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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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 权的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 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 6)1999年底,原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 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申请登 记的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机电 行业不少于200万元),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 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 件。 7)2001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大大放宽申请对外贸易经 营权的门槛对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与核准制。
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阶段放宽经营限制, 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并逐步完成了 由审批核准制向国际通行的备案登记制的过渡。 1)1996年9月3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 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在深 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 司的试点。东菱公司,中美奥康德。 2)1997年初,原外经贸部开始对5个经济特区实行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3)1998年11月,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 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1999年1月,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 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
国营贸易(state trading)与指定 经营管理
为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
外市场,我国对某些重要的、大宗的货物进 出口限定经营者,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和指 定经营管理。
新《外贸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
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 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 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 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 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 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
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 施。 配额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 主要作用: 1)对于出口:有利于外贸出口秩序;控制重要物资 和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保证部分出口配额商品 数量符合我国与他国间贸易协定的要求。 2)对于进口:有利于对进口商品及其数量的宏观控 制;防止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保证国家产业 政策的实施;控制外汇使用,维持国家合理的外 汇储备。
此外,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中的
国
营贸易额比例分别为:小麦90%,玉米60%,大
米50%,棉花33%。
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公布2013年粮食、棉花进口关
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与2012年相比, 2013年的配额数量并无变化。 2013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的具体分配情况是, 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 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 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 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 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 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 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免予申领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包括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和经营范围的 管理。 新《外贸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 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 案登记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外贸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况。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我国实施 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完全绝对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配额和许可 证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贸组 织成员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管理的通行做法。世 贸组织也允许其成员对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管 理和配额管理。
外贸行政管理必要性的具体体现
1)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 手段; 2)是实施经济手段的重要保障; 3)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 4)规范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与国际规则接 轨的内在要求。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等 等)。
第二节 外贸行政管理的几个方面
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的限制
美国商务部日前宣布,经过近半年的评估,美国将 从2007年6月19日,正式实施2006年7月发布的 “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 新的管制措施包括美国认为可能被中国用来强化军 力的敏感战略技术,其中包括部分飞机和飞机发 动机技术、航空电子、导航系统、激光、光导纤 维、水下摄像技术、推进器系统、贫化铀,以及 部分用于空间电讯和防空的仪器等,通常,美国 公司出口这些军民两用的技术,需要获得美国政 府的特别出口许可。 美国的这一新政策将进一步加剧中美贸易失衡。
2009年6月,美国就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向WTO提出申诉,
称中国实行的政策明显偏向于国内生产商。 上述贸易争端涉及的原材料包括铝钒土、焦炭、氟石、镁、 锰、金属硅、金刚砂、黄磷和锌。 2010年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应美国钢铁 工人联合会的申请,启动了一项调查。这份申请的主要内容 是,中国政府对太阳能、风能、新型电池以及新能源汽车行 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违反了WTO相关规定。这是美国 第一次对中国的清洁能源补贴展开调查。 随后,中国暂停了部分对美国稀土金属出口的港口发货,此 举可能是为了反制美国政府对清洁能源政策展开的调查。 继中国上月对日本实行稀土“禁运”后,中国现在又“悄悄 中断”对美国和欧洲的稀土出口。 中国是稀土大国,控制着全球95%的稀土出口市场。
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 如在2006年,我国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等植 物油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改由关税调节进口, 其关税将统一降至9%。
2010年9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1年粮食、
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小麦963.6万吨,玉米720 万吨,大米532万吨,棉花89.4万吨。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 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需要申领许 可证的货物不一定与配额管理有关。 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控制。 关税配额:对货物进口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 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 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对超过关税配额的进 口货物,按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
1、管理对象
1)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 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 2)货物进出口管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 3)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 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
原产地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示意图
2、管理特点
《外贸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 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 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外贸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 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概念: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关税配额,三级发证 机构,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
1)统一性:被调控对象均必须在统一约束下从事 经贸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对比) 2)速效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具 有明显的灵活性和速效性;(与法律、经济手段 的对比) 3)强制性: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而经济手段则 是诱致性的。法律手段则具有司法强制性。 4)纵向性: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贯彻执行; 5)规范性: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符合国际规 范、行政管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外贸法》调整了外贸经营者 的资格管理,不再划分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 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只要依法完成从业手续,并在 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了办理货物进出口或技术 进出口的备案登记,任何企业、组织及个人都可以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 外的所有产品。 但制造业企业与服务业企业的区别,客观上仍然存在。
指定经营管理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
根据《外贸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制度,可将我 国的进出口货物分为: 1)限制进出口货物; 2)禁止进出口货物; 3)自由进出口货物;
上两类以外的货物为自由进出口货物,由相关企业放开 经营。
4)特殊进出口货物;
属于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进出口。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
证。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 下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 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 通过进出口许可证,可以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 范围、贸易国别、货物品种、数量等实行宏观管 理和有效监测,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外贸 健康发展。 我国的三级发证机构: 1)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 2)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办); 3)地方发证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过去分为两类:外贸流 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外贸流通经营权:指经营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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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与技术除外。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3、管理的必要性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 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 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对市场活动的 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 的缺陷,使市场规则得以维护,保证市场 机制的有效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 我国外贸体制也处在转轨时期。有必要根据 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辅以必要的 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
中国还保留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
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 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
关于指定经营管理:
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实行指定公司经营。
2004年7月新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中,
未提及指定经营。 2005 年,我国取消了羊毛、毛条、天然 橡胶、胶合板等商品的进口指定经营制度。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 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
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 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 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 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 我国外贸宏观管理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依据, 以经济调控手段为主,同时辅以必要行政 手段的模式。 WTO规则也允许其成员采取某些行政手段 进行自身对外贸易管理。
关于国营贸易管理:
中国保留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食糖、植
物油和烟草等8大类商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的权利,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经营。 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 营。(植物油在2006年1月1日后取消) 如2003年,湖北天发石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全国 成品油和原油进口牌照,成为唯一同时拥有两个 牌照的民营石油企业。 (2006年12月,天发集团据说又被改为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