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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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2013年3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

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

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

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兴署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字〔2012〕4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批复》(内人社办发〔2012〕3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盟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兴安盟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实施目标一、2011年7月1日启动我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为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旗县市。

2012年实现我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参保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合并实施。

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基本原则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兴署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排查安全隐患,找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盟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学军盟委副书记、行署盟长副组长:皇甫军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尤国钧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崔景英盟行署副盟长刘剑夕盟行署副盟长高长胜盟行署副盟长金锐刚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成员:盟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一)煤矿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二)非煤矿山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烟花爆竹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五)冶金有色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六)道路交通检查组:由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七)铁路检查组:由乌兰浩特火车站组织实施;(八)民航检查组:由乌兰浩特民航机场组织实施;(九)建筑施工检查组: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十)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组:由盟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十一)水利检查组:由盟水务局组织实施;(十二)电力检查组:由兴安电业局组织实施;(十三)农业机械检查组:由盟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十四)特种设备检查组:由盟质监局组织实施;(十五)民爆器材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十六)学校安全检查组: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十七)旅游安全检查组:由盟旅游局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20〕28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20〕28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20〕2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8日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兴安盟乌兰浩特地区、阿尔山市等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地区指我盟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及所辖乡镇建成区、音德尔镇建成区、突泉镇建成区、巴彦呼舒镇建成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和居力很镇建成区及阿尔山市全域行政区域。

第三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重点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按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期限改用生物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停止使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2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4.18【实施日期】2013.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2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8日兴安盟2013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盟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意识显著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不断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假医生,以及打着医学科研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活动;(二)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四)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查处未经批准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查处未取得《。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兴署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兴署字〔2008〕13号)《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由2008年1月7日第一次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兴安盟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拉长产业链条。

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围绕盟内重点企业匹配资源。

第六条本细则中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章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理第七条煤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

新建煤矿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兴署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9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债、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

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

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

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兴署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意见兴署发〔2014〕4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盟钢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意义近几年来,全盟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分工协作,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时也必须看到,近期我国陆续发生了几起因钢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钢材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资料,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保证房屋和生产资料质量起重要作用。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是贯彻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要求,是贯彻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好钢材市场秩序,将更好地维护全盟钢材市场秩序,确保钢材产品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要求目前,全盟各施工单位已陆续开工或复工,钢材市场成交量上升,各地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组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检查组,形成监管合力。

重点查处违法生产不合格钢材、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钢材、流通环节经销不合格钢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中,要坚持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并重的原则,坚持查处违法经营和保护合法经营并重的原则,坚持集中组织查处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并重的原则。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兴署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发〔2006〕3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中区直驻乌各单位:现将《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兴安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各级执法部门的执法分工和责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全盟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服务。

(二)基本目标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增强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一)实施范围盟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中区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08]20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2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没有达标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一律不予年审和换发新证,并予以关闭。

二、强制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和井工矿山机械通风技术,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
术和机械通风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并予以关闭。

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2008年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一律停产整改3-12个月。

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逾期未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环保局编制的《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7年8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回顾(2)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2)(一)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圆满完成(2)(二)水污染防治成果显著(2)(三)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3)(四)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3)(五)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取得显著成效(5)(六)核与辐射得到有效安全监管(5)(七)环保专项资金得到有效使用(6)(八)开展基础性调查,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7)(九)环境监察有效提升(9)(十)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环保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10)(十一)环境科研取得了一定进展(10)(十二)环保产业(11)(十三)人员建设得到加强(12)(十四)环境宣传取得成效(12)第二章“十三五”面临的形势(13)一、“十二五”时期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一)减排形势依旧严峻(13)(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15)(三)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15)(四)固体废物管理(15)(五)污染防治规划(15)(六)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16)(七)环境执法形势依旧严峻(18)(八)环境评估工作难度增加(18)(九)监督管理(18)(十)环保产业(19)二、“十三五”期间面临的机遇(19)(一)社会高度关注,为环保工作迎来机遇期(19)(二)创新驱动增强,增长动力进入转换期(19)(三)经济增速换挡,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较大空间(19)(四)能源消费增速趋缓,资源能源消费进入平台期(2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为环保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0)三、“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20)(一)污染减排难度较大(20)(二)农村环境问题较为突出(20)(三)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提高(21)(四)加强环境监管,对基层环保工作形成新的考验(21)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2)一、指导思想(22)二、基本原则(22)三、规划目标(23)四、规划指标(23)(一)总量控制目标(23)(二)环境质量目标(24)(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目标(24)第四章重大任务(25)一、水环境保护(25)(一)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25)(二)继续施行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25)(三)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25)(四)强化化学需氧量减排,稳步推进氨氮减排(26)二、大气环境保护(26)(一)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削减主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量(26)(二)采取脱硝措施,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27)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7)(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7)(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8)(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8)(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28)四、声环境保护(28)五、生态环境保护(29)(一)着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9)(二)继续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30)(三)深入推进自然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安全(30)六、核与辐射(31)七、加强环境科研的能力建设(31)(一)加强人员学习培训与机构建设(31)(二)采取灵活的方式面对新的评估形式(31)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31)九、环境监测(32)(一)按要求完成例行监测任务(32)(二)加强专项监测工作(32)(三)按时完成各类报告书编写工作(32)(四)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32)(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33)十、规划财务(33)(一)加大环保投入(33)(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33)十一、科技监测(33)十二、环保宣传(34)(一)强化组织领导(34)(二)强化公众参与(34)(三)完善与创新“三个机制”(35)十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6)(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6)(二)监控中心能力建设(36)(三)核与辐射能力建设(37)(四)宣教中心能力建设(37)(五)信息平台建设(37)(六)环境科研能力建设(37)十四、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38)第五章规划的实施与管理(39)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39)(一)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39)(二)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39)(三)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39)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一)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40)(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40)(三)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环保投融资机制(40)(一)扩大环保资金投入渠道(41)(二)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41)四、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41)(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41)(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群众监督(41)前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8日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政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对全盟“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的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推动我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界定。

“散乱污”工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未办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监、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3.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工业企业。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坚决反对不研究、不治理,“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5]21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2【实施日期】2015.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1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3〕1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13-2015年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2015年11月10日-30日。

二、检查验收内容(一)各盟市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13〕17号文件情况,各年度及2013-2015年总体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整顿关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各盟市、旗县(市、区)主要或分管领导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顿关闭工作,整顿关闭企业名单是否确定,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是否下发了整顿关闭矿山企业的相关文件,是否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

(三)整顿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注销,是否建立了整顿关闭矿山企业台账及影像等档案资料。

(四)各盟市、旗县(市、区)是否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公告关闭的矿山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3日兴安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7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19〕36号)要求,深刻吸取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4.24”事故教训,盟行署决定从2019年5月下旬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对全盟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法依规予以分类管控。

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盟内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全盟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红橙黄蓝评估标准进行分类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对评定为红色和橙色等级,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保障能力较低,风险较大且工艺技术落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且不具备整改条件,存在重大风险的企业,列入停产整改或关闭淘汰类;对评定为红色、橙色和黄色等级,有一定安全生产基础的企业,列入整改提升类;对评定为蓝色等级的企业,列入巩固强化类,督促企业优化做强,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形式全盟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在盟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层分级的办法进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7.21•【字号】兴署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署发〔2013〕59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1日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山洪沟、引洪故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系优良生态环境。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阻挠、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盟、旗县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七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5]61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6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4号)等文件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5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6日兴安盟2015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5年,全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安排,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一、围绕社会热点,加强监管执法(一)互联网领域专项行动延长一年。

将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延长至2015年底。

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执法监管,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公安局、农牧业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邮政管理局,阿尔山海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域名属地化、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进网络实名制。

(盟经信委牵头负责)。

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22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2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确保完成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现将《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4月9日兴安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前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为确保完成我盟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完成减排任务为目的,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为手段,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计划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目标要求,我盟2013年减排工作目标为:全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5.64万吨以内(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1.63万吨以内,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4.01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266万吨以内(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0.156万吨以内,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0.11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11万吨以内。

三、项目安排2013年共安排大气污染减排项目5个:电力脱硫项目1个、钢铁脱硫项目1个、电力脱硝项目1个、集中供热替代项目2个,计划削减二氧化硫5229吨、氮氧化物796吨。

2013年共安排工业和生活源水污染减排项目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6个、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2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2个、结构减排项目1个,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3197吨、氨氮21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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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兴署字[2013]28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兴署字〔2013〕2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委、办、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
兴安盟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要求,为确保我盟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对现有无证非法生产矿山全部关闭,并力争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达的整顿关闭53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兴安盟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兴安盟领导小组)
组长:
尤国钧兴安盟副盟长
副组长:
李雪冬兴安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铁成兴安盟安监局局长
成员:
付海青兴安盟安监局副局长
侯玉庆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冯春福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建新兴安盟公安局副局长
潘继光兴安盟财政局党组成员、农业开发办主任
侯艳涛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瑞林兴安盟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默志勇兴安盟工商局副局长
运志明兴安电业局副局长
兴安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兴安盟安监局副局长付海青兼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兴安盟安监局非煤矿山科副科长齐红刚、兴安盟发展改革委产业科科长魏连桂、兴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行业科科长于辉、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邵万生、兴安盟财政局工企科科长张侯宇、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陈晶友、兴安盟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申长军、兴安盟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科长周庆军、兴安盟电业局营销部主任申永伟。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有采矿许可证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非法企业予以查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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