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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健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保健食品。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健食品。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保健食品的合法来源、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标识不清或者过期、变质的保健食品。

第四章保健食品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保健食品使用者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合理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使用者不得将保健食品作为治疗疾病的产品使用。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使用者发现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保健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被抽样检验者承担。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3篇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3篇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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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经营许可
所有保健食品经营者须在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审批合格方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三、产品分类
保健食品分为注册保健食品和备案保健食品两类。

注册保健食品需进行临床试验,备案保健食品需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四、市场监督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五、产品检测
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广告宣传
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虚假或夸大产品功效,否则将受到处罚。

七、售后服务
经营者应提供保健食品使用指导和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应及时回应和解决。

八、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规经营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将积极查处,确保市场秩序。

九、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将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调整。

以上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敬请遵守执行。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
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要求。

1. 生产环境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产场所,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工具,
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2. 原料采购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到质量可靠、符合要求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3. 生产工艺控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标准的生产工
艺流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4. 生产记录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管
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记录和监控,并保存相应
的记录和数据。

5. 检验检测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互检和送检
制度,对产品进行自主检验和外部委托检测,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不合格品管理:对于生产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保健食品生产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处理程序,如责任追究、产品整改、召回等,并
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7. 储存和运输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
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8. 售后服务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也有助于保健食品企业的
良性发展和品牌建设。

保健食品储存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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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储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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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储存条件说明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藏柜(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离地存放,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牢固,整齐,不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一、卫生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因此,全体员工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保健食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

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保健食品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保健食品四、保健食品销售制度保健食品销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保健食品。

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介绍保健食品的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监督实施。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监督管理能力。

保健食品六、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留存相关票据,确保保健食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保健食品七、保健食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在购进保健食品时,应当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保健食品八、保健食品储存制度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储存制度,确保保健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保健食品的定义1. 保健食品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ω-3脂肪酸、益生菌、植物提取物等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要目的的食品。

2. 保健食品分为普通保健食品和特殊保健食品。

四、质量管理1. 原料采购:生产企业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3. 产品检验:生产企业应每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4. 包装标识:生产企业应对产品包装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标签准确明了,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五、流通管理1. 流通环节应当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个环节应当确保产品的来源真实、质量可靠。

2. 流通环节应当对产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在流通环节不受污染和变质。

3. 流通环节应当对产品的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信息准确,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使用和监督1. 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要求和说明书使用产品,加强自我保健意识,合理使用保健食品。

2. 监督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欺骗、虚假宣传等行为,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事项请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以上为本公司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经认真研究后作出修改。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下文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标签中涉及营养声称内容的管理、按照传统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引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种类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但是,对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功能可以通过通用指标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其安全性和功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实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解释其安全性和功能的材料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1)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1)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滋补养生作用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的符合条件的原料、添加剂和其他辅助原料。

第二条生产
1.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标签
1.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
期、保质期和成分等信息。

2.标签不得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内容。

第四条管理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2.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当注意选择有信誉的品牌,避免购买假冒
伪劣产品。

第五条处罚
1.对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
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对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退货,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
保健食品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希望各方单位、消费者能够共同努力,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相关监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分类与审批第三条保健食品按照功能分为增强体质型、调节机能型、特殊作用型三类。

所有保健食品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在获得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始生产。

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功效与作用、成分及配比、生产工艺流程等。

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在获得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始经营。

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功能与适用人群、经营地址及场所、销售渠道等。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的控制。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提供合格的检验证书。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和食品生产工艺要求。

第九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车间、设备、工具以及人员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保存相关的检测报告。

第四章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仅销售经过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并确保产品的有效期限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保持商品的原始包装完好,并在销售环境中进行适当展示。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库存盘点,并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损坏和变质。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检。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确保保健食品经营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健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依法经营保健食品,确保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档案,做好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健食品经营安全。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合法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产品配方的管理,确保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合法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做好产品的批次追溯和溯源工作,确保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进行追溯和召回。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贮存管理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原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仓储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仓库内无害生物和有害物质的存在,确保存储环境符合保健食品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存储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个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三)具备相应的产品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保健食品,确保保健食品来源合法。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制度,保存采购凭证,便于追溯。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保健食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销售与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保健食品销售规定,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保健食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成分、功效、适用人群等。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和处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商店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店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店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店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店保健食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商店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透明的原则,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商店应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商店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保健食品,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供应商应提供保健食品的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商店应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商店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商店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商店应根据保健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的专用库房内。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应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分类存放,先进先出,避免过期保健食品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商店应定期对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商店应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商店应对保健食品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标签清晰、标识齐全。

第十五条商店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

第十六条商店不得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商店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doc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doc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为标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平安,制定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备案及监视管理工作。

(一)在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有《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三)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体系。

(一)持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许可范围包括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的剂型;(二)具有除辐照灭菌工艺外的从原料处理到产品全过程生产能力和条件。

对于原料前提取需特殊工艺的,经受托方所在地省局同意,原料前提取能力可不作为受托方的必备条件;(三)具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五)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应当包括合同的根本要件、工艺流程以及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质量责任;(二)委托方与受托方关于产品质量平安承诺书及产品检验;(三)委托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委托生产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四)委托方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五)受托方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六)跨省委托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委托的相关证明文件。

除原料前提取和辐照灭菌工艺外,应当委托一个受托方连续完成所有工艺过程,不得分段委托不同受托方生产。

跨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将终止委托生产结果告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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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下文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
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
最后一个月召开。

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

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

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

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

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
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

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

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

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医。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
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
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
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品主要分类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等。

随着大家健康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保健食品市场也空前的火爆起来。

火爆的市场中,各种产品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接下来就教给大家如何挑选正规合适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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