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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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推荐】

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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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推荐】
在上海这个高压城市中,对于这些职工而言,医疗,住房,养老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五险一金带来的福利就更受职工的关注,那么上海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有多少,小编在这里给上海市的高压劳动者们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上海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缴纳比例
1、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二、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4月1日-3月31日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

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2011年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城保(四金)上海2011年月均工资:3896元年度平均工资46757元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保、四金)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单位缴纳的3%不再计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12%2%14%失业保险2%(1.5%)1%3%(2.5%)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工伤保险0.5%0.5%生育保险0.5%(0.8%)0.5%(0.8%)调整文件已草拟完毕,待发残保金 1.6% 1.6%缴费基数2338--11688适用人群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

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

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上海工资6000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什么呢?pincai我编辑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保藏借鉴。

1. 上海户籍、非上海城镇户籍社保基数是平均月收入(即2023.1-2023.12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除以12)。

社保基数上限:16,353元(比去年上涨8.2%)社保基数下限:3,270元(比去年上涨8.2%)社保企业担当部分:35%*社保基数(21% 养老保险+ 11% 医疗保险+ 1.5% 失业保险+0.5% 工伤保险+1 % 生育保险)社保个人担当部分:10.5%*社保基数(8% 养老保险+2% 医疗保险+0.5% 失业保险)2. 外地农村户籍从7月1日开头,外地农村户籍人员可以通过过度方式缴纳社保。

4月开头基数调整为员工平均月收入(即2023.1-2023.12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除以12)。

社保企业担当部分:27.5%*社保基数(21% 养老保险+ 6% 医疗保险+ 0.5% 工伤保险)社保个人担当部分:9 %*社保基数(8% 养老保险+1% 医疗保险)新员工计算月平均工资即合同工资。

主题一:上海社保缴费最低标准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1.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含业主);医疗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含业主);失业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含业主);生育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0.2%至1.9%。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保缴费比例为1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至1.9%。

社保交费标准 Microsoft Word 文档

社保交费标准 Microsoft Word 文档

项目
缴费基数(1559)
缴费比例
合计
企业
个人
1
养老保险
2010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即2011年缴费基数为1559元.每年递增5%,5年逐步过渡到60%。
22%
8%
30%
2
医疗保险
6%
1%
7%3工伤Fra bibliotek险0.5%
-
0.5%
4
残障金
1.6%
-
1.6%
合计比例
30.1%
9%
39.1%
合计缴费
469.5
140.5
610
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城镇户籍为强制性缴纳)
年度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下限
上限
单位
个人
2011年7月-2012年6月
1280-11688
7%
7%
180元
1636元
注:上海户籍人员需要支付档
22%
8%
30%
2
医疗保险
12%
2%
14%
3
生育保险
0.5%
0%
0.5%
4
失业保险
2%
1%
3%
5
工伤保险
0.5%
-
0.5%
6
残障金
1.6%
-
1.6%
合计比例
38.6%
11%
49.6%
合计缴费
902.7元
257.3
1160元
二、20117月1日起综保转城保过渡期缴费标准(仅适用于外地农村户籍):1559*39.1=610元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上海五险一金缴纳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发展。

对于在上海工作的人们来说,五险一金的缴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

那么,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上海的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的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具体的缴纳标准如下: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6%,个人的缴纳比例为8%。

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10%,个人的缴纳比例为2%。

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比例为0.5%。

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的缴纳比例根据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比例为1%。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纳比例为7%,个人的缴纳比例为7%。

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来执行的,具体的标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缴纳标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总的来说,上海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具体的缴纳比例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对于在上海工作的人们来说,要认真履行缴纳义务,确保自身的权益,也为自己的未来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晨报记者谢克伟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上海生育保险实施新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

上海生育保险实施新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

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我们⼯作之后公司都会给我们购买五险⼀⾦,⽣育保险也是其中⼀项,作为社会保险的⼀部分,⽣育保险这个概念⼴为⼈知。

然⽽,很多⼈都并不清楚地知道⽣育保险的具体待遇有哪些。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育保险待遇范围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上海⽣育保险实施新规上海市⼈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1⽇起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本市⽣育保险,符合计划⽣育内⽣育条件,在卫⽣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育保险待遇。

⼥职⼯⽣育、流产当⽉⽤⼈单位为其累计缴纳⽣育保险费不满12个⽉且连续缴纳⽣育保险费不满9个⽉的,其⽣育⽣活津贴由⽣育保险基⾦按已缴费⽉数÷12后所得的⽐例⽀付,剩余部分由⼥职⼯⽣育、流产当⽉所在⽤⼈单位先⾏⽀付;⽤⼈单位为该职⼯累计缴费满12个⽉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付的费⽤。

⽣育保险待遇是指⼥职⼯因⽣育⼦⼥⽽导致暂时的劳动中断,国家为保障其在孕产期的基本⽣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物质补偿。

(⼀)产假⼥职⼯⽣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

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

⼥职⼯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定时间的产假。

流产产假以4个⽉划界,其中不满4个⽉的,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4个⽉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但⼤多数为12周⾄14周。

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

在有些实⾏⿎励多⽣育的⼈⼝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数的增多⽽增加。

如法国,⽣育第⼀个或第⼆个⼦⼥,产假为16周;⽣育第三个⼦⼥,产假为26周;多胎⽣育的再增加2~12周。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相关通知转发,具体如下: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8号)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

二、关于调整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本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21号)规定,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比上年增长11.1%。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五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99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

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三险,农村户籍)缴费基数调整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即1949元;请各单位在用工时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2012年4月6日社保外包也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事务外包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发工资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如果相关业务需要,可联系本发帖人陈浩先生。

如有疑问咨询可直接打我电话:骏伯集团上海分公司陈浩先生①⑧零零①⑦⑥⑦⑤⑥⑤。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政策解答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政策解答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政策解答老工伤人员的含义是什么?答: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包括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按沪劳保福发(2005)11号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人员视为已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答:1、书面申请报告;2、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具体如下:(1)原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4)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证明老工伤性质所规定材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工(公)伤证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0.80%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合计比例:
37.00%
11%
48.00%
1.60%
1.60%
适用人群:
所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中的城镇户籍和外国人(目前上海暂缓)
表4
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
综保并轨(城镇户籍)
综保并轨(农村户籍)
企业增长金额
572.8
(单位失业1.7%,工伤0.5%,生育0.8%,个人失业1%)
原来的X补充部分取消。
表6
小城镇社会保险过渡
过渡时间段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养老保险
201107-201203
17%(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
5%
22%
201204-201303
19%
8%
27%
201304月起
22%
8%
30%
医疗保险
201107-201203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60%
37%(企)+11%(个人)
201404月起
社平工资×60%——3倍
37%+1.6%(企)+11%(个人)
说明:分三年过渡
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的60%)
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6月后入职人员,即使是一次性缴纳小城镇15年的人员,也要按照城镇保险4%来缴纳
7%
1%
8%
201204-201303
9%
2%
11%
201304月起

上海市综保取消五年过渡政策-自己整理的

上海市综保取消五年过渡政策-自己整理的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说明:城保(调整后为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加之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一般又称之为五险一金,四金等。

1、企业五险成本一般为37%,个人为11%(同时需要考虑住房公积金7+7%、残保金1.6%),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12 个月平均收入,并不低于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为最低基数,300%封顶,2011 年缴费下限为2338元,上限为11688元。

2、职保1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3、职保2以社平40%为2011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2011年以34%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过渡,最终与社保(职保)并轨;5、原综保、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6、2011 年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现已取消45 岁限制。

说明: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

镇保暂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

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职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说明:1、养老保险与城保相同,医保比城保有所降低,生育、失业是否增加暂不考虑。

2、综保并轨范围为上海市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原政策缴费参保。

3、五年过渡,基数逐年增加最终与城保合并五、未来社会保险的险种模式。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我区社保新政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我区社保新政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解读我区社保新政本报讯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渡期也已即将结束。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现状,从7月1日起,我区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昨日,记者采访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区社保新政进行了仔细解读,让市民更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大标)统一缴费险种、基数、办法(小标)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即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五险合一”。

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原申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小标)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注销时,应及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变更单位名称或在区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关信息;单位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参保减少手续,以免影响参保人员的续保衔接和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将重罚(小标)对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地区的个人社保可以补交吗

上海地区的个人社保可以补交吗

上海地区的个人社保可以补交吗社保关乎上海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有时会忘记缴纳。

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上海地区的个人社保是否可以补交,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海社保是否可以补交上海户籍可以从1998年到现在都可以帮你补缴,外地户籍只能从2009年7月1日开始补缴,因为2009年7月之前只有上海人可以交社保,外地人那时候可以交综合保险。

国家政策瞬息万变,2013年5月份开始,以个人名义补缴社保的政策已经被禁止,以公司为主体补缴社保的政策突然取消也很有可能,所以强烈建议有此需求的朋友立即完成社保补缴,把握机会,把握未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因此,上海灵活就业人员是不能补缴社保的,而对于城乡居民来说,参保人员在未满60周岁时,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上海社保常见问题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实行三年过渡;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规定计算: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年度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确定的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个人缴纳社保的方法专家答:我们常说的“个人社保”其实指的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那么,上海个人交社保怎么办理呢?以下是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答:(1)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政策

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政策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上海市2004 年的情况为例,2003 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 元。

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1847*3=5541元。

则四金基数是5541 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 元,则四金基数是1108.2 元。

要是工资在1108.2 至5541 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

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

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

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

2011年7月1日实施最新的社会保险法抢先版

2011年7月1日实施最新的社会保险法抢先版
7
JUCHAO
待遇领取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 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 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 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 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JUCHAO
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待遇: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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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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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知训培训 年最新社会保险法知训培训
广州巨潮 judy@ 2011年3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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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巨潮社保代理介绍
• • • • • • • • • • • • • • • 一、企业社保代理服务: 1、代缴代扣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险; 2、办理企业社保增减员手续; 3、员工各项有关社保待遇的申领;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4、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理赔手续办理 5、负责社保理赔事务的办理及其它社保劳动事务的办理; 6、提供现行最新的社保相关政策的咨询 7、广州社保办理,广州社保代缴,代缴广州社保 ,广州社保代理 二、社保代理的对象 1、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 3、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4、流动就业人员。 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6、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日期:2012-03-01 【打印】【关闭】从2011年7月1日起,由于《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这是理解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很重要的一点)。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对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话,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社保费缴费基数为2338-11688元。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

今年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为2338-11688元,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都为2338元。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享受“过渡期”。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调整,同时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

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元。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6、 2011 年 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
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
现已取消 45 岁限制。
三、镇保调整过渡政策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2011- 7 月前
2011 过 2012 渡 期 2013
2014
2 338 3896*60%
X*60% X*60% X*(60~300)%
25% 34% 42% 48% 48%
比例分配
企业
个人
25%
0
27%
7%
31%
11%
37%
11%
按当期职保比例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5 84.5
0
631
164
说明:
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
费部分。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 25% +X , 其中的 "X" ,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镇保暂
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职保 1 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 3、职保 2 以社平 40% 为 2011 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
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 2011 年以 34% 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
过渡,最终与社保 (职保 )并轨;
5、原综保、 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 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 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
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
按城保 (职保 )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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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
■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
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
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政策问答]
失业人员不需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问: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人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4 工伤保险因工死亡补助增长2倍多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认定程序简化
问:《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有些什么规定?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率、费基及缴费主体、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三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

同时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5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上年工资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问答]
调整主要涉及生育津贴
问: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算方法改变后,领取标准有何改变?
答: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问: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如何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答: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6+6000元×3+10000 元×3)/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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