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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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为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合同预算部办理,工程部协助进行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施工单位申报工作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4、工程变更通知单;

5、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

6、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7、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 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合同预算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在工程竣工后至合同预算部复核前,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5、合同预算部负责结算资料收发登记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第一条工程结算审核的条

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审核通过。第

二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甩项清单;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5、材料对帐单;

5、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验槽及隐蔽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承诺书及工程结算书;

9、中标通知书;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

10、四项保费收费单据、文明工地证书。五、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第一

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 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公司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核;

3、工程结算资料经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审核后,由结算主管负责审核结算

资料;4、工程技术部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

审核;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查;

7、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负责将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8、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核对无误后签字,报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复核。

第二条、自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 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7 天内,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审核完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

3、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按照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以上审核工作在收到结算资料后40 天内完成。

4、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审定的结算经施工单位认可后填写“工程结算审定单”,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签认后报成本副经理复核。结算主管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先与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沟通,无误后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三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第四条、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7 日内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工程结

算审定单的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技术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主管领导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结算退回工程技术部,由结算主管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审核。

第六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第七条、扣款项目在结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后转入计划财务部。

六、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

第一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式五份,分别送公司计划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工程技术部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二条、工程技术部专册进行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七、其它

第一条、工程技术部应根据结算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具备成本分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两月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二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结算的,工程技术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工程技术部对未报部分按0 值处理并纳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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