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扬府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深化综合医改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1. 统一行政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2. 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等,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经办。
3. 建立会商机制。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
2、医疗期的期限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扬人社[2017]345号【适用区域】扬州市【发布时间】2017-11-15【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2017〕34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2017年11月15日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参保管理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二)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_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_退休人员医保政策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1月1日起,南京地区正式执行《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
医保的概念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在与病人看病时,医生经常会考虑到病人的医保情况。
这里转贴一下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知识。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1、统一养老金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月。
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2、明确享受医保待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①缴费不足10年难享医保待遇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可享受医保的条件,明确了参保年限,即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②年限不足可按最长年限一次性缴清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据了解,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
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3、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南京还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已经出台,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特将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南京市2017年发布的文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无需个人缴费。
以上就是南京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社会保险制度。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江苏五险一金新规

江苏五险一金新规江苏五险一金新规正式公布了,作为江苏人你不得不知!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江苏五险一金新规,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医疗保险新规1、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新规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生育保险新规关于五险一金或变成四险一金的事儿,从去年我们就有所耳闻。
16年7月,人社部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在今年1月1日,我国的多座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中。
我们来看看有哪些试点城市: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
工伤保险新规据了解,到了2020年,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劳动者也将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
失业保险新规这一条规定是关于调整标准的。
据了解,现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市)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住房公积金新规关于住房公积金这块,住建部也有规定:1、16年5月1日开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需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16年的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2017苏州社保缴费基数 2017苏州社保新政策

2017苏州社保缴费基数 2017苏州社保新政策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7苏州社保缴费基数,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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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五险一金多少钱?五险一金缴费金额的计算需要事先了解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与缴纳比例相关知识,其次,还需要知道五险一金计算公式是什么,五险一金计算公式为: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纳比例。
因此,2016年苏州五险一金多少钱的计算涉及到以下两方面知识:(1)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1、社保缴费基数2016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94496元(1620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644元(2387元/月),市区新基数将于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208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600元。
2016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6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2016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89239元(2410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7848元(4821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6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86434元(7203元/月)。
2017年苏州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2、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公告》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6〕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7江苏扬州农保政策

2017江苏扬州农保政策农保是什么,关于农保出台了哪些新的新的政策。
有哪些政策是与农保有关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扬州农保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江苏扬州农保政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缴费时间参保时间从1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缴费时间将主要集中在1-6月份完成,参保人须将当年保费存入农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商行农保个人卡(存折)或将当年保费交给村会计由村会计缴纳至镇人社中心统一缴纳。
所需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到村委会填写《登记表》2份,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缴费与缴费补贴缴费档次有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2500、3000、3600元13个档次,缴费档次3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4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10元。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给予代缴。
续缴办理续缴人员当年到龄(即满60周岁)的,应及时完成个人保费缴纳,并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一张照片到镇人社中心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
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即你5月出生,6月方可领取)。
对于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但未及时完成个人保费缴费的,养老金发放从其补缴年限的1月份发放。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至农商行农保个人卡(存折)或邮政储蓄农保个人卡(存折),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额除以139元。
丧葬补贴若新农保参保人员死亡,已领取养老金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费1000元;未领取养老金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费1000元和其本人所缴费的养老金。
办理手续:代办人员携带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到镇人社中→人社中心查询丧葬补贴是否到账及出具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农商行或邮政办理领取手续。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淮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7〕3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民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在提高政府补助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医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
2017江苏社保缴费标准

2017江苏社保缴费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社会保障制度也较为完善。
2017年,江苏省的社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各项社保的缴费标准。
首先是养老保险,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17年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个人缴纳。
其次是医疗保险,2017年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而农村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40元,由个人缴纳。
再者是失业保险,2017年江苏省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最后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7年江苏省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缴费比例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缴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文件为准。
另外,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标准也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及时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通知。
总之,2017年江苏省的社保缴费标准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保障秩序。
2017年江苏泰州新农合报销 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2017年江苏泰州新农合报销泰州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原缴费标准不同怎么办?利用两至三年逐步统一我市拟定了“一制两档、自由选择”的整合思路,即缴费和待遇分两档,参保人自由选择,并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实施。
据政策规定,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差别缴费、差别待遇,即“一制两档”的居民缴费和待遇享受制度,用2至3年时间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同一待遇标准即“一制一档”,有条件的市(区)可直接试行“一制一档”。
实行“一制两档”的地区,居民缴费标准将与待遇享受水平相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允许城乡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享受ZUI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民政部门确认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整合后待遇有何不同?预计报销比例会提高政策规定,各市(区)将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相比此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相对于新农合,可报销的药品范围将增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省卫计委、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慢性病延续性治疗药物的相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统一执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项医保目录范围内乙类目录支付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门诊是否也可以报销?符合规定可报一半左右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实行参保人选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管理,一年一定。
2017年无锡医保政策

2017年参保人员就医指南无锡市区的医疗保险分成两大险种,一种是职工医疗保险,一种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个保险看病的方式基本相同,相同的地方是参保人员在看病的时候,都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证,用卡结算医疗费用,病历证用来记载病程,也都是本人身份的证明。
所不同是两种医保享受的待遇有较大差别。
一、职工医保就医方法:(一)门诊当社保卡上(个人医疗账户)有钱的时候,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卡上的钱用完后,再看病分成几种情况:1、门诊统筹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参保人员卡上的钱用完后,因患病需吃药或治疗的,看门诊的医疗费用。
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约定和变更:首次约定,在卡上还有钱的时候,选择一家自己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称社区医院,包括下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约定时要带好《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保病历证,并按社区医院的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享受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年内不可变换约定医院,下一年如果约定医院不变,会自动续约。
需要变更约定医院的,和第一次约定时一样,要到新选择的社区医院重新办理相关约定手续。
看病和转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应该在社区医院就医,如果遇到突发急、难、重的疾病,或者因社区医院条件所限,无法诊治的疾病,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配药。
未经社区医院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十二种门诊慢性病(门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可享受此待遇)用途和待遇:主要用途是解决不愿意约定社区医院,患有市区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十二种门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服用规定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选择了门慢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卡上的钱用完后,服用规定药品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享受最高额度为:70周岁以下3500元、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4 000元,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和门槛费为:30%和800元、20%和600元。
2017年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

2017年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范围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人员;(三)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者,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二、登记备案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一)符合长期驻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省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见附件1),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二)因病情需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见附件2),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三)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确认的异地就医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三、信息变更(一)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态如发生暂停、恢复、终止等变更,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上传至省平台。
(二)长期驻外人员如发生异地居住地等信息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均需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每日从省平台下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确保参保人员即时就医。
参保人员无需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信息加载。
四、就医及服务规范(一)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
2017版-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

宿人社发〔2017〕33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7日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鉴定管理工作,推进“不见面”事项审批改革,根据《宿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0〕115号)、《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宿政办发〔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个人申请,按规定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医保门慢门特)待遇。
第三条医保门慢门特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实行单独目录库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应病种医疗需求情况,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对医保门慢门特目录库进行调整。
第四条医保门慢门特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鉴定责任医院(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定点鉴定责任医师(以下简称鉴定医师)、门慢门特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门慢门特定点机构)。
(一)鉴定机构。
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对应病种诊疗技术较高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鉴定机构。
1.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鉴定医师的推荐工作。
2.鉴定机构做好医保门慢门特鉴定政策宣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的审批及留存,同时做好鉴定医师对应病种鉴定的复审工作。
(二)鉴定医师。
医保门慢门特鉴定实行鉴定医师负责制,负责对参保患者是否达到医保门慢门特准入标准的鉴定。
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预算区内鉴定机构相关科室择优选择1-3名医德好、熟悉医保政策且具有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作为鉴定医师。
1.鉴定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申请的病种材料进行确认,与对应病种鉴定标准对照,需要检查明确的应要求参保患者做进一步检查,在《申请表》上记录鉴定结果并签字盖章;负责对参保患者进行医保政策及鉴定流程的宣教。
2017年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日前,现代快报报道了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的消息,但这针对的是在岗参保职工。
那么还有约40 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呢,他们该如何缴费?7 月12 日,南京市社保中心通过现代快报发布《关于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7 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本月起,该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调整为元,增加了元。
南京市对2017 年度(2017 年7 月— 2018 年 6 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元,上限为元,中间每10 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0 元,大病医疗救助费10 元,合计250 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5 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现代快报记者测算了下,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下限标准缴纳社保费的,那么缴纳养老、医保这两项的最低月缴费额为元。
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在上下限中间可以任意选择一档标准(详见表格)。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20%= 缴费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将越高。
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参保人2017 年 6 月缴费额低于元的,自2017 年7 月起统一调整至元;高于元的,沿用其 6 月缴费额,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如果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 年需延长缴费的,应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南京住院医保怎么报销

2017南京住院医保怎么报销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
2017年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是多少?下面店铺来给大家介绍,欢迎阅读!南京医保住院怎么报销医保住院报销的程序带上身份证、医保卡去指定医院就医,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交一些押金,等出院结算的时候,该自己出的钱从押金里扣除,多退少补,该医保报销的由医院和医保结算,不必自己垫付了。
南京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
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按照现行政策,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是上不封顶的,而居民医保有最高报销限额,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报销封顶线为29万元—36万元不等。
”市社保中心医保部相关人士解释,大病保险不设报销封顶线,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就可以报销。
根据往年的数据估算,住院个人花费2万元以上的在1万人左右。
”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建立大病保险资金,统一购买大病保险,根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具体筹资标准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
这也意味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另外缴费就可享受大病保险。
南京:去年全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超85%住院最高报销18万元/年据了解,南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可直接到医院住院处登记,不需要像门诊统筹一样办理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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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
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
《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
整合后,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
今年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记者了解到,我省在2010年就开始探索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
目前苏州、常州、泰州、南通市本级等地已经实现了两种制度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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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报销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大病补偿报销比例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住院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
(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