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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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篇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了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政府决定实施住房补贴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二、补贴对象。

1. 低收入家庭,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60%;2. 特殊困难群体,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1. 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住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地平均房价的50%;2. 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四、申请流程。

1. 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2. 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3.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补贴额度。

五、监督管理。

1. 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住房补贴资金使用合理、公平、公正;2.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住房补贴对象的跟踪管理,定期核查住房情况,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六、宣传推广。

政府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住房补贴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申请住房补贴。

七、总结。

发放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

政府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家庭受益,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一项政策是指,政府以货币形式向符合条
件的居民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并购
买适宜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求。

在新时代下,住房成为人们生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改善城市房屋供给结构、推进住房分
配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背景和意义
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住房分配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这
种方式虽然能保证大部分
人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但也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单位不合理分
配导致房源浪费,贫富分化以及低效用地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住房分配货币化作为政策出现,以破解旧有分配方式的僵局,拓展
个人自主选择的房屋资源。

更进一步讲,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是个人选择住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改善住房供需结构的有效途径。

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提高
住房资源的利用率,鼓励房地产企业按需建设房屋,有效减少城市
轻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

此外,住
房分配货币化还可以减少政府的住房资金投入,让政府的资金更好
地用于社会事业,从而带动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发展,为广大居民创造更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1—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2—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改善民生,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房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安置成本,提高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

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信息发布监管,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积极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或个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与征收补偿款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个人)和被征收人等三方具体结算。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采购程序,依法依规推进购买工作,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武政规〔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9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十八)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壮大工程,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删除“(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奖励力度。

对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实缴税收保持增长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70%、50%、30%返还的奖励。

”(三)将(三十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27号)作如下修改:将“八、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四点中的“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注册资本‘零首付’、市场准入‘零门槛’、工业企业注册登记‘一天办结’等支持政策”修改为“对符合行业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并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支持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积极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
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分配机制变革,实现住房保障利益平
等的必然选择。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责任分配的作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推
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深入发展。

二、实施政策
1、加强统筹调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以财政资金为主,通
过政府财政补贴、综合补助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短缺条件凸现的部分职工
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2、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低收入家庭作为重点对象,提高补贴
的定向性和合理性,以保证受益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改善受益家庭的
住房条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补贴政策的正确使用。

2016那黑龙江省低保取暖补贴

2016那黑龙江省低保取暖补贴

篇一:《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热费补贴范围省直驻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以下简称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热费补贴标准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热费补贴发放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四、热费补贴发放时间每年供热期前,职工所在单位应将热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本人;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五、热费补贴资金来源热费补贴资金按政府批准确定的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有关政策(一)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住房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愈加突出。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多费心思但非常必要的工作。

本文旨在提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方案,以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为舒适的住房条件。

一、背景分析当前,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愈加突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房价高企,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群众住房问题倍感烦恼。

而传统的住房分配模式,如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一方面分配数量有限,很难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分配标准过于单一,很难照顾到不同的需求。

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成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理货币化分配其实就是把分配权转给个人,由个人自主选择自己需要的住房,并以租金、房租贴补等形式给予物质支持。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理如下:1. 以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分配依据:由市场价格的波动及供求关系决定。

2. 通过规范市场租金或房租贴补的方式实现住房价格平稳。

3. 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多元化供应住房,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如实体现公平公正。

基于以上原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方案1.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首先,要完善住房市场的体系,以提高住房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这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前提。

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住房市场,提高住房市场的供觊能力。

同时,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土地市场和不动产登记等制度改革,确保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应大力鼓励市场化建设,并优化楼市的调控机制,使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2. 健全房租贴补政策对于无法自行购房的住房困难户,还需要建立适当的房租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应在住房公积金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定的租赁补贴。

另外,政府还可以发放住房补贴,鼓励房主将部分空置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3. 建立住房分配良性互动机制住房市场是供求关系在市场中的体现,为了使住房市场能够更好地协调供求关系,还需要建立住房分配良性互动机制。

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范本

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范本

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住房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职工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

第三条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单位规定的住房补贴资格;(二)未购买福利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三)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有住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

第四条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

三、补贴标准和面积第五条职工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如下: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

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厅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处级,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比照科级执行。

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四、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第六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方面内容。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国家拨出的住房建设资金、公司销售住房资金以及公司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补贴发放和申请程序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分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两种形式。

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给无房老职工、新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按月补贴由单位在职工调入后计发工资的下月起按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乘以年度补贴系数计发。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补贴发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实施范围。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的职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第四章相关政策第五章附则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我市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工作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单位参照此方案自主确定。

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五条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或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有什么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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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有什么标准?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是会给职工提供住房的,这样也可以让职工居住的更加舒适。

事业单位职工在购买住房的时候,可以根据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来进行房屋的买卖。

那么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具体介绍吧。

一、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文件是什么?1、为深化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2、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3、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有哪些?1、基本住房补贴。

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

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第五批部分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等有关规定,我校第五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中,部分申报人员材料经学校和省直房改办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经批复同意发放补贴。

现将补贴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提取方式
打开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安徽省管局)官网首页,在“办事服务”栏点击“住房制度改革”进入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首页。

在省直房改办首页点击“个人用户”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登录(点击支付宝后扫描二维码登录),登录后按步骤要求进行网上提取。

二、其他事项
根据《安徽大学无房教职工外租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校政〔2007〕15号)和《安徽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校政秘〔2016〕93号)精神,对于本次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未享受过福利房的教职工,学校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外租房补贴,已发外租房补贴尚未扣除部分待下一批发放时予以扣除。

联系人:陈灿、陶丽梅
联系电话:63861578、63831769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五批住房货币化补贴部分申报人员批复名单;
2.住房货币化补贴网上支取操作手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采购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9日。

2016-2017年吉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2016-2017年吉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2016-2017年吉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现在买房如此困难,国家对我们低收入家庭有什么住房补贴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吉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吉林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如下(新政策)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鼓励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新市民进城落户购房(一)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

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二)保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

取得居住证和在地级以下城镇落户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增加政策性消费需求(三)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长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各地政府可将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统一调整纳入到2016年计划实施,全省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有条件的城市应达到70%以上,力争逐步达到100%。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二手房做为货币化安置房源。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范围。

(四)扩大货币化安置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生态移民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均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降低购房成本和门槛,积极支持市场化消费需求(五)降低购房信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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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19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如今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7月5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

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关于某某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表格请到国资处网站下载),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
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

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配偶是外单位的需配偶单位提供。

7.特殊情况:一是离婚职工,离婚职工除提供本人及原配偶(第一任配偶)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二是去世职工,需家属提供医院、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骨灰存放证明材料;三是配偶无工作单位职工,需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四是购买非东北农业大学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需在购房收据或发票复印件上加盖该住房管理单位财务收款红章,并填写《集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资助证明》表(以上表格国资处网站下载);五是购买东北农业大学集资建房的职工,需提供购房时交款的票据复印件。

由国资处会同校计财处工作人员统一盖章。

8.注意事项:一是以上提供的材料均为A4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是以上提交的材料为基本材料,如出现个别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另行提供补充材料。

三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出具的相关证明参考文本,可以到国资处网站下载使用。

(三)职工所在单位初审(7月12日前)
各单位货币化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符合本年度补贴条件职工的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一致性。

(户口、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件原件由各单位审核,复印件交国资处),审核后将证明材料原件及各证件复印件,汇总后统一上报国资处。

1.建立职工货币化档案袋。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指导职工将个人准备的材料按序号顺序依次放入本人货币化档案袋中,所有材料不用装订;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在档案袋封面上写明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具体到月)、个人联系方式,档案袋的排放顺序按职
工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排放。

2.汇总本单位上报材料。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申报职工人数、姓名、联系方式列表汇总,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在备注栏中标明具体情况,姓名排列顺序与档案袋的排列顺序一致。

经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国资处。

(四)国资处汇总审核并建档(7月26日前)
1.国资处根据职工材料建立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档案。

由各单位联络员负责通知职工本人对补贴金额等信息确认签字。

2.审核材料。

国资处将会同校工会、纪委、监察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对各单位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准备上报。

不合格的通知各单位联络员将材料取回,重新准备,在审核截止日期(7月26日)前返回国资处,过期未返回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建立电子档案。

国资处负责将职工信息输入升级软件,并扫描所有证明材料,建立职工电子档案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五)公示(8月31日前)
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要求,国资处负责将建档人员补贴金额在主楼大厅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对被举报或有其他异议的,将由学校纪检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六)省房改办审批(9月15日前)
学校公示后,国资处负责将合格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房改办进行审批,合格的列入补贴计划,其名单及补贴金额再次公示;不合格的档案退回,并要求职工在限定时间内补交相关材料,超过限定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七)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拨款(9月15—20日)
省房改办审批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补贴通知单》,由国资处将此通知单与我单位软件报盘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经费拨款渠道,于下年度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补贴款发放给职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联络员要认真负责,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当事人要主动配合,及时完整提供材料,实事求是,不弄虚做假。

(二)对单位审查不严,甚至隐瞒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由于工作人员不认真,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发现个人瞒报、少报住房面积并多领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及时收回其本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把2019年度本单位补贴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档案全部报国资处住宅管理科,期间住宅管理科只收各单位报档,不受理个人报档。

出现遗漏等问题由本单位负责。

本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5190260 联系人:窦昱、郭宇
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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