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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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摘要:“人权保障”被写进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此理念的指导之下,我国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尤其是检察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职责和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新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保障;纠问制;保民官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0-01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范围广泛,对其中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人权保障”被写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日后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及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检察官制度,创始于欧洲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现代的检察官制度,乃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始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拿破仑东征西讨,顺势将其创制的检察官制予与传播。虽然拿破仑最终滑铁卢,但其创设的检察官制度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以其
蓬勃的生命力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散播于欧陆各地。其中,对于中国内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德意志各邦自19世纪初叶渐渐施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经过1848年革命风潮推波助澜后,几乎成为帝国统一之前各邦共行的法制,然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性问题,则一直争论不休,直到帝国统一之后公布上述两部法律后,才算有了统一。考察当时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欧陆国家于当年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而了解这一目的,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今日中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有所帮助。
首先,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在于,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纠问制是中古时期欧洲大陆盛行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好比我国古代的包公办案的办案方式。在纠问制之下,法官一手包揽全部的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衡。创立检察官制度,由检察官来主导侦查程序,原来纠问制下的法官的权利则被削弱为单纯的审判官,检察官还担任控方的角色,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成为控制法官裁判入口的把关者,因此,法官也成为消极被动的中立裁判者,因此,检察官制度创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在于分化纠问制下法官的独断权利,实现权利的分化,确保诉讼的中立、客观性。
其次,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目的在于,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警察国家之下,警察权力毫无克制,导致其在侦查过程之中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以及
程序权利。对普通民众来说,警察权的泛滥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其合法利益面对着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创设检察官制,对警察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与监督,可以有效地规制警察的侦查行为,防止其权力滥用,摆脱警察国家的噩梦。
最后,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还在于守护法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法律的指导之下,而不是某些权力机关的肆意妄为。权利容易被滥用,尤其是掌握可以控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的机关必须对其权利予与监督和制衡,否则,公众将处于危险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检察官制度的建立还在于监督整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除了追诉犯罪以外,更重要的保障民权。
二、我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对检察权做了规定,将检察权定位在“法律监督”上。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体制下,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任何一种。
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们发现:我国的诉讼模式更是一种倾向于流水作业式的关系,检警之间、检法之间更加注重相互
之间的配合,而有意弱化了监督,检察院更多地将自己定位在公诉人的角色,将自己的目标定位于追诉犯罪,检警之间不是一种有效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合作者的关系。警察查过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达到最终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定位上的有失偏颇使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保民官”的角色被实践所遗忘。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不是以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去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以及无罪的证据,而是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当作有罪之人看待,考虑如何提起诉讼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得以定罪,达到惩罚犯罪的目标。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也为检察官的职责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之中,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突出其“保民官”的诉讼角色。他们不再仅仅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机构,更应该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卷入到诉讼之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的“保护伞”。
三、小结
我国一直以来将检察官定位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一定位只关注到了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职责,而将其应尽的“保民官”的角色予与忽视了,今后的司法实践之中,检察官应恪守其中立的司法官的角色,以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发现案件的事实,检察官的职责不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同时检察官还应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搜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将没有
犯罪的嫌疑人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同时,对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应保证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他的程序利益,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成为真正的恪守中立的司法官,警察的侦查活动、法官的审判活动才能受到有效地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真正实现我国的法治国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m].北京:2008年版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