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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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文件
昌大校发[2009]60号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10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务双学位管理办法通知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印校对:周新打印:雷红(共印12份)
附件: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知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学习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制和主辅修制。为规范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制。
(一)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一级学科门类标准划分的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我校学士学位系统设置为:哲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工学学士、农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修读申请
第三条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原则上连续两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65分,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70分,且首次考试无不及格者,可申请攻读双学位。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最多只能选修1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四条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提前将本学院(系)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教务处,教务处应于每学年第2学期放假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符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1学期第1周内向其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或《南昌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院(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分
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转至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审批;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将审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系),同时将录取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应于第2周对各学院(系)录取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反馈各有关学院(系)。
第六条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于第3周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培养费。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教学安排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组成;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八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学习时间为2年,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为1年。辅修专业一般设置8至10门课程,总学分为30学分左右;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为60学分左右,其中,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数不高于8学分。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选修、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选修人数达到15人的专业,须单独开班授课。上课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或寒暑假。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建立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出具成绩单一式3份,经教务处验印后,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存入学生学籍档案,1份留教务处备案,1份留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存档。
第十一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本专业学生相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完成作业情况等)和卷面成绩折合评定,平时成绩占20%,卷面成绩占80%。
第十二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即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优劣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若学生在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过程中达到《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退学条件,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按学分缴费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个性课程学分和Ⅱ类通识课学分。
第十五条修读期间,若学生已经学习并获得某门应修课程的学分,可向开课学院(系)申请免听,但须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试,重新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实践教学环节或考试时间的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系)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系)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办理退学手续。未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学校对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学生的退学申请应向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系)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