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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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1.25【实施日期】199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1992年1月25日海关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公布实施)第一条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民间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区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

第三条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

第四条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由中缅边境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

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民间贸易中凡属应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民间贸易进口缅甸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凡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品名见附表一);(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名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品名见附表三),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行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四)进口附表一、二、三目录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证。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合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边合区应当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成为带动我省沿边地区经济发展、实施沿边开发开放战略以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载体。

边合区应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边合区要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城乡规划和省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重视边合区的建设发展,要将边合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边合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边合区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边合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

边合区管委会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给所在州、市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对边合区的行政管理,编制边合区发展规划,制定边合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边合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三)依法管理边合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办理边合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四)负责边合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五)负责行使边合区内各项经济管理职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六)负责边合区内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和分析上报;(七)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边合区拥有独立财权,其预决算在所在州、市预决算内单列,接受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云南对外贸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对外贸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对外贸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云南对外贸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深化对外贸易改革,推动贸易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效益。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外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紧紧围绕云南地方实际,突出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二、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1. 加强市场调研,深入了解主要国际市场需求和趋势,推动形成精准的市场开拓策略。

2.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3. 加强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三、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拓展贸易渠道1. 推进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大开放程度,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云南。

2. 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的发展。

3. 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拓宽贸易渠道,提升对外贸易规模和水平。

四、加强贸易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1. 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简化贸易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2. 支持外贸企业加强市场开拓和宣传推广,提供优质的贸易服务。

3. 建设完善的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对外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1.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对外贸易人才队伍。

2. 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提高云南电商人才的整体水平。

3. 加强外语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对外贸易的语言沟通能力。

六、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1. 完善贸易政策体系,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2. 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及时掌握对外贸易形势,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以上是云南对外贸易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切实落实,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助力云南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5号)保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林业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缅边境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我方人员非法出境赴缅伐运木材等违法行为,严格边境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边疆稳定和边境安宁。

今年以来,我省对缅贸易平稳增长,人员、货物进出境流量增加,滇缅贸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为适应滇缅经贸合作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中缅边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恢复对我赴缅劳务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的证件办理和放行。

请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公安边防总队按照自身职责,切实做好人员、车辆进出境的查验和把关工作,确保合法、有序进出。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中缅边境5州(市)要建立、完善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赴缅伐木问题。

三、制订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

边境州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边境管理。

要跟踪、了解本地区境外木材伐运动态变化和缅政治、经济局势走势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doc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doc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云政发[1996]121号发布日期:1996-6-28执行日期:1996-7-1生效日期:1900-1-1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

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第四条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浅析云南边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浅析云南边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云南边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英文题目Brief Analysis of Yunnan Frontier's Trade Status、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告》院(系):摘要云南是我国的西南大门,与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接壤,山水相依,边境线总长4060千米,具有连接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地理区位优势。

改革开放至今,云南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引下,致力发展边境贸易,并形成以内地经济为依托,以经济技术合作为重点,不断的开拓周边国家市场的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和中国的WTO进程不断深入,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云南边境贸易现状问题ABSTRACTYunnan is the gate of China's southwest , bordering with Myanmar, Vietnam, Laos. The border line reach to 4060 km , which has advantages in connecting the local market and the foreign market . Reform and opening up to date, with the guidance of open policy ,Yunnan makes the great effort to develop border trade and forms Situation with bais of the mainland economy, the focus o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continuously opening up the market situation in neighboring countries. As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gional groups and China's WTO process continued developing , the development of border trade in Yunnan will face with tremendous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KEYWORDS】Y unnan Frontier trade Status Problems目录第一章云南开展边境贸易的理论分析 (7)1.1人文、地理优势 (7)1.2市场、资源优势 (7)1.3产业优势 (8)第二章云南省边境贸易现状分析 (9)2.1与缅甸的贸易现状 (9)2.2与越南的贸易现状 (10)2.3 与老挝的贸易现状 (11)2.4云南边境贸易的特点 (11)第三章云南边境贸易存在的问题 (13)3.1交通运输条件滞后 (13)3.2进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贸易发展不协调 (13)3.3边贸企业竞争力弱 (16)3.4有优势丧失的危险 (17)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思路 (19)4.1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条件 (19)4.2优化调节进出口产品结构 (19)4.3吸收资金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力 (20)4.4实施“走出去”战略 (20)参考文献 (22)谢辞 (23)引言边境贸易是毗邻国家边境地区边民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包括边民互市、边境民间贸易(或称边境小额易货贸易)、边境地方政府之间贸易以及其他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总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云政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6日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大改革自主权,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集成创新,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引领示范全省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贸易便利度1.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创新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服务,鼓励企业进口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砂、黄大豆、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及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扩大海鲜、肉类、水果、玉米等优质农产品进口,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解读云南省边境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来讲既特殊又复杂,4060公里的边境线有25个边境县(市)与三个国家毗邻,边境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着边境事务难统揽、服务开放难突破、边境地区热点、重点问题难解决等诸多问题。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边境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我省的边境管理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护照法》和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协议及省政府的有关规章和文件政策。

针对边境管理体制机制运行、边境地区经济建设、边民生产生活、服务保障等存在的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做出补充,结合实际细化国家法律法规,整合边境管理部门职能,解决执法依据转换问题,进一步依法深入推动云南省的对外开放。

◎目标任务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主要内容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和单位在边境上的活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等。

◎涉及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符合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云政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 2015年)》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形成沿边经济带,提升云南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自1992年国务院批准瑞丽、畹町、河口3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来,我省充分利用边境经济合作的平台,深入实施“工业稳区、贸易强区、服务富区”战略,不断推进开发开放进程。

“十一五”期间,瑞丽、畹町、河口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共完成生产总值155.4亿元,较“十五”增长246.4%;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8.6亿元,较“十五”增长105%;进出口贸易额390.9亿元,较“十五”增长157.4%。

瑞丽、河口已分别成为我省进出口货运量和进出口额最大的两个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在我省扩大沿边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

结合实际,我省提出同步建设勐腊(磨憨)边境经济合作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周边是首要”和“睦邻、安邻、富邻”周边外交方针,加快推进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充分发挥沿边优势,建设沿边经济带,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

云南发展边境贸易的优势、问题及应对策略

云南发展边境贸易的优势、问题及应对策略
通过这条商道云南乃至我国其他各省的商人与相邻的印度缅甸等南亚各国保持了两千多年的贸易关系云南的茶叶四川的丝绸都是经这条商道运往东亚南亚等地区而这些地区的珠宝也是经此道进入云南及其他各省因而云南的边境贸易有着内陆所没有的传统优势
经济 与法
商品与质量
云 南发 展边 境 贸易 的优 势 、 问题 及应 对策 略
面压 缩优惠 政策 ,如此等 等。这些都 对云南 边境 对外 贸易发展 造成 定负面影响。 ( 二 )基 础 设 施 和 通 讯 的 滞 后 云南 的公路 大部分 等级低 ,公路承载 货物 的运 输能力有 限 ,路 况质 量差 ,运 输容 易受 雨季 的影 响 ,运输 周期 长 ,货物破 损率 高 , 加上路 面 凹凸不平 ,常有事故 发生 ,阻碍边 贸货 物 运输 的畅行 。由 于交通 的不便 ,大大 制约 了云南边境 贸易 的发展 。现代 的社会 是信 二 、云 南边境 贸易 发展 的优 势 息迅猛 发展 的时代 ,搜集信 息的 能力 和获取 信息 的及 时性 ,无 论对 ( 一 )地 理 位 置 优 势 云南具 有特 殊 的地理位 置 ,地处 中 国西南边 疆 ,其全 省共有 8 市场 经 营者 ,还 是对 政 府来 说 ,都是 至 关重 要 的 。而云南 ,特 别 个边境地州 和 2 6个边境县市 ,有 1 5 个 民族居住在 国境 线附近。云南 是开 展 边境 贸易 的地 区 ,通 讯落 后 ,获 取信 息 的能 力低 下 ,无法 的边境线涉及地区很远 , 长达 4 0 6 0 公里 ,占全 国陆上边境线总长的五 及 时掌 握国 内和周边 国家 的市场信息 和发展趋 势 。在交 易过程 中就 分之一 左右 ,其西部与缅甸接壤 ,南部与越南 、老挝毗邻 ,而且与泰 算 获取 了一部 分信 息 ,但 由于 整合信 息的能 力不 足 ,导 致不 能从 中 提取 有用 的信息 ,从 而 盲 目经 营 ,严重影 响 了云 南 边贸 的快 速 发 国、孟加拉 、马来西亚 、柬埔寨等 国家是近邻 。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Yunnan Province bord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 xt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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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农药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篇章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文档《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17•【字号】云政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50号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上报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执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促进云南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这一政策来之不易,各地要珍惜这一政策,用好这一政策,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

沿边地州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全省边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确保边贸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及时、顺利地进行。

三、鉴于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中发生过多起出口骗税事件,应引以为鉴。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

对发生出口骗税的企业,除依照税法处理外,一律取消边贸经营权。

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6]22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0日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合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边合区应当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成为带动我省沿边地区经济发展、实施沿边开发开放战略以及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载体。

边合区应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边合区要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规划、城乡规划和省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多规合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重视边合区的建设发展,要将边合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边合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边合区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边合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

边合区管委会具有省人民政府下放给所在州、市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对边合区的行政管理,编制边合区发展规划,制定边合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边合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6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79件规章及17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下列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予与废止:一、规章(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17日云政发[1989]44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边境集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4日云政发[1993]193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1日云政发[1993]22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云政发[1994]91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2月17日云政发[1996]42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6月28日云政发[1996]121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则(试行)》(1998年9月2日云政发[1998]169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92号文件发布)本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昆明海关边民互贸易管理操作规程

昆明海关边民互贸易管理操作规程

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昆关监发〔2012〕52号昆明海关公告〔201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统一互市监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国家有关边民互市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边民在沿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商海关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边民互市贸易主体必须是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双方的边民,任何企业、单位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市贸易。

第四条边民互市点(场)的设立应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商海关批准;建立边民互市点(场)须有明确的界线,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原则上应实施封闭管理;边民互市交易须在互市点(场)内进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边民互市贸易及监管场所实施管理。

(一)对顶至一线设立在海关货运监管场所内或紧邻海关监管现场的封闭式互市市场的,海关可视本关监管资源选择驻场监管,负责办理进出境环节的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

(二)其它情况一律实行进出境通道上闸口式管理,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完成申报、查验、放行等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应从设立海关的口岸和通道进出,并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携运进境至办结进口手续前,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申报出境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运离监管区域、变卖或移作他用。

第六条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填制《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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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边境贸易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2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28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21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

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
第四条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边境经济贸易需商毗邻国家主管部门及我使馆的涉外事宜,由省周边局承办并统一对外。

边境地区边境经济贸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各边境地区(地区、州、县、市)外(边)经贸局(委、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贸易工作。

第五条国家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检查、检疫和检验。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省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七条我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指定口岸为:
国家一类口岸:瑞丽、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
国家二类口岸:章凤、盈江、腾冲、片马、南伞、孟定、孟连、打洛及田蓬、沧源(待批)
我国与毗邻国家另有协议的,按两国协议办理。

第八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
98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申办企业所在地的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周边局审批。

省周边局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批,报对外经贸部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核准登记。

第十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和条件:
1.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边境贸易区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3.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业务人员;
5.省外企业须与边境贸易区内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联营、参股,开办生产加工企业,方可参与边境小额贸易。

6.国家明文规定不得经商的部门及境外商人不得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7.同一部门在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复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8.已在边境地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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