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e79e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6a.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f563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65.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武建[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武建〔2008〕23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武建【2005】133号 武汉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报送单位应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但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并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用施工图纸代替初步设计图纸进行初步设计报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三) 投资估算是否完整准确; (四) 建设资金是否能落实;
(五) 投资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第八条 报送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三)投资估算是否完整准确;
(四)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五)投资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六)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七)建设工期安排、项目组织是否合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送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概算等,同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委托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武政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四同步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6〕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实现城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汉,服务和保障武汉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重大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四同步”工作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四同步”工作事关城市安全发展,事关群众安居乐业,是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现代防控体系、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的有力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四同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二、坚持“四同步”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四同步”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管理效果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坚持突出重点。
科学评估项目安全风险,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主要道路(桥梁、隧道)、重要交通枢纽、大型城市公共设施、重大国计民生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着力推进。
(三)坚持防范标准。
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公共安全领域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同步建设满足反恐防范、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交通管理、通信安全等方面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切实增强抵御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b7cf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fa.png)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40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统一办理。
其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工程报建的规定;(二)负责工程的报建登记管理;(三)负责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料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负责如实向社会公众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五)负责对报建工程项目按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工向市、区有关建设管理机构流转。
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进行报建。
报建时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文书:立项的批准文件、银行出具该工程项目资信证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证明和规划审批文件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拟开工与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如实填写,盖上项目法人公章后报送市交易中心;(三)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资信证明、建设用地证明、.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连同报建表同时提交;(四)属于试桩建设工程项目,须办理试桩登记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武政规〔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c25d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7.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送审稿,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4b33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68.png)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2005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细则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发展改革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核准权限。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武城重[2021]1号_sec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武城重[2021]1号_sec](https://img.taocdn.com/s3/m/febfcb182cc58bd63086bdb1.png)
武汉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武城重[2021]1号_sec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武城重[2021]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1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21]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21]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2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21]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21]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21] 009号)等文件精神。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6d20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f.png)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市有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六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确定为市重大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其中: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农林水利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先进制造业、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第七条有关项目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文件及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前期和策划储备的项目工作节点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及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推进机构意见后,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草案。
该草案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向各区、各部门下达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从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中各挑选10个左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在建、重大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编制重点推进工作计划,排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并确定项目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各绿色通道单位全程跟进,实行项目责任目标进度推进。
第九条本市项目符合国家或者省重大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或者省批准作为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
第十条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含重点推进工作计划,下同)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实施推进情况,需要新增项目或者对所列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下达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统筹规划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市重大项目库;组织策划、包装及协调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重大在建、前期和策划储备项目重点推进工作计划,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
对暂未明确业主的项目,商有关单位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业主正式确定后再行移交。
(四)组织实施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态报告、定期通报和绩效目标考核,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激励和处罚措施。
(五)调查研究市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工作情况,组织综合研究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决策。
(六)组织申报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任务,并负责组织协调、跟踪和督办。
(七)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以及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投融资平台为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重大项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市重大项目,及时编制列入市重点推进工作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开征集重大项目策划方案,开展专项调研、咨询论证等工作。
(二)承担并组织实施市重大项目工作绩效管理目标确定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法人履行法人责任,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中需由本区或者在本部门范围内解决的有关问题,并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推进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完成重大项目前置手续,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及时准备好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各类基础性材料、文件。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档案、财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文明、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察和检查监督活动。
(五)安排项目联络员与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保持畅通的联系,实行项目工作节点计划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六)完成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
将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绿色通道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配套协作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办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其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建设者,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奖章(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享受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
所有具有项目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承诺条款的通知》(武政办[2009]110号)要求,开辟服务重大项目的绿色通道,全程跟进,提高效率,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实行分级协调。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归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按项目类型归口,及时报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组织协调。
(二)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各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重大项目办或者各项目推进机构报请的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有关各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要求组织落实。
建立协调事项的分级通报、督查制度,并由市重大项目办和各项目推进机构负责对协调的事项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优先安排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重大项目办应当与市国土规划部门及时进行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大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9]2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