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学校、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
授权代表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学校书面授权。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履行的地点、方式、进度;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书面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和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制用工是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为加强合同制用工的管理,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日制用工(一)岗位设置1、教学岗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包括专任教师、专任实习(实训)教师等。
2、管理岗位。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干事、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
为满足学院公共管理与服务需要,聘请具有特定技术(技能)从事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岗位条件1、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履行职责。
(2)年龄为18至45周岁(女,40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身心健康。
2、学历、资历条件(1)教学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实训教师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2)管理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能力。
(三)聘用程序1、确定计划。
每年12月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合同制用工计划》、《用工岗位说明书》报组织人事处汇总,经学院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对外公布招聘信息。
2、招聘流程。
详见下表。
3、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向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工资及待遇说明:1、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等级发放:年度考核等级: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发放的标准为:优秀的岗位津贴增加200元/月(控制在20%以内)、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变、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扣发50%、不合格的扣发全部岗位津贴。
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的合同管理行为,保障高校与合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树立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活动,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高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由高校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合同义务,强调诚实守信的合作原则,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第六条高校合同管理制度经高校领导批准后生效,对高校及其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高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合同管理工作的发展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八条高校进行合同签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对于高校内部的合同,应当经过高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高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于合同可能涉及的风险和纠纷,高校应当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二条高校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到权责平衡、利益共享。
第十三条高校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对于不能履行的合同不得擅自签订。
第十四条高校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五条高校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终止条件和方式,对于终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高校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高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对于高额合同或重要合同应当经过高校领导公示。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高校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对合同的履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高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对待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沟通,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九条高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对于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高校领导并制定解决方案。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人才政策,提高高校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聘用各类人才(以下简称“人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程序,保障人才的权益。
第四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人才,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制度。
第五条高校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知识产权,保障人才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对聘用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保持高校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奖惩制度,激励人才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培训机制,提升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专家化发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高校聘用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聘用的岗位和职责;(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四)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五)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高校聘用不同类型的人才应当签订不同类型的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专项合同等。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与被聘用人才协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合同签订程序,确保聘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依法向被聘用人才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确保聘用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确保聘用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公平,不得损害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保障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确保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保护聘用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范本文)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2. 合同管理流程2.1 合同发起•合同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职务等;•合同类型:明确合同的性质,如供应商合同、合作协议等;•合同内容:简要描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合同起止时间: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同金额:明确合同的金额;•相关附件:如需提供合同相关附件,请在附件栏中注明。
2.2 合同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包括:•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合同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合同金额是否符合预算计划。
审批流程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如需跨部门或跨学校审批,应及时协调。
2.3 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应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并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副本应保存一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维权使用;•如合同有特殊要求,双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文件。
2.4 合同履行与管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合同档案:将合同文件归档存储,并建立合同档案数据库,方便查询和管理;•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由合同申请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变更和终止合同: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评估和总结: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 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合同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避免合同文本中的模糊用语、缺失或错误的条款;•合同签订人的资质和权限,应确保签订人具备合同签订的资格和权限;•合同的保密性,应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并合理保护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合同的风险管理,应认真评估合同涉及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学校相关部门所有。
5. 结束语高校合同管理办法是高校内部合同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
高职院校教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高职院校教职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人员适用范围: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教职员工(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或非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或非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等,且小于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新员工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离职证明原件);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交《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三)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统一为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2个月;高学历、高职称或核心岗位等紧缺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续签(一)续签期限员工在学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档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下:1.普通教师、普通员工2-3年;骨干教师、骨干员工3-4年;高层次人才(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续签5年及以上;2.经本人与学校协商一致,或员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续签程序1.由人事管理部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聘调查表》;2.由员工本人签署意见(同意续聘或不续聘)后,交给所在部门领导,由部门签署意见(同意续聘或不续聘)后交人事管理部门;3.人事管理部门结合各部门建议与分管校领导意见,将拟续签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4.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续聘人员名单及续聘期限;5.在劳动合同终止日一个月内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高校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工程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其附属单位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四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标准等,并据此编制工程预算。
第五条工程合同的签订应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审批、预算审核、招标投标等环节。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第三章合同执行
第七条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同意。
第八条项目管理团队应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
第九条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合同结算
第十条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团队应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结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高校教育的发展,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高校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行为,保护高校教职工的权益,并推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高校用工合同的签订与内容2.1 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高校用工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双方签订合同应基于自愿,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平等原则: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平等地行使权利,遵守合同约定。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公平合理,合理保护双方的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持诚实信用。
2.2 合同内容的基本要素高校用工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用工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
•工作内容与职务: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务,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约定双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具体要求。
•薪酬与福利待遇: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合同期限与解除条件: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并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如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3. 高校用工合同履行管理3.1 合同履行的义务高校用工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用人单位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考核高校用工合同履行应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监督和考核的方式包括:•用人单位通过工作评价、考核、奖惩等方式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劳动者可以通过用工单位的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投诉和举报违反合同的行为。
4. 高校用工合同解除4.1 解除合同的条件高校用工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大学合同工管理制度,增强大学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的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大学对合同工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尊重人权、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大学应当为所有合同工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合同工应当遵守大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守大学工作秘密,忠诚履行职责,为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合同工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合同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大学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报刊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才。
第四条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同等工作量、同等工作经验的在编职工相当。
第五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和责任心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合同工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人事管理依据。
第三章合同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合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八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大学应当为合同工维护其劳动纠纷的合法权益,为其申诉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合同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合同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进行公示、对合同工投诉进行处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大学应当定期对合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确保其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五章制度落实和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学校合同制职工是指按照一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签订合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职工。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合同签订1. 学校招聘合同制职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相关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期满可以续签,但续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和待遇。
3. 合同解除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工作环境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2.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职工的安全和权益。
三、工资待遇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学校应当建立工资调整机制,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职业发展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职工提升专业技能和发展个人事业。
2. 学校应当鼓励合同制职工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五、绩效考核1.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合同制职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职工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保证评价公正公平。
六、违约处理1. 如果合同制职工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2. 如果学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赔偿合同制职工相应的损失。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2. 学校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高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培训合同等。
第三条我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2. 诚信履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合同风险评估机制,防范合同风险;4. 统一管理:实行合同统一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学校利益。
第五条合同签订需经以下程序:1. 前期准备:各部门提出合同需求,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起草合同文本;2. 审查审批:合同文本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3. 合同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将审查后的合同文本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并组织会签;4. 签订合同:经批准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对方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完整、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有利于学校权益保护;4. 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条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出变更申请:合同履行方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2. 审查审批: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3. 签订变更协议:经批准的变更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四章合同纠纷处理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2. 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用工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1. 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合同履行1. 合同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学校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享受社会保险;(3)享有休息休假;(4)获得劳动保护;(5)依法参加民主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5)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大学乙方(聘用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力,甲方支付报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聘用岗位及职责1.1 乙方应聘到甲方大学学院(部门)从事(岗位名称)工作。
1.2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甲方按照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量及甲方制定的薪酬体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3.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3.3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具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环境4.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满足乙方的工作和发展需要。
第五条保密和知识产权5.1 乙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结束后,应对甲方的工作内容、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2 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创造的成果,包括著作、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医科大学人事处
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我校合同工的聘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合同工用工政策,制定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二、本办法中述及的合同工是指为了补充在编人员不足或部分岗位的暂时需要而临时招用的劳务人员.三、合同工的聘用遵循“依法用工、按需设岗、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合同工岗位设置一、申报用工岗位。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向校人事处申报用工岗位,申报工作岗位时,应详细说明用工的工作任务、职责、时间及工资经费渠道.二、校人事部门初步审核后,校合同工管理领导组研究审定各部门合同工岗位数。
三、校人事部门将审定合同工岗位结果以书面形式批复用工单位。
四、合同工岗位一经审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
第三章合同工聘用一、合同工应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提供当地相当于乡级以上的证明);2、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婚育证明、健康证明;3、从事有资质和其他特殊工种的岗位,须持有上岗证和相关证书;4、年龄要求,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5、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学历由用工单位另行规定;二。
、聘用程序1、用工单位将学校核定的用工岗位、岗位职责、应聘条件予以公布。
2、用工单位应组成招聘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3、用工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
4、学校人事部门将各部门用工情况予以公示后,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1、经学校核准招收的合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2、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须根据工作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而定,但合同期限一年。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但最长不得超过四次.3、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本校职工配偶及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
五、为支持我校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凡适合学生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优先招用学生。
第四章合同工待遇一、合同工工资(含社保金,下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皖政办[2002]61号的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合肥市公布的工资标准信息通知各部门予以调整.特殊工种的合同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提出,报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可适当上浮。
高校用工管理制度
高校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优化用工制度,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招聘与录用1. 招聘程序高校招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岗位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发布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同时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申报职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录用。
2. 录用条件录用的条件包括:符合招聘条件的申报人员,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笔试成绩合格,面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被录用。
不得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3. 试用期录用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转为正式职工。
三、劳动合同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高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3. 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定期限通知。
除此外,因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四、薪酬福利管理1. 薪酬制度高校薪酬采取绩效工资、固定薪酬等制度,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选择银行转账。
2. 福利待遇高校为员工提供基本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节假日福利等。
并且为员工提供职称评定、培训等提升机会。
3. 奖励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荣誉或晋升职位等奖励,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高校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超过的部分需要加班补贴。
2. 休假制度高校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根据工龄和年假制度安排员工休假,并且根据员工需求允许调休。
六、职业发展与晋升高校为员工提供职称晋升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学历等因素评定职称,并提供晋升机会。
学校劳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各类劳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学校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劳务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劳务人员的身份、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其符合工作要求。
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 工资待遇,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6. 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
7.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8.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
9.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劳务合同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劳务人员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工作要求、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等相关知识。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劳务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条学校应关心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保障。
第四章劳务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劳务合同解除与终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1. 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2. 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被调离原岗位,且无法胜任新岗位。
3. 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教职工合同管理
教职工合同管理《教职工合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合同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学校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教职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制度和程序。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七)违约责任;(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教职工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学校和教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职工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学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学校和教职工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教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二)教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四)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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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办法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一)劳动合同⑴: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I、T (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 — 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经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处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用工合同的附件。
如双方无法就用工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用工合同的程序。
第十八条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白解除。
有下列几种解除用工合同的形式:(一)协商解除用工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解除用工合同。
(二)即时解除用工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可即时解除: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经过考评或考试等方式);2、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用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
(三)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彳f,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学校因结构调整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它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四)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申请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审批表等)通知学校,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5、但上述人员若有(四)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工合同解除的程序(一)所需材料若员工提出辞职,则员工本人应填写<教职工离职表>并按流程签批;若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用工合同,则员工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并按流程签批。
(二)审批流程及权限表一: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表二: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三)如双方有达成相关协议的,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如为学校单方面提出,则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
(四)对于签有<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的员工离职的,学校人事处应根据协议内容办理。
(五)解除用工关系审批手续办结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第十八条(三)的规定解除员工的用工合同,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但员工若有(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法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用工合同的约定提前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员工本人提出但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可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员工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一)学校招(接)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二)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培训费用按员工与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三)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员工因泄密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五)用工合同及其它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
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学校不得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社保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五章用工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三条有用工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合同达到用工合同中界定的工作完成标准,用工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的程序(一)用工合同到期30日前,人事处向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递送合同到期人员名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续签合同人员名单反馈人事处,如有无续签意向,应提交无续签意向的书面报告。
学校、员工均有续订意向,即在5个工作日内续签用工合同;(二)如员工有意续订,但续订审批程序未经过,则由人事处在用工合同到期前30日向其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送达程序;(三)若员工不愿续订,则应参照第十八条(四)的流程审批,并在合同到期终止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用工合同续订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续订劳动合同遵行下列要求:1、平等白愿、协商一致;2、续签实行审批制原则;3、严格执行用工合同适用主体原则;4、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时, 用工合同的期限白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务(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签订范围:对于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员工,一律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能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审查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劳务(聘用)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合同随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劳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三十条劳务(聘用)合同的解除(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务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员工处于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学校);(二)学校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的,将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务(聘用)合同的终止(一)劳务(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务(聘用)合同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劳务(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程序1、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终止劳务合同;2、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审批权限参照四(八)执行;3、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时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顶岗实习协议管理适用于大学生进入学校实习的情况。
相关规定参照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原有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白下发之日起执行。
1、【劳动合同变更审批表】..................................HR- 012、【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HR- 023、【教职工离职表】...........HR- 034、【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HR- 045、【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HR- 056、【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HR- 067、【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 HR- 078、【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HR- 089、【劳动合同书1】 ........... HR- 0910、【劳动合同2】............. HR- 1011、【劳务合书】.............. HR-1112、【聘用协议】..............HR- 1213、【顶岗实习协议】HR- 1311月24日劳动合同变更审批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现对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上述内容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