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_信部信[200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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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 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 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 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 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

FEB.10.2003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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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0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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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 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 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作。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 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 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 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 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 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 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 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 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部信[2002]570号

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5•【文号】信部信[2002]570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 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 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 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广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行为

广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行为

为了规范广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行为,更好地发挥工程设计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 信部信 [2002]570 号 ) 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设计费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 [2000]1219 号),综合考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特点、项目建设周期、地域分布、监理方式、监理难度等因素,制定本收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一、按照信息系统工程费(或合同价)的百分比计取:主要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的规模、阶段、内容、复杂程度、监理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计取。

说明:1 、若工程规模较大,诸如既有机房工程、信息系统集成,又有综合布线、软件工程等多个单项工程,则上表中的工程费 M 即是各单项合同价。

2 、以上取费是以 1 年的建设周期为基准费率,周期不同按基准费率乘以建设周期系数计取。

二、按照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人员服务费计取:如小型工程、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等,按人· 月取费。

单位:元 / 人· 月三、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不宜按以上两项办法计取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照以上两项取费标准,按商定的其他办法计取。

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说明信息系统工程本身是一个高技术含量、高智能、多专业化的新兴行业,而作为承担起信息系统工程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适合信息工程监理岗位的工作,则不仅要是高度专业化的 IT 业的人才,具备一定的学历,还应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成为具备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为业主提供高智能、高度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的“管理服务”。

监理的全过程分为工程前期、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每个阶段监理人员的配置与对其要求各个不相同。

(一)工程前期阶段1 、监理内容( 1 )投资项目的决策( 2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 )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4 )造价咨询与评估( 5 )编制设计任务书( 6 )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7 )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2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 )根据项目所涉及专业,必须配置相应的专业监理人员,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经济政策( 2 )应是熟悉招标工作,懂预算的资深人员( 3 )本阶段监理人员的工作是阶段性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报告,供业主决策参考(二)设计阶段1 、监理内容( 1 )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2 )参与选择设计单位,配合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 )审核设计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预算( 5 )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6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实际规范( 7 )定期跟踪设计进展,及时协调处理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8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2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 )应是资深的专业人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国家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以下范围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具体包括:1、电子政务工程·政府机关单位广域网、城域网、局域网等工程,计算机网络施工及升级、改造工程,各类校园网、校校通工程;·电子政务网络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等;·金融、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教育、交通、社保、建设、卫生、出版、农业、林业、水利、部队、公安、武警等领域的网络工程;·电子公务系统(政府呼叫中心)工程;2、企业信息化工程·企业技术网络工程;·企业各类应用系统工程,包括OA\ERP\PDM等;3、智能建筑综合布线工程·办公大楼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卫星电视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视讯会议系统;·机房工程;·舞台灯光及音响系统;·大屏幕投影系统。

4、计算机机房工程包括:电源系统、环境系统、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接地系统、机房屏蔽系统、防静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5、软件工程从软件管理过程、软件项目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缺陷预防、软件测试、软件验收测试、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期等方面,规范软件开发过程,提高应用软件系统实施的可视性和可控性。

以需求调研、软件系统设计、软件测试为重点,从根本上控制软件系统的质量。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07-31 00:00:00各省辖市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本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3]002号),对现阶段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过渡期。

过渡期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到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过渡期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可视自身条件申请临时资质。

临时资质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正式资质。

三、过渡期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评审除监理工程师资格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外,其余均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详见)执行。

四、过渡期间,申请监理临时资质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须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经审查合格,发给监理工程师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内,获证人员达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三款要求的核发正式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临时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五、过渡期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产业部电子五所作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资质的评审机构;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作为江苏省临时丙级资质评审机构。

六、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计算机用户》
【年(卷),期】2002(000)047
【摘要】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等问题一直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文件(信部信[2002]570号),全文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据悉,今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将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可以预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推进车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作监量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作出突出的贡献。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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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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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一、监理资格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管理资格证书。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

二、监理工作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评估,出具监理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监理工作流程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2. 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需要和相关标准。

3.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4. 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意见。

5. 工程投运后,监理人员应进行工程保修期内的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监理报告和意见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改进建议。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出现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工程。

(1)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和处理的资源系统。

(3)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1.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按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监理活动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一些:(1)监理业务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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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部信[2002]5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
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监理活动
第十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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