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李芳,身份证号,已婚,系本单位2014年选调生,编制关系在XX单位。经查,在职期间没有租住单位宿舍、参加房改、福利分房、集资建房、购买解困房等,未领过住房补贴。
特此证明
XX单位
2018年10月18日