现存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4月28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3]这样,那些想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婚姻取得非法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该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存在空缺。

以下试就现行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措施进行说明。

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规定了4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

所以应在无效婚姻情形中,增加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

2.《婚姻法》第7条列举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第2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第10条列举无效婚姻的情形第3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在这两条规定中,对于所谓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由此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争论,使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实践工作缺少法律依据。

应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在我国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具体列举如下: 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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