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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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legal responsibility.(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上海经济适用房出售合同(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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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目录第十二章合同标的物第十三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十四章房屋交付第十五章房地产登记第十六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七章物业管理第十八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第十九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二十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一章其他约定第二十二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 邮编: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 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乙方: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住所(址):_______ 邮编:_____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住所(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_____ 邮编:_____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_____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卖方(甲方):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标准和本市有关法则,甲、乙两边遵循自愿、刚正和诚笃名誉的原则,订立本公约,以资互助服从。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让渡给乙方。

房地产详细状况以下:(一)房地产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类别________布局:____________;(二)房屋构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畴(四)该房地产地皮扫数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扫数]地皮;地皮利用权以[出让][划拨]方法获得;(五)房屋平面布局及从属办法状况、套内装潢标准(六)甲方依法获得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对甲方上述让渡的房地产详细状况已富裕明白,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两边经会商同等,赞成上述房地产让渡代价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远整。

甲、乙两边赞成,在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的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让渡价款分__付与甲方,详细付款方法、期限另立付款和谈。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据。

第三条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法][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地皮利用权的,供以下第[一][二]款办理。

1、甲方获得国有地皮利用权的利用年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此中乙方按本公约商定受让上述房地产,具有国有地皮利用权的年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乙方依法利用国有地皮利用权的有效期限。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上海市[房屋地址]的房产,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具体区域],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2.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产证编号]。

3.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附属设施描述]。

4. 房屋权属情况详见附件一《房屋权属证明》。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交易总价]元(大写:[交易总价汉字大写])。

2. 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时间]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元。

(2)在房屋过户完成后[过户完成支付时间]内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剩余房款金额]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1. 甲方在收到全额房款后的[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完成房屋的腾空、水电气等生活设施的结清,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四条产权过户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过户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房款金额[违约金比例]%的违约金。

3.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8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地产”)的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地产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产权年限为______年。

甲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有权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

(2)在甲乙双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产权过户及税费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提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四、房屋交付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剩余房款后的______日内,将该房地产的钥匙、产权证书等交付给乙方,并完成相关附属设施、物品的移交。

2. 甲方应确保在交付时,该房地产的状况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所见的状况一致。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过户、房屋交付等,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2000年4月27日)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

(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

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即师、团职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1995)沪房改办发字第6号)执行;营职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5平方米;营职以下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

(五)装有电梯的职工住宅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应按高层住宅出售计算购房款,并按高层住宅筹集三项维修基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沪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本合同所涉房地产的合法所有者,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地产,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标的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2. 该房地产的具体信息如下:房屋类型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等。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项:(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2)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购房款项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3)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三、房屋交付1.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购房款项后的_______日内,将该房地产的钥匙、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

2. 甲乙双方应在交付房屋之日共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过户及税费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承担。

3. 若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原因导致过户失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5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5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的买卖达成意向,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兹信守。

一、房地产基本情况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产权证明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

产权是否清晰:是□/否□(请在选项后打勾确认)。

其他补充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配套设施、租赁情况等)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地产的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房款:(1)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甲方;(2)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在__________之前支付;(3)贷款部分: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三、产权过户及交付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的_________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办理完成后,甲方应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September 201845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于2009年在闵行区、徐汇区开始试点工作,于2010年在全市推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和经济的“双困”标准,按照 “共有产权”机制运作。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相邻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政府和购房人实行“按份共有”,按照各自投入确定产权份额比例;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满5年后可按规定购买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同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情况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两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房试点工作,既是对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现有工作的肯定,也为进一步推进共有产权房保障工作吹响了进军号角。

1.基本供给情况。

在既有房源供应上,工作成效显著。

自2010年以来,上海先后五次放宽准入标准,已累计开展了六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其中,2017年开展了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共计有3.9万户申请家庭。

截至2017年年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累计签约家庭9.2万余户,成效显著。

在新增供应上,进一步加大保障供应力度。

2017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预计新增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约55万套。

随后,2018年上海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新增供应5.5万套各类保障房,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确保保障房应保尽保”作为2018年上海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2018年第四季度,上海计划启动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

2.申请对象。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为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准入条件由收入、财产、住房和户籍等构成。

由于近年来上海房价上涨较快,而收入上涨较慢,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购房支付能力在不断下降。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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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携带的资料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面签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公证证明。

(一)申请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2、身世分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3份)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证明;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整本全部1份);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政局单身(未婚)证明等)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民政局、派出所等开具);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私章;6、提供房屋及开发商相关贷款材料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存折(建设银行或上海农商银行)(二)办理贷前提取需提供如下材料:若申请人需办理贷前提取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提取手续:1、提取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明;2、《上海市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5、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注: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适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奉贤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奉贤区2018年(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奉贤 区第六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小区名称
关于金碧苑、天和幸福里、聚贤雅苑(二期)、万丰民苑项目封闭阳
一、金碧苑、天和幸福里、聚贤雅苑(二期)、万丰民苑项目房源信息中所注明的
计为封闭的阳台,根据本市保障性住房销售计价的有关规定在房屋销售时,该类封闭阳台价格按其总价销售总价。

房屋销售总价计算方式为:房屋销售总价=预(实)测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封闭阳
封闭阳台价格=预(实)测封闭阳台面积×销售单价×50%。

二、预(实)测封闭阳台面积是指经房屋调查机构测绘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
明的面积.
障住房供应房源清单
封闭阳台的备注说明
注明的封闭阳台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该类封闭阳台价格按其总价的一半计入房屋封闭阳台价格;
属调查报告书》中在封闭阳台一栏所载。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2篇)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2篇)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

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购房人在签约前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变更登记手续。

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甲方(卖方):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个人】毛某某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永生邱平陆丽铭【代理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6日、5月28日书写的约定承诺系双方对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

但根据两份材料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

关于水清路房屋和黎安二村房屋的产权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系双方基于约定或基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的赠与而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上述两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诉人一人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作出处理,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机场新村房屋为被上诉人婚前取得产权,婚后变为双方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确定分割,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各自的公积金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据此确定的公积金折价款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_1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_1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1甲方(卖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国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_____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上海市宝山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清单

3.588
高层
16810
1148223.86 21
1487弄1号 504 一居室 56.17
4.554
高层
15160
817017.88 21
1487弄1号 506 二居室 71.43
3.588
高层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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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弄1号 603 一居室 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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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宝晟苑
1121273.55 21
1487弄3号 201 二居室 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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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493.6 21
1487弄3号 703 二居室 74.16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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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弄3号 903 二居室 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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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0
1188180.63 21
1487弄1号 206 二居室 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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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八章其他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区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产权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该房屋建筑结构为,房屋类型为,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满 5 年后,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其余%按本市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房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以乙方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另行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账户名称:、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相应票据。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八条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 2 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倍。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甲方已于年月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方式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其它约定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执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执份、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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