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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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摘要】德国早在19世纪就对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个定义首次进行提出,到现在它的内涵还有其外延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至今为止确实还没有给其一个准确的定义。

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义务和它所赋予的职责密是密不可分的,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不仅仅在于处理刑事被告和追诉的问题,他作为法律公正的守护人不仅要保护被告人避免遭受法官的主观的擅断,还要保护被告人免受警察的各种态意。

假若检察官不能公正且客观的遵守相应的客观义务,那么势必会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的影响。

所以本文就是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客观;义务一、前言纵观世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官具有的客观义务这一原则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国和个个区域都都有一致的看法,在国际刑事的司法法典中也明确了关于检察官应履行的各种客观义务,其中就有这么一条《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明文法规规定作为国家的检察官正在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时需遵守什么:“第一,要正确的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能,而且要尽量避免在过程中关于任何种族以及政治和社会文化或者性别种种类型的歧视;第二,当检察官依照法规正确的行事时,必须确保公众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疑犯以及受害者所处的不同的立场,还必须注意到任何有关对嫌犯是否有利的情况。

”二、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怎样对待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以事实作为根据和以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准绳”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1]。

当检察官进行侦查的时候,他们必须要以客观的态度去全面地将证明疑犯是否有罪的种种有关证据收集好;进行审查的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将要审查的各种证据需客观的对待,认真的听取嫌犯和受害人或者他们的委托人真实的意见,再依照事实与相关的法律相对应都在考虑是否提出起诉的决定;拟定的起诉书一定要忠实的真实是事实,当到了法庭进行审判的阶段,检察机关的代表的公诉人根据有关程序向法庭呈递相关的控诉证据,用以证明所指控的真实的犯罪事实;经过一审判决以后,如若检察机关发现法庭的判决存在真实的误区时,无论任何罪行或惩罚不当等等情况,都能够向法院提出抗诉,并且要求上级的法院进行纠正;当某些已生效的判罚,只要发现在所适用的法律和事实有所出入有错误时,就能根据法律提出抗诉,无论抗诉的结果原审被告人利或者不利,这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2]。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黝万方数据察一体原则中“上级命令、下级服从”的关系变成了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人,是独立的司法指挥、监督关系(该法第7条第1项);对指挥、监督机关人员。

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该法如此看来,检察官也服务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与第7条第2项);允许检察职务的委任、移转和继承实现,检察官也是一个司法机关人员。

一直以来,对(该法第7条之二)。

这些变化可以使我们对检察制检察官机能的规定是个别化的、片段性的,即检察度作出与权威主义时代不同的理解。

尤其是在民官具有代表公益、保障人权以及请求正确适用法律主、自由、社会化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的机能。

我们可以从“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人刑法上的归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员”这一概括性的判断出发,统一把握检察官的上归属而展开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通过对话和述机能。

意思沟通,以辩证的方式发现真相的程序。

因为,犯二、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罪和刑罚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

无罪推定的法理是自由法治国家诉讼程序的指导理念,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机关人员的检察官在客观上具有服从这一法理出发,通过负责任的对话进行意思沟通务于法律价值(真实与正义)实现的任务,因此,检和相互交流,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定责任归属的察官首先应当根据正义的标准来客观地评价案件。

实体。

告诉(告发)、侦查、起诉等一系列程序不过是检察官不应当只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连接责任归属的整个过程的信息提供阶段。

这一责情况,还应当调查对其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其犯任归属过程是旨在逐步获得高层次的形式性与确罪嫌疑。

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应当申请对被告人有定性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它从低层次的侦查程序发利的证据,或者即便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展至高层次的辩论程序和审判程序。

在此过程中,对能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情况,就应当为被案件和刑罚法规的解释与适用不是检察官或法院的告人进行无罪辩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独断性事务,在侦查阶段、辩论准备阶段以及辩论阶上诉或申请再审。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1.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作为检察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2. 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分析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 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

4. 具备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坚强的意志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不畏惧困难和挑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

5. 具备优秀的团队合作能力。

作为检察官,必须具备优秀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同事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和帮助,共同完成检察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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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文章首先分析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探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关键时期,需反思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目前,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比较分散。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案件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管理;但在检察实践中,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后,一般不会转交举报中心,而是自行决定初查,案件线索没有统一归口、集中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的多头化现象。

二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权与办案权未完全分离。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陈瑞华【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监所监督、民行检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人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我们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我们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我们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王兆国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作草案介绍的时特别提到,刑讯逼供的发生与侦查人员单方面控制嫌疑人关系密切,所以尽快把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干警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卫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责任与权限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对于维护法律权益来说,检察官具有重要使命。

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拥有侦查、起诉、参加庭审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

其次,检察官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法律的代言人”和“刑事执行的指挥者”的角色。

检察官积极参与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侦查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他们还可以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通过参加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活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促进社会安定。

还有,检察官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与权限。

在公益诉讼中,他们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可能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检察和公共法律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是多方面的、重要的。

他们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者,更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在履行职责时,检察官要坚守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扰,以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正、稳定,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检察官的职责和意义

检察官的职责和意义

检察官的职责和意义1. 检察官的职责那可太重要啦!就像警察守护城市的安全一样,检察官守护着法律的公正呢!比如说,当有人违法犯罪了,检察官就得站出来,仔细审查证据,把坏人绳之以法。

他们不就是正义的捍卫者吗?2. 你想想看,检察官的意义何在?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检察官就是那个确保规则被严格遵守的裁判呀!像在法庭上,他们据理力争,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这难道不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吗?3. 检察官的职责可不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哦!那简直就是在为社会的公平搭建坚固的桥梁啊!比如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官得抽丝剥茧,找出真相,这不就像在黑暗中点亮一盏明灯吗?4. 哎呀,检察官的意义可太大啦!他们就像是法律世界里的超级英雄!比如遇到那种很棘手的贪污案件,检察官毫不退缩,坚决打击腐败,这是多么了不起啊!5. 检察官的职责,那可是沉甸甸的呀!这就如同守护宝藏的卫士一样呢!像面对一些疑难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反复斟酌,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不就是在守护我们的安宁吗?6. 你说检察官的意义不大吗?那可太错啦!他们简直就是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呀!就好比一艘大船在海上航行,检察官就是保证方向不偏的舵手呢!像处理那些涉及民生的案件,检察官全力以赴,为老百姓争取权益,这多重要啊!7. 检察官的职责真的不能小瞧哇!这就好像是为法治大厦添砖加瓦呀!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严谨把关,确保公正审判,这不就是在建设法治的高楼吗?8. 检察官的意义何在呢?那就是给我们带来安心和信心呀!就像黑暗中的火把!比如当出现重大冤案时,检察官努力纠错,还人清白,这是多么令人敬佩呀!9. 检察官的职责是非常关键的哟!就如同为社会秩序站岗放哨一样!像面对那些扰乱社会的犯罪分子,检察官果断出手,维护稳定,这不就是他们的伟大之处吗?10. 检察官的意义真的是无法估量呀!他们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比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官既讲法律又讲情理,帮助他们重回正轨,这是多么有爱的举动啊!总之,检察官的职责重大,意义非凡,他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我们的社会离不开他们!。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路径探析[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职权得到扩展和延伸,对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出新的挑战,其中,检察官的管理是重要一环。

文章从新刑诉法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型出发,探讨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环境下,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的路径及制约因素。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官管理我国自建立检察制度以来,对检察官一直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权做出多方位调整,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司法属性。

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行使主体,其角色和职能定位必将发生相应变化,原有的行政化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理念和实施的弊端。

本文从新刑诉法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变的角度出发,对检察官管理制度变革的方向和途径做出探讨。

一、新刑诉法实施促使检察官角色转型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

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传统法律地位和角色将发生转变,进而导致检察官角色地位的调整。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强化后,其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监督权及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相应扩展,检察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和延伸,司法化特征更加鲜明,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其“司法官”属性将得到明显增强。

人权保障条款的提出,对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定位是一次突破性的进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负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责任和使命。

由此导致在被告人面前,检察官并非高高在上的“监督官”,而是“俯首甘为孺子牛”、负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责任和使命的“保民官”。

①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的路径检察官角色转型后,需要有具体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为其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现行检察官管理制度具有突出的行政化色彩,已经不能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工作的需要。

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检察官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做出探析。

(一)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检察系统中积极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落实。

检察官职位职责

检察官职位职责

检察官职位职责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角色,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为了确保司法体系的顺利运行,需要具备以下职责:1. 法律监督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法律的监督。

他们负责审查和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是否合法、公正。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应用和实施。

2. 犯罪预防与打击检察官有责任参与犯罪预防工作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会安全风险的评估、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制定和执行预防犯罪的措施。

此外,他们还负责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维护司法公正,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法律指导与咨询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检察官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法律指导与咨询。

他们应承担维护法律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当公民面临法律问题时,检察官需耐心解答疑问,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建议,帮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4. 违法行为处理与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中,检察官还需要处理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少年犯罪等。

他们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公众利益进行法律维权。

5. 合法权益保护与法制宣传检察官还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在司法工作中,他们需要敏锐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能力,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案件诉讼。

此外,他们还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6. 国际合作与司法外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合作与司法外交成为现代检察官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关开展合作,加强跨国犯罪的打击和司法合作。

此外,他们还需要参与国际会议、研讨会等,积极推动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

检察院各岗位职责1、检察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

二、依法行使检察权,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党委、人大、检察院的指示、决定,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五、主持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及时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

六、主持召开院务会议,讨论研究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各个时期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及有关事宜。

七、监督本院检察人员的检察活动及其它有关法律的执行,保障检察人员严格执行,秉公办案。

八、严格干部任免和检察官晋升、晋级,依照有关的法律和制度,做好对本院检察人员的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挥和参与办理重大案件和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积极依靠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排除干扰,秉公执法。

十、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带领全院干警自觉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争创一流佳绩。

十一、坚持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日制度,受理重要罪案举报,处理告急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结合检察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勇于改革,不断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

十三、依法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十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2、副检察长职责一、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二、对分管的工作实施组织领导,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请示报告。

对日常工作,定期向检察长作全面汇报。

三、受检察长委托或指定,召集和主持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干警会议等。

代表本院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四、根据授权范围对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五、接受委派或指定主持本院工作。

六、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七、完成党组及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纪检组长工作职责一、对市纪委、院党组负责。

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的工作安排,负责制定、安排纪检工作计划和总结纪检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许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

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这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即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

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力。

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关于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

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不同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

检察官岗位职责

检察官岗位职责

检察官岗位职责
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一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公正、公正、严格
和高效的方式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调查,起诉刑事案件,保
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工作。

以下是检察官的主要职责:
1.依法检查、审查刑事案件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检查和审
查刑事案件。

检察官需要审查案件的材料,评估证据的可信性和证
据是否足够,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立和责任程度等问题,然后
决定是否起诉和起诉内容。

2.起诉、出庭和辩护
检察官需要根据对案件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向法院提起刑事诉
讼并出庭辩护,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需要保障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法律权利,对辩解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回应。

3.执行法院判决
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后,检察官需要执行并督促判决
的执行情况。

如果判决被执行不到位,检察官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
督促和指导。

4.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官需要承认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执行法律的规定,并监督
其他司法机关和公共机构确保他们履行其职责和承担责任。

检察官
还需要通过行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和权利。

5.协助侦查
检察官有时需要协助警方进行侦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在调查中核实证据和判断诉讼合理性等问题。

总之,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在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社会治安、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公正、负责任和高效的执行职责,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公正、更公平和更和谐的环境。

【毕业论文选题】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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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1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2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3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4。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新定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新定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新定位摘要: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尤其是“法律监督权”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法律监督机关”之定位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重新审视的一个重大问题。

因此,必须厘清检察院未来是否应继续保留现有的地位和职权,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加强和改善检察机关即将面临的重大功能变革,以保证公检法三机关结构功能的有效发挥,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诉讼结构调整定位引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这是检察制度现代化的基本坐标1。

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将该项内容调整我国公、检、法之间权力关系的基本准则2。

以上规定确立了检察院在三大机关中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地位和承担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

如今,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如何找准定位、实现应有功能,成为检察院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正面临着一场重大变革3。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内涵定位首先,从“监督”二字的内涵来看,词语的本义是指对现场或者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内涵与其本义相似,即希望通过对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达到抑制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天然扩张性,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其次,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检察院的监督权已经从建国初期的“一般监督”发展到现在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不是一般的公平正义,而是法的公平正义,是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追求这一目标4。

最后,从监督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案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摘要:“人权保障”被写进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此理念的指导之下,我国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尤其是检察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职责和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新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保障;纠问制;保民官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0-01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范围广泛,对其中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人权保障”被写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日后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及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检察官制度,创始于欧洲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代的检察官制度,乃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始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拿破仑东征西讨,顺势将其创制的检察官制予与传播。

虽然拿破仑最终滑铁卢,但其创设的检察官制度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以其蓬勃的生命力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散播于欧陆各地。

其中,对于中国内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德意志各邦自19世纪初叶渐渐施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经过1848年革命风潮推波助澜后,几乎成为帝国统一之前各邦共行的法制,然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性问题,则一直争论不休,直到帝国统一之后公布上述两部法律后,才算有了统一。

考察当时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欧陆国家于当年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而了解这一目的,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今日中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有所帮助。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角色与职责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角色与职责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角色与职责的定位王迎龙【摘要】简易程序虽然在各个诉讼环节对普通程序进行了简化,但是基本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应当具备.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不出庭在理论上不符合控辩审三方应具备的诉讼构造,并且易导致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有关问题才得以解决.然而,简易程序又不同于普通程序,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履行控诉与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有所侧重.【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诉讼构造;监督权【作者】王迎龙【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可以不派员出庭的。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运用简易程序时公诉人是否出席法庭,其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实践中大多数简易程序都是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一人对被告人进行的单独审判。

这样,简易程序审判的诉讼结构由控、辩、审三方构架演变为法官和被告人两方对峙的态势。

实践中,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导致简易程序缺乏法律监督,造成一些案件审判发生错误也难以纠正,如定性错误,量刑、刑种适用不当,刑期折抵不当等等。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一)诉讼构造理论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无论在哪一种程序之下都应该是正三角结构,控审应当分离。

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支持公诉。

在德国,检察人员缺席审判的情况构成“绝对上诉的理由”。

在日本,凡是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公判程序,检察机关都应当派员支持公诉。

只是在简易程序或公判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内容、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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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官职责及角色的定位摘要:“人权保障”被写进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在此理念的指导之下,我国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尤其是检察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之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职责和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新的定位。

关键词:人权保障;纠问制;保民官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30-01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范围广泛,对其中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人权保障”被写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日后法治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及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检察官制度,创始于欧洲大陆,其后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代的检察官制度,乃革命之子及启蒙的遗产,始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1808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随后拿破仑东征西讨,顺势将其创制的检察官制予与传播。

虽然拿破仑最终滑铁卢,但其创设的检察官制度则被保留了下来,并以其
蓬勃的生命力不断得以发展、完善,散播于欧陆各地。

其中,对于中国内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德意志各邦自19世纪初叶渐渐施行法国之检察官制度,经过1848年革命风潮推波助澜后,几乎成为帝国统一之前各邦共行的法制,然而,关于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性问题,则一直争论不休,直到帝国统一之后公布上述两部法律后,才算有了统一。

考察当时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知道,欧陆国家于当年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而了解这一目的,将有助于我们对于今日中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有所帮助。

首先,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在于,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纠问制是中古时期欧洲大陆盛行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好比我国古代的包公办案的办案方式。

在纠问制之下,法官一手包揽全部的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衡。

创立检察官制度,由检察官来主导侦查程序,原来纠问制下的法官的权利则被削弱为单纯的审判官,检察官还担任控方的角色,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成为控制法官裁判入口的把关者,因此,法官也成为消极被动的中立裁判者,因此,检察官制度创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在于分化纠问制下法官的独断权利,实现权利的分化,确保诉讼的中立、客观性。

其次,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目的在于,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警察国家之下,警察权力毫无克制,导致其在侦查过程之中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以及
程序权利。

对普通民众来说,警察权的泛滥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其合法利益面对着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创设检察官制,对警察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与监督,可以有效地规制警察的侦查行为,防止其权力滥用,摆脱警察国家的噩梦。

最后,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还在于守护法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法律的指导之下,而不是某些权力机关的肆意妄为。

权利容易被滥用,尤其是掌握可以控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的机关必须对其权利予与监督和制衡,否则,公众将处于危险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检察官制度的建立还在于监督整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除了追诉犯罪以外,更重要的保障民权。

二、我国检察官的职责及角色定位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对检察权做了规定,将检察权定位在“法律监督”上。

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可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体制下,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任何一种。

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们发现:我国的诉讼模式更是一种倾向于流水作业式的关系,检警之间、检法之间更加注重相互
之间的配合,而有意弱化了监督,检察院更多地将自己定位在公诉人的角色,将自己的目标定位于追诉犯罪,检警之间不是一种有效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合作者的关系。

警察查过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达到最终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

定位上的有失偏颇使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保民官”的角色被实践所遗忘。

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不是以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去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以及无罪的证据,而是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当作有罪之人看待,考虑如何提起诉讼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得以定罪,达到惩罚犯罪的目标。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也为检察官的职责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之中,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突出其“保民官”的诉讼角色。

他们不再仅仅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机构,更应该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卷入到诉讼之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的“保护伞”。

三、小结
我国一直以来将检察官定位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一定位只关注到了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职责,而将其应尽的“保民官”的角色予与忽视了,今后的司法实践之中,检察官应恪守其中立的司法官的角色,以一个客观中立的立场去发现案件的事实,检察官的职责不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同时检察官还应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搜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将没有
犯罪的嫌疑人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同时,对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应保证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他的程序利益,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成为真正的恪守中立的司法官,警察的侦查活动、法官的审判活动才能受到有效地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真正实现我国的法治国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m].北京:2008年版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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