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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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

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

2.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

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4.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

力。

5.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起诉

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6.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本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8.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9.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

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诉讼程序。

12.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13.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14.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15.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

查、检验后所制成的笔录。

16.推定的事实: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

事实。

17.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

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18.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

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简答题

一、简述非涉外案件明示协议管辖的条件。

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口头约定无效

3.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

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5.允许当事人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

二、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一般限于同级法

院之间

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

3.管辖权的转移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则不用

三、简述回避的法定事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简述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

2.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简述证据的法定分类。

⒈当事人陈述⒉书证⒊物证⒋视听材料⒌电子数据

⒍证人证言⒎鉴定意见⒏勘验笔录

六、简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七、简述无须证明的事实。

无须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点:

⒈诉讼上自认的事实⒉众所周知的事实

⒊自然规律及定理⒋推定的事实

⒌预决的事实⒍公证证明的事实。

八、简述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九、简述送达的方式

⒈直接送达⒉留置送达⒊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⒋委托送达⒌邮寄送达⒍转交送达⒎公告送达

十、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明效力;

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十一、简述诉前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诉前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十二、简述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

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换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

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是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

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5.拘留,是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

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三、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

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以年计算包含以月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论述题

1.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论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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