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党中央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此意见进行解读。
首先,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防止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的重要承载者,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制定合理的经营决策、正确的投资决策、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的责任主体,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并加以追究,可以使国有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经济。
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违规经营投资往往导致国有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国家财经安全甚至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追究制度,可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这一制度还能激励国有企业管理者提高能力素质,切实担负起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最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决策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追究责任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决策时更加审慎,避免盲目扩张和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
同时,这也是国有企业深化的一个方向,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借鉴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一、背景介绍《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共同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对这一文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其内容和意义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二、制度目标与原则《意见》明确了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主要包括:形成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
原则主要包括:强化领导责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推动产权保护、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与范围《意见》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范围。
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委、政府和领导班子成员,对于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对投资项目提供不实资料的人员等。
范围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滥用职权、不当决策、失职渎职等。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意见》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度。
方式主要包括警告、通报、组织处理、实施问责等。
程度主要包括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经济追偿、法律追究等。
文中明确指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等。
六、推动制度落地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这一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责任追究制度落地和实施。
同时,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查处,坚决纠正各种不良经营行为。
七、意义与影响《意见》的发布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对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了集团层面责任追究组织机构、专门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全覆盖,以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持续强化。
为切实落实《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体系建设方案的优化实施工作。
按照43号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已制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方案。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与《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再对标对表,分析查找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据需要补充完善体系建设方案。
在此基础上,逐项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
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15
•【字号】津国资法规〔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18〕18号
各市管企业:
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办法》同时提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制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为落实《办法》要求,请已经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市管企业在5月底前将制度(正式文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尚未制定制度的市管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最迟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制度制定和备案工作。
逾期未完成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孙天电话:83605850
2018年5月15日。
浅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成因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议
浅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成因及其责任追究的实施建议作者:任敏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3期摘要:在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依托公司治理理论,剖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背后的治理原因,并据此探讨国有企业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治理保障及实施建议,期望有效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以缓解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多项指导意见,更为具体地,2018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明确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界定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理论,探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原因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建议,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借鉴。
一、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成因分析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产生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与拥有经营权的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拥有委派董事的大股东与无委派董事的小股东之间存在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1]。
由此可见,若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该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分析其原因。
(一)国有企业体制痼疾尽管国有企业实现了公司改制,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但其经营管理仍无法脱离政府的影响。
很多国有企业凭借先天的资源垄断或行政垄断,享受政策福利,不需要担忧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导致缺乏创新意识,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在出现亏损时仍由国家补齐亏空。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PPT
责任追究范围
•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发生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质押等) 货
或预付
、
款项,
期
利用业
权
务预付
等
或物资
衍
交易等
生
方式变
业
相融资
务
或投资
未按 规定 对应 收款 项及 时追 索或 采取 有效 保全 措施 等
三、 工程 承包 建设 方面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 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
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 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 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 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四、 转让 产权、 上市 公司 股权 和资 产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 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
目录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解读
• 1、总体要求 • 2、责任追究范围 • 3、资产损失认定 • 4、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5、责任追究处理 • 6、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 7、工作要求
《意见形》成出背台景的背景
•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 N”系列文件的组成 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国资-2022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7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迟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彻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普通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首先,该政策的背景是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往往存在决策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对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还涉及到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然之举。
其次,该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和强化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
政策要求国有企业从投资决策、风险评估、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和流程,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违规行为和相应责任。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国有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盲目行动、追求短期利益,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计等。
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有资产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法律诉讼等。
最后,该政策的实施需要多方合力。
除了国有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外,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发挥自身职责,形成合力。
政府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国有企业和管理创新,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评价推动国有企业的规范经营。
总之,《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同时,该政策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2•【文号】国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概述:
1
从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转让产 权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 2 改组改制、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 3 外经营投资、技术管理保密、业务经营和安 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经营损失追究问责 4 并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程度、性质, 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认定, 5 并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用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种 6 处理方式。
其他违反规定 需要追责的情
形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职权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任务,一般包括不作为、拒
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 承担任务,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责 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 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相关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企业管控方面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 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的;
7
责任终身制。
• 工作目标 • 责任追究范围 • 资产损失认定 •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责任追究处理 •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范围(70)
适用对象:各部门、办事处及 企业管控(3) 直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 购销管理(8)
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 险的;
如何开展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范亚巍
如何开展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范亚巍发布时间:2021-11-05T03:44:32.761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9期作者:范亚巍[导读]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本文主要结合在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力图促进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更好的开展。
关键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2018—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并多次下发通知,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规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要求。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突出强调要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当前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困点和难点(一)责任追究组织体系还不健全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要求各级企业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在初步探索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部门,未建立专门的责任追究组织机构,未按要求配置专职人员等问题,致使责任追究工作权责不清,约束不力,效率不高。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经营、违 反财务管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 、不正当竞争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惩防结合的原则,确保 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责任追究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处理和执行 等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规范性和合 法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和监督是预防违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潜在的经 营风险和违规行为。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确保其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对企业的各项 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
企业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借助外部 审计力量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06 结论和建议
结论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加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 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中央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建议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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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有助于提升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企业走向世 界舞台。
02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概述
违规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违规经营的定义
违规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企业员工行为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企业员工更加 注重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第八条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第九条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第十条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第十一条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三条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四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五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第十六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十八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处理第二十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二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四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第二十二条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开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第二十七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附则第二十九条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第三十条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 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已调任、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前款所称“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损失金额。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企业信誉严重受损;(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等。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岗位进行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近年来,国有企业违规经营问题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需要开展专项培训,以提升相关人员对追责制度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首先,培训应明确企业违规经营的概念和范畴。
违规经营是指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资产经营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国家政策,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资产负债变化、员工利益受损等问题。
培训应重点强调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帮助相关人员认识到其对企业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
其次,培训应介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要点。
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详细阐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包括责任主体、追究程序、追究形式等。
通过培训,相关人员应深刻理解到违规经营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共同维护国有企业的损益平衡和长远发展。
再次,培训应介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案例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和效果。
通过案例展示,使相关人员认识到违规经营所造成的后果,引起他们对违规行为的警惕性和对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视。
同时,还应介绍成功追究责任的案例,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投身于规范经营、守法经营,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培训还应围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制和治理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包括形成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与外部监管的配合等。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到最新的追究制度和管理模式,为企业的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提供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总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项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相关人员对追责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同时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培训,相关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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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认定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一定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
元)或给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后果的;
较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 元)或给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后果的;
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
•相同的处理
–同时按照标准扣减薪酬
-13-
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 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 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 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 行,但不合并使用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重要
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一般责任等人员。
-8-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购销管理责任认定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
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 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
警告
客户 服务
记大过
--
记过
警告
--
-23-
--
造成巨大损失的
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
销售 合同
造成重大损失的
留用察看
警告
造成较大损失的
记大过
警告
-20-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产品 定价 泄露产品定价保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 密数据的 露产品定价保密数据的 造成巨大损失的 留用察看 记大过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
-7-
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任认定
直接责任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违章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 任、直接管理责任等人员。 主要责任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责任的人员,包括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主要领导 责任等人员。 相关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全措施的;
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10-
责任追究处理
根据资产 损失程 度、问题 性质等, 对相关责 任人采取 五种方式 追究责任
1
组织处理
扣减薪酬 禁入限制 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
2
3
4
5
-11-
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9-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 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按照规定订立销售服务合同的; 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未按照应收账款和信用销售 规定执行,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
销售 管理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市场 信息 调研分析不够详 细、市场信息把 握不准确 提供数据与信息导致决策 失误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导致订单取消、市场 丢失,造成巨大损失或给 公司造成形象、品牌、信 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对客户服务不到 位,出现异议不 认真处理,受到 投诉的;违背客 观事实对产品异 议进行赔付,损 害公司利益的 记过 警告 --
最终目标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 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2-
意见出台意义
宏观层面:意见的出台在于贯彻十八大以来党的若干发展思想指导文 件,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 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质量 和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微观层面: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 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
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3-
责任追究范围
资金 管理 集团管控 转让产权、上市 公司股权和资产
工程承 包建设
改组 改制
其他违反规定 应当追究责任 的情形
风险管理
购销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
元)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果的; 巨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造成巨大不
利影响后果的。
-6-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直 接 责 任 根据
经 营 投 资 责 任
工作
职责
主 管 责 任 领 导 责 任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 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过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记大过
-21-
记过 警告 警告 -记过 警告 警告
合同 履行
未按销售合同等 规定错发、漏发、造成重大损失的 超发、无提货单 发货或无故拖延 发货的;被对方 造成较大损失的 索赔或者退货的
造成一定损失的 不执行公司相关 造成巨大损失的 规定擅自决定销 售废次材、废旧 设备、副产品、 造成重大损失的 物资的;违反规 定赊销产品的; 造成较大损失的
责令辞职:对应当辞去现岗位职务的人员,本人不提出辞去现岗位职务的, 应由公司或单位责令其辞去现岗位职务。
-19-
集团公司职工惩处细则
行为 行为描述 界定标准 造成巨大损失的 直接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主要责任者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记 过 记过 相关责任者 记过 警告
物资 管理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 留用察看 记过
警告
违背客观事实对产品异议 解除劳动合同、 记大过、 进行赔付,损害公司利益, 留用察看 记过 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导致订单取消给公司 30-50万元损失;给公司 造成形象、品牌、信誉照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服务不到位等主观故意原 因,给公司造成30万元以 下损失或给公司造成形象、 品牌、信誉照成较大不利 影响的 -22记过、警 告
在生产、管理等 各环节中,由于 造成重大损失的 工作失职,使物 资在存放、储藏、 运输工作中丢失、 造成较大损失的 损坏、变质、浪 费的 造成一定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超越 授权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未审 核对方当事人有 效证件,合同的 变更、解除未办 理合法手续
记大过
警告
记过
警告 留用察看、 记大过 记大过、记 过 记过
惩处种类 : 警告:对职工轻微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过错行为提出书面告诫处
罚。
记过、记大过:对职工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过错行为,给予记载 的处罚方式。情节及影响后果严重的,可给予记大过处罚。
留用察看:职工违章违纪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
响后果的,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给予调整到劳务市场进行培训或安排工 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发生主观故意违章违纪、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 等行为,达到规定的情形标准的;职工失职失误违章违纪造成巨大损失的; 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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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组织处理
对违章违纪职工在给予相应惩处的同时,也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 查、警示谈话、经济考核、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解聘)等组织处理。 引咎辞职:对管理严重失察失误、主管的工作推进不力、对发生重大事故 或重要事件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 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应当辞去现岗位职务。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解读
徐俊北 风险防控室 2016年9月
专注成就卓越
Focus ,Make Exce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lent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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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Contents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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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意义
责任追究范围 投资责任认定 责任追究处理 职工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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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初步目标 2017年年底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 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 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 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相同的处理
–同时按照标准扣减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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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处理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 禁入限制等处理
•对领导责任人 –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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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处理
《集团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惩处期限: 警告:6个月。6个月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 记过、记大过:6-12个月。12个月内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