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其医疗救助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
2.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的实现和管理。
三、方案内容1. 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和资助情况,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优先保障低收入、重病患者的救助需求。
3. 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和方法,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和权益。
4. 加强医疗机构的承诺制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承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5. 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6.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计划1. 第一年: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
2. 第二年:加强宣传工作,推广救助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
3. 第三年: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第四年:加强协作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五、预期成效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减少因贫困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2. 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风险与挑战1. 医疗救助资源不足,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酒政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将医疗救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要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供翔实的医疗救治相关材料和报销凭据,杜绝弄虚作假,提高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二)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五)简便易行、及时有效;(六)公开、公平、公正。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引言】农村困难居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医疗条件较差。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提出。
本文将从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农村困难居民由于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医疗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难题。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落后于城市,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状况,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2. 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3.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具体措施】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范围明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
制定《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例》,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等内容。
2. 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专项账户,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建设医疗救助机构。
在农村地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加强医疗资源配置。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投入。
鼓励医疗机构向农村地区转移,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5. 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
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
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制定、救助办理、资金需求测算及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按照上年度直接救助人次数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问题逐渐成为农村居民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资源有限、基础设施薄弱等原因,农村居民的医疗救助需求仍然比较紧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实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的设计旨在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并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现状分析2.1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需求日益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有不少困难群体无法享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
他们普遍存在医疗费用高昂、医疗资源不足、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状况。
2.2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救助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保障范围不全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低,参保门槛较高等。
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居民在医疗救助方面仍然存在困难。
第三章目标与原则3.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机制,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其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质量,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
3.2 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在医疗救助中,实现资源的公平配置,确保每个农村困难居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救助。
(2)可扩展性原则:在方案设计中考虑到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需求的增加。
(3)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在医疗救助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有力的政策引导和资源投入,促进医疗救助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措施与方法4.1 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2)降低医疗保险的门槛:降低农村居民参保的门槛,减少参保手续的复杂性,方便农村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救办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湘救办〔2014〕1号)等文件规定,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并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
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三、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计生失独家庭、“急难”家庭)。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2024年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如下:
在推动医疗救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深入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我们应当深入开展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工作的改革创新,推动医疗救助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在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提升医疗救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我们应当积极推动医疗救助服务的标准化,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宣传工作,提升医疗救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我们还应当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效率。
2024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研究和实践力度,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工作的新路径、新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们将深入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的改革创新,推动医疗救助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积极服务于广大患者的健康需求,为建设健康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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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
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试行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愈发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XX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下面我将针对该试行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针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需求不同的现实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包括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确定机制、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流程等。
通过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公平和全面覆盖。
二、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针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XX市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包括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等。
通过优化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XX市将优化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数据的共享和互联,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协调性。
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信息安全的保护,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推进。
四、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XX市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意识和权利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救助政策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机构的宣传渠道,增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为了有效监督和评价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XX市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的问责机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督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总之,XX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优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常政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优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公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
(一)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公平统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五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二)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健全救助对象医保筹资机制,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医疗救助活动实施方案
医疗救助活动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医疗救助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对于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群来说,医疗救助活动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开展医疗救助活动,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群体确定。
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医疗救助活动的目标群体,包括贫困家庭、残疾人士、特殊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
通过对目标群体的调查和了解,可以更好地制定具体的救助方案,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二、医疗救助项目选择。
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补助、健康体检、药品援助等。
在选择医疗救助项目时,需要根据目标群体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确保救助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合作医疗机构确定。
为了有效实施医疗救助活动,我们需要与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
通过与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合作,可以为目标群体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在确定合作医疗机构时,需要考虑其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确保救助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宣传推广工作。
在实施医疗救助活动之前,需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的救助项目和服务。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互联网宣传等多种方式,可以扩大救助活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捐助者参与其中,为医疗救助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
为了确保医疗救助活动的透明和公正,我们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医疗救助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救助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志愿者培训和管理。
医疗救助活动需要大量的志愿者参与,他们是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包括医疗知识、救助政策、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和激励,确保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七、资金保障措施。
医疗救助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资金保障措施。
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力度,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目标加强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民健康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实现“看病不愁,看病有保障”。
三、具体措施1.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环节职责,细化实施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机制,实现“基本覆盖、全面保障、合理补偿”。
3.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宣传工作,广布农民医疗保障政策,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意识和农村医疗服务利用率。
4.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审慎、公开、透明。
5.加强医疗救助管理,强化农村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农村医师诊疗责任制,完善农村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6.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完善农村常住人口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补偿标准、补助标准、支付方式等相关制度。
7.制定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评估与激励机制,推动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
四、预期效果经过医疗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各措施的全面实施,将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农村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医疗救助制度逐渐完善,农民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鸡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办规〔2020〕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5〕5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4〕55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快落实民生工程为统领,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协作,通力合作。
原则上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商业保险机构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大病保险顺畅运转。
(二)坚持政策统一、全市统筹、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民保[2009]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为加快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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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
(二)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病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12种重大疾病病种)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因治疗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12种重大疾病病种)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凡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或药店、材料
等自购药品费用一律不纳入救助范围。
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四、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以内,按70%给予救助。
3、贫困家庭儿童(未年满14周岁)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以内,按80%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种“两类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
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以内,按70%给予救助。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需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救助资金总额要控制在我县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
五、专项救助
重大疾病专项救助按照x[x]4号文件精神执行。
在我省已开展的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6类疾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
对农村居民已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大病的专项救治,按照《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x〔x〕22号)规定执行。
六、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规范救助程序是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的重要手段。
因此,乡镇(场)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防止冒名顶替和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含门诊救助),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凭证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经乡镇(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场)和县民政局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
3、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联合乡镇(场)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
4、对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种“两类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民政局进行身份认定后按程序实施救助。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经乡镇(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各乡镇(场)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并将救助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各项救助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救助对象身份审批,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简化救助工作程序,抓好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政策的落实。
2、规范工作管理。
一是规范救助程序。
严格按照程序认定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给予救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救助实施公平公正。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统筹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或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是规范工作档案管理。
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3、加强协作配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民政局在调整医疗救助政策时,要积极衔接人社、卫生部门,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信息,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信息沟通机制和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共同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