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偷税”的判定标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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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310号令的规定,公 安机关可以不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 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税务稽查中“偷税”的判定 标准和处理
1、偷税案查证要求
偷税罪的犯罪认定 偷税案件查证重点及证据要求
偷税罪的犯罪认定
刑法201条、211条、212条 追诉标准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11)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偷税罪与他罪的认定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 罪处罚。
如果同一应税事实,国税局对偷增值税行 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地税局对偷城建税 、所得税进行了行政处罚,算一次处罚 还是算两次行政处罚?
是否为偷税
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60条规定,可以先罚款2000——10000元;纳税人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其营业执照;
没有税务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的,如果个人非法经营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规定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处理。税务机关可以举报,象贪 污、诈骗等非法所得一样,不是补税的问题。
各税种总额应纳税额的10%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手段符合刑法201条规定的偷税手
段之一的。
法律规定的偷税概念
2001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是偷税。
1992年、1995年、2001年先后三次发布、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都 取消了漏税的提法。
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进 行了纳税申报,但是并没有按照 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 。
避税
避税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不完善、不严 谨,有漏洞,纳税人没有缴纳应当缴 纳的税款。
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偷税的相对数额
偷税的相对数额是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百分比,即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 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 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 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 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 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偷税数额
偷税的绝对数额 偷税的相对数额
偷税的绝对数额
各税种的偷税数额合计; 各纳税期限偷税数额合计; 对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数额计算。
偷税5万元以下的
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 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 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偷税的相对数额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 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 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 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 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
因偷税行政处罚二次
犯罪主体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
自然人或者单位,作为偷税罪的犯罪 主体,必须具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 人的特殊主体身份。
犯罪的主观方面
偷税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直接 故意犯罪,即明知偷税行为违反 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而希 望和追求结果的发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犯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是偷税; 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同时偷税数额占
税务稽查开始后 纳税人主动申报补交是否为偷税
根据刑法规定,不应当按照涉嫌犯罪认定。
不是犯罪未遂,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3 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 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经处理的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 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 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 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法应罚行 为五年内未发现不再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 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偷税概念直译
偷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 务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缴纳应 当缴纳的税款。
偷税与漏税、欠税、避税不同。
漏税
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暂行条例》第37条规定:“漏税:是指纳 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 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 ,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10号令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 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 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 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 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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