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体制度的演变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
法律被赋予民事主体以 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 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 格。
普遍平等性
不得让与性
二者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首先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使的自身条件和获权的必备条件。
民法人格的概念
• 1.人格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人格= 主体,即强调了人的自我存在仪式。
• 2.人格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权利主体的民 事权利能力。人格=权利能力
• 例: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 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 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 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D
•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 3.人格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自然人 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 等。人格=人格利益,强调了贴近生活现实 的利益。
二、权利主体制度的演进
主体主体
《德国民法典》 1896年
(1900年施行)
暧昧地徘徊在个人主义与超个人 主义之间
主体二元结构
商业精神中的个人主义观念
《法国民法典》
1804年
• B.贾宝石的监护人顺序是外祖父、姐姐,前者有监护能力 的,可以排除后者
• C.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是同一顺序监护人,二者有争议, 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 D.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对此争议,只能先由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在他们中指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监护的性质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谈法人成为法律主体的演变
谈法人成为法律主体的演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主体的概念得以不断完善和演变。
最初,人被视为唯一的法律主体,而在古代,王、贵族和教会也逐渐成为了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存在。
直到20世纪初,企业法人才真正成为了法律主体,此后又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现代立场出发,详细阐述法人成为法律主体的过程。
一、历史演变1. 随着国家的兴起,国家成为了法律主体。
古代帝国制度下,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强制权力和主权能力,是最早拥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存在之一。
2. 王、贵族和教会成为了法律主体。
在中世纪欧洲,王、贵族和教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存在。
3. 个人成为法律主体。
在人文主义思潮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个人逐渐成为了拥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存在。
19世纪,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更加加强了个人的主体地位。
4. 企业法人成为法律主体。
20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推动,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一些大型企业逐渐具有了法人地位。
1917年,美国促成的公司法允许企业成为法律主体,从而开创了企业法人成为法律主体的先河。
二、现代立场1. 法律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作为一个拥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存在,企业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还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
企业作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其权力和义务与个人相似,它不仅可以在法律上承担责任,还可以成为被保护的对象。
2. 法律主体地位的影响法人成为法律主体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融资,增强经济实力,扩大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法律主体地位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减少损失和风险。
同时,法律主体地位也给企业带来了责任与义务,要求企业规范经营、合法合规。
3. 法律主体地位的挑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律主体地位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企业需要面对公众监督、法律责任、治理结构等多重挑战,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管理水平,以更好的应对这些挑战。
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1 简述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性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2)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是在继受古代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英国民法典为代表,(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始于1897年公布的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则有所修订,从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绝对化 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了诚实信用 无过错责任等一些新的原则.
9 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10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所谓归责,就是责任归属于何人承担.因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6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7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8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是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
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
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
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
“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
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
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嬗变及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嬗变及思考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民法/自由/立法/思考内容提要: 民法是一个民族精神和理念的表征,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不仅可以推进市民法理念在中国的形成与发达,并进一步促成服务型政府及法治国家理念的塑造。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吸收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确保民事立法的价值中立,同时实现立法技术的现代化。
民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的总结和升华,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特质,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 [1]。
回顾并检讨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变革,其意义就不仅仅在于追索、厘清民法诸制度兴废存亡的历史,更在于审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探求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在历史进程中彼此碰撞、冲突,最终妥协、交织而达致融合的机理 [2]。
一、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变迁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实行“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采取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调整方法,本质上属刑法规范,故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肇起于十九世纪末。
1910年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该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
其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
192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继续进行法典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尽管草案并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法理)引用。
论民事主体制度
05
民事主体制度的未来展望
社会变迁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
01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生
变化,需要完善民事主体制度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法制进步
随着法制进步,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法律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03
国际民商事交往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是 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平等的 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财产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等。这些财产法律关系反映了民事主 体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是实现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民事主体制度也需要与国际接轨,
促进民商事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民事主体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人格权日益重要
法人制度完善
未来,人格权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民事 主体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包括个人信 息、隐私权等方面的保护。
法人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 需要。这包括法人治理结构、非法人组织等 方面的规定。
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还可以发生人身法律关系,如人格权、身份权等。这些人身法律关系反映了 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还可以发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知识产 权法律关系反映了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和利益分配关系Biblioteka 是促进创新和保护知 识产权的基础。
01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和当前发展趋势。
在首先介绍了民法理念主体的重要性,强调了本文研究的目的。
正文部分分别从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历程、制度转变对其的影响以及当前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讨论了民法理念主体的现代化思考和在国际比较中的地位。
在展望了民法理念主体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建议,并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把握民法理念主体的发展情况,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民法理念主体、演化、制度转变、发展趋势、现代化思考、国际比较、未来展望、健康发展、总结1. 引言1.1 民法理念主体的重要性民法理念主体是民法制度的核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民法理念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法理念主体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理念主体是法律规范的执行者和适用者,其行为和选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民法理念主体的认知水平和道德观念直接决定了法律的效力和社会的稳定。
民法理念主体代表了社会的文化价值和法治精神,对于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民法理念主体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演化历程和现代化发展趋势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分析民法理念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探讨制度转变对其影响,以及当前民法理念主体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民法理念主体的现代化思考和在国际比较中的地位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完善我国民法理念主体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最终,本文旨在展望民法理念主体的未来发展,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历程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对民法之主体制度的探讨
摘 要: 罗马法上有关人 法的规 定对后世二元民事主体制度 的形成 产生了重要 的影响 。从民事主体 的发展可知 , 民事主体演变的历 史展现 了主体的形成规律和 内在品质, 现代 民事主体结构具有动 态性和 开放性 的特征, 走的是一条逐步扩张的道路 。 因此, 民事主体制度应该是 一个开
三、 当代 民 事 主 体 的发 展 趋 势
法 的这一倾向的发展过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 国家逐渐深入, 首先发生 l 『 家族 的分裂, 主体单元落实在家庭上 , 接着家庭 再次分裂, 家庭继续让 出 主权性 , 主体单元开始投 向个人 , 突破原始团体的整体性 局限, 从法律 上 解放 出个人的独立性 。 人因此 而获得一定的独立 于家庭共 同体的资格 个 与地位.由此 所生 的个人权利和个人 义务也开始独立 于家庭 团体 承载 者 。相对于原始共 同体式 的主体 制度, 这种变化不光 体现在形 式 E对独 立个人的承认 , 而且也在价值上表达了对人性的尊重’ 因此这 一进步是历 史性的。 二 、 代 民事 主 体 制 度 近 受中世纪教会 法的影响,8 纪以前 的社会 是一个身份型的社会 , l世 但随着 自然法思想 的复兴,中世纪后期 的欧 洲商业 开始逐渐发达起来 , 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 人都 同等地享有参 与社会 资源配置 的权利 , 每个人都 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 为以及 自主支配 自己的财产 。 在这一 时代, 对个性 的解放在程度上超过 了以往任何时候, 这一思想下 的主体 制 度不仅体现在了美 国 17 7 6年的 《 独立宣言》 、法国 1 8 79年的 《 人权 宣 言》 ’ 更体现于昭示近代民法 开端 的 10 年的《 84 法国民法典》 中。 法国在《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f 【庄严宣告 :在权利方 面, 们生来 是 J “ 人 而 且始终是 自由平等的。”8 4 法国民法典》 8 l0 年《 第 条又开创性地 规定 了“ 一切 法国人均享有 民事权利 ” , 从而确立 了 自 人完全独立 而平等 的 然 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可以说 ,法国民法典》 《 是对早 期罗马法和中世纪封建法的清算, 是对 中后期罗马法的继 承与发 展, 更是 对近代个人 主义启蒙思想的立法总结, 因此它信守绝对的个人 主义, 对一 切团体 都持排斥态度。然而,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日 益发达, 团体尤其 是经济共 同体越来越多 , 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所以 ,87年 , 10 法国在制定商法典时 , 在技术上认 可了商业组织 的主体资格 。随后 , 在 16 8 7年制定的有关股份公 司的法律也确 了股份公 司的法人 地位 , 最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作者:温世扬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4期内容摘要: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
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构造民法总则债法人格权亲属法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4-0029-39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立法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寄托着我国几代民法学人梦想、担负着法治中国建设重任的法律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于2020年5月28完成立法程序。
民法典共分设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共计1260条。
对这部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制度与规则,关注者难免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笔者仅从体系构造的角度检视我国民法典的“前世”与“今生”,以期对《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有所助益。
一、潘德克顿之继受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
潘德克顿体系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在古罗马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创建的关于民法典构造的理论体系。
该理论体系由胡果、海泽初创,经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巩固和完善,首次法典化见诸1865年萨克森民法典,继而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
作为一种民法典编纂技术,潘德克顿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之所以采纳五编制的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三项不同的原则:亲属法和继承法的构建依据是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类似的生活事实;债法与物权法的构建所遵循的原则是法律后果层面的相似性(相对权与绝对权之分);民法总则包含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内容。
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民事主体: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再加上被压迫者的反抗者的反抗斗争,一些原本没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贱民阶层获得了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同样,与历代王朝一样,特权阶层和平民阶层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清代有关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完全继承了明代的规定。
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清代统治者以法律形式赋予满族的某些特权,并给予特殊法律保护。
最突出地表现在旗地的所有权和典权的保护上。
1、关于旗地、旗产所有权的保护:清朝的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就是八旗制度,也是清朝立国治世的根基所在。
给旗人大肆的分配土地等财产是清朝政府的一贯做法。
2、关于典权的保护:据《大清律例》,“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
”乾隆十八年条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务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
”这样就为典契与卖契的区别,为典权的保护提供了条件。
三、契约之债1、法定结婚年龄是男16,女14.。
2、主婚权属于父母,也就是说清四、婚姻-----朝婚姻这方面是缺乏自由的。
3、对于结婚和离婚仍然要遵从古代传统的“六礼”、“七出”、“三不去”。
六礼是指议婚至结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纳彩,问明,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婚姻禁忌同姓不婚、尊卑不婚、中表不婚(表兄弟、姊妹间缔结的婚姻)、良贱不婚(良民与贱民)等。
继承:清代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包括宗祧(tiao)和封爵继承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和土地关系上。
(1)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不准将佃户随田买卖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摘要】民事法律制度又名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日益成为民法的专项制度。
既然民事法律制度的地位与日俱增,关于它的主要内容都有些什么,以及它的发展过程究竟如何,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制度发展过程的角度来浅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民事法律;发展;核心制度;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起来并且逐渐趋于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主要以解决民事问题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逐渐摸索形成的一套趋于完整的法律体制,它以服务人民为根本目标,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人民民主下的民主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与社会实践和人民活动息息相关,它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专项制度,它主要用于约束人的行为自由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随着社会的需求而诞生,它以法律的约束力来约束人类的活动同时也保障人的自由。
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产生,存在这样两个阶段的区分——先有其“实”,后有其“名”。
“实”的最早代表,经考证为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遗嘱自由的明确规定明确表明,主客观界分观念以及方法,它表现在于对公私,对价值理念的客观要求,另外,它首先提出对遗嘱自由的保护,古希腊哲学的主客体区分观念和作法,其本质表现为从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的演进,只有基于“私”及私法地位优越,才会让法律特别注重确认和保护遗嘱自由。
一、法律行为的基本定义及其产生一般来说,“法律行为”,是一些法律部对行为现象的一种抽象定义,它包含着很多的行为准则。
法律行为通过对行为准则的理解,以及对行为准则的把握,来实现对人社会活动行为的管制。
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前加“民事”二字,是概括法律行为概念的一大贡献,因为它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摘要]民法理念强调以个人为主,强调主体化的思想观。
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民法也随之发生改变,民法的演化也影响着社会制度的改变。
但民法的主体化理念也有其不足之处,民法理念过度主体化导致社会主体的个人主义现象不断出现,由于对社会实际理念分析不够,导致不断扩大的主体化民法理念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使民法理念止步不前。
我国的民法,其作用是主导我国社会的主要结构体制,对于民法理念,不应过度要求个人主义的展现,而应该适应我国社会的国情,使民法理念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文章针对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变、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民法理念;主体化;制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从构建合理有效的民法理念开始,适应社会实际的民法理念才能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
本文对以往民法的历史变迁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对主体化的民法理念是否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当下发展现象对以往的民法理念进行改进与调整。
一、民法理念的定义我国对民法理念的定义是法律理念在民法角度实现统一化、系统化。
有一些专家将民法定义为,为了民族的和平统一而使人们团结起来,而这种正义的本质就体现了民法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有些人认为民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们的正义思想。
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法则,民法的基本理念自然是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自身利益,民法对待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绝不能有任何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除此之外,民法还强调社会上的自然人与民法代表人之间有公平的利益关系,主要为了保护社会主体的个人权益不受任何不良因素的影响,甚至侵害。
在民法上,重点强调对个人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维护,个体与个体之间拥有平等的法律权益,在个体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尊重对法的合法利益,并且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交易原则。
民法还强调每个主体都有公平的机会进行合理的利益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都拥有公平的法律权益,并且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每个个体都没有理由剥夺其他个体的竞争机会。
第一篇 民法一词的由来及民法的演变
第一篇民法一词的由来及民法的演变第一章大陆法系民法史简介第一节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作为文明起源古代罗马,它给人类的贡献之一,是它的法律。
古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还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
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它成了就这一内容为法律部门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据史学考证,在奴隶制社会中,古罗马是依法治国的典范,也正是古罗马遵循法律,她给罗马帝国带来了一度的辉煌。
民法学界在总结罗马法时,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视角,归纳罗马法中的内容有:1、法律关系主体,她包括:(1)自然人。
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法律人格。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具有物质基础;B、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C、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趋势罗马法上有关人法的规定对后世二元民事主体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可知,现代民事主体结构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走的是一条逐步扩张的道路。
标签:罗马法;人法;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罗马法时期、近代再到当代这样一个历程。
罗马法中的主体制度是一种受限的个人主体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它是等级、身份的象征,但它毕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近现代有关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规定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雏形。
罗马法以其理性的思维和抽象的方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在其法典中使用了“Persona”(“人”、“人格”、“面具”)这一概念,但罗马法中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也没有法人的概念。
不过,罗马法却承认一些社会团体的利益,虽然这些团体在法律上没有以主体的形式加以确立,但却以“人格体”的姿态出现,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所以说,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它的人格学说,即人与人格的相分离。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制度在它的发展初期,只对自然人有意义。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的近代民法确立了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结构制度,但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就此停止,它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新型的民事主体开始崭露头脚,使得民事主体结构呈现出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
一、第三民事主体对“二元结构”的挑战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即是传统的自然人、法人两大民事主体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诸如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并不承认非法人团体(合伙)的法律地位,将这些非法人团体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①认为它们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虽然仅有自然人的规定,但经后来的修正,不仅承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甚至把合伙也视为法人的一种。
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发展分析
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发展分析发布时间:2021-12-27T03:51:56.83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高攀[导读]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以后,将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方式出现在民众面前,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革新,对于解决阴阳合同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发展做一个分析。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摘要:《民法总则》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以后,将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方式出现在民众面前,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革新,对于解决阴阳合同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演变发展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演变发展民法典被人们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人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其中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行为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经过接收与改良的结果,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框架是从《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而来,同时对《民法总则》进行了很多的革新,使我国的民法体系更加地完善。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演变这些年来,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提出了两种学说分别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以及合法行为说这两种,意思表示要素说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根本在于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说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一定要合法。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删除了有关合法性的要素,明确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达,这一举措完全符合立法逻辑。
具体来说,鉴别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标准,无法反映出对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多层次要求。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中间状态的民事行为,而这些处于中间状态的法律行为与合法行为说的评价准则无法相容。
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行为人所体现出来的意愿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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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 观念的逐渐形 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人 主体观念的成因
主体制度趋向个人化,并形成罗马 特色的主体能力等级制度和主体等 级制度。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在形式上,主管机关登记。
三、1900年 《德国民法典》 的主体制度
1、1900年《德 国民法典》的思 想背景 2、《德国民法 典》对个人主体 制度的承继
3、法人制度的
在实质上,符合法律设定的组织要素 要求。
并立
至今的争论:
自然人和法人是否是二元结构的主体制度?
萨维尼:法人具有拟制性。 法人在自然人面前并不是具有终极价值,而只 是手段与工具。因此可以说,在文明社会法律 上的真正主体,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拥有无限丰 富人格的自然人。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在技术上,使用“家父代表”技 术,以家父作为家族代表,在法 律形式上承受这种主体身份。 必须是自由的 必须是“市民” Persona 必须在家族中具有一定地 位,即家长 不一定是罗马人
1、早期 的家 族或家庭主体 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人 主体观念的成因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 人主体观念的 成因
《法学阶梯》宣示:“正义【法律】就是 一、古罗马的 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意志”。 权利主体制度
从这个正义观念中发展出“一个体利益为 价值追求”的权利观念,将之作为市民法 或民法的基础,宣称“私法就是涉及个人 利益的法”。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 人主体观念的 成因
第三,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合流。
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在自然法思想 影响和经济扩张的背景下产生相互接近的 趋势,并最终合流。其标志为公元212年,卡拉 卡帝准予居住在罗马境内的居民都可取得 市民地位,主体范围几乎扩及全部自由人、 外国人、拉丁人,与罗马市民有了相同的主 体地位,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一定的私权,如 部分的财产权。于是,独立的个人主体便得 到空前的扩张,个人主体地位的平等观念也 开始逐步得到落实。
1、近代民法的 思想基础
2、《法国民法 典》的主体制 度以个人为中 心
3、1804年《法 国民法典》对团 体人格的态度
《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一切 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个人与国家间存在 的各种团体,均有意忽略,没有明确是否赋 予社团或财团以主体身份。 法国团体、经济共同体由习惯法接管,并推 动制定商法典,在技术上认可了特定类型商 业组织具有主体身份。 嗣后,民法典也修正承认经登记的各种形态 的商业组织具有主体身份。 法国并未建立主体二元制,仅承认个人或自 然人为民事主体、法律人格,而团体只是商 法所承认的精英技术意义上的主体。
2、个人主体 观念的逐渐形 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人 主体观念的成因
奴隶主体资格的变化
颁布于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 人在任何场合杀死奴隶; 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强迫奴隶 进入竞技场搏斗。 古罗马历史学家Suetonius写道,在克劳 狄一世统治时期,如果主人忽视奴隶的 健康问题并导致其死亡,则该主人要被 判处谋杀罪;并且,如果一个奴隶在 Asclepius神庙得到医疗并恢复,他将获 得自由。
1、近代民法的 思想基础
2、《法国民法 典》的主体制度 以个人为中心 3、1804年《法 国民法典》对团 体人格的态度
启蒙思想的冲击,产生“天赋人 权”、“理性主义”等思想。
《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 表,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革命追 求。
二、1804年《法国 民法典》的主体制 度
法国民法的主体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 是放弃了罗马法之人格等级制度,原 则上采取一切法国人人格平等原则。 法国人,凡有法国国籍,即平等权利 主体,外国人并不当然具有法国民法 主体资格。
家父是自权人,家子和奴隶是他权人。 家子在公法方面是完全有权利能力的, 但在私法领域,他们如果脱离了自然家 庭的关系,在取得权利方面基本上不享 有任何权能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 族或家庭主体 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家子:包括庭内妇女、卑亲属、奴隶。对外 没有身份或法律人格。
下所进行的一系列主体制度变革,完成了从家庭 到个人的民事主体的初步变革,尽管个人由于历 史原因在罗马法中仍然有一定的等级色彩 ,但毕 竟为个人的独立、平等人格的取得和个性的完 全解放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制度基础,而对个人 从家庭团体中的解放和对身份限制的祛除本身 即是基于对个人独立价值的肯定,而并非只是单 纯的“社会技术”。——刘成伟
探讨:
罗马后期,虽然个人平等意识增强,但最终没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有清除等级色彩。因此,罗马法的个人主义, 还停留在社会技术而不是价值的认识阶段,并 不是后世的统一自然人制度的思想基础。—— 龙卫球
反对意见:
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罗马法在自然法思想指导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人 主体观念的成因
一、古罗马的 古罗马中后期,贸易实践逐渐发展起来。 个人存在作用突现 希腊哲学影响 个人主义的最初萌芽
产生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共和国末年 帝政初年 公元 212年,从男性亲属到妇女逐步享有主 体资格、奴隶享有一定私权(财产权)
1、1900年《德
国民法典》的 思想背景
2、《德国民法 典》对个人主体 制度的承继 3、法人制度的 并立
在《德国民法典》首次使用了概括表述 三、1900年 主体的术语,“pesonen”,指称:不是 《德国民法典》 现实中的个人,而是法律上的抽象权利 的主体制度 主体资格后,即法律上的人,又称为法 1、1900年《德 律人格或法律人格者(personenlichkeit) 亦专门创造使用了 “Rechtsfaehigkeit“一词,法律对法律 2、《德国民法 人格者所赋予的得承受法律关系的能力, 典》对个人主 中文译为”权利能力”——德国一般学 体制度的承继 理解释为:足以拥有权利或负担义务的 3、法人制度的 资格
2012.11
权利主体制度 的演进 古代:古罗马的权利主体制度; 近代: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
一、古罗马的权 利主体制度 二、1804年《法 国民法典》的主 体制度 三、1900年《德 国民法典》的主 体制度 四、二元结构主 体制度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主体制度.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原始社会在法律上通常是以家族与家族, 甚至氏族与氏族的区分为基础的社会。
并立 国民法典》的思 想背景
权利能力是个人固有属性,个人人格平 等,任何个人甚至不分国籍。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 (juristische person) 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法律赋予权利能力, 而成为主体资格者,这种团体或组织,称为 “法人”。
“法人”为团体有选择地承认,称法人具有拟 制性。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 人主体观念的 成因
1 、近代民法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本主义精神崛起, 个人主义思想成为西方社会的基 本思想。
二、1804年《法国 民法典》的主体制 度
一个看门的奴隶曾经这样描述他自己:“我象狗一 样带着锁链,经常像驴子一样挨打,身上伤痕累累, 4、罗马法人 跟豹皮的斑纹一样。”奴隶在主人面前,没有得到 (团体人格)制 准许,是不能讲话的,甚至连嘴唇也不能动一动, 度的萌芽 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暗中咒骂主人。如果不留神咳 5、罗马法个人 嗽一声或者打个嗝,那就要受到狠狠的鞭打。
主体观念的成因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家父代表”成为主体,取得参与法 1、早期 的家 律关系的能力或资格(caput)——人 族或家庭主体 制度 格。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后发展为“personalita”,翻译成”权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利能力“,这也是权利能力概念最早 4、罗马法人 渊源。
第一,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法律中的理性和平等的观念引导下,个 人平等和逐渐独立于家庭团体便成为现实 的选择。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1、早期 的家族 或家庭主体制度 2、个人主体观 念的逐渐形成
“在罗马法学家眼里,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 理性的法律,它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 切动物,代表着人类和自然的本性,且自然法之 下的人类一律平等。那种在市民法和万民法的 意义上成立的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在自然法上 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 (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 查士丁尼
3、罗马法主体制 度的等级特点
4、罗马法人 (团体人格)制 度的萌芽
5、罗马法个 人主体观念的 成因
一、古罗马的 权利主体制度
第二,经济关系扩张的需要。
罗马法所反映出来的主体资格的差别 正是当时古罗马社会人的不同经济存在方 式上的差别。从根本上讲,生产力的低下 使罗马的社会生产更依赖于家庭而非社会 组织,所以基于血缘关系的身份要比基于 契约关系的平等重要得多。 罗马中后期出现的经济贸易实践便以 家长为代表的家庭共同体难胜其任,在一定 程度上便需要个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去实现 家庭利益,这便在客观上推动了个人主体独 立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