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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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

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

简述物权的保护方式摘要:一、物权保护方式的概述二、我国现行的物权保护方式三、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与实践四、物权保护的局限性与完善建议正文:物权保护方式是指在法律框架下,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物权保护涉及多个层面,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其目的在于确保物权的稳定、安全和有序流转。

一、物权保护方式的概述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权法保护:通过立法对物权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合同法保护: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物权的内容、范围和限制,防止物权纠纷。

3.侵权法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通过侵权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恢复物权的完整性。

4.行政保护: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二、我国现行的物权保护方式在我国,物权保护主要依据《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制度、征收补偿制度等,以确保物权的实现。

1.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措施,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合同法保护:通过合同约定,明确物权的内容、范围和限制,防止物权纠纷。

3.侵权法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为物权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4.行政保护:我国行政机关通过开展登记、审批、执法等工作,对物权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与实践在实际操作中,物权保护方式的运用需结合具体情况。

如在购买房产时,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房屋权属、共有份额等内容,防止纠纷;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恢复物权的完整性。

四、物权保护的局限性与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物权保护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待提高,执法力度不足,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等。

为完善物权保护体系,建议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物权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确保物权的透明度和流转安全。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保护,内容涵盖物权的概念、产生、设立和保护等方面。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民法中的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其他物权。

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定物权,如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等。

二、物权的产生和设立物权的产生分为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对没有归属人的物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

衍生取得是指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将原有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设立则是指建立物权关系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是设立所有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

此外,物权的设立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定期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物权的保护民法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保护: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民法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一旦所有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物体,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益物权保护: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收益和管理他人所有物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用益物权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同时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3. 担保物权保护:担保物权是指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形式。

民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执行程序,并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4. 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保护:官有物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权,公共物权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物权。

这些物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物权法的权利保护

物权法的权利保护

物权法的权利保护一、引言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部法律。

在现代社会,物权保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权利的确立与限制、权利人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分析物权法的权利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益保护、自由转让、等价交换和公示公示主义。

权益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应当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任何侵犯、侵害行为进行追究和赔偿。

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处分权,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等价交换原则是指物权的转让应当有相应的价值交换。

公示公示主义原则是指任何对第三人产生影响的物权行为应当予以公示。

三、权利的确立与限制1. 权利的确立权利的确立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一般通过占有等方式进行。

例如,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需要通过依法登记,确立权利人的主张。

而对于动产,通常通过占有和所有权的依据来确立权利。

2. 权利的限制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合理约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是指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权利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受到法律对土地用途的限制。

合理约定的限制是指在权利人之间通过合同等方式对权利进行限制,以实现合理利益的平衡。

四、权利人的保护物权法对权利人的保护主要包括物权的保护和责任的追究。

1.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权利的归属、交付、登记等方式进行。

例如,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登记,使其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对于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确立权利。

2. 责任的追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赔偿。

对于侵犯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赔偿的原则和方式,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以A与B公司之间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为例,A作为权利人与B 公司签订了购买某不动产的合同。

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物权保护是指保护个人或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物权保护方法:
1.合法登记:将财产权益进行合法登记,确保权益的具体归属和证明。

例如,在房地产方面,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2.资料保存:妥善保存与财产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包括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在产生争议时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3.物理保护:采取适当的物理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

例如,在住宅方面,可以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等来防止财产被侵犯。

4.合同管理:在财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签订明确的合同,并确保各方遵守合同约定。

如果遇到违约或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维权。

5.维权诉讼: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请仲裁,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物权。

6.保险投保:对重要财产进行保险投保,以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在财产损失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减轻经济损失。

7.咨询专业机构: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物权顾问等,获取法律咨询和建议,以确保自己的物权得到充分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请根据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来采取相应的物权保护措施。

此外,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了解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物权的重要手段。

【20160109】第六章 物权解析

【20160109】第六章 物权解析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
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第六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上请求权】
第 34 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 请求权 )


第 35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由此可以得
出结论 : 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 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 2010
第六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 物”的分类】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 非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法院认定无主物案例);单一物、合成物 与集合物。 动产与不动产;第 2 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主物与从物;第 115 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第 116 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 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 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平等保护原则)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第 6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物权法为 私法,系就其大体而言,但因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 匪浅,亦有甚多公法的规定。”——王泽鉴,《民法物权》,北大, 2014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1. 引言2.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人们对某个物体所具有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定性:物权是由法律保护的权利,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行使。

绝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继续性:物权在不受人们行为的影响下,可以持续存在。

不可分割性:物权是无法分割的整体,不同权利不能被分开。

可转让性:物权可以通过交易方式转让给他人。

3.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3.1 立法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例如,我国《物权法》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法律,对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做了明确规定,确保物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3.2 司法保护司法机构是保护物权的重要力量,一旦物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可以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判决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3 行政保护行政机关也承担着保护物权的职责。

例如,对于非法侵占土地或房屋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取缔,恢复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物权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物权登记制度,明确物权的归属和范围,有助于防止物权被侵犯。

物权登记可以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使相关各方能够知悉物权的情况,便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物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

加强对物权权益的司法保护,加重对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起到威慑作用。

4.3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公民和企业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获取和使用自己的物权,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物权。

5. 结论物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产安全的基础。

通过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等方式,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考试物权法:物权的保护

司法考试物权法:物权的保护

司法考试物权法: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物权同一切权利一样,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保护物权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

因此,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护物权,往往是以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物权的性质各异: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的民事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有的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所以保护物权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的任务,而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针对侵犯物权的不同行为,各个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适用不同的方法保护物权人的权利。

例如,行政法是通过行政程序保护物权,而刑法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用刑罚的方法对严重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公力救济。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

这时,如果侵害人依物权人的请求为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

可见,物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保护其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恢复物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使,赔偿物权人因受侵犯而受的损失。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物权法解读财产权益与物权保护

物权法解读财产权益与物权保护

物权法解读财产权益与物权保护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益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保障。

而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物权法进行解读,探讨财产权益与物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财产权益的基本概念财产权益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

在物权法中,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处分权,用益物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权,担保物权是指物权人利用自己的财产为债权的履行提供担保。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和物权法。

宪法规定了人民拥有财产权益的基本权利,民法总则对物权的一般规范进行了阐述,而物权法则具体规定了物权的相关内容和保护措施。

四、物权保护的主要原则物权保护的主要原则包括权利保护原则、法定保护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法律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保护原则则规定了物权人的权益享有条件和限制,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在物权行为中各方具有平等地位。

五、物权保护的方式和措施物权保护的方式和措施主要包括登记保护、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登记保护是指将物权事项登记于相应的登记机关,以确保权利的公示和保护;侵权责任是指对侵害他人物权行为进行追责和补偿;救济措施则是指在物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维权措施。

六、物权保护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物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小明购买房产后,发现原房主房产信息隐匿不报,导致产权争议。

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买卖双方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房产信息,如果隐瞒或虚假陈述,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拥有一块土地,被邻居非法占用建设。

物权法规定,对于非法占用或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物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七、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在物权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产生与发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范围 适用的例外 中国法的规定
一、产生与发展
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 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 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 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 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 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 (五)遗产继承 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 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 (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
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 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 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是: 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 1.适用发送地法 2.适用目的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4.例外 (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 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 (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
五、中国有关规定
1、关于不动产 《民法通则》第144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 《民事通则》第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人们对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确保物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自我保护。

一、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追究侵权责任、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物权的法律保护:1.起诉侵权行为当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时,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2.申请财产保全当自己的物权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要求强制执行自己的债权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自己的物权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要求强制执行自己的债权时,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二、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行政保护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行政保护:1.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当自己的物权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要求强制执行自己的债权时,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

2.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自己的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当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保护物权。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自我保护:1.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安全防范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一般意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完满状态。

1、公法保护:直接依据行政法、刑法这样的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2、私法保护:直接依据民法这样的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达到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的目的。

可分为自力保护(自助)和诉讼保护二、自力保护:物权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完满的物权保护方式。

1、自力防卫:物权人遭受他人非法侵夺其占有、并且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可以自己使用适当的强力来维护自己的占有的自助方式2、自力取回:物权人以及物的合法占有人,在物被侵夺的事后发现其被侵夺占有的物时,依据自力取回该物。

三、物权保护的内容:案例:张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

今年三月,孩子把张某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张某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张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案例: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

”1、返还请求权(38):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上午请求权。

①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占有人不愿或无法提起请求权②返还的基本原则:原物返还、孳息返还③现时占有人的抗辩权:原物上存留有占有人的物的处理、占有人的合理支出④恶意占有不得行使抗辩权⑤侵夺占有时各种抗辩权的排除2、确认物权的请求权(37):物权人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

一是确权;一是支配范围(如土地使用权的界限)3、排除妨害请求权(40):①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地正常行使或顺利占有地侵害行为。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6章 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6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自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称为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我国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根据物权客体不同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 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设立在权利上的 物权。 动产之上一般只能设定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不能设置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置所有权、抵押 权和用益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采取交付方式公示,而不动产物权则采取登记的方式公示。
(三)物权的客体 1.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作为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必须是满足主体一定需要,并 具有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的物体。 物主要有以下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改变性质或损害价值的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三) 所有权的权能 1. 占有权能 2. 使用权能 3. 收益权能 4. 处分权能
第六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五节 占有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 (2)类型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

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 用途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3)特征 • 公益性 • 无偿性 • 转让受限性 • 无期性 • 行政性
•义 务 • 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
• • •
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改变土地 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闲 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 3、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
• 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承包人的权利 •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
• • •
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 • • •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1、占有土地的权利 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也不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有权 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法律保护。 • 2、使用土地权利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 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 他工作设施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和收益。
• (二)承包人的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看看第二编第六章

《民法典》看看第二编第六章

《民法典》看看第二编第六章
《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是关于物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面,这一章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等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此外,第六章还涉及物权的保护,包括一般规定和各种物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原版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第六章 物权

第六章  物权

2、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 (1)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 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所以破产程序的 一般认为,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 法律适用也应依法院地法,也就是破产宣告国法。 法律适用也应依法院地法,也就是破产宣告国法。 (2)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 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 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 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 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 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 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 *两种主张:一是认为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律;二是 两种主张: 两种主张 一是认为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律; 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 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
各国一般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对于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 的效力。但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的效力。但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2)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
区别对待:一是有补偿的国有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区别对待:一是有补偿的国有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他 国应该承认; 国应该承认; 二是无偿的国有化行为,属于刑罚的性质, 二是无偿的国有化行为,属于刑罚的性质,对位 于国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于国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冰岛濒临破产—2008年 年 冰岛濒临破产 冰岛,这块游离于北欧大陆与格陵兰岛之间的陆地, 冰岛,这块游离于北欧大陆与格陵兰岛之间的陆地, 是名副其实的“冰火之国” 1/8的土地上覆盖着 是名副其实的“冰火之国”:1/8的土地上覆盖着 冰川,同时又是世界上温泉最多的国家。 冰川,同时又是世界上温泉最多的国家。 冰岛一度被评为全世界最幸福的国家。 冰岛一度被评为全世界最幸福的国家。人口仅为 30万 国民生产总值近194亿美元,人均GDP 194亿美元 GDP位于世 30万,国民生产总值近194亿美元,人均GDP位于世 界第四,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前; 界第四,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前;世界上第二长寿的 国家,2005年人均寿命达到了81.15岁 高待遇、 年人均寿命达到了81.15 国家,2005年人均寿命达到了81.15岁;高待遇、 高福利,贫富差异不大,犯罪率几乎为零。 高福利,贫富差异不大,犯罪率几乎为零。上世纪 90年代中期后 冰岛成功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年代中期后, 90年代中期后,冰岛成功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由单 一传统渔业经济转变为多元化经济。2000年 一传统渔业经济转变为多元化经济。2000年,在政 府推动下,银行业掀起了一轮快速私有化运动。 府推动下,银行业掀起了一轮快速私有化运动。 2001至2007年 银行业资产在6年里增长了数十倍, 2001至2007年,银行业资产在6年里增长了数十倍, 冰岛的银行向海外发放了大量的贷款。在此期间, 冰岛的银行向海外发放了大量的贷款。在此期间, 冰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GDP年均增长4% 2006年 GDP年均增长4%, 冰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GDP年均增长4%,2006年 7%。 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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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保护 的 特点
1.物权的保护是所有法律部门的共同的任务: (1)物权的公法保护,如宪法、刑法、行政 法 (2)物权的私法保护,主要依靠民法
2.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 讼等多种途径
3.物权的民法保护是物权保护的主要途径, 以是否主要以物权人自己在保护中的作为进行 区分。
物权的自力保护
例如:晚会结束后,甲乙相互误以为对方的夹克是自 己的,穿戴回家后方发现,如何处理?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使用期限届满前, 甲出国与乙失去联系,乙长期占有该房屋超过两年, 此后甲能否要求乙返还房屋?
三、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一)确认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确认物权请求权与异议登记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 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确认纠纷处理中的误区
案例1:甲购买乙的房产,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将 房屋交付给甲,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现甲起诉乙, 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甲所有。
抵押权人虽然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抵押物的 价值遭受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则须行使消除危险请求 权,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案例1:甲乙为不动产相邻人,甲园中的枯树日久具有倾 倒危险,天气预报夜晚有台风,乙能否要自行锯树?如果 甲拒绝,如何处理?
(五)恢复原状请求权
• 是指:当物权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害并遭到 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权利人可以请求加害人加以修理 、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恢复物的完整性的权利。
请求恢 复原状
请求排 除妨碍
请求消 除危险
五、民法的其他保护方法
•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 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 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 • 1.停止侵害请求权:物权人对他人虽没有剥
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 顺利占有的持续性行为,可以行使停止妨害 的请求权。 • 2.赔礼道歉请求权:
小结: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 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 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有被妨害或损害之 可能时,对于有可能造成妨害或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其防止 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自力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害时直接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完满的物权 保护方式。
自力防御
(1)自力防卫:正当防卫,指权利人的物权遭 受他人非法侵害、请求国家机关立即救助有明显 的困难时,使用适当的强力来维护自己的物权的 救济方式。
(2)紧急避险:权利人为避免物权受到现实危 险的危害,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学
单邦来 讲师、律师 2020年2月
第六章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含义和特点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四、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五、民法的其他保护方法
一、物权保护的含义和特点
物权的保护是指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 法律规定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 的各种保护方法。
小结:
1、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失去对物占有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相对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前提:原物还存在 特殊: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又称物权去除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 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 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所有权

房产
买房合同 甲已付款
提出确权之诉?

分析:此案例中,甲支付了房款,但并未享有物权; 丙对乙有债权,可以主张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房产。
甲不能提出确权之诉。事后,甲可以提出损失赔偿 请求。
案例3:甲与乙原为夫妻,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 的共有房产为乙所有,但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离婚后 未将该房屋进行过户。后来该房屋拆迁,甲与拆迁部门签 订拆迁协议。
1.请求权主体为物权人 •所有人 •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 •抵押权人能否行使? •由抵押人决定是否排除妨害,抵押权人不必行使。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人的行使物权
至于造成妨害的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抑或是 不可抗力所致,在所不问。 妨害的主要情形: 可量物的侵害:垃圾 不可量物的侵害:噪音、废气 无权使用他人的物:在他人墙上悬挂招牌; 妨碍物权的行使:停车于他人车库
案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 驾驶。
问题:谁对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案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问题:谁对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 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 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 人。
占有权能受侵害
1.概念: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 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请求权人: 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1)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人? (2)丧失占有即丧失他物权的留置权人? (3)质权人? 注:上述三类主体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案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
练习:
•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 的是:(单选)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答案:B,向法院请求
(单选)
•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 ,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 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 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分析:甲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因为甲只有合同债权。
案例2:甲购买乙的房产,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将 房屋交付给甲,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因乙欠丙的借款未还,法院判决乙偿还丙的借款。 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丙申请执行,法院 预拍卖该房,甲以房屋系其所有提出异议。 问题:甲可否提起确权之诉?

债务关系
申请执行
行使条件:有损坏事实存在,出于他人违法行为,有修 复的可能。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四、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问题:谁对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 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 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 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3.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人,包括: ①直接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人 (2)是否包括善意占有人? ①不包括动产的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制度 ②包括:不动产善意占有人,还未完成公示要件。 (3)包括:对现无权占有物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即财 产代管人、遗产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思考
• 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 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 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原告向被 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 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胶印机出现异 常,印刷质量下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 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 成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
案例5:甲有自行车一辆,被乙盗去。乙将该车租给 丙使用,乙为间接的非法占有人,而丙为直接的非法占有丙,也可以仅向乙或丙提出请求。
4.以原物及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
若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不能;
随物权而产生,随物权移转、消灭而移转、消 灭。
☆前提: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 ☆确认物权请求权须采取公力救济,向登记机关、 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1.确认物权请求权与更正登记请求权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 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联系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仅限于除去妨害, 并不包括恢复原状。 如果妨害行为给所有物造成损害,所有人有权: •请求妨害人赔偿损失 •或要求其通过修补等方式恢复原状
4.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联系
案例:甲的大树被风吹倒在乙的庭院,甲的大树构成 对乙的所有权妨害,甲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吗?搬走大 树的费用由谁承担? 解析: 乙有权要求甲搬走大树,排除妨害; 甲也有权要求乙返还原物。 费用:甲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应负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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