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合集下载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资料.doc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资料.doc

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传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埴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传劣约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匆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传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o3、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其一,二者制造的要求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

其二依据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

其三,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

第四,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而因二者的处刑宽严不同。

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相同点:一是行为结果相同。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识记)(1)构成特征(识记)(2)既遂认定(识记)(3)一罪和数罪认定(识记)(4)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界限(理解)2、(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特征;罪和非罪界限;(识记)区分本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界限(识记)区分非法储存枪支罪和持有、私藏枪支罪的界限(识记)(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概念(主体、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识记区分依法配置枪支和配备公务用枪构成犯罪的条件(识记)(3)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构成犯罪客观方面条件)--识记(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犯罪地点)--识记(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识记不知道是枪支,盗窃以后,私藏如何定性?---识记3、交通肇事罪(1)犯罪客体—区分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识记(2)犯罪客观方面---了解交通肇事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发生事故如何定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识记;交通肇事罪构成犯罪,重大事故的司法解释(四种情况,)----识记,理解(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所有人、乘车人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识记(4)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四种情形----识记、理解和运用(重点)(5)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一罪和数罪的认定)----识记、理解和运用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犯罪构成条件---四种行为方式(识记)2、销售金额的理解(识记)3、法条竞合的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犯罪条件,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的处理----识记,理解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认定,-----识记,理解二、虚报注册资本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犯罪的条件(识记)2、司法解释区分罪和非罪的规定(识记)3、区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罪的界限----识记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数认定(识记)三、假币犯罪1、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犯罪条件-识记2、区分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识记、理解)3、区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的不同(识记)4、区分购买、使用、运输假币罪和走私假币罪的界限(识记)5、假币犯罪一罪和数罪的认定(识记、运用)四、洗钱罪1、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识记2、洗钱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识记3、洗钱罪主观方面的明知的判定----司法解释----识记4、洗钱和上游犯罪的关系(司法解释)----识记5、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识记,理解6、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识记,理解五、信用卡犯罪1、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识记,理解2、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理解---(司法解释)3、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和数罪的认定----理解、运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方式---识记5、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特征—识记六、本章其他知识点1、保险诈骗罪中—保险工作人员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定性;险事故的证明人、评估鉴定人员、理赔人员,和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串通,做虚假证明、鉴定、理赔行为的定性;保险诈骗罪中罪数认定-----识记2、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识记非法从事彩票业务定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行为的定性—识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定性—识记3、逃税罪的构成特征----识记4、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识记5、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识记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识记提供证明文件收受贿赂的罪数认定---识记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识记2、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理解3、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理解、运用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1、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的规定=---识记、理解2、索取债务扣押他人作为人质的定性----识记—理解3、绑架罪的构成特征---识记4、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理解、运用5、绑架罪的既遂判定—识记6、绑架罪的处罚,绑架处死刑情况---识记7、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定性---识记三、强奸罪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情况,强奸以后杀人的定性---识记四、拐卖妇女、儿童罪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行为方式)---识记、理解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认定---理解、运用3、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诈骗罪、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的界限---识记、理解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罪数认定,和可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识记5、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负率、儿童罪的犯罪主体,首要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定性,其他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行为定性---识记五、其他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内容1、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识记,理解2、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识记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理解----识记、理解4、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罪的定性,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性-----识记5、告诉才处理罪名,-----识记6、本章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识记7、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区别—识记8、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识记9、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性的情形10、。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

刑法学分论考试整理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罪刑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书P215)二、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三、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所包括的各种具体的犯罪,按照一点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体系结构。

(一)章的分类:同类犯罪客体(二)章的排序:由重到轻(三)章中排序:由重到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二)罪状的种类:1.叙明罪状:(详尽描述)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2.简单罪状:(只表述罪名)是指刑法分则只对某一反正的构成特征进行简单描述或只是简单规定罪名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文)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中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引用刑法以为其他法律....条文)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混合罪状二、罪名现用97年、02等等四部司法解释1.单一性罪名:只反应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如杀人罪)2.选择性罪名:所包含数个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既可以连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如引诱、容留、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罪)3.概括性罪名:对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用一个上类概念进行概括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4.并列式罪名:一个条文规定多个罪名(放火、决堤、投放危险物质罪)三、法定刑规定刑种、刑度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单一刑种且固定刑度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法官完全自由裁量(各国均不使用)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定的量刑幅度第三节法条竟合一、法条竟合的概念(一)概念: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二)特征: 1.一个犯罪行为2.触犯多个罪名3.多个罪名之间逻辑上具有包含或交叉二、适用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重法优于轻法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一)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社会制度。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是以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构成内容的,总则部分从总体上规定了犯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措施,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做的一般性规定。

而刑法分则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所应该具备的构成特征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刑法总则是对刑法分则的抽象与概括,而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刑法分则的条纹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简答题,请自行细化;五类罪状需要了解,可能出现在选择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不特人多数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不限于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局限在一个特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此类犯罪还要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即区别在于是行为人是过失引起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是正在实用中的交通工具。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之外的道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

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

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单一,只能反应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多种详细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辨别功能.;3评价功能;4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罗罪刑关系的条文所划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科罚种类和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划订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 8 种情形: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 入户抢劫 "之"入"的界定。

①" 在户抢劫/户内抢劫 "不是 "入户抢劫 ","入户" 之"入"是"非法侵入 "之意,不包含 " 合法进入 "。

② " 入户抢劫 "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总结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一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一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一盗窃罪7、携凶抢夺一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考试大纲

刑法(分论)考试大纲

《刑法(分论)》(Specific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71312
二.课程类型:必修课
课程学时:32学时/2学分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
三.概述
1、考试目的:加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检查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情况。

2、考试基本要求:
主要以《刑法学》为基础,以课堂讲述为范围,要求学生学习和理解刑法罪行各论研究的对象、刑法分则的体系以及特点,基本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有关具体犯罪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问题。

3、考试形式:闭卷
四.考试内容及范围
1、刑法罪行各论研究的对象、刑法分则的体系以及特点
2、危害国家安全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
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侵犯财产罪
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五.考试对象
所有必修本课程的学生。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题型:判断10个单选简答论述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交通肇事罪(法条内容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特征、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看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杀人罪等故意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

如酒后、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关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1、畏罪潜逃,致受害人耽误抢救而死亡;2、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上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3、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使死亡。

定罪问题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脑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主要为作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刑法分论复习  重点.

题型:判断10个单选简答论述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交通肇事罪(法条内容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特征、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看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故意杀人罪等故意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

如酒后、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关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三种情形:1、畏罪潜逃,致受害人耽误抢救而死亡;2、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上是发生二次交通事故3、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使死亡。

定罪问题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误认为轻伤或者已经死亡,逃逸致人死亡,适用133条第二档;3、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4、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5、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加速前行,又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6、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他人;脑死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主要为作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出境: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入境: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保留死刑(5)洗钱罪的上游犯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6)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单一客体(为是取回自己应得的财务,所以谈不上侵犯财产权利)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为了勒索财务或其他不法要求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取回自己应得的财务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是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非法拘禁:行为人以非法控制被害人行为自由为主要目的或全部目的。

在犯罪上,绑架罪通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是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4、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关系不同:绑架: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没有债务债权关系.非法拘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注意:若被害人与犯罪人事实根本上无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为了勒索财物而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并实行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定绑架罪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和联系联系:都是捏造事实区别:1、客观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3、客观行为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不进行告发。

4、诉讼程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诈骗罪仅是侵害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仅是公私财务敲诈勒索罪不仅侵害公私财务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着重于“骗”,即采取了捏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3、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出于“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因为害怕“被迫”交出财物伪证罪的发生条件1、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会有伪证罪问题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共四种人3、只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4、从行为上讲,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是指作虚假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5、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合同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5种具体表现形式1、虚构合同主体2、虚假担保3、“钓鱼式合同”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务的(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⑴入户抢劫;(排除在户内进行的抢劫即合法入户进行抢劫的)住房包括:“办公、生活两用”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正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客车)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排除银行工作人员自身财务和银行的办公用品)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000——2w);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直接和间接)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⑺持枪抢劫的;(必须使用和展示;无须有无子弹)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1、抢劫中杀人的定抢劫2、先抢劫后灭口的,数罪并罚3、先杀后抢的,定盗、杀,数罪并罚妨害作证罪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客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主体要件: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若触犯本罪又为此触犯它罪的,择重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一):引诱幼女卖淫罪: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传播性病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嫖宿幼女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注意:若引诱幼女卖淫与嫖宿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对两罪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二)苏强绑架案:苏强构成绑架罪且是累犯:我认为苏强构成绑架罪且是累犯分析如下:1、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手段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目的行为:以绑架人为人质勒索财务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苏强的行为符合上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2、关于苏强索要的债务是否是司法实践中的债务苏强认为的债只是其主观意识上所认识的债务而非司法中所普遍认识的债务,既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此债务关系不应该成立,因为举报他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合法权利,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中为了索要债务而进行对其人身自由的拘禁。

所以,其应构成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3、构成累犯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

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

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2、关于苏强索要的债务是否是司法实践中的债务苏强对债务有认识上的错误,其主观上上认为自己运营的店倒闭是由于李艳的报复告发而导致的,他只是想挽回自己的损失,而非以勒索财务为主要目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苏强是主观认识的错误产生了认识上债务关系,所以,其不应该构成绑架罪而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3关于累犯问题,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